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71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2/PL/CA

立法局宪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四时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司徒华议员(主席)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杨孝华议员
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朱幼麟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
    副宪制事务司
    黎以德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7
    曾庆苑小姐


宪制事务司就一九九六年总督施政
报告行的简报会

主席欢迎宪制事务科的政府官员出席是次会议,向议员简述
当局的政策大纲。

2.吴荣奎先生告知与会各人,宪制事务科负责协调香港政府
为主权过渡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两个主要的工作范畴
为:参与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以及与筹备委员会(筹委会)
和候任行政长官合作。他继而向议员讲述一些较重要的事宜
,包括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成果、联合联络小组在主权移交
前须完成的重要事务,以及香港政府向筹委会和当选的候任
行政长官提供的协助。

跨越一九九七年的事宜

3.李永达议员询问,候任行政长官在年底选出后,香港政府
是否仍须就关乎香港內部事务的事宜向联合联络小组汇报,
并征求中方的同意。吴先生回应时表示,当局首要的原则是
确保主权顺利移交,而联合联络小组则负责讨论过渡事宜。
他又指出,联合联络小组与候任行政长官的关系会视乎多项
因素而定,其中包括当时的情况。李议员接著以西部走廊铁
路的动工日期为例,询问当局会就此事咨询候任行政长官,
还是联合联络小组。吴先生答称,如动工日期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前,香港政府会作出决定。然而,如计划的筹备工
作未能完成,以致建造工程不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动
工,则此事会交由未来的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决定。就此
,吴先生请议员注意,《联合声明》清楚订明,联合王国政
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止。

选举候任行政长官

4.张文光议员询问,联合联络小组曾否考虑有关选举候任行
政长官的事宜,特别是选举开支上限及防止贿选和舞弊的措
施。吴先生表示,基于保密规则,他不能透露联合联络小组
的讨论事项。然而,他可确实表示,香港政府及英国政府曾
屡次向中方清楚表明,上述选举应按照香港市民的意愿,以
公开及公平的方式进行。至于选举的细节安排,吴先生表示
,这是筹委会而非香港政府的事。由于香港政府负责香港的
行政管理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而上述选举又即将在本
港进行,张议员询问,选举过程一旦发生舞弊行为,又或出
现违法活动的指称,香港政府会采取甚么行动。吴先生回应
时重申,香港现行的选举法例并不涵盖上述选举,故不能引
用本地选举法例的条文,来规管候任行政长官的选举。鉴于
法例存在此「真空情况」,张议员询问吴先生,香港政府会
否向联合联络小组提出此事,请其商议有关事宜。吴先生回
应时强调,候任行政长官的选举由中国政府安排,并非由香
港政府负责。然而,按一般原则,香港政府会采取行动,对
付触犯香港法律的人。

法律本地化及引渡犯罪者

5.刘慧卿议员要求当局提供法律本地化工作的最新资料,吴
先生就此表示,现时有若干法律本地化的建议,仍待与中方
讨论。香港政府的目标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法律
本地化计划。吴先生又表示,迄今仍有九个项目有待中方同
意,包括《官方保密法》、《海事公约法》,以及各条与商
业法律、移交被判刑人士、民航和电讯有关的条例。吴先生
表示,他希望有关协议能够及早达成,使各条本地化条例草
案得以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前制定成为法例。关于就民事、刑
事及商业法律事宜与中国合作的问题,吴先生告知与会各人
,香港政府及本港巿民已再三向中国反映所关注及忧虑的事
项。另一方面,当局已就引渡犯罪者问题,与中国展开磋商
。刘议员继而询问,有关引渡犯罪者事宜的磋商会否陷入僵
局,原因是中国实施死刑,而香港则已废除死刑。吴先生表
示,他不想预先对此事作出判断。但他指出,根据香港与其
他国家签订的移交逃犯协议,其中一项原则是:如犯罪者所
犯的罪行会导致其在提出引渡要求的国家被判死刑,当局不
会作出移交逃犯安排。

与候任行政长官合作

6.叶国谦议员问及当局曾否与中方交流初步意见,商讨与候
任行政长官合作的可行方法,吴先生回覆时表示,双方只是
交流了一些初步想法。举例而言,当局预期在候任行政长官
选出后,为其安排简报会,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吴先生指
出,香港政府会致力为候任行政长官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
以便其筹组未来的特区政府。

7.此外,廖成利议员提出以下问题,要求当局作出澄清:

  1. 候任行政长官的办事处设在何处?候任行政长官选出后
    ,在一九九七年一月至六月期间会否获得薪酬;若然,
    款项由哪个政府支付(是香港政府还是中国政府)?
  2. 律政署法律草拟科会否协助候任行政长官草拟有关永久
    居留权的条例草案?
  3. 鉴于终审法院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成立,终审法
    院大法官的任命由哪个立法机关批准(是现时的立法局还
    是临时立法会)?政府对此事的理解为何?

吴先生告知与会各人,廖成利议员所提出的各项事宜,有关
方面至今仍未作出深入讨论。他表示,一俟候任行政长官选
出,当局会与其跟进此等事宜。

8.杨孝华议员注意到,宪制事务科在《政策大纲》中所作的
承诺之一,是候任行政长官获得任命后,即会向其提供协助
。他询问,候任行政长官何时才视为正式获得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他表示,由推选委员会举荐行政长官人选至中央人民
政府作出任命,可能相隔一段时间。吴先生解释,当局所著
重的并非任命时间。他坚称,候任行政长官一旦选出,当局
即会根据三项既定原则,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未来
特区政府的筹组工作得以迅速进行。

9.议员既无提出其他问题,会议于下午四时五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