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40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CA
立法局
宪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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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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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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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司徒华议员(主席)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杨 森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议程第V及VI项
-
宪制事务司
- 吴荣奎先生
-
副宪制事务司
- 黎以德先生
- 议程第IV项
-
交接仪式统筹处处长
- 林瑞麟先生
-
交接仪式统筹处副处长
- 黃鸿超先生
-
交接仪式统筹处助理处长(资讯服务)
- 谭罗南华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3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7
- 曾庆苑小姐
(立法局CB(2)1899/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会议的纪要无需修改,获得确认
通过。
2. 主席表示,由于他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将不在本
港,故建议下次会议改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
八时三十分举行,议员同意此项安排。与会议员亦通过
在下次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
有关两个巿政局及各个区议会过渡的事宜;
-
英国大选结果对英国的香港政策所构成的影响;
-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及
-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第一届政府的产生及
与筹备委员会合作的事宜。
3.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曾发出两份参考文件(立法局
CB(2)1626/96-97及1834/96-97号文件)。
(立法局CB(2)1933/96-97号文件)
4. 林瑞麟先生向议员简介当局所提交文件的內容,当中
载述主权交接仪式筹备工作的近期进展。
5. 林先生告知与会各人,交接仪式预算会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晚上十一时三十分开始,为时30至45分钟。
仪式的程序安排如下:
-
仪式由中英两国高层代表主持,两国的军方
仪仗队和军乐团也将在场;
-
军方仪仗队正式敬礼;
-
双方高层代表致辞;
-
紧接午夜之前将奏起英国国歌,在乐声中降
下英国国旗和香港旗;及
-
紧随午夜之后将奏起中国国歌,在乐声中升
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
旗。
林先生回应李永达议员时表示,威尔斯亲王会代表女皇
出席仪式。香港政府仍未获通知哪位中国高层代表将会
主持仪式。
6. 林瑞麟先生回答杨森议员及主席的询问时表示,由于
主权交接仪式会由中国和英国政府合办,因此嘉宾名单
亦由双方共同拟订。双方同意邀请4 000位嘉宾出席,所
有现任的立法局议员均列入名单內。林先生进一步回应
杨森议员及李永达议员时申明,不同界别的代表,包括
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代表,都会获邀参与此次
盛会。除上述代表外,任何人士如在政治、商业或社会
服务方面对社会有贡献,都会以个人身分获邀出席仪式。
请柬将会在数星期內发出。
7. 林先生回答李永达议员随后的提问时表示,当局已通
过外交途径,向40多个国家和30多个国际组织发出邀请,
其中包括欧洲联盟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国,以及
世界其他大洲的国家。在主权交接后香港会继续参与的
31个国际组织,也在邀请之列。基本上,全部与香港有
重要经贸和国际联系的国家和组织,已包括在嘉宾名单
內。林先生回应主席的问题时澄清,只会邀请国际组织
的秘书长或同级人员参与仪式,其委员则不会获得邀请。
8. 林先生回应李永达议员及杨森议员的询问时告知与会
各人,中英双方经讨论后,同意邀请台湾代表出席交接
仪式,英方现正等待中方提名。所有邀请将由中英政府
联名发出。至于台湾嘉宾将以官方代表还是以其他身分
获邀出席,他在接获提名后才能确定。
9. 林先生回应主席的问题时告知与会各人,中英双方欢
迎全球各地的传媒机构来港采访主权交接仪式的情况,
而采访者身分鉴定的工作会由香港政府负责。截至上星
期为止,约有400个机构已为属下约7 000名新闻从业员
和其他传媒工作者提出身分鉴定的申请。
10. 林先生回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当局会在仪式场地
的4 000个座位中,预留数百座位予传媒机构,务求每
间机构最少有一位代表获配座位,以便采访交接仪式的
情况。
11. 林先生告知与会各人,将会设立新闻及广播中心,
以方便传媒采访主权交接仪式和其他有关活动。当局会
作出安排,广播交接仪式的情况,而现场公共讯号,会
即时传送给大约60个在中心预留了工作间的本地和国际
传播机构;当局亦会安排卫星转播,让世界各地的广播
电台都能接收讯息。此外,当局亦会作出安排,方便传
媒机构透过新闻及广播中心,在其国家內现场转播与主
权交接有关的其他活动。
12. 林先生回应杨森议员时表示,新闻及广播中心会在一
九九七年六月中旬至七月十日期间运作,全日24小时供
传媒使用,并会提供可预订的录音室,供传播机构与政
党和立法局议员进行访问之用;在适当时候,亦会安排
举行官方记者招待会。就此,林先生告知议员,政府新
闻处会为新闻从业员安排多项活动,包括参观新机场、
新巿镇和其他重要设施。
(亦请议员参阅下文第14及15段。)
(立法局CB(2)1901/96-97号文件)
13. 吴荣奎先生请各议员参阅当局提交的文件,该份文
件阐述联合联络小组第三十九次会议成果和尚待商定的
事项。他告知与会各人,在主权移交前,联合联络小组
还会举行一次会议,以期解决所有尚待商定的事项。吴
先生回应李永达议员时表示,中英双方在尚待商定的事
项上立场明确。
14. 吴荣奎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香港政府预期
约有6 000名新闻从业员会采访交接仪式的情况。然而,
这只是估计数字,在人数方面并无限制。当局欢迎所有
新闻从业员使用新闻及广播中心,但会先鉴定他们的身
分。至于主权交接仪式及若干其他相关活动的采访,由
于场地所限,届时须作出一些共用设施的安排,而国际
的标准共同安排将会适用。
15. 吴荣奎先生回答刘慧卿议员的问题时表示,香港警队
会负责主权交接仪式和其他有关活动的保安安排。
16. 吴先生表示,仍有五条法律本地化条例草案尚待处
理。当局正与中方积极讨论民航(第二阶段)条例草案,
而有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仲裁的本地化条例草案,则
尚余若干技术性问题有待解决。至于国家豁免及日內瓦
公约的本地化条例草案的讨论工作,由于涉及主权问题,
故遇到较大困难。吴先生向与会各人保证,联合联络小
组一旦就上述条例草案达成协议,当局即会把这些草案
提交立法局。与会各人察悉,李永达议员担心条例草案
如很迟才提交立法局,议员将沒有充分时间详加研究。
17. 吴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及刘汉铨议员提问时表示,
根据《联合声明》所载,政府一切资产将须于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前移交香港特区政府。联合联络小组目前正
考虑是否须就上述资产的移交、移交手续及程序,订立
某种形式的协议。
18. 吴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时重申,中英双方于一九九
零年已就移交档案的原则达成协议。一切有利香港特区
政府顺利运作,以及有助中国政府履行其在特区政府外
交事务上责任的所需官方纪录、档案和资料,例如有关
领事人员的纪录和资料,均须移交香港特区政府,而这
些档案不会有实际的搬移。联合联络小组目前正就移交
档案的细节及技术安排进行商讨。
19. 吴先生回应主席及刘慧卿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联合
联络小组已就派遣第一批解放军先遣部队来港为防务责
任的移交作准备达成协议。先遣部队将于一九九七年四
月二十一日下午抵港。到港部队会在落马洲按正常程序
办理清关及入境手续。他们亦须持有有效的旅游证件,
方能进入本港。部队的军用车辆亦须根据本港法例规定
挂上香港车牌。先遣部队进驻本港后,当局除在向传媒
发布其抵港消息外,在其他方面并无特别安排。部队人
员不会携带武器,并会与驻港英军同驻于中环的威尔斯
亲王军营及昂船洲军营,而且亦须遵守香港法例。吴先
生指出,中方已表示先遣部队会谨慎地执行职务,不会
令公众产生不必要的焦虑。
20. 吴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香港政府知道公众
关注此事。他强调,调派先遣部队来港,是为了方便驻
港部队与英军人员就防务责任顺利移交事宜,进行详细
及务实的讨论,而不应视之为解放军先头部队在主权移
交前提前驻港。如有需要,防务及治安问题专家小组会
考虑增派先遣人员来港的问题。与会各人察悉,刘慧卿
议员认为派遣40名先遣人员为防务移交事宜作准备,已
属过多,因此在主权交接前不应增派解放军来港。
21. 吴先生回应主席提问时澄清,先遣部队有别于出席
主权交接仪式的中国军方仪仗队。
22. 吴先生回答刘慧卿议员的问题时告知与会各人,根
据中方提供的资料,多个国家已同意给予特区护照持有
人免签证入境的待遇。这些国家包括英国、新加坡、加
拿大、菲律宾、纳米比亚、塞舌尔群岛、摩纳哥、摩洛
哥及百慕大群岛。至于其他国家,部分仍在考虑给予特
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的待遇,例如美国、澳洲和新
西兰,部分则已同意为特区护照持有人作出某些安排,
使其所得到的待遇不会差于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
民(海外)护照持有人现时所享有的待遇。他期望更多国家
会在短期內作出正面的回覆。吴先生表示,香港政府已
一再向其他国家申明,香港市民恪守法纪,不会滥用免
签证入境的安排。此外,签发特区护照亦有严格限制,
确保护照只发给合资格的申请人。吴先生回应刘慧卿议
员时告知与会各人,当局仍在等待泰国就此事的答覆。
23. 吴先生告知与会各人,联合联络小组在于决定香港
特区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协定所采用的模式。香港
特区政府将根据《联合声明》的规定,于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后继续就该等双边协定进行谈判。
24. 吴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由于香港特区在主
权移交后已属中国的一部分,因此香港特区与中国不会
就司法互助事宜订立双边协定,而另有正式的安排。鉴
于法律界及工商界均关注这方面的日后安排,香港政府
已在联合联络小组中提出这事。然而,中方坚决认为,
香港特区与中国之间的司法关系属中国主权以內的问题,
因此应由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磋商。香港
政府已向候任律政司长提出这事,据了解候任律政司长
正与港澳事务办公室官员讨论此问题。港澳事务办公室
现正考虑下一步应采取甚么行动。
25. 吴荣奎先生解释,为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本地
条例必须加以适应化。中方坚决认为,此事应由中央人
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磋商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近
期公布了有关修改法律用语的一般原则。举例来说,凡
对「总督」的提述会一律代以「行政长官」。至于涉及
重大修改的法例,例如有关居留权的法例,则会由香港
特区政府详加研究。他向议员保证,法律适应化的工作
主要涉及对法例文本作出轻微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的一般原则已在这方面提供了清楚的指引,从而避
免在过渡期內出现法律混乱的情况。由于逾600条本地
条例需予适应化,法律适应化工作将会分阶段进行。
26. 刘慧卿议员询问会采取何种立法程序,制定该等经
过适应化的条例,例如会否采用「午夜立法」的程序,
吴先生回应时重申,中方认为此事应由未来香港特区政
府决定,他不能代表特区政府作答。他强调,从宪制观
点来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现有的立法局是
本港宪制上唯一的立法机关,只有经立法局通过的法例
才有法律效力。
27. 吴荣奎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及刘汉铨议员提问时表
示,借调到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的政府官员人数会按实
际需要加以调整。倘候任行政长官进一步要求借调官员,
香港政府会从务实及合理的角度来考虑再借调人员的问
题。目前,约有70名政府人员已借调到候任行政长官办
公室,其中约有一半会在完成他们获委派的工作后,便
会重返政府,而余下的人员,则会继续借调予候任行政
长官办公室,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止。
28. 吴先生回应刘汉铨议员的问题时强调,香港政府与
候任行政长官的合作须建基于三项既定的原则。在考虑
是否再借调政府官员到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时,香港政
府必须确保其权威及有效运作不会受损。吴先生回答刘
慧卿议员提问时表示,香港政府除了借调政府官员外,
亦为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提供一切有关政府架构、体系
及现行政策的所需资料,以便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另外,有关的决策科及部门在需要时,亦为候任
行政长官作出简报。
29. 吴先生回应李永达议员时表示,香港政府对临时立
法会的立场维持不变。他重申,借调往候任行政长官办
公室的律政署律师,负责的工作是就法律事宜提供意见,
他不会协助草拟法例。此外,香港政府亦无计划借调法
律草拟人员到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
30. 吴先生回应刘汉铨议员提问时向与会各人表示,香
港政府深切关注居留权的问题,并已再三促请中方就余
下尚待解决的少数实质问题继续磋商,以期尽早向市民
公布有关结果。关于将来会发表白纸条例草案,还是蓝
纸条例草案一事,香港政府上周曾发出正式声明,解释
在这问题上的立场,而律政司在其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
七日发表的声明中亦再作澄清如下:
「政府建议发表白纸草案或会使人假定政府
已草拟可供呈交立法局或提交予候任行政长
官的草案草稿。事实并非如此,政府向中方
的建议是在五月底或六月初发表白纸草案。
政府并未草拟有任何形式的条例草案,不过,
一条条例草案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备
妥发表。」
吴先生答允于会后提供律政司的声明及其他有关的官方
声明,供议员参阅。此外,吴先生告知与会各人,人民
入境事务处已设立专门热线,处理市民就主权移交后的
居留权问题作出的查询。
31. 吴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的提问时表示,虽然此事不属
宪制事务科的职责范围內,但据他记忆,教育统筹司较
早前曾指出有必要考虑此事在立法方面的问题。政府现
时得出结论,认为有法律和实际上的需要制定法例,因
此提出公众假期(1997年特别假期)条例草案。
32.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