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39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BCS

立法局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任善宁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陈伟业议员
    郑家富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莫应帆议员(副主席)
    杨孝华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列席议员 :

    刘慧卿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项目III

    副文康广播司(广播及娛乐)
    刘吴惠兰女士

    署理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娛乐及电影事务)
    王瑶琪女士

    项目IV

    副文康广播司(广播及娛乐)
    刘吴惠兰女士

    署理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娛乐及电影事务)
    王瑶琪女士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陈育德先生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娛乐)
    杨耀声先生

    高级警司(支援)
    卢本思先生

    助理海关总监
    潘扬光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1321/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议员同意以下安排

  1. 为腾出时段腾出时间让方便财务委员会于一九九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举行特别会议,原定于一九九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举行的会议现提前于一九九七
    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以便讨
    论卡拉OK场所的发牌制度问题。

    (会后补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会议已予
    取消。事务委员会将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特别会议席上讨论卡拉OK场所的发牌制度问题。)

  2. 参观南丫岛考古遗址的活动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
    十二日举行往南丫岛参观考古遗址。

III. 透过国际电脑网络传送的淫亵及
不雅资讯的规管

(政府当局提供的立法局CB(2)1030/96-97号文件)

3. 政府当局代表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的文件。该份文件
汇报咨询公众市民的结果以及政府的政策决定,即在现
阶段不会对透过国际电脑网络传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实
施管制的政策决定。当局会持续继续告知事务委员会当
局文件第13段所述建议的实施进度。议员一般支持当局
的决定。

业务守则(政府当局文件第13(a)段)

4. 一位议员询问有关由行业內人士制订的业务守则的详
情细资料。政府当局代表表示,政府同意国际电脑网络
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行业的意见,认为即
不应强制硬性规定个别国际电脑网络服务供应商加入代
表该行业的某个协会。不过,在本港大约90个国际电脑
网络服务供应商中,其中29个(占有很高的市场很高比占
有率)已加入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下称「供应商协会」
)。供应商协会现正草拟一套业务守则,內容该套守则会
涉及多个范畴,其中包括规管透过国际电脑网络提供的
色情资讯的规管事宜。供应商协会会要求会就守则事宜
寻求文康广播科就该守则提供的意见。文康广播科会监
察守则的实施情况,而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下称「影
视处」)则亦会加强宣传,令公众更深入认识限制取阅针
对国际电脑网络上的色情资讯的措施。当局亦会宣传现
行的投诉机制及有关执法工作。

与国际电脑网络服务供应商行业联络

5. 有关与国际电脑网络供应商行业联络,以制订一个自
我规管架构的问题,政府当局指出,会告知国际电脑网
络供应商上述其文件所载述的决定,并会就制订业务守
则事宜与该等供应商进行讨论。在有需要时,当局会在
过程中提供协助供应商。就此方面,当局会向非供应商
协会会员的供应商提供供应商协会的业务守则复本。

使用过滤/标签工具(政府当局文件第13(b)段)

有关正确使用国际电脑网络进行的教育及宣
传活动

(政府当局文件第13(c)段)

6. 另一位议员建议,政府应带头率先及主动采取更多其
建议的行动,特别是就尤其是与政府当局文件第13(b)及
(c)段所述的各项建议采取有关的行动。

7. 政府当局指出,过滤及/或标签工具均由该行业研制
。该等工具只可对过滤/标签通常在色情资讯出现的用
字眼(如「性」等用字)予以过滤或加上标签,但该等资
讯的出版商可能不使用有关该等用字眼,以免便受规避
此种过滤/标签工具规限的措施。因此,使用该等工具
,并也不能完全解决透过国际电脑网络向青少年传送淫
亵及不雅资讯的问题。作为对应措施,政府会在学校推
广对电脑的认识,并进行宣传活动,令市民知悉正当使
用国际电脑网络的正确用途概念。

家长指导

8. 政府当局在回答一位议员时指出,当局会向家庭与学
校合作事宜委员会简介当局为有关解决有关问题而作出
的政策决定,并请委员会协助推广在向青少年提供推广
家长指导方面请委员会加以协助。

国际合作

9. 政府当局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并无特定的国际组
织,规管在透过国际电脑网络传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的
规管方面,沒有指定的国际组织。不过,各国在国际论
坛上亦有交流经验。

处理投诉

10.一位议员建议成立一个国际委员会,香港广播事务管
理局为其成员之一,以处理透过国际电脑网络传送的淫
亵及不雅资讯的投诉。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对于若广
播事务管理局参与处理此类投诉的做法持保留意见,原
因是而此类投诉涉及由色情物品审裁处评定资讯的级别
,当局对此事持保留意见。若市民如欲就透过国际电脑
网络传送的色情资讯提出投诉,可致电影视处设立的电
话热线。在适当时候,影视处会将个案转介警方,以便
采取行动。警方亦直接直接处理投诉个案。事实际上,
影视处至今只收到三宗此类投诉。经调查此等投诉已转
交警方调查后,当局并已成功检控两宗投诉涉及透过电
脑出版淫亵物品的个案的两名人士。

IV.《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的执行

(由政当局提供的立法局CB(2)1273/96-97(01)号文件)

管制色情电脑光碟/小影碟

11. 一位议员提及根据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第4段的统计
数字,指出,色情电脑光碟/小影碟的问题严重。政府
当局表示,由于增加了行动的次数,因此检获的电脑光
碟/小影碟数目及检控数字大幅提升增加,是因为当局
增加就此方面采取行动的次数。当局会继续采取执法行
动及加强宣传,使公众 (特别是父母及学校)对此一问题
有更深入认识。政府当局应议员要求,同意提供一九九
六年成功检控就色情电脑电碟/小影碟成功提出检控的
详细资料(例如被定罪人数及所判处的刑罚)。

12. 另一位议员强调,在打击色情电脑光碟/小影碟时,
执法行动较比教育及宣传更为重要,因为这些色情电脑
光碟/小影碟可能是盜版产品及在有组织集团控制下出
售。她认为执法机关应更优先处理此一问题。就此,当
局应加强警方及海关的人手。

13.政府当局的代表回应说,教育及宣传,再加上执法行
动,可使公众觉察对青少年获得色情物品的问题有更深
认识。因为售卖色情电脑光碟/小影碟而被捕的人,对
幕后主脑毫并不知情。尽管如此,警方会调查售卖色情
电脑光碟/小影碟的活动是否涉及有组织集团。不论色
情电脑光碟/小影碟不论是否盜版产品,海关均会对这
些产品采取执法行动。当局难以确定检获的产品有否侵
犯版权,因为版权持有人不会前来证明他们持有版权。

管制色情刊物物品及其他物品刊物

14. 主席提及各界关注色情文化联委会提交的意见书及
调查报告(已随立法局CB(2)1196/96-97号文件附上),并
指出,联委会该会表示,色情刊物对青少年有极严重
的不良影响。因此,政府当局应正视处理此一问题。

15. 一位议员建议,应限制只可由指定持牌店铺出售卖
第II级(不雅)的刊物,但政府当局怀疑该项建议能否解
决问题。政府当局指出,现时出售色情刊物亦须符合
若干法例规定,例如以封套密封、封面范围的20%空
间载有警告字句等。报贩有责任不将此类刊物出售予
18岁以下人士。政府当局认为,更为重要的是父母应
指导在子女如何选择消闲读物时给予指导。

16.政府当局在答覆议员时,提供了以下数字:

年分影视处进行
检查的次数
对报章不雅文章
提出检控的次数 
一九九四3325291
一九九五6810157
一九九六994049

数字显示,在过去三年,当局进行检查的次数递增,但
对报章不雅文章提出检控的次数反而减少。就此,上述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因为出售不雅/淫亵物品予18岁
以下人士而被检控的报贩数目。

影视处的角色及人力资源

17. 议员对在公众地方出售色情物品(特别是电脑光碟/
小影碟)的情况极表关注。他们建议,为处理此一问题,
应向影视处提供类似两个市政局小贩管理队的人手资源
及赋与该处与两个市政局相若的权力,又或使将影事处
成更改为另一纪律部门,以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
条例》。政府当局指出,警方、海关及影视处联合执行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规定,对就出售及发行
淫亵及不雅物品(包括电脑光碟/小影碟) 施加管制根据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采取执法行动,是警方海
关及影事处的共同责任。警方主要负责打击是在各区的
批发及零售市场分销地点 (例如各区影视店及电脑店铺)
打击出售的色情物品(包括电脑光碟/小影碟)活动。为
协助警方执行上述任务在此方面,影视处会在采取定期
与警方采取联合行动时,向警方提供协助。海关负负责
在口岸关卡及在执行保障护版权工作时取缔时打击色情
物品。影事处负责监管在市面上出售的物品 ( 特别是报
章、杂志等印刷品 ) ,并向违反在出版人的刊物不符合
法例规定的出版商时,向他们发出传票。由于影视处是
文职部门,由纪律部队(即警方及海关)负责进行调查、
执行涉及拘捕及沒收检取物品的行动,应该较适当。此
外,将影事处转改为纪律部门,并不符合成本效益。议
员要求政府当局采取更多联合行动,以及在进行为期三
个月专门打击色情物品的行动后,并在五月再向事务委
员会汇报有关为期三个月的扫荡色情物品的特别行动此
事。

18. 会议于下午一时零四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