立法局CB(2)52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BCS

立法局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任善宁议员(主席)
    莫应帆议员(副主席)
    陈伟业议员
    杨孝华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文康广播司(文化及康乐)
    邓国斌先生

    署理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文化事务)
    邓智良先生

    议程第III项

    首席助理工商司
    甄美薇女士

    总海关监督(口岸管制)
    潘扬光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议程第III项

    亚洲艺术

    总编辑
    雪月女士

    议程第IV项

    市政局

    市政总署

    助理署长(博物馆及图书馆)
    陆梁惠贤女士

    市政总署
    香港艺术馆
    总馆长
    曾柱昭先生

    区域市政局

    区域市政局议员
    蒋月兰女士

    区域市政总署
    助理署长(文娛)
    蔡淑娟女士

    香港艺术发展局
    香港艺术发展局主席
    周永成先生

    秘书长
    何李惠馨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131及132/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及十月三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
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196/96-97(01)号文件)

2.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下午二
时三十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将集中讨论「体育发展的政策
及拨款事宜 ( 特别就向市民提供的基本训练及向精英运
动员提供的专门训练进行讨论 ) 」。届时将邀请当局、
两个市政局、香港体育发展局及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
林匹克委员会的代表出席会议。

III. 一九九七年前后处理中国古物的
问题

(立法局CB(2)196/96-97(02)-(04)号文件)

进出口古代文物的现行管制措施 3. 关于立法局CB(2)196/96-97(02)号文件所载当局文件的
第2段,潘扬光先生指出,《进出口条例》(第60章)适用
于货品而非个人物品。海关并不禁止不属禁制物品的个
人物品(包括古代文物 ) 在本港进出口。甄美薇女士补充
,要从中国携带古代文物来港的人士,须遵守规管文物
出口的中国法律。

一九九七年主权移交后的情况

苏富比的书面陈述

4. 主席汇报,按提出有关议题的黃钱其濂议员建议,事
务委员会曾联络佳士得及苏富比,但两家公司均未能出
席会议。苏富比已发出简短的书面陈述 ( 载于立法局CB
(2)196/96-97(04)号文件),促请政府及有关当局及早澄清
关于一九九七年后处理香港古物的问题。

5. 由于苏富比未有详细说明其要求「澄清关于一九九七
年后处理香港古物的问题」所指为何,陈伟业议员怀疑
当局在文件中是否已回应苏富比关注的事项。因此,他
要求当局跟苏富比了解此事,有需要时向事务委员会汇
报。

收藏家关注的事项

6. 应莫应帆议员要求,甄美薇女士答允就一九九六年十
月二十二日电视播映的「九七透视」节目中提到收藏家
关注之事,作深入了解。邓国斌先生强调,中国当局已
主动作出保证,正如当局文件第 6段所载:在「 一国两
制」的模式下,有关香港保护传统文物的政策和推行工
作,会继续由日后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决定和推行,
中国政府无意把其保护传统文物的法律和规例引伸至香
港。当局会把是项保证转告艺术发展局(以下简称「艺展
局」,并会回应其他与此有关的任何疑问或关注。

中国当局所作保证的正式纪录

7.主席查询,当局文件第6段所载的保证有否正式纪录,
例如会议纪要等。邓国斌先生答谓并无此等正式纪录,
但若有需要,他会考虑与中国当局商量就此事发出谅解
备忘录。然而,他认为无必要发出谅解备忘录,因为当
局已就一九九七年六月后处理中国古物的问题,在工作
层面上与中国当局达成共识。

8. 主席认为,谅解备忘录是中国当局与香港政府的正式
纪录,将可释除公众对规管文物的中国法律可能会引伸
至香港的不明朗情况及关注。

9. 陈伟业议员认为谅解备忘录并不需要。正如当局文件
第 5 段解释,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之后,文物进出口是香
港自治范围內的事宜,要求中国政府发出谅解备忘录,
即是邀请他们干预香港事务。

10.顏锦全议员亦认为谅解备忘录并非必要,因为根据《
基本法》,私人财产包括古物在內均受保护,而且规管
文物的中国法律并不会引伸至香港。

11.雪月女士表示,当她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到上海时,在
会晤中国官员后所得的理解是,有关文物的中国法律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之后可能会引伸至香港,故此她要求当
局与中国政府联系,澄清此方面的矛盾。

12.陈伟业议员认为此中的矛盾应由中国政府而非香港政
府解释,香港政府在其文件中已清楚表明立场。

13.莫应帆议员认为,当局应发出正式声明或召开记者招
待会,回应此事引起的关注。

14. 邓国斌先生重申当局在该文件第6段作出的保证。他
会向雪月女士提供载述古物咨询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九
月访问北京的新闻稿副本一份;在该次访问中,中国当
局曾作出有关保证。当局亦会透过适当渠道公布此等保
证,并欢迎新闻界报道事务委员会在会议上的商议过程。

(会后补注: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随立法局
CB(2)323/96-97号文件把有关新闻稿副本送交雪月女士。)

IV. 提供场地推广本地视觉艺术

(立法局CB(2)196/96-97(05)-(08)号文件)

15.邓国斌先生表示,当局全力支持本地视觉艺术的发展
,但在政府建筑物內陈列艺术作品则有实际困难。不过
,此类陈列申请会由政府产业署进行考虑。

16.陈伟业议员认为,本地艺术作品除了在两个市政局选
定的场地陈列外,还应在公众聚集的地方陈列。在这方
面,文康广播科应担当更积极的角色,向政府产业署及
公共机构如机场管理局、九广铁路公司(立法局
CB(2)196/96-97(08)号文件所载、由该公司提交的意见书
已于会议上提交 ) 及香港地下铁路公司寻求支持,在其
物业內拨出场地,用作推广本地视觉艺术。莫应帆议员
认为,当局应带头推动,制订政策,在政府物业范围內
拨出指定空间,以作陈列艺术作品之用。

17.邓国斌先生回应谓,文康广播科赞成提供公众场地作
陈列本地视觉艺术作品用途,并会咨询有关决策科及艺
展局,以研究议员的提议。他答允在四个月后向事务委
员会报告此事。周永成先生表示,当局虽负责就此事制
订政策,但艺展局乐意在装设及挑选艺术作品方面提供
意见,以及协助联络本地艺术工作者。

18.周永成先生回答顏锦全议员的查询时指出,艺展局并
无收藏艺术作品作陈列之用。该局会继续协助本地视觉
艺术工作者陈列其作品,但在寻找公众展览场地方面有
困难。就此,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应致函机场管理局、
房屋委员会、房屋协会、九广铁路、土地发展公司、香
港地下铁路公司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促请各机构给予
支持,在其物业內提供更多场地,以陈列本地艺术家的
视觉艺术作品。(会后补注:主席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六日致函该七个机构。土地发展公司回应表示打算在西
环街市提供地方,陈列本地艺术家的视觉艺术作品。)

19.议员认为,本地艺术作品应在新机场及香港会议展览
中心扩建部分陈列。邓国斌先生表示,机场管理局曾邀
请本地艺术家就新机场陈列艺术作品之事给予意见。他
会把议员的意见转达负责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扩建部分建
筑工程的工商科。

添购本地艺术作品

20.陆梁惠贤女士表示,市政局博物馆委员会日前已同意
向市政局建议从合适的新工程计划的建设成本中拨出款
项,用以委托本地艺术家创作作品,以供在新设施內陈
列。确实的数额和合适的工程计划,将由博物馆委员会
和财务委员会决定。蒋月兰女士指出,区域市政局 ( 以
下简称「 区局 」)辖下的建设工程事务委员会已于一九
九六年七月原则上批准在一些区局建设工程计划中预留
1% 建筑费,以作相类的用途。但区局目前尚未拟定这
项构思的细则。

21.就当局有否作同类安排,预留款项添购本地艺术作品
一事,邓国斌先生回答时表示目前并无关于此类安排的
政策。文康广播科会咨询有关决策科及艺展局,以考虑
制订此项政策,以期日后在政府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计划
中拨出若干比例的款项,添购本地艺术作品。文康广播
科亦会研究在政府现存的建筑物內多拨空间陈列艺术作
品 (特别是本地艺术家的作品)的提议。他打算在一九九
七年二月就有关问题向事务委员会汇报。

22.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二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曰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