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89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CA
立法局
宪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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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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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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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司徒华议员(主席)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非委员的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宪制事务司(署任)
- 麦清雄先生
- 副宪制事务司
- 黎以德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小姐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7
- 曾庆苑小姐
I.通过会议纪要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会议的纪要无需修改,获得确认通
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时三十分
举行。与会议员通过在下次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 主权交接仪式;
-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及
-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第一届政府的产
生及与筹备委员会合作的事宜。
I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3.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曾发出一份参考文件(立法局CB
(2)1360/96-97号文件)。
IV.两个巿政局及各个区议会的过渡
事宜
在两个巿政局及各个区议会重新引进委任议席
4.黎以德先生告知与会各人,在两个巿政局及各个区议会
的过渡问题上,香港政府和英国政府都立场鲜明。
5.鉴于香港政府反对在两个巿政局及各个区议会重新引进
委任议席,杨森议员及张文光议员询问,借调到候任行政
长官办公室工作但仍保留公务员身份的孙明扬先生,会否
协助候任行政长官拟订委任人选的名单。黎以德先生表示
,包括孙明扬先生在內的借调人员,须向候任行政长官提
供一切合理协助,以便他筹组特区政府。借调人员须遵从
候任行政长官的整体指示,并且向他负责。至于孙明扬先
生将获派什么工作,当局不能代表候任行政长官回答。不
过,候任行政长官曾一再表示不会令借调的人员感到为难
。黎先生重申,香港政府与候任行政长官的合作,建基于
三项既定原则,而这亦适用于借调的安排。香港政府与候
任行政长官均致力确保香港平稳及顺利过渡。
6.廖成利议员表示,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不赞同在两个巿
政局及各个区议会重新引进委任议席。与会各人亦注意到
民主党的看法,即孙明扬先生如须协助候任行政长官拟订
委任人选的名单,将有损香港政府的公信力,并因而牴触
该等既定原则。此外,杨森议员表示,由于行政机关须向
立法机关交代,立法局如有需要,会考虑传召孙明扬先生
向议员汇报其工作。
过渡的准则
7.黎以德先生回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关于是中国政府还
是特区政府规定两个市政局及各个区议会的议员,必须是
「爱国爱港」才可过渡的问题,香港政府不能置评。对香
港政府而言,两个市政局及各个区议会一直运作良好,实
无需对其整体的成员组合作任何改动。主席继而提出下列
问题,认为候任行政长官应予考虑,并加解释:
- 采用什么准则来评估两个市政局或区议会议
员是否爱国爱港,以及会否成立审查委员会
,进行此类政治审查;
- 为何「爱国爱港」的规定只加诸两个市政局
及区议会议员身上,而筹备委员会委员及临
时立法会议员则无此规定;
- 新增的委任议员是否亦须符合「爱国爱港」
的准则;及
- 由特区政府制定的新选举法例,会否规定「
爱国爱港」为候选人参选的一项资格准则。
现届及临时的两个市政局及区议会平行运作
8.黎以德先生回应廖成利议员时表示,根据现行法例,直
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香港只有一个市政局、一个区
域市政局及18个区议会,而这些议会的职能、运作及成员
组合在法律上已清楚订明。至于候任行政长官会否在主权
移交前委任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及临时区议会的
议员,以致出现两组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区议会平行运
作的情况,他表示不会回答此项假设性的问题。
9.法律顾问回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基本法》第九十八
条订明,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一般而
言,候任行政长官可进行设立区域组织的筹备工作,但该
等工作不会有任何法律效力。法律顾问在进一步回答主席
的问题时指出,《释义及通则条例》第47条订明追溯委任
日期的权力,不过,候任行政长官会否根据此机制,委任
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及临时区议会的议员,则未
能确定。在委任所根据的法例实施前宣布的任何委任,并
无立法依据。然而,从技术观点而言,当局可草拟法例,
订定条文使委任可获追溯确认。
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及临时区议会议
员的薪酬
10.黎以德先生回答张文光议员的询问时告知与会各人,香
港政府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预算草案中,并无预留款
项以供支付未来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及临时区议
会的委任议员的薪酬开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如
特区政府所作的决定引致核准预算需予修订,有关修订将
须根据既定程序,交由立法会考虑。
V.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的
工作进展
11.麦清雄先生告知与会各人,联合联络小组第三十九次会
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至二十一日举行,当局将于稍
后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自事务委
员会举行上次会议后,下述专家小组近期亦有举行会议:
- 移交仪式专家小组 现正就保安措施、传媒
采访及场地的安排展开讨论;
- 居留权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须完成若干技术
事宜的商议,才可作出公布;
- 法律本地化专家小组 只有少数法律本地化
条例草案尚待处理;
- 民航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现正商讨香港特区
将与美国、印尼及菲律宾各国签订的民航协
定;
- 国际权利和义务专家小组 仍有若干双边协
定有待专家小组进行商讨;
- 移交档案专家小组;及
- 防务及治安问题专家小组。
引渡逃犯
12.麦清雄先生回答杨森议员的问题时解释,一般而言,有
关引渡逃犯的双边协定是香港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协议。在
主权移交后,由于香港特区会成为中国的一部分,特区与
中国之间将就引渡逃犯的事宜另作安排,而不会签订双边
协定。
联合联络小组在主权移交后的角色
13.张文光议员提及近期关于联合联络小组在主权移交后担
当何种角色的爭拗,在是次爭拗中,总督表明英国政府会
透过联合联络小组,加强监察《联合声明》的实施,但另
一方面中国总理则坚称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英
国政府不得干预特区的一切事务。麦清雄先生回答张议员
的进一步提问时告知与会各人,《联合声明》附件二第八
项订明,联合联络小组将继续工作到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
为止,而附件二第三项则载列联合联络小组的职责。麦清
雄先生回应刘汉铨议员时表示,《联合声明》已明确订明
联合联络小组的各项职责,其中包括就《联合声明》的实
施进行磋商,而其本身并非权力机构。叶国谦议员请与会
各人注意附件二第六项,该条文订明联合联络小组不参与
香港或特区的行政管理,也不对之起监督作用。他认为联
合联络小组是中英双方就有关实施《联合声明》的事宜交
換意见的渠道,作用并非监察特区政府的运作。
14.杨森议员继而要求法律顾问澄清有关情况,法律顾问表
示,《联合声明》第五段订明,中英政府同意设立联合联
络小组的目的之一,是确保该声明得以有效执行。从法律
观点来看及根据《维也纳公约》的规定,由于《联合声明
》由两个政府签订,因此,声明的条文应由双方解释。
15.杨森议员及主席表示,中英政府应有权及有责任透过联
合联络小组,确保《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倘中英双
方在执行该声明一事上意见分歧,应将问题交由其政府透
过外交渠道进行磋商,以便解决问题。
16.麦清雄先生强调,《联合声明》已向联合国注册,是一
条具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英国政府曾再三表明在主权移交
后的50年,英国对香港仍有政治及道义上的承担。在主权
移交后,英国政府会一直留意《联合声明》的实施情况,
如有需要,英方亦会透过联合联络小组与中方进行磋商。
麦清雄先生回答涂谨申议员其后的提问时申明,英国外相
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发出的声明中,已清楚表明英
国政府会在主权移交之前及之后,加紧监察香港的发展,
并作出报告。英国政府将会每六个月向国会提交一份香港
情况报告,而首份报告将会关于一九九七年一至六月的发
展情况。该等报告会集中报告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包括
《联合声明》的实施,并会取代过往英国政府每年向国会
提交的《香港事务年报》。涂谨申议员继而要求当局提供
英国外相所发表的声明文本,供议员参阅,当局答应在会
后提供。
17.鉴于中英双方对进行磋商的形式有不同说法,张文光议
员、杨森议员及涂谨申议员建议,为释除市民的疑虑及安
定人心,联合联络小组应考虑公开中英双方就《联合声明
》进行谈判的纪要,以澄清联合联络小组在主权移交后的
角色。此外,中国政府亦应解释其用以监察《联合声明》
实施情况的机制。当局答应将议员的要求转达联合联络小
组考虑。
VI.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
产生及与筹备委员会合作的事宜
借调政府官员
18.黎以德先生回应杨森议员及主席时表示,现时约有30名
政府官员借调到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包括前房屋署副署
长罗范椒芬女士、前政务司孙明扬先生、前新闻处处长邱
李赐恩女士、数名政务主任、若干名行政主任、一名律师
及若干名辅助人员。该名律师的职责是就法律事宜向候任
行政长官提供意见,而非草拟法例。香港政府仍未收到候
任行政长官办事处提出进一步借调政府官员的要求。
保护候任行政长官的措施
19.廖成利议员询问,鉴于日前发生「诈弹」事件,警方会
否考虑加强保护候任行政长官的措施。黎以德先生表示,
香港政府一向致力确保公众安全。警方会采取充分措施,
保护候任行政长官。
(麦清雄先生及黎以德先生在此时离席。)
VII.其他事项
议员到海外进行职务访问的拨款分配安排
20.主席请与会各人参阅立法局AS110/96-97号文件。与会议
员表示,他们并无在一九九七年四、 五及六月期间到海
外进行职务访问的建议。
21.会议于下午十二时零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