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39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
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2/PL/CA

立法局宪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6月16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10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司徒华议员(主席)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叶国谦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朱幼麟议员
寥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I、IV、V、VI及VII项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

副宪制事务司
黎以德先生

议程第II项

交接仪式统筹处处长
林瑞麟先生

交接仪式统筹处副处长
黃鸿超先生

交接仪式统筹处助理处长
谭罗南华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通过1997年5月26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2685/96-97号文件)

1997年5月26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无须修改。

II. 主权交接仪式

(立法局CB(2)2686/96-97号文件)

2.议员同意先讨论此议项,然后在续议事项下处理上次
会议的待议事项。

3.林瑞麟先生向议员简述政府当局的文件(已随立法局
CB(2)2686/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嘉宾名单

4. 林先生告知与会各人,40多个国家及40多个国际组织
已获邀出席交接仪式及其他有关活动。大部分国家已接
受邀请,并会派遣外长或同等级别的部长出席仪式。至
今只有少数国家尚未确定代表人选。政府已发出约3 000
封请柬,其余的数百封会于日內发出。

5. 林先生回答李永达议员及主席的问题时重申,嘉宾名
单是由中英双方以务实的态度共同拟订的,而所有请柬
亦由两国政府联名发出。至于会邀请哪些台湾的重要人
物来港出席交接仪式的问题,60多名台湾代表会以个人
或以文化团体及大学等非官方组织代表的身份获邀出席
。林先生进一步回覆李议员的提问时表示,一如《联合
声明》所订,香港政府与台湾的非官方接触在1997年6月
30日后仍会继续。林先生应李议员及主席随后所请,答
允向联合络小组 (联络小组)转达议员希望取得将会出席
交接仪式的台湾代表名单以作参考的要求。

6. 有关此事,林先生回答主席的问题时告知与会各人,
香港政府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的代表均会获邀参与
交接仪式,而请柬已于上周发出。林先生回应刘慧卿议
员时表示,他在现阶段未能确定英国首相会否在香港发
表演说,但据他了解,英国政府正为参与交接仪式积极
作出准备。

7. 林先生回应杨森议员时表示,当局会邀请所有现任立
法局议员及行政局议员出席交接仪式,但由于名额有限
,区议会方面则只有主席获邀出席。

场地及舞台设计

8.林先生告知与会各人,交接仪式将于香港会议及展览
中心(会展)扩建部分大会堂举行,场地的装修工程已接
近完工。

9. 林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解释,会展扩建部分大会堂
现有的舞台面积,并不足以容纳主持交接仪式的中英两
国首席代表、双方的官方代表团、现任行政局议员及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因此,当局决定将这部
分地方用作设置照相机及录影器材。林先生进一步回应
刘议员时表示,立法局财务委员会已通过拨款2.33 亿元
,供筹备交接仪式之用,该笔款项包括新舞台的搭建工
程及灯光安排。由于仪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广受各界
注目,当局认为动用这笔款项是值得的。至于机场贵宾
室的粉饰工程,他告知与会各人,进行有关工程不仅是
为了交接仪式,也是为了将于1997年9月在香港举行的世
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

示威区

10.林先生回答刘慧卿议员的问题时表示,若干组织已向
警方表明会于交接仪式举行期间进行抗议。他向与会各
人保证,香港政府会依法处理这些要求进行示威的申请
。一些组织已获市政局批准,在皇后像广场进行抗议。
为使抗议活动能够有秩序地进行,警方会作出必要的安
排。林先生进一步回应刘议员时表示,基于保安理由,
示威人士不得进入设于天马舰与会展扩建部分之间的保
安警戒范围。虽然当局会封闭该范围內的道路,但这不
会阻碍车辆交通及行人往来。政府当局正考虑把湾仔的
香港艺术中心及鹰君中心附近的区域划作示威区。刘慧
卿议员及李永达议员表示,建议的示威区距离会场太远
,这项安排形同侵犯人权。黃鸿超先生及林先生均表示
,警方仍在与有关组织联络,商讨进行抗议的适当地点
。在有关当局作出最终决定前,他们会把议员关注的事
项向警方充分反映。林先生强调,设立保安区符合各方
面的利益。他继而重申香港政府的立场,只要不扰乱社
会秩序,巿民在主权移交之前及之后均可进行示威及抗
议活动。

11.林先生回答李永达议员的问题时告知与会各人,政府
当局只会要求嘉宾接受类似机场保安检查的一般X光检
查。当局不会对橫额及其他抗议物品作特别保安检查。
他相信出席仪式的嘉宾会自律。一旦遇有扰乱秩序的情
况,工作人员会采取相应的行动。

新闻及广播中心

12.林先生告知与会各人,新闻及广播中心由1997年6月
15 日至7月10日期间会24小时全日运作,供传媒使用。
经鉴定身份的传媒代表可于上述期间內使用新闻及广
播中心的设施。

临时立法会宣誓仪式

13.林先生回答杨森议员、主席及刘汉铨议员的问题时
表示,将于 1997年7月1日举行的临时立法会宣誓仪式
是由中方负责安排。香港政府并无这方面的详情,例
如嘉宾名单等。据传媒报道,英国及美国的部长级官
员均不会出席宣誓仪式。林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及刘
汉铨议员时告知与会各人,据他了解,部长级或以上
的英方代表,包括威尔斯亲王殿下及首相,将不会出
席宣誓仪式。然而,他不能确定部长级以下的英方代
表是否同样不出席仪式。他知道候任行政长官会邀请
在交接仪式后仍留在香港的英方代表,出席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于1997年7月1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及酒会。

III. 续议事项

英国政府对临时立法会的立场

(立法局CB(2)2560/96-97号文件)

14.议员在上次会议曾要求政府当局向英国外相转达议员
的要求,希望英国政府发表书面声明,申明其对临时立
法会的立场。政府当局随后发出信件(已随立法局
CB(2)2560/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讲述立法局一贯
做法是议员的要求会经由內务委员会向英国政府转达。
吴荣奎先生回答杨森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內务委员会曾
多次直接致函英国首相,转达议员关注的事项,例如滞
港越南难民移居外国的机会及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的问
题。信件所提的建议只是反映政府当局尊重立法局的一
贯做法。议员如仍有此意愿,政府当局是会把议员的要
求向首相转达的。吴先生提醒议员,英国政府已多次申
明其对临时立法会的立场。

15.刘慧卿议员继而建议事务委员会主席直接致函首相,
提出以下要求:

  1. 首相于稍后来港出席交接仪式期间,在公开发言
    时应清楚申明英国政府对临时立法会的立场;及

  2. 鉴于英国政府反对成立临时立法会,所有英国政
    府代表均不应出席临时立法会的宣誓仪式。
叶国谦议员及刘汉铨议员不同意刘慧卿议员的建议。再
经商议后,刘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在主席投下决定性
的一票后,议案以3票对2票获得通过。与会各人亦同意
,主席在信中述明,由事务委员会主席致函首相提出上
述要求一事,获事务委员会大部分委员而非所有委员的
支持。

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护照

(立法局CB(2)2697/96-97号文件)

16.议员察悉保安司就签发特区护照一事发出的信件(已
随立法局CB(2)2697/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V. 不同选举投票方式对香港的影响

(立法局CB(2)2681/96-97号文件)

17.吴荣奎先生向议员简述政府当局的信件(已随立法局
CB(2)2681/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他指出,政府
当局对现行选举投票制度,以至这制度在主权移交后
应继续沿用的立场,不但清楚明确,也是众所周知的
。政府当局并不负责构思1997年6月30日后选举投票制
度的任何转变。因此,主权移交后选举投票制度如有
任何改变,应由特区政府负责处理及向公众交代。他
又指出,政府当局在过往的事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立
法局会议上,曾概括地从理论角度讨论不同选举投票
制度的优劣利弊。他相信当中的理论分析及有关会议
的纪要可提供足够资料,供议员参考。吴先生回答李
永达议员接著提出的问题时强调,虽然某些选举制度
在技术上较易实行,但考虑应否采纳某种制度的首要
准则,是该制度必须被公众认为是公平和公开的。吴
先生回应主席及李议员时指出,香港政府多年来一直
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汲取过往经验以为借鉴,并因
应社会的实际需要,对选举投票制度进行改革。政府
的首要原则,是制度必须公开和公平,但这并不表示
其他不获采用的制度是不公开和不公平的。

"单议席单票制"及"双议席双票制"投票制度

18.关于1991年采用的"双议席双票制"及1995年采用的"
单议席单票制",吴先生指出,虽然这两种选举投票制
度在技术上均有缺点,但有关的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他认为难以概括地评论某种选举投票制度是否较另
一种制度优胜。他回应主席时告知与会各人,政府当
局在 1995年采用"单议席单票制"前,曾详细考虑各种
因素,包括当时立法局议员及市民的意见,并参考从
以往选举中汲取的经验。

19.吴先生回答李永达议员随后提出的问题时表示,政
府当局在考虑应采用何种选举制度时,只会考虑该制
度是否公开及公平;至于其他因素,诸如制度是否对
较大的政党有利,则无关宏旨。

"比例代表制" 投票制度

20.吴先生指出,政府当局在数年前曾向立法局一个专
责委员会提供文件,分析 "比例代表制"投票制度,包
括剖析该制度的优劣利弊。不少国家采用这制度。如
香港亦予采用,便须对本地情况及实施问题进行深入
研究和客观分析。吴先生回应杨森议员的询问时表示
,虽然"比例代表制"过去从未在本港实施,但这并不
代表不能采用该制度。这制度能否成功推行,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当时的情况及有多少时间进行筹备工作。
他重申,1997年6月30日后对选举投票制度所作的任何
改变,应由特区政府而非现时的政府向公众交代。

"多议席单票制" 投票制度

21. 吴先生回答刘慧卿议员及杨森议员的问题时表明,
由于"多议席单票制"从未在本港施行,他不能评论或判
断这制度是否公开及公平。

22.经讨论后,出席的议员同意:

  1. 政府当局于会后提供以往有关分区选举投票制度
    的文件;及

  2. 秘书处会把立法局选举事宜专责委员会的报告及
    当时议员就此事进行辩论的讲辞送交议员参阅。
此外,与会各人赞同李永达议员的建议,于1997年6月
20日紧接內务委员会会议之后举行特别会议,进一步
讨论这议题。

V. 联合联络小组(联络小组)的工作
进展

(立法局CB(2)2680/96-97号文件)

23.吴荣奎先生向议员简述政府当局的文件(已随立法局
CB(2)2680/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其中包括联络
小组第40次会议的成果及尚待商定事项的未来工作路向。

人民解放军(解放军)先遣部队

24.吴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及涂谨申议员时告知与会各人
,解放军先遣部队为数约200人,派驻本港是为移交防务
责任作准备。香港政府认为,为使主权及防务责任能顺
利移交,有必要以合理和合法的方式提前作好准备。至
于在1997年6月30日午夜前会否有更多先遣部队人员进驻
本港,他表示当局仍就此事与中方进行磋商。吴先生回
答涂谨申议员的问题时表示,联络小组如就此事达成进
一步协议,政府当局会向议员汇报有关发展。与会各人
继而察悉刘慧卿议员的意见,她认为如须再派先遣部队
到港,香港政府应向公众明确解释背后的原因及有关安
排细节。

尚待商定的事项

25. 吴先生回答李永达议员及刘慧卿议员的问题时澄清,
政府当局的文件第4段概述特区政府于主权移交后须跟进
的尚待商定事项。由于时间所限,关乎相互执行民商事
宜判决的双边协定,以及有关仲裁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的法律本地化的多项技术性事宜仍未获得解决。特区政
府在1997年6月30日后会继续跟进这些事项。他进一步回
应李议员时解释,一般而言,如香港政府与另一国家签
订相互执行民商事宜判决的双边协定,将为本港工商界
带来更大的方便。举例来说,在商业纠纷中,本地法院
所作的裁决可在那些与本港订有协定的国家执行,反之
亦然。至于本港与某个国家并无签订相互执行判决的双
边协定,会对香港有何实际影响,则难以一概而论,很
大程度上要视乎情况而定。

26.吴先生回应李议员时表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有关
事宜属工商科而非宪制事务科的职责范围。据他了解,
一旦找出方案解决相互执行判决的技术性问题,便可以
同样方法解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仲裁的问题。

27.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亚洲生产力组织的问题,吴
先生向与会各人保证,虽然联络小组未能在主权移交前
就这些问题达成协议,但这对香港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8.吴先生回答刘慧卿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对于根据国际
人权公约提交报告一事,中英两国政府已各自申明立场
。此事在主权移交后仍会继续讨论。他又请议员注意,
中国现正考虑于本年年底前加入为其中一条国际公约的
成员国。就此,刘慧卿议员建议,事务委员会主席在致
首相的信件中,应要求首相在稍后访港期间公开发言时
重申,英国政府会致力监察《中英联合声明》的实施,
特别是监察香港的人权保障,以及根据国际人权公约提
交报告的责任,与会各人赞成此项建议。

VI.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
的产生及与筹备委员会合作的事宜

29.吴先生表示沒有关乎此议项的事宜要向事务委员会汇
报。

30.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