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712/ 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立法局宪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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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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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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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司徒华议员(主 席)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缺席委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宪制事务司
- 吴荣奎先生
- 副宪制事务司
- 伍锡汉先生
- 副宪制事务司
- 黎以德先生
- 选举事务处
总选举事务主任
- 张英才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7
- 曾庆苑小姐
I.通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会议的
纪要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会议的纪要(已随立法局
CB(2)449/96-97号文件发出)无需作出修正,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一)上午十时四
十五分举行。与会议员通过在下次会议讨论以下事项:
-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及
-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产生及与筹备委员会
合作的事宜。
(当局代表在此时获邀加入会议。)
III.上次会议后送交事务委员会委员的
参考文件
3.与会各人察悉,上次会议后共有两份参考文件(分别随立法
局CB(2)179/96-97号及CB(2)180/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
阅。
IV.法律本地化法例如未能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前制定所造成的不利经济后果
及社会影响
4.吴荣奎先生请议员参阅其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发出的
函件(已随立法局CB(2)298/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该函附件A
的C部开列法律本地化法例如未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制
定所带来的不利经济后果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他向与会各
人保证,当局有信心在香港主权移交前完成法律本地化计划。
5.张文光议员关注如有关国家豁免的本地化法例未能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制定,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地位
将会受损,而工商界亦会出现不明朗的因素。吴荣奎先生承
诺将张文光议员所提出的关注事项,以及就此事索取更多资
料的要求,转达有关决策科。议员继而或可考虑此事应否由
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跟进。
6.吴荣奎先生回应-议员时确实表示,当局与中方讨论法律本地
化的工作进展良好。香港政府曾屡次向中方表明,及早就余下
的本地化建议达成协议至为重要。当局现正准备法例的草拟工
作,有关的条例草案一旦备妥,肯定会尽快提交立法局。然而
,有关的进程并非香港政府单方面所能控制。
7.吴荣奎先生回覆李永达议员时表示,联合联络小组将于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行下次会议。李议员表示,联合联络小组如能在
该次会议上完成讨论此等建议,将会有利此方面的工作,使有
关的条例草案得以及早提交立法局。
8.鉴于香港主权移交在即,加上此等条例草案有必要赶及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制定成为法例,涂谨申议员建议,香港政
府应要求联合联络小组免除保密规则,使议员可获提供该九套
法律本地化建议的拟本,以便预先作出考虑。吴荣奎先生答允
研究当局应如何向议员提供更多有关此等立法建议的资料。
9.主席表示,如有关本地化建议的法例未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前制定,中英两国政府均须为此负上责任。
V.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
10.吴荣奎先生表示,联合联络小组已安排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举行下次会议,而自事务委员会上次会议后,联合联络小组并
无举行任何会议。他会在日后的会议上再行汇报联合联络小组
的工作进展。
11.吴荣奎先生回覆主席时表示,联合联络小组辖下各个专家小
组不时举行会议。除了国际权利和义务专家小组定期开会外,
以下专家小组最近亦有举行会议:
- 关于过渡期的财务预算案编制和有关问题的专家小组;
- 档案移交专家小组 中英双方早在一九九零年达成概
括协议之前,已曾举行数轮会议,日后双方会继续进行
讨论;
- 防务及治安问题专家小组;及
- 法律本地化专家小组。
应主席所请,吴荣奎先生答允提交清单,载列经常开会的专
家小组,供议员参阅。
12.吴荣奎先生回覆李永达议员时证实,中英双方仍未就主
权移交前人民解放军派出先遣部队进驻香港一事达成协议。
李议员表示,鉴于先遣部队进驻本港的时间远早于主权移交
之日,香港市民对此事深表关注。李议员表示,如先遣部队
到港的任务是为军事用地的交接作准备,他认为无需派驻大
批士兵,而且先遣人员也无需带备武器,因为本港警方会负
责保护他们的安全。吴荣奎先生回应主席时表示,香港政府
已就此事的讨论內容遭泄露一事向中国提出抗议,因为此举
违反联合联络小组的保密规则。香港政府现时并未考虑进一
步采取行动。
VI.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
产生及与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合作的
事宜
13.吴荣奎先生回覆主席时表示,候任行政长官一旦选出,当
局即会致力向其提供所需的协助,确保筹组特区政府的工作
迅速进行。杨森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借调大批高级官员协助候
任行政长官,吴荣奎先生回应时表示,政府的目的是确保主
权顺利移交,并继续对香港进行有效管治,直至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为止。借调大批高级官员不会有助达成此等目的
。至于实际提供的支援人员数目,当局会待候任行政长官选
出后与其磋商此事。
14.杨森议员问及律政署会否协助候任行政长官草拟法例,以
废除香港政府根据《人权法案条例》予以修订的法律。吴荣
奎先生表示,当局向候任行政长官提供任何协助,均会根据
三项既定原则,分别为:有关协助必须符合《联合声明》及
《基本法》、合乎香港巿民的利益;以及不会令公务员陷于
双重效忠的处境。涂谨申议员表示,如政府官员在主权移交
前被指示草拟违反香港利益的法例,则拨作聘用此等官员的
款项便属遭到非法使用。
VII.有关选举事务处实施电脑化投票及
点票系统的进度报告
15.伍锡汉先生表示,顾问公司所建议的光学扫描系统可减少
点票过程所出现的人为错误。他告知与会各人,当局仍在研
究此事。
16.张文光议员指出,若光学扫描系统只用于点票工作上,则
将选票从个别投票站送往中央点票站,仍会非常费时。香港
应参照台湾所用的系统,当地的个别投票站负责进行点票,
然后透过电子系统将点票结果传送至中央点票站。如有需要
,选举事务处应派员往当地考察。
17.张英才女士回应时表示,当局须要考虑以下事项,才能采
用台湾的模式:
- 如何确保处理有疑问的选票所用方式一致;及
- 在一些选民甚少的选区或选举组别,如何确保在个
别投票站的投票得以保密。
18.张文光议员建议,有疑问的选票可透过指定传真线路传送
至中央点票站,而选民甚少的选区或选举组别,则可在选定
的投票站进行投票,而非在所有投票站,从而确保投票得以
保密。
19.主席询问当局曾否考虑将投票过程电脑化,使选民可到任
何投票站投票,并表示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更多选民投票
。张英才女士回应时告知与会各人,顾问公司曾研究将投票
过程电脑化的方案,她又指出,为了支援此项功能,当局需
要重新建立现有的电脑化选民登记系统。在操作方面,鉴于
电脑硬件易受环境的湿度及溫度影响,当局亦需物色合适的
投票站放置电脑设备,并要提供后备支援系统。顾问公司粗
略估计有关工作的资本成本高达一亿港元。因此,顾问公司
在现阶段并不建议采用此方案,而只是建议在点票过程采用
光学扫描系统。
20.经讨论后,当局应议员所请,答允在三个月后汇报此事的
进展。
21.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二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