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44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立法局
宪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星期一)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司徒华议员(主 席)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杨 森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华明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
副文康广播司
邓国斌先生
副宪制事务司
吴锡汉先生
首席助理宪制事务司
谭赣兰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2)7
曾庆苑小姐



I. 通过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会议的纪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会议的纪要(已随立法局CB(2)115/96-97
号文件所载议程附录I发出)无需作出修正,获得确认通
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一)上午 十时四十五分举行。与会各人通过,下次会议除讨论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及「有关香港特别行 政区第一届政府的产生及与筹备委员会合作的事宜」两 项常设的议题外,亦会商议下述两项:

  1. 选举事务处实施电脑化投票及点票系统的进
    度;及

  2. 法律本地化法例如未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前制定所造成的不利经济后果及社会影响。

(当局代表在此时获邀加入会议。)

III. 立法局与两个市政局的宪制关系

3. 邓国斌先生表示,两个市政局(即市政局及区域市政 局)在宪制上属独立的法定机构,各自受有关的条例所 管限,而且在政策制订及开支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 他强调,文康广播科对两个市政局并无政策上的责任, 只负责为其担任下述总务职能:

  1. 当局与两个市政局之间的一般联系;

  2. 担当联络桥梁,方便当局与两个市政局磋商 不属任何决策科职责范围內的事项;

  3. 将两个市政局的财政报告及年报提交立法局 省览,并代表两个市政局,向立法局提交与 两者有关的拟议新法例或对现行法例所作的
    修订;

  4. 代表两个市政局在立法局回答质询;及

  5. 如有需要,协调两个市攻局、香港艺术发展 局及香港体育发展局在康乐、文化及体育方
    面的政策。

邓先生应主席所请,答允以书面载述文康广播科为两个 市政局担任的总务职能,供议员参阅。

4. 周梁淑怡议员对现行机制表示不满,因为在此机制下, 两个市政局所拟订的政策无需经立法局审议。她询问当 局会否检讨现行制度,以便立法局既可与两个市政局进 行有效沟通,又可对其加以监察。她亦问及市民如何能 从两个市政局获取资料或文件。

5. 邓国斌先生表示,《市政局条例》及《区域市政局条 例》规定,两个市政局经核数署署长审计的财政报告须 提交立法局省览。代表两个市政局的两位立法局议员可 担当桥梁的角色。市民投诉两个市政局行政失当的个案, 须接受申诉专员的调查。两个市政局的秘书处可提供所 需的资料或文件。

6. 法律顾问在回答杨森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市政总署及 区域市政总署的职员虽然是公务员,但实际上向两个市 政局负责。在宪制方面,法律顾问告知与会各人,《英 皇制诰》及《皇室训令》并无就两个市政局的设立作出 规定。两个市政局是通过一九七三年制定的《市政局条 例》及一九八五年制定的《区域市政局条例》分别成立 的。两个市政局随后成为本港宪制架构的一部分,并拥 有财政自主权及本身的权力与职能。两个机构须向总督 负责,而总督可向两者发出指示。法律顾问提醒与会各 人,虽然立法局议员可透过与两个市政局政策有关的条 例草案或附属法例的立法程序,或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 有关两个市政局的质询,对两个市政局施加影响,但在 法律上却无订明两个市政局须向立法局负责。议员如希 望就关乎两个市政局的事项或政策寻求澄清,可邀请其 派出代表出席有关事务委员会的会议。至于来自两个市 政局的立法局议员所担当的角色,法律顾问表示,现行 宪制并无明确规定,该两位议员是在所有事务上代表两 个市政局,或是担当立法局和两个市政局的沟通渠道。

7. 吴荣奎先生在回答叶国谦议员时证实,倘若立法局议 员就关乎两个市政局的事项提出质询,而该等事项又涉 及所辖的政策范畴,则有关的决策科会在适当的情况下
回答议员的质询。

8.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当局应设立一套机制,使立法局 议员可在两个市政局制订政策之前,先与两者进行讨论。

9. 主席总结时表示,立法局可利用文康广播科的桥梁角 色,向其提出关于两个市政局的问题。主席在回应周梁 淑怡议员时表示,倘若议员仍希望在內务委员会之下设 立若干正式渠道,藉以监察与两个市政局有关的事宜, 则可向內务委员会进一步提出此事。

    (邓国斌先生于此时离开会议。)

IV. 香港政府为防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 行政长官推选过程出现贿选舞弊情况而将 会采取的行动

10. 吴荣奎先生请议员参阅宪制事务科向议员发出的文件 (已随立法局CB(2)115/96-97号文件所载议程附录III送 交议员参阅),并表示当局所得的法律意见证实,现行的 选举及反贪污法例,包括《选举规定条例》、《立法局 (选举规定)条例》、《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 及《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并不涵盖行政长官的推选 过程。李永达议员提述宪制事务科文件的最后一段,并 表示尽管推选委员会小组最终也会拟备一套有关推选委 员会委员行为的指引,但由于贿选行为可能已经发生, 该小组实未有及时采取行动。李议员就此提出询问,吴 荣奎先生回答时证实,香港政府已设法向中方反映议员 及市民的愿望,申明他们希望该推选过程公开而且公平。 至于推选过程的详细安排,吴先生表示,他不能代表中 方就此发言。刘汉铨议员接著表示,据他了解,推选委 员会小组会拟备一套指引,确保推选过程以公开和公平 的方式进行。该套指引一经定出,会提交筹备委员会讨 论及通过。叶国谦议员指出,香港已备有一套全面的选 举及反贪污法例。他询问香港政府会否考虑将之推荐给 中方,以方便推选委员会小组进行工作。吴先生表示, 香港政府一向愿意向任何人提供有关其政策及法例的资 料。他表示,如有此要求,当局可随时提供所需的资料, 但当局至今仍未接获此类要求。

11. 张文光议员表示,选举及反贪污法例初时不适用于乡 议局和乡事委员会的选举,但该等机构的选举最终亦须 受有关法例所规管。他询问当局会否考虑沿用上述先例, 采取措施将法例的范围延伸至包括该推选过程。吴荣奎 先生答称,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推选事宜须由中方安排, 香港政府不宜插手干预。法律顾问在回答张文光议员时 表示,《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是否要作出修订,藉以 将该推选过程纳入适用范围內,是政策上而非法律上的 事宜。杨森议员亦请法律顾问提供意见,申明议员提出 议员条例草案,将现时规管与选举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法 律条文延伸至适用于该推选程序,在法律上是否合宜之 举。法律顾问表示,从宪制的观点而言,议员可提交任 何条例草案在立法局辩论及通过,但该条例草案如涉及 动用政府收入或须由该等收入负担,则须获总督授权或 许可,方可提交立法局。然而,他指出,立法局通过并 呈交总督批准的条例草案,最终会否获得批准,则是总 督本人决定的事。根据《英皇制诰》第VII条,总督在 考虑应否对某条条例草案给予批准时,会考虑草案本身 是否旨在维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此一因素。 就此方面,法律顾问答允以书面就有关事宜提供意见。

12. 刘慧卿议员关注到,中国当局按其所订的指引监察推 选委员会委员的行为时,或会挑战香港政府的权威。吴 先生表示,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管治香港,是香港 政府的责任,基于此点,根据本身所订的法律条文,处 理任何违反香港法例的事宜,亦是香港政府的责任。

13. 法律顾问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在学生会及赛马 会的委员选举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可诉诸法院要求民 事仲裁,因为该等机构属私人机构。

V.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

14. 吴荣奎先生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当局的文件,讲述 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及联合联络小组第三十七次会 议所取得的成果(已随立法局CB(2)115/96-97号文件附录
IV及V送交议员参阅)。

法律适应化

15. 杨森议员察悉,当局已向中方提交约420条条例和有 关附属法例适应化的详细建议,并会在一九九六年年底 前将余下的200条条例的适应化建议提交中方。他对法 律适应化计划能否在主权移交前完成表示关注。吴荣奎 先生答称,由于工作进展良好,当局抱乐观态度,预期 工作可按预定日期完成。

交接仪式

16. 李永达议员认为,由于交接仪式标志著英国将主权移 交给中国,两国应与香港共同分担仪式的费用。他询问 香港政府有否在联合联络小组会议上提出此事讨论。吴 荣奎先生在回答时表示,香港政府并无接触英国或中国, 要求两国承担交接仪式的部分费用,原因是此事直接与 香港有关,根据国际惯例,费用应由香港承担。再者, 交接仪式对香港是一项历史性的活动,而所涉开支亦是 香港应能负担的。此个历史性的交接仪式将广受宣传, 惹人注目,故此是向全世界宣传香港的最好机会,而所 费开支亦是值得的。然而,李永达议员指出,历史上并 无任何主权移交的先例可资参照,吴先生所引述的国际 惯例只适用于奧林匹克运动会一类的活动。令他尤感不 满的是荣耀由三方面共享,但费用则由香港独力承担。 然而,他质疑为何香港愿意为该仪式花费大笔金钱,而 不肯将款项用在那些亟需更多资助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受助人身上。

17. 吴荣奎先生在回答叶国谦议员的询问时表示,中英双 方仍未就出席仪式的嘉宾名单进行磋商。他会与有关的 决策科了解情况,才可告知议员当局会否预先将有关名 单送交立法局备悉。

居留权

18. 李永达议员表示,最近有很多巿民查询香港居留权的 问题,尤其受到关注的是一些已移民外国并获得外国公 民身分的前香港居民是否需要在主权移交前专程回港, 以保证其香港居留权得以延续。他问及香港政府会否积 极向联合联络小组跟进此事,以便中英双方及早就此事 达成协议。吴荣奎先生答称,香港政府了解巿民对有关 事宜的关注和焦虑,而且认为此事应尽早获得解决。他 继而向出席的议员保证,此事已取得良好进展,香港政 府会继续与中方磋商,谋求早日就此事达成协议。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尚待处理事项的清单

19. 刘慧卿议员察悉,在<联合联络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 工作成果>此份文件的附件B中,当局并无列出联合联 络小组在主权移交前仍须处理的事项。她对香港及中国 就刑事事宜的法律及程序安排,尤感关注。关于该等法 律及程序安排,吴荣奎先生表示,他曾在多个场合及其 他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上向立法局议员再三解释此事,申 明香港政府虽然多次提出此事,但中方坚决认为香港特 别行政区与中国其他地方之间的司法关系,是与中国主 权有关的事,不属联合联络小组的职责范围。

20. 关于双边及多边协定,吴先生告知与会各人,现时仍 有数项协定尚未达成协议。他答允向议员提供进一步的 资料,开列联合联络小组尚未取得协议的协定。

VI.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产生 及与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合作的事宜

21. 吴荣奎先生告知与会各人,当局已应筹委会的要求, 多次向其提供资料及协助,包括下述各项:

  1. 简介新机场工程计划及有关开支;及

  2. 联络处作出安排,以便筹委会使用电视及电
    台时段进行广播。

22. 吴先生在回答主席时申明,联络处隶属宪制事务科, 职责是担当香港政府与筹委会之间的联络中心。该处亦 负责向筹委会提供所需的协助,并确保香港政府与筹委 会有简易便捷的渠道作出沟通。吴先生表示,有关方面 如需任何协助,应透过筹委会秘书处向筹委会提出。

2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分结束。


*──非委员的议员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