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8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立法局
宪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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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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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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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司徒华议员(主 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杨 森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朱幼麟议员 *
出席公职人员:
- 宪制事务司
- 吴荣奎先生
- 副宪制事务司
- 黎以德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7
- 曾庆苑小姐
*另有要事
I.通过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会议的纪要无需修正,获得确认
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举
行。与会议员通过在下次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 筹备委员会法律小组提出废除及修订若干香
港法例的建议;
- 候任行政长官的行政管理班子;
-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及
-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第一届政府的产
生及与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合作的事宜。
III.委任候任行政长官的行政管理班子
与香港政府內主要职位编制的协调
3.吴荣奎先生告知与会各人,总督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与候任行政长官会晤,并同意两人日后定期举行会
议,讨论过渡期的各项事宜。此外,布政司亦会与候任行
政长官紧密合作,而当局会按照既定的原则向其提供所需
协助。
候任行政长官的办公地方
4.经咨询候任行政长官后,当局已在亚太金融中心租用了
900平方米的地方,作为候任行政长官的临时办公室,直
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止。该处现正进行装修,应
可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中旬左右备妥。
行政长官的保安
5.皇家香港警务处正为候任行政长官提供保安。
借调政府官员到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工作
6.除了罗范椒芬女士外,当局亦借调了约十名一般职系的
政府人员协助候任行政长官,包括一名政务主任、若干名
行政主任,以及数名秘书职系和文书人员职系的人员。当
局亦会提供一名贵宾车司机。此等政府人员会向候任行政
长官负责。吴先生回覆刘慧卿议员时表示,香港政府并无
计划借调法律草拟人员到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工作。
7.吴先生回覆刘慧卿议员时表示,借调公务员到非政府机
构工作,并不是新的安排。举例而言,当局亦曾借调公务
员到立法局秘书处及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工作。在此等或
其他借调安排中,有关人员虽然保持公务员身分,但须向
借调后所属机构负责。
8.吴先生回覆李永达议员时指出,中方及候任行政长官均
清楚了解香港政府对临时立法会的立场,而候任行政长官
亦已表明不会令借调的人员感到为难。因此,他相信借调
的人员不会面对双重效忠的问题。
主要官员跨越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9.布政司已接受候任行政长官的邀请,留任为特区政府服
务。公务员事务科现正作出统筹,安排目前担任未来属主
要官员职位的在任官员与候任行政长官会晤。候任行政长
官已向新闻界表示,主要官员的名单会大概在本月底公布
。
10.张文光议员引述传闻指目前担任未来属主要官员职位的
在任官员,当中部分可能在主权移交后不能留任现职。他
询问此情况是否牴触《基本法》第一百条,而香港政府又
会否在联合联络小组或透过其他外交渠道澄清此事。吴先
生表示,中英双方及候任行政长官均了解,公务员队伍的
延续对香港顺利过渡至为重要。英方一再向中方重申不应
损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至于目前担任未来属主要官员
职位的在任官员当中是否有部分或会不能跨越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而此情况又是否牴触《基本法》,吴先生表示
,在候任行政长官作出公布前,他不宜就此置评。但他指
出,根据《基本法》,所有公务员均可在主权移交后留用
,但香港特区政府某些职位订有规定,现时担任此等职位
的人员须符合有关规定方可留任。
11.吴先生回覆张文光议员时指出,正如《基本法》第一百
零三条所订,现时任用及提升公务员的机制在主权移交后
会予以保留。至于数个主要官员职位包括廉政专员、副财
政司长、副政务司长及副律政司长的可能人选,吴先生表
示,他不宜代候任行政长官作答。其后,吴先生回应廖成
利议员的询问时证实,按《基本法》规定,候任行政长官
有权挑选及提名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
12.吴先生回应杨森议员及廖成利议员时证实,香港政府行
政局全体议员均须遵守集体负责及保密的原则。
IV.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
的工作进展
13.吴先生告知议员,联合联络小组订于一九九七年三或四
月举行第三十九次会议。除了国际权利和义务专家小组定
期开会外,下述专家小组近期亦有举行会议:
- 关于过渡期的财政预算案编制和有关问题的
专家小组;
- 移交仪式专家小组;
- 防务及治安问题专家小组;及
- 法律本地化专家小组。
14.吴先生回应李永达议员的询问时证实,中方从未透过联
合联络小组提出候任班子成员会参与联合联络小组的讨论
。他承诺此事如有新的进展,即向事务委员会汇报。
15.吴先生回覆刘慧卿议员时引述中国外交部部长的言论,
指出香港政府会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直至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为止,而在主权移交前,不会有两个立法机关在
香港平行运作。
V.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
产生及与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合作的
事宜
16.吴先生表示,他会在适当时候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最新进
展。
VI.其他事项
筹备委员会法律小组建议废除及修订若干香
港法例
17.杨森议员提及筹备委员会(筹委会)法律小组建议废除16
条与人权有关的条例,并认为此举会危害香港的自由。民
主党强烈反对有关建议。他询问香港政府会否透过联合联
络小组,向中方提出反对。吴先生告知与会各人,香港政
府已发出声明,清楚表明该小组的建议是倒退的做法。废
除《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人权法案条例》)第2(3)、3及4
条的做法,缺乏法律理据支持,因为此等条文不但符合《
基本法》,亦无凌驾《基本法》。香港政府希望此等建议
不会被采纳。香港政府正考虑须采取的下一步行动。
18.李永达议员询问可否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法院进行司
法审核,并宣布《社团条例》及《公安条例》原来的条文
违反《人权法案条例》。法律顾问答称,法例条文一旦废
除,便不再是香港法例的一部分,因而不可能申请司法审
核,或要求法院就该等已废除的条文作出宣布。李永达议
员继而询问,如该两条条例的条文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后还原,则又可否对此提起司法审核。法律顾问表示,《
人权法案条例》第6条赋权法院在适当情况下就违反人权
法案的事件颁发补救。关于《基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应继续有效,
张文光议员询问,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市民权利如
受到侵犯,可否申请司法仲裁,从而寻求补救。法律顾问
表示,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及《人权法案条例》第6条的规
定,在适当情况下,市民可在司法程序中提出与指称中违
反人权法案事项有关的事宜。他重申,如《人权法案条例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继续适用,在司法程序中仍
可以该条例第6条为依据。
19.法律顾问回答杨森议员的询问时表示,《人权法案条例
》第3(1)及(2)条补充该条例第6条。至于废除条例第3条会
否削弱《人权法案条例》,而废除条文又可能造成甚么影
响,实在难以推断。法律顾问解释,《人权法案条例》第
3条旨在处理在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即《人权法案条例》
生效日期)前制定的法例,意思为所有先前法例,凡不可作
出与《人权法案条例》沒有牴触的解释者,其与该条例牴
触的部分予以废除。法院获赋权作出此类宣布。至于在《
人权法案条例》通过成为法例后才制定的法例,《英皇制
诰》规定该等法例不得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有所牴触。
20.刘慧卿议员继而要求事务委员会与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
会和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
四日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联席会议,讨论筹委会法律小组
提出废除及修订香港现行法例的建议,对本港社会及在国
际上对香港所造成的影响。与会议员通过此项提议。除当
局外,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亦会获邀出席是次会
议。
21.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