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地化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会议席上,委员要求当局进一步
提供尚待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达成协议的9项本地化建议的
资料。
2.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至六日,联合联络小组举行第三十
八次会议期间,双方就官方保密法本地化达成协议。官方
机密条例草案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宪报刊登,并
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提交立法局通过。
3.尚待联合联络小组达成协议的本地化建议现已减至8项,
计有 -
- 仲裁(国际投资纠纷);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 日內瓦公约;
- 国家豁免;
- 民航:第二阶段;
- 移交被判刑人士;
- 海事公约;
- 外层空间。
有关这8项建议的进一步资料见
附件A至H。
附件A
仲裁(国际投资纠纷)
本地化条例草案作出规定,确保依据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之间的投资爭端的公约(下称「该公约」)所作的仲
裁判决得以执行。
2.该公约于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联合王
国已批准该公约,并把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香港。中国
是公约的缔约方。联合联络小组已协定该公约在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3.该公约就设立投资纠纷国际仲裁中心一事作出规定。仲
裁中心是独立自主的机构,专为协助缔约国与外国投资者
解决投资纠纷而设。
4.联合王国一九六六年仲裁(国际投资纠纷)法(下称「
该法」)将该公约付诸实施。该法的适用范围已通过一九
六六年仲裁(国际投资纠纷)法(适用于殖民地等)一九
六七年令扩大至包括香港。该法主要:
- 就依据该公约所作的仲裁判决的登记事宜作
出规定;
- 赋予根据该公约而设立的投资纠纷国际仲裁
中心在香港享有的法律地位和适当的豁免权
和特权。
5.该法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适用于香港,因此有
需要通过本地化条例草案。
附件B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本地化条例草案作出规定,确保依据设立多边投资担保机
构的公约(下称「该公约」)所作的仲裁判决得以执行。
2.联合王国在一九八六年四月九日批准该公约时,并沒有
将香港排除在外。中国是公约的缔约方。联合联络小组已
协定该公约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
别行政区。
3.该公约就设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事作出规定。多边投
资担保机构属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辖下
组织,旨在促进会员国之间的生产投资。该机构为会员国
的投资者在其他已加入公约的发展中国家投资所涉及的非
商业性质风险,提供担保,包括联合保险和再保险。
4.联合王国一九八八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法(下称「该法
」)将该公约付诸实施。该法的适用范围已通过一九八八
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海外属地)令扩大至包括香港。
5.该法就下述事项作出规定:
- 登记依据该公约所作的仲裁判决;
- 出庭作证、听取证供和提交文件。
6.该法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适用于香港,因此有
需要通过本地化条例草案。
附件C
日內瓦公约
本地化条例草案规定违反日內瓦公约若干条文的事项得由
香港法院惩处。4条日內瓦公约分别是-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公约;
-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难者境遇的
公约;
- 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
2.联合王国在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签署上述4条日內瓦公
约,并在批准书中把香港包括在內。中国是日內瓦公约的
缔约方。联合联络小组已协定日內瓦公约在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3.联合王国一九五七年日內瓦公约法(下称「该法」)将
日內瓦公约付诸实施。该法的条文连同必要修订的适用范
围已通过一九五九年日內瓦公约(殖民属地)令扩大至包
括香港。
4.该法:
- 规定违反公约若干条文的事项,例如蓄意杀
人、以酷刑或不人道方法对待他人、大肆破
坏和挪用财产、剝夺战俘接受公平和定期审
讯的权利、非法把平民递解出境或囚禁等等
,得由法院惩处;
- 禁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红十字和若干其他徽
号。
5.该法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适用于香港,因此有
需要通过本地化条例草案。
附件D
国家豁免
本地化条例草案规定国营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不得享
有国家豁免权。
2.在七○年代中期或之前,根据英国普通法,在未获得一
个独立主权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可在英国法院起诉该独
立主权国家。不过,其他大部分司法管辖区已逐渐放宽这
个绝对豁免原则,转而采纳有限制豁免论。联合王国一九
七八年国家豁免法(下称「该法」)反映了这发展。该法
规定,凡根据合约须在联合王国全国或部分地区进行或履
行的商业交易或义务所涉及的诉讼,国家不得享有豁免权
。该法连同一些轻微修订的适用范围已通过一九七九年国
家豁免(海外属地)令扩大至包括香港。
3.该法最主要的条文规定,凡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诉讼,国
家一概不享有豁免权。其他不设豁免的诉讼举例如下-
- 与国家的一项作为所引致的人身伤亡或财物
损失有关的诉讼;
- 与国家参与按本国法律成立或组成的机构的
成员身分有关的诉讼;
- 针对属于国家而正用作或打算用作商业用途
的船只的法律行动;
- 与国家为商用房产缴纳关稅或地方稅的责任
有关的诉讼。
4.该法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适用于香港,因此有
需要通过本地化条例草案。
附件E
民航:第二阶段
本地化条例草案赋予香港所需的法定权力,以继续实施国
际民航公约(下称「芝加哥公约」)及其有关国际标准和
建议惯例的附件。这条条例草案是一九九四年五月制定的
「第一阶段」民航条例的延续。
2.联合王国在一九四七年三月一日批准芝加哥公约,并把
香港包括在其批准书內。中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缔约方。联
合联络小组已协定芝加哥公约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
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3.联合王国一九四九年民航法(下称「该法」)将芝加哥
公约及其有关国际标准、建议惯例和航空管制的附件付诸
实施。该法的适用范围已通过一九四九年民航法(海外属
地)一九六九年令扩大至包括香港。
4.该法若干条文已于一九九四年五月本地化,并制定成为
民航 条例(第448章)。民航条例订立多项条文,其中包
括有关保障危险飞行,以及签发空运牌照和调查飞机意外
事故的规定。
5.该法其他主要条文就民航管理作出规定,范畴包括:航
空经营许可证、飞机的适航性、机组人员执照签发事宜、
航空交通管制、航空文件、航空灯的规定、航空器材和其
他技术问题。
6.该法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适用于香港,因此有
需要通过本地化条例草案。
附件F
法律本地化:移交被判刑人士
本地化条例草案容许香港与其他国家相互移交被判刑人士
。
2.目前,与香港订立了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的计有 -
- 23个国家 - 有关安排依据欧洲委员会关于
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公约而订立,联合王国
已把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香港;
- 泰国 - 有关安排依据联合王国与泰国关于
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定而订立,
联合王国已把协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
香港。
联合王国一九八四年遣返囚犯法(下称「该法」)让这些
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得以在联合王国实施。该法连同修订
的适用范围已通过一九八六年遣返囚犯(海外属地)令和
一九八七年遣返囚犯(海外属地)(修订)令扩大至包括
香港。
3.该法作出规定,方便移交被判刑人士。移交的决定必须
得到移交和接收的司法管辖区,以及有关的被判刑人士同
意,而导致有关人士被判刑的行为,必须在移交和接收的
司法管辖区內同视作刑事罪行。
4.该法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适用于香港,因此有
需要通过本地化条例草案。
附件G
海事公约
本地化条例草案统一了有关海上碰撞和救助的规则。
2.经联合王国批准,并扩展至包括香港的有关公约计有 -
- 一九一○年统一船舶碰撞的若干法律规则的
国际公约(下称「一九一○年船舶碰撞公约
」);
- 一九一○年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
则的国际公约(下称「一九一○年救助公约
」)和取而代之的一九八九年国际救助公约
(下称「一九八九年救助公约」)。
3.中国是这些公约的缔约方。联合联络小组已协定这些公
约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九一○年船舶碰撞公约就两艘或以上船舶碰撞事故的
处理方法定出了各项规则,并规定赔偿责任的分担、人命
伤亡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以及提出法律诉讼的时限等。一
九八九年救助公约则统一了有关救助行动的国际规则,并
顾及一九一○年救助公约并未考虑的保护环境问题。
4.为实施一九一○年船舶碰撞公约和一九一○年救助公约
所产生的国际权利与义务,联合王国通过了一九一一年海
事公约法(下称「该法」),并根据该法第9(1)条,把该
法延用于香港。
5.该法规定的事项包括 -
- 赔偿责任的分担;
- 人命伤亡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 可提出法律诉讼的时限;
- 海上救助的划一规则。
6.该法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适用于香港,因此有
需要通过本地化条例草案。有关条例草案不但把该法其中
涉及一九一○年船舶碰撞公约的条文本地化,而且还加入
实施一九八九年救助公约的新条文。
附件H
外层空间
本地化条例草案禁止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未经许
可从事与外层空间有关的活动。
2.联合王国是下述4项外层空间条约的缔约方 -
-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在伦敦、莫斯科、
华盛顿签署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
和其他天体在內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 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在伦敦、莫斯科、
华盛顿签署的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
及送回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协定;
- 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在伦敦、莫斯科、
华盛顿签署的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
任公约;
- 一九七五年一月十四日在纽约签署的登记射
入外层空间物体公约。
这些条约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包括香港。中国也是这些条
约的缔约方。联合联络小组已协定这些条约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3.联合王国一九八六年外层空间法(下称「该法」)将这
4条条约付诸实施。该法的适用范围已通过一九八六年外
层空间法(香港)一九九○年令扩大至包括香港。
4.该法的主要条文旨在 -
- 禁止英国国民或在联合王国或香港成立的公
司未经许可在外层空间活动或从事与外层空
间有关的活动;
- 授权总督批出从事这种活动的许可证;
- 规定总督保存一份空间物体的登记册:
- 规定从事空间活动的人士须保障英国政府,
以免须就该等活动作出赔偿。
5.该法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适用于香港,因此有
需要通过本地化条例草案。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