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39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
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2/PL/CA
立法局宪制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6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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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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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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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司徒华议员(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宪制事务司
- 黎以德先生
- 助理宪制事务司
- 郑伟鹏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7
- 曾庆苑小姐
I.会议目的
主席表示,是次会议的目的是与政府当局讨论不同的选
举投票方法。
II. 会议
(立法局CB(2)2719/96-97及CB(2)2726/96-97号文件)
2. 黎以德先生向与会各人简述政府当局就分区选举投票
制度提供的文件(已随立法局CB(2)2719/96-97号文件送交
议员参阅)。
"比例代表制"
3.李永达议员就政府当局在CB(2)2719/96-97(01)号参考文
件第16及 17段中所述的意见提出询问,黎先生回覆时表
示,当局是在 1992年向立法局选举事宜专责委员会提供
该份文件,供参考之用。文件中对不同选举投票方法作
抽象的探讨。理论上来说,在"比例代表制"下,选区越
大,拉票及竞选活动所需资源便越多。他回应李永达议
员时又表示,虽然在"单议席单票制"下,个别当选议员
和选民之间有较清楚的责任交代关系,但这并不代表只
应采用"单议席单票制",而不应采用其他制度。
4. 杨森议员继而建议将以下一点记录在案,让市民知悉
:政府当局对"比例代表制"的立场维持不变,认为(a) "比
例代表制"的投票及点票程序往往甚为繁复,并且不易明
白;(b)较大的选区会使经济条件较差的候选人因未能在
选区进行广泛宣传及资源不足而在拉票时遇到困难;及
(c) 与"单议席单票制"比较,个别当选议员和选民之间并
无清楚的责任交代关系。黎先生回应时重申,该份资料
文件只供参考之用,当中概括而抽象地解释不同选举投
票方法的主要特点及优劣利弊,但沒有对每种选举投票
方法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他强调,每种选举投票方法
皆有本身的优点及缺点。至于应采用何种选举投票方法
,则应由市民在考虑本港情况,并顾及各种方法获公众
接受的程度后作出决定。
5.黎先生回答主席随后提出的询问时表示,政府当局沒
有资料,可以说明有否其他国家一方面采用 "比例代表
制",另一方面又设有经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选举产
生的议席。他重申,就理论和实际情况而言,沒有一种
选举投票方法是完美无暇的,每种制度都有其优劣长短
。香港政府选用某种选举制度的首要原则,是该制度必
须被公众视为公开和公平。他进一步回应主席时表示,
政府当局认为1995年所用的选举投票方法是公开和公平
的。
6.就此,廖成利议员表示,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民协)认
为在1998年的立法会选举中,经直选产生的议席如多于
30席,才应采用 "比例代表制";否则,现行的选举方法
,即"单议席单票制"应维持不变。此外,民协赞成参考
文件第27段所载政府当局的意见:
"......在现阶段的讨论中,应保留采用"比例代表制"
的方案,并注意这制度的优点和缺点。不过,我们
亦应留意到这投票制十分复杂,以本港的环境来看
,可能并非有利。"
7. 与会各人随后察悉杨森议员的意见,他认为比例代表
制或会产生负面影响,因为这制度不利于一些广受市民
欢迎的较大政党,但对代表少数人士利益的较小政党却
会有利。他认为,经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
议席已能照顾这些少数人士的利益,因此,20个直选议
席无须采用"比例代表制",否则只会进一步遏抑民主派
团体,导致立法机关出现四分五裂的情况。
名单投票制
8. 黎先生回覆李永达议员时告知与会各人,在名单投票
制下,政党或团体会拟备一份候选人提名名单,以便选
出立法机关的成员。理论上来说,实行名单投票制无须
先有一个正式的政党制度,一群有共同利益的人士亦可
组织起来,参与选举制度。他指出,虽然不同点票方法
所产生的结果会稍有出入,但比例代表制是唯一用意在
于确保每个政党或团体能根据其所获票数,按比例取得
议席的制度。李议员担心政府如实行比例代表制,并能
酌情决定采用何种点票方法,便可间接影响某政党或团
体能够获得的议席,从而控制立法机关。就此,黎先生
指出,由于投票结果难以预测,所以政府要在事前选定
某种点票方法,藉以限制某政党或团体在选举中可赢取
的议席,即使并非不可能,也会相当困难。他重申香港
政府在采用某种制度前,只会考虑该制度是否公开和公
平。
9. 然而,主席及刘慧卿议员反驳政府的说法,指出只要
政府有意这样做,大可根据以往的投票结果选择一种适
用的点票方法,藉以限制某政党或团体赢取的议席,又
或令其属意的政党或团体获得更大优势,结果出现政府
侵犯立法机关的情况。黎先生回应时重申,香港政府对
现行选举制度,以至制度日后应继续沿用的立场,既清
楚明确,也是众所周知的。1997年6月30日后选举制度或
会出现的任何改变,不应由现时的政府向公众交代或发
表评论。
"多议席单票制"
10.黎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及涂谨申议员时表示,政府当
局在拟备该份参考文件时,并不知悉台湾曾采用"多议席
单票制",故文件中并无提及台湾的选举制度。据他所知
,在日本实行的"多议席单票制"不是已经废除,便是会在
短期內废除。他重申香港政府一直坚持的立场,是香港
应采用何种选举投票制度,应由市民在考虑过各种制度
的优劣利弊、公平及公开程度后作出决定。至于市民能
如何决定1998年立法会选举应采用哪种选举投票制度,
不能由现时的政府作答。他进一步回应涂谨申议员时解
释,尽管香港政府不能代表市民论述某方案是否公平和
可以接受,因为市民或会有本身的看法,但一般来说,
政府在推行某方案前,必先审慎研究公众会否接受有关
方案。
11.杨森议员继而表示,台湾考虑将"多议席单票制"改为"
单议席单票制",原因是在"多议席单票制"下,有黑社会
背景或财政资源充裕的候选人,即使只获少数人支持,
也可轻易在选举中取得议席。在日本,鉴于"金权政治"
的现象相当普遍,为公平起见及使选举更能代表公众利
益,日本政府认为有必要考虑以另一种选举投票制代替
"多议席单票制 "。因此,他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
考虑在主权移交后的选举中采用"多议席单票制",必须
借鉴台湾和日本等其他曾经推行这制度的国家的经验,
进行深入研究及检讨。
12.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2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