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宪制事务委员会文件
香港政府
为防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一任行政长官推选过程
出现贿选舞弊情况
而将会采取的行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法局宪制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
,有委员问及香港的选举和反贪污舞弊法例,是否适用于
推选委员会推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活动。我们当时已向委
员说明,据我们所知,香港并无任何选举法例适用于推选
委员会。
2.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委员会会议席上,我们告知委员
,经征询法律意见后,证实现行选举和反贪污舞弊法例的
有关条文,包括选举规定条例、立法局(选举规定)条例
、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只适用于立法局、两个市政局、区议会、乡议局和乡事
委员会的选举。
3.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也证实,推选委员会推选第一任
行政长官的过程不受香港现行选举法例限制,所以该署无
权根据这些法例调查任何有关的舞弊投诉。至于可否引用
其他法例,则须视乎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
4.直至目前为止,有关法律情况并无改变。
5.关于推选委员会如何执行其职务这问题,应由该会自行
决定。不过,我们已把握所有机会,向中方再三强调第一
任行政长官的推选过程必须公开和公平。
6.关于这一点,我们知道有中方官员在十月四至五日筹备
委员会最近一次全体会议结束后,向传媒透露推选委员会
小组会在大约一个月之內,向推选委员会委员提供一套指
引,其中将列明推选委员会委员必须廉洁公正,不得收受
任何利益。该套指引会提交筹备委员会在十一月初的全体
会议上通过。
宪制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