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95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立法局宪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司徒华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杨 森议员

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
副宪制事务司
黎以德先生
首席助理宪制事务司
谭赣兰小姐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7
曾庆苑小姐



I. 通过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十一月十一日及十一月十八日三次 会议的纪要无需修正,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时四十五 分举行。与会议员通过在下次会议上讨论以下事项:

  1. 委任候任行政长官的行政管理班子与香港 政府內主要职位编制的协调;

  2.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及

  3.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第一届政府的 产生及与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合作的事宜。

III.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

3. 吴荣奎先生向与会各人简述当局的文件(已随立法局
CB(2)720/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有关文件载
述以下事项:

  1. 联合联络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工作成果;

  2. 联合联络小组专家接触;及

  3. 法律本地化。

《官方保密法》

4. 刘慧卿议员问及官方机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时,议 员可否提出修正建议,吴荣奎先生回应时表示,按照一 般原则,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时,当局会向议员解释及 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以便其审议条例草案,但他在现 阶段并不知道官方机密条例草案会否有修改。随后,吴 先生回覆主席的询问时表示,该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十八日进行首读及二读,当局希望內务委员会
能优先处理此条例草案。

联合联络小组专家接触

5. 吴荣奎先生告知与会各人,联合联络小组设有一个常 务专家小组,就是国际权利和义务专家小组;至于其他 专家小组,则会在有需要时召开会议。

人民解放军派先遣部队到香港的事宜

6. 吴荣奎先生回应杨森议员时告知与会各人,防务及治 安问题专家小组经常举行会议,讨论军事用地的移交及 人民解放军派先遣部队到香港等事宜。该专家小组仍在 讨论先遣部队的人数及抵港时间。杨森议员表示,先遣 部队在香港不必配备武器,因为警方会维持本港治安,
确保社会安宁。

居留权

7. 吴荣奎先生向与会各人保证,有关居留权的事宜进展 良好,现时只余下若干技术事项有待磋商。吴先生回应 杨森议员的询问时表示,移居外地并已取得外国公民身 分的前香港居民,无需为了保证其继续享有香港居留权 而在主权移交前专程返回香港。然而,有关的详细安排
须待公布。

档案移交

8. 吴荣奎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时告知与会各人,中英双 方早于一九九零年已就移交档案的原则达成协议。为确 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能顺利运作,所需的官方 纪录、档案及资料,均会全部移交特区政府而不会删除。 联合联络小组现正讨论有关的移交安排细节。

驻军法

9. 杨森议员指出,中国的驻军法规定执勤的军事人员在 內地军事法庭受审,而香港的法例则订明,涉及本港市 民的刑事案件会在本地法庭审理。鉴于两地法例不同, 他询问中英双方曾否就此事达成任何共识。吴荣奎先生 表示,他不宜代中国发言。中国将香港特区的驻军法视 为国家事务,应由中国本身处理。香港政府已向中方反 映市民对驻军法草案的观点,并就此提出其他适当的意
见。

候任行政长官及中英联合联络小组

10. 吴荣奎先生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当局会向候任 行政长官简述政府架构、政府的各项政策及一切所需的 资料,包括联合联络小组现正讨论的事项。议员问及候 任行政长官与联合联络小组的关系如何,吴先生表示, 他不宜代候任行政长官作答。主席认为,由于候任行政 长官有权向联合联络小组表达其意见,他亦应对联合联
络小组所达成的任何协议负责。

法律适应化

11. 吴荣奎先生告知与会各人,中英双方正就本地法律 适应化所采用的模式交換意见,并希望能在短期內向市 民公布有关情况。当局已研究了约600条香港条例,以确 定需作出的适应化修订。法律适应化工作主要涉及对法 例文本作轻微修改,例如用语的修改。预备工作委员会 曾考虑拟订換算表,以便进行法律适应化的工作,但有 关方面仍未讨论此事的日后工作。至于其他涉及复杂政 策考虑因素的事项,例如实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有 关居留权的条文,联合联络小组则另作处理,现正进行
有关的讨论。

12. 刘慧卿议员指出,《基本法》附件三载列自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的六 条中国全国性法律。因此,如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 香港制定法律,以订立本地法律适应化的方法,这样不 但会牴触《基本法》的精神,更会令本港市民感到混淆。 吴荣奎先生表示,《基本法》已订明,除附件三载列的 法律外,其他中国全国性法律不会在香港特区实施。

法律本地化

13. 吴荣奎先生回应杨森议员的询问时向与会各人保证, 法律本地化计划进展良好,迄今只有八条本地化条例草 案尚待处理。当局已屡次向中方申明,及早就此等草案 达成协议至为重要。联合联络小组一旦达成有关协议, 当局即会将该等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审议。当局的计划 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法律本地化计划。主席 继而表示,当局向立法局提交本地化条例草案前,应预 先知会內务委员会,以便能够尽快作出安排,及早审议
条例草案。

国家豁免

14. 吴荣奎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证实,在香港经营商 业业务的中国国有企业不可根据本地化条例草案要求获 得国家豁免。吴先生回应议员时答允要求有关决策科拟 备文件,以便更清楚地说明条例草案的条文,供议员参
阅。

移交被判刑人士

15. 吴荣奎先生表示,联合联络小组所研究的本地化条 例草案及双边协议只关乎香港特区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并不涉及香港特区与中国的关系,因为中国认为香港特 区与中国的司法关系属中国主权的事宜。当局与中方仍 在磋商香港特区与中国之间各项法律及程序安排。刘慧 卿议员忧虑,如中英双方在主权移交前未能就此事达成 协议,可能会导致法律真空的情况出现。

IV.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 的产生及与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合
作的事宜

16. 吴荣奎先生表示,当局已考虑部分有关与候任行政 长官合作的初步意见,但详情宜待与候任行政长官讨论 及达成协议后,始行透露。杨森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就此 预先咨询立法局议员,吴先生回应时表示,如合作安排 涉及资源的使用,而当局作出所需调配时须经立法局批 准,则当局会按照既定的程序申请批准。其后,吴先生 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证实,当局正为候任行政长官提供保
安,以确保其安全。

候任行政长官的薪酬

17. 吴荣奎先生表示,当局会按照三项既定原则,讨论
与候任行政长官合作的细节。

借调政府官员

18. 吴荣奎先生表示,中英双方均致力确保主权顺利移 交,香港成功过渡。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借调大批 高级官员协助候任行政长官,不利于达成此等目标。刘 慧卿议员询问,借调到候任行政长官行政管理班子的政 府官员或公共机构的行政人员,是否须向所属机构辞职。 吴先生表示,中国政府曾在多个场合上表示,公务员队 伍的延续性对本港顺利过渡至为重要。至于有关借调政 府资助机构雇员的问题,吴先生表示,他从未听闻此事。 他相信双方会采取理智及务实的态度,讨论为候任行政 长官提供人手的各项安排。杨森议员表示,民主党反对 决策科司级首长集体调往候任行政长官的行政管理班子, 因为此举会不利于主权顺利过渡。

临时立法会

19. 吴荣奎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中方已向香港 政府保证,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不会有两个立法机关 在香港平行运作。他澄清,总督不曾说过倘若临时立法 会在香港开会,政府会为其提供保安。他答允提交总督 所述意见的纪录本,供议员参阅。他表示,香港政府不 会向临时立法会提供协助。英国政府及香港政府对临时 立法会各项问题所持的立场,已在联合联络小组及其他
谈判场合上清楚向中方表明。

(会后补注: 当局在会后提交的有关纪录本已随
立法局CB(2)761/96-97号文件送
交议员参阅。)

废除经修订的法例

20. 杨森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协助候任行政长官拟备法 例,以修订或废除各条与人权有关的条例。吴荣奎先生 重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立法局在宪制上是香港 唯一的立法机关,当局无意提出任何立法建议,废除或 修订各条与人权有关的法例。

V. 其他事项

21. 与会议员通过,如有需要,事务委员会会在下次例 会前与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举行特 别联席会议,讨论借调高级政府官员协助候任行政长官
的事宜。

22.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