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50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CA


立法局
宪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司徒华议员(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李永达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

    副宪制事务司
    黎以德先生

列席秘书: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2)7
    曾庆苑小姐



I.通过会议纪要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会议的纪要无需修改,获得确认通
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举行。与会议员通过在下次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1. 两个市政局及各个区议会过渡的事宜;

  2.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及

  3.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产生及与
    筹备委员会合作的事宜。

III.筹备委员会建议废除及修订若干现
行香港法例

3.吴荣奎先生回答主席时告知与会各人,香港政府并不知
道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将于何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
)提交废除及修订若干本地法例的建议,供人大考虑,又或
人大会有何决定。然而,英国政府外交部及中英联合联络
小组英方首席代表已分别向中国驻英大使及联合联络小组
的中方代表转达香港人的关注。英国外相最近与中国外长
在新加坡举行会议期间亦向其表示,筹委会的建议在本地
及外国社会引起关注及焦虑。总督曾发出四份声明,申明
香港政府的立场。布政司亦曾表明香港政府在此事上所抱
的立场。

草拟与被废除/修订的法例有关的条例草案

4.杨森议员认为倘人大采纳筹委会的建议,候任行政长官
须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立法建议,以填补因若干现
行法例被废除或修订而导致的法律真空。杨森议员、张文
光议员及叶国谦议员询问香港政府会否借调任何法律草拟
专员,协助候任行政长官草拟与《社团条例》、《公安条
例》及选举法例有关的条例草案。吴荣奎先生表示,一般
而言,候任行政长官倘若进一步要求协助,可向总督及布
政司提出,他们会按照既定的三项原则加以考虑。至于草
拟文本的问题,香港政府并无任何计划,借调法律草拟专
员往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

5.吴荣奎先生继续回应杨森议员及张文光议员时表示,他
不能代表候任行长官回答关乎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工作范
围,以及候任行政长官会如何调配借调的政府官员等问题
。他指出,借调人员须向候任行政长官提供一切合理的协
助,以便他筹组特别行政区政府。借调人员在协助候任行
政长官进行筹备工作的事宜上,须听从候任行政长官的指
示,并且向他负责。候任行政长官曾表示,他不会令借调
的人员感到为难。借调人员获委派何种工作,应由候任行
政长官向公众交代。他重申香港政府只会按照既定的三项
原则向候任行政长官提供协助,而香港政府只承认立法局
为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香港唯一的立法机关。香港政府
不会向临立会提供任何协助。他一再强调,香港政府会管
治香港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不会让其权力及威信
受到损害。

6.廖成利议员询问香港政府会否借调政府官员协助候任行
政长官草拟条例草案,供临立会审议,从而间接向临立会
提供协助。吴荣奎先生回应时重申香港政府已表明其对临
立会所抱的立场。

两个立法机关同时运作

7.吴荣奎先生回覆刘慧卿议员时表示,英国外相已在不同
场合多番向中国外长表明英国政府及香港政府对临立会所
抱的立场不变。中国外长亦已一再重申其在海牙发表的声
明,表示立法局、总督及枢密院为唯一的合法权力机关,
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不会有另外一个权力中心、
亦不会存在双重权力或两个立法机关同时运作的情况。任
何组织声称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以立法机关的名义,
在香港举行会议及运作,均可能违反法例。

8.法律顾问回覆廖成利议员时表示,本地法例并无界定某
一组织举办何种活动会被认为与现有立法机关同时运作。
当局须考虑各方面的问题,才可断定是否有另一立法机关
在香港运作。

临立会及其辖下的工作小组

9.吴荣奎先生回覆刘慧卿议员时表示,由于临立会将于深
圳运作及举行会议,故不属香港的司法管辖范围之內。任
何人士或组织如欲在香港举办任何活动,须遵守香港的法
例。有关的人士或组织须自行征询法律意见,以了解其即
将举办的活动是否合法。

10.关于临立会辖下的行政事宜及议事规则两个工作小组在
香港举行茶聚会的问题,涂谨申议员要求当局将个案交由
警方调查,以证实该等工作小组有否违反《社团条例》,
因为该条例订明,任何组织在成立后及有意在香港举行会
议的的二十一天內须知会社团事务主任,并表明其有意在
香港举行会议。吴荣奎先生察悉记下有关的要求,并同时
补充表示,据他所知,临立会辖下的各个工作小组并无未
曾在香港举行任何正式会议。

立法程序

11.吴荣奎先生回覆主席时表示,《皇室训令》及《英皇制
诰》订明制定法例的立法程序,而在立法局进行首读、二
读及三读是订明的立法程序的一部分。香港政府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前,会按照立法程序向立法局而非其他立法
机关提交条例草案,以供审议及通过。

12.法律顾问回答廖成利议员的问题时表示,虽然《基本法
》并无订明本地法例的制定程式,但《皇室训令》第25条
规则1对此有所规定。至于通过一份载有类似现行立法程
式的文件是否属立法活动,法律顾问表示很难单单据此从
法律观点加以评论。

IV.候任行政长官的行政管理班子

V.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
产生及与筹备委员会合作的事宜

向候任行政长官提供协助

13.吴荣奎先生告知与会各人下述事项:

  1. 警方现正向候任行政长官提供保安,以确保
    其安全;

  2. 候任行政长官已迁入位于亚太金融中心的新
    办公室。当局会视乎日后的需要,考虑提供
    更多办公地方及借调更多政府官员;

  3. 候任行政长官获提供一部私家车及一名司机
    ;及

  4. 当局已向候任行政长官提供现行政府架构及
    政策的资料。如有需要,各个决策科会安排
    简报会,以协助候任行政长官筹组未来特别
    行政区政府。

借调政府官员

14.吴荣奎先生回覆涂谨申议员时告知与会各人,当局并无
就借调政府官员往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一事拟备说明书。
当局认为无此必要,因为借调政府官员用意是在过渡时期
提供协助,以便政府的运作可在主权移交后得以延续。至
于借调人员如须在违反三项既定原则的情况下工作,从法
律观点来看,香港政府可否将他们召回的问题,他证实香
港政府有权将他们重新调配或召回。吴荣奎先生回覆主席
时表示,虽然借调人员在日常工作上须听命于候任行政长
官,但他们仍然受聘于香港政府。公务员事务科仍然负责
该等借调人员的整体人事管理事宜,包括他们的辞职事宜
。香港政府与候任行政长官的合作是以三项既定的原则为
基楚的。总督已在不同场合,包括在立法局的(质询总督时
间)內,清楚说明该等既定的原则。候任行政长官亦对该等
原则了如指掌。

15.涂谨申议员接著要求当局提供一份借调公务员往公营机
构的说明书的标准文本,供议员参阅。吴荣奎先生答允与
公务员事务科跟进此事。涂谨申议员亦补充表示,如有的
话,立法局秘书处亦应向议员提供有关如有秘书处重组期
间借调公务员的有关资料,亦应向议员提供。

(会后补注:当局已提供一封函件(已随立法局CB(2)1360/96
-97号文件发给议员),载述当局借调公务员往候任行政长
官办公室的一般条件。一份讲述立法局秘书处重组期间过
渡性质的职员安排的简要文件亦已随上述立法局文件送交
议员参阅。)

16.吴荣奎先生在回答覆刘慧卿议员时告知与会各人,借调
往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的政府官员人数会因应需要而作出
调整。现时约有30名政府官员被借调往候任行政长官办公
室,双方现正商讨有关进一步借调更多官员,包括政府新
闻处官人员在內。的讨论现正进行。他强调当局在研考虑
究借调安排时,肯定会遵守既定的各项原则。吴荣奎先生
应主席及刘慧卿议员的要求,答允与公务员事务科联络,
以便以便每周提供一份有关借调安排的每周报告,供议员
参阅。

(会后补注:借调公务员往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的最新资
料,已随立法局CB(2)1360/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公
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秘书答允日后再接获与上
述事宜有关的资料时,会送交议员参阅。)

主要官员跨越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17.张文光议员询问,倘若目前担任主要职位的官员当中,
部分基于国籍规定及个人理由以外的原因,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后不能留任现职,以致《基本法》第一百条的规
定不能落实时,候任行政长官会否向公众作出交代。吴荣
奎先生回应时表示,在候任行政长官作出公布前,他不宜
就此置评。中英两国政府的共同目标是确保公务员队伍得
以延续和保持稳定,这对香港顺利过渡至为重要,而候任
行政长官亦对公务员队伍的延续多番表示关注。

18.张文光议员指出,英国外相与候任行政长官最近会晤时
,两人用词有异,前者询问公务员队伍会否百分百得以延
续,后者则回覆谓公务员队伍会有实质的延续性。他关注
到港府有否为基于政治理由在主权移交后不能留任的在任
官员制订补偿计划。吴荣奎先生表示,港府并未考虑制订
任何安排或应变计划,他亦无意对此事作任何猜测。主席
继而建议于稍后有需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由当局向议员简
述若有在任官员在主权移交后不能继续留任,当局会作出
甚么必要安排,与会各人对此表示赞同。

19.刘慧卿议员提出询问,吴荣奎先生回覆刘慧卿议员的询
问时表示,他无权代表候任行政长官回答在委任主要官员
时到底会考虑甚么因素,他不宜代答。涂谨申议员询问,
港府有否主动向候任行政长官建议担任律政司长的适当人
选名单,吴荣奎先生表示会尝试证实设法查明此事点。

政治审查

20.杨森议员表达民主党的意见时表示,候任行政长官考虑
在任官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是否适宜留任现职时,
不应对他们进行政治审查,因为此举会打击公务员士气。
他询问港府有否向候任行政长官提出此事。吴荣奎先生回
覆时表示,港府及英国政府均已清晰强烈地向中国政府申
明确保主要官员及整体公务员得以延续,对顺利过渡是重
要而有利的。英国外相近期每次与中国外长会晤,均有提
出此事。中方与候任行政长官亦已公开表示公务员队伍得
以延续是至为重要的。

VI.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
的工作进展

21.吴荣奎先生告知与会各人,联合联络小组将于三月举行
第三十九次会议,惟尚未编定会议日期。自事务委员会举
行上次会议后,下述专家小组近期亦有举行会议:

  1. 关于过渡期的财政预算案编制和有关问题的
    专家小组--中英双方已就一九九七至九八年
    度的过渡期财政预算案达成共识;

  2. 移交仪式专家小组--现正就保安措施、传媒
    采访及场地方面的安排展开讨论;

  3. 法律本地化专家小组--只有少数本地化条例
    草案尚待处理。联合联络小组一旦达成有关
    协议,当局即会将该等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审议;

  4. 居留权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已完成有关此事
    的商议,现时只余下若干技术事项仍待磋商
    。详细安排将于稍后公布;及

  5. 国际权利和义务专家小组 ** 有关香港加入
    国际组织及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香港继
    续沿用双边及多边协定的磋商差不多告一
    段落,只余下少数议项尚待进一步讨论。

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

22.吴荣奎先生回覆刘慧卿议员时告知与会各人,英国外相
已建议中国外长考虑由特区政府根据各条人权公约向联合
国提交年度报告,而中国外长亦已同意详加考虑有关建议

人民解放军先遣部队进驻香港的事宜

23.吴荣奎先生回应杨森议员时表示,防务及治安问题专家
小组定期举行会议,讨论人民解放军先遣部队进驻香港,
为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军事用地移交作好准备的问题。专
家小组现正从实际角度考虑先遣部队的人数、抵港时间及
运作方式。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过渡期财政预算案

24.吴荣奎先生回覆涂谨申议员与张文光议员时表示,当局
将如常于三月份向立法局提交一份覆盖12个月的过渡期财
政预算案。中英双方均明白,若为实施联合联络小组达成
的任何协议而须提出拨款或立法建议时,必须循既定程序
行事。当局向立法局提出拨款或立法建议时,会向议员提
供一切所需资料以便他们考虑。吴荣奎先生回覆主席的询
问时表示,中英双方明白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过渡期财
政预算案必须提交立法局通过。

移交逃犯

25.吴荣奎先生回应涂谨申议员时答允向联合联络小组转达
将,议员要求加快有关移交逃犯的磋商。一事转告联合联
络小组。他告知与会各人,联合联络小组正与有关的主要
的国家磋商有关移交逃犯的双边协定,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以后将会继续与其他国家磋商。

26.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