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9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1/PL/EA/1
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6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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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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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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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叶国谦议员
莫应帆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所有议程项目的讨论
-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 邓国斌先生
- 环境保护署署长
- 罗乐秉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海事处助理处长
- 邓宗强先生
-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污水基础建设)
- 何大卫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 赵德麟博士
- 高级环境保护主任
- 刘铭清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黃永康先生
- 首席经济主任
- 茅以丽女士
- 政府统计处处长
- 何永煊先生
- 政府城市规划师/全港及次区域
- 冯志强先生
- 总助理房屋司
- 蓝列群女士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 柏嘉礼先生
- 环境保护署
- 主管人员(废物设施规划)
- 刘美明博士
应邀列席者:
- 香港海洋环境保护协会
- 主席
- 白特威博士
- 研究主任
- Brenda SHAW女士
- 科学计划主任
- Frazer McGilvray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1668/96-97号文件)
1997年3月4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1)1699/96-97号文件)
2. 议员察悉自1997年5月6日举行事务委员会上次会议后
,秘书处曾发出29间餐馆评论《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
总结报告》的联署信件。
III. 海洋废物
(立法局CB(1)1397/96-97及CB(1)1749/96-97号文件以及
题为《香港海洋环境保护协会海洋废物调查结果》的
文件,该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并已随立法局CB(1)
1782/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3.白特威博士促请政府当局采取强硬、直接和积极的领
导立场,处理《海洋废物调查报告》(下称“该报告”)
中指出的问题。他认为推行广为人知、统筹得宜及全面
的行动,将比零碎的措施更为有效。由于预防工作至为
重要,因此,第一步是教育市民尊重环境。在这方面,
他吁请当局推行全新的清洁香港运动,明确地将海洋环
境包括在运动的范围內。
4. 香港海洋环境保护协会(下称“协会”)的代表回答议员
的问题时提供下列补充资料
- 海洋废物的主要来源包括把海滩作休憩用途、捕
鱼业及船务业。
- 据报市政总署在1996年对乱拋废物而被定罪的人
施加的平均罚款额是388元;区域市政总署于1995
至96财政年度对此罪行判处的平均罚款额是365元
;海事处在 1996 年为有关罪行而征收的平均罚款
额则为460元。由此可见,虽然本港已订定有关的
法例,但罚款并未能发挥适当的阻吓作用,制止
人们污染环境。罚款额有时更会低至10元。
5. 环境保护署署长汇报,根据数年前进行的海洋废物调
查报告所得,绝大部分海洋废物皆是暴雨过后由雨水渠
沖出大海的。政府当局将会应主席所请,向事务委员会
提供该份调查报告。
6.议员同意政府在采取措施对付海洋废物问题方面,仍
有可以改善之处。他们尤其赞同以下两点:公众教育是
非常重要的工作,而且当局应按照新的需要调整清洁香
港运动的重点。倘教育工作无效,政府或须实施较严厉
的措施,例如大幅提高乱拋废物的罚款额。然而,他们
认为该报告中建议的若干措施或会过于严苛,必须予以
审慎研究。一位议员认为,污水隔滤程序及有关的规定
必须加以改善,防止陆上废物流入大海。他又建议设立
跨部门专责小组,负责处理海洋废物问题。
7.政府当局的代表回应时多谢议员及协会提供的意见,
并提出下列各点
- 一如政府当局在所提交参考文件內作出的阐释,
政府当局已采取多项措施并拨出额外资源,以图
尽量减少海洋废物造成的污染。香港是全球唯一
一处地方,为避风塘及海港內的船只提供上门收
集海洋废物的服务。海事处更会定期与市政总署
及区域市政总署采取联合行动,收集海滩上的废
物。事实上,海洋废物问题已因为实行上述各项
措施而得以纾缓。
- 清洁香港运动在教育市民不要乱拋垃圾方面,一
直担当一个重要角色。然而,其成效却因为人口
结构转变,例如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数目有所增加
而多少受到影响。
- 现时的最高刑罚已达罚款1万元或监禁6个月。此
外,被告人更须亲自出庭答辩。事实上,市政总
署及区域市政总署已知会司法机构,针对乱拋废
物而征收的大部分罚款,不但不足以产生有效的
阻吓作用,更未能全数支付进行诉讼的成本。不
过,在大部分案件中,法官在判刑时均倾向在可
判处刑罚的范围內,判处较接近最低而非最高刑
罚的罚款额,因为他们认为与盜窃等罪行相比之
下,乱拋废物只属轻微罪行。由于司法独立必须
受到尊重,政府当局可以做的实在不多。
- 协会建议设立公共纪录册,把关于在海上及陆上
乱拋垃圾的法律公告、违法行为及罚款记录起来
,但政府当局在采纳此项建议方面必须审慎处理
,因其可能会对《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个人
资料(私隐)条例》造成广泛影响。
- 香港所有污水最低限度会经过隔滤这个初步处理
程序。有关的决策科会应议员所请与渠务署联络
,研究采用更细密的滤隔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并
就防止陆上废物流入大海的措施提供资料。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随立法局CB(1)1894/96-97
号文件送交各议员)
- 除了由各部门代表组成的清洁香港运动委员会外
,有关部门亦透过以海事处处长为首,并由市政
总署、区域市政总署、渔农处及规划环境地政科
代表组成的海上及海滨垃圾跨部门工作小组,找
出可以有效调配现有资源的措施。
8.白特威博士认为政府当局的答覆并不满意,并对政
府当局采取似乎为本身辩护的态度表示遗憾。他的意
见获得另一位议员赞同。在总结是次讨论时,议员促
请政府当局在落实现正进行公众咨询的减少废物计划
时,考虑该协会的建议及在是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
政府当局表示同意。政府当局又同意采取更多措施,
并答应与各有关部门联络,在资源供应情况许可之下
制订更多改善措施。
IV. 城门河的污染问题
(立法局CB(1)1715/96-97号文件)
9.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向议员扼要介绍政府当局所提
交参考文件的內容,该文件告知议员以下各项事宜:
城门河的环境问题、政府当局采取的改善措施及顾问
研究就解决有关问题而可能建议采取的其他措施。
10.环境保护署署长及助理署长回应议员的问题时,提
供更多有关城门河下述各项问题的补充资料
- 污染来源
处理城门河的环境问题须从污染来源入手,并分
期予以解决。自实施《水污染管制条例》及禽畜
废物管制计划后,每日流入城门河的污染量已减
少86%,由1987年的9 000公斤生化需氧量减至19
96年年底的1 200公斤。这些剩余的生化需氧量主
要来自城门河集水区內未铺设污水渠的住宅。为
解决此问题,当局现已在城门河集水区分期进行
污水渠接驳计划。然而,此工程须有赖有关村民
的合作,才能按目标于2003年竣工。在该计划完
工前,城门河的环境问题难以获得彻底解决。
- 问题的根源
城门河的主要问题在于其河床地形及自然流量低
,使之变成一个沉淀物积聚的盆地。虽然从陆上
污染来源流入河中的污染量已大幅减低,但由于
沉积物含有有机物质及重金属,河中继续带有一
定的污染量,因此河水的需氧量仍然偏高,并对
河流的自然生态发展构成威胁。此外,积聚于河
流上游的沉积物在潮退时会露出水面,不但有碍
观瞻,更会发出阵阵臭味,对区內居民构成极大
滋扰。在顾问研究得出最合适及符合环保标准的
沉积物改善措施,并将之全面推行之前,河流发
出臭味的问题将相当可能继续存在。
- 解决方法
把沉积物全部挖起未必是符合环保标准的改善措
施,因为沉积物已被有毒金属污染,挖起沉积物
的工作或会对环境造成更大影响。此外,倘造成
污染的来源并未受到全面控制,沉积物只会再次
积聚。另一项惹人关注的问题是,应如何处置数
量庞大的沉积物。由于沉积物会占用大量空间,
将其弃置于东沙洲附近的污染海泥弃置区未必是
可行的方法。除挖掘沉积物这个方法外,政府当
局现正研究名为*生物改善法*的原位处理沉积物
的方法。这是一项较新的科技,过往本港亦未曾
将其应用于面积如城门河般广大的范围,因此,
为确保这方法切实可行,如真的建议使用生物改
善法,便会安排进行实地试验。然而,由于沉积
物所含物质种类繁多,因此,建议的改善工程料
将揉合多种有效及符合环保标准的技术。
- 目标
虽然城门河在1994至1996年间的水质指数,曾因
为如人口增长及气候转变等多项因素而出现正常
的波动,但该河的水质整体上已有重大改善。事
实上,水质指数所属级别已由“普通”晋升至“
良好”,并由1992年开始一直维持在该范围之內
。政府当局的目标是进一步改善河流的水质,使
其可在本世纪末成为一个二级康乐场地。
11.部分议员对改善措施的进度感到不满。一位议员认为
一如深圳河的情况,当局必须进行彻底的大型改善工程
,目标是加强河流的沖刷力,进而改善其情况。他又促
请政府当局加快进行污水渠接驳计划。他认为政府当局
不应依赖村民自行把污水渠接驳至污水系统,反而应采
取法定的措施。另一位议员认为倘无法解决城门河的污
染问题,倒不如将其填为平地。他又建议引进臭味指数
,以监察城门河的状况。
12.环境保护署署长及助理署长回应时澄清下述事项
- 深圳河工程旨在解决水浸问题而非污染问题。现时
仍有大量污染物从深圳多个污染来源流入深圳河。
- 《水污染管制条例》已规定集水区的村民必须把污
水渠接驳至污水系统。
- 城门河在避免沙田区水浸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此
不可将其填平。
- 臭味所带来的滋扰已为空气污染管制法例涵盖。然
而,由于这种滋扰涉及主观判断,兼且难以识别臭
味的来源,因此,上述法例主要针对由工业活动造
成的臭味。
13.由于顾问研究将于1997年9月完成,议员同意事务委员
会在新的立法会期跟进此事。
V. 人口推算
(立法局CB(1)1715/96-97(02)、(03)及(04)号文件)
14.政府统计处处长向议员扼要解释由政府当局提交、题
为“1997 年至 2016年香港人口推算”的参考文件的內容
。他回答议员的问题时提供下列补充资料
- 如生育率依然维持在现时的极低水平,那么,便
有约40%女性在其生育年龄已过之时膝下犹虛。
在东方文化社会里极不可能会出现如此高的比率
,因此,预料生育率会略为回升。此种回升现象
,与过去数年因本港政治情况不明朗而押后生育
的人士,或会赶紧开始生儿育女有关。
- 有关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本港居民净出入
境流动的假设,是根据估计的移民及回流人数作
出的。在移民人数方面,当局是根据各个主要移
民目的地的领事馆所提供、有关过往签发的入境
居留签证数目,以及离境人数推算出来的。然而
,尽管近年的回流人士数目高企,但预料这方面
的人口增长会因为移民人数保持稳定而得到抵销
。无论如何,尽管会有一定数目的回流人士,仍
然会有净出境流动。
- 从中国来港定居的人数能否抵销因生育率下降及
本港居民移居外地而造成的人口减少,实在难以
预料。然而,根据以1996年为基准的人口推算,
从中国来港定居的人士在推算人口增长中的确占
最大比数。此外,由于来港定居的人士中以年轻
人居多,因此,从中国来港的移民亦会对人口年
龄结构造成影响。
- 人口推算中某些年龄组别的两性比例并不平均,
原因可能在于在进行推算时,当局将大部分属女
性的外籍家庭佣工亦包括在內。然而,在这方面
亦须考虑其他社会及经济因素。举例而言,在回
流人士中以男性占较大比重,但从中国来港定居
的人士则以女性居多。政府统计处将会和其他部
门一同分析此种现象。
- 人口增长预算会在1999年后放缓,因为回流人数
将会从高位回落,移居外地的人数则维持在每年
43 000人的水平。政府统计处相信其作出的人口
推算,已是在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后能够作出的最
佳预算。有一点必须承认,就是在进行长期的人
口推算时必然会有一定程度的不明朗情况,主要
原因在于人口迁移比率多变。
15.议员强调,人口推算关乎每个决策科就其所属范畴事
务进行规划的工作。主席亦促请各个决策科在制订政策
时,加倍留意男女两性的分布情况。政府当局的代表回
应他们的意见时提出下列各点
- 各决策科及政府部门在制订政策时,均有参考政
府统计处编制的最新人口预算。此外,政府亦会
密切注视人口发展情况及其背后的因素。若发生
一些不可预见而可能严重影响作出推算的各项假
设,因而影响人口趋势的事情,当局便会作出检
讨,研究是否适宜就人口推算作出任何特别的修
改。除提供推算资料外,政府统计处亦会在《香
港统计月刊》中分析各种不同的人口现象。此外
,该部门亦会应要求提供额外资料,以及派员担
任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供专家意见。
- 根据较早前进行的人口普查/中期人口统计结果
,本港人口正渐趋老化,因此,房屋署在评估老
年人的房屋需要后,已兴建更多长者住屋以应付
所需,使沒有指明拟入住房屋的种类及所在区域
的老人家,现时平均只需轮候约两年时间,便可
入住公共房屋。为满足他们的需要,房屋科更积
极爭取资源,为他们提供位于市区的居所。
- 有关方面已促请卫生福利科注意预计将会出现的
两性比例不平衡情况,使该科在筹建新的医院时
能将此事纳入考虑范围。
VI. 其他事项
16.政府当局的代表回应议员提出有关《减少废物计划
初稿》(下称“该计划”)的问题时提供下列补充资料
- 环境保护署(下称“环保署”)现正与房屋署及两
个市政局磋商,研究在公共屋村推广废物分类及
回收的事宜。此项计划事实上已于1997年5月及6
月在某些屋村展开,日后或会进一步扩展至包括
纸张以外的其他废物。政府当局亦明白到有需要
作出安排,把已分类的废物循环再用及再造。根
据《减少废物计划初稿》,政府将会负责推广工
作,以及拨款实行避免产生废物、尽量减少废物
及物料回收计划下的物料回收及循环再造工作。
在正式落实该计划的细则前,当局将无法提供实
施有关工作的明确时间表。
- 政府当局仍在研究有关兴建特别设施处理动物尸
体的问题。现时,部分动物尸体会送往坚尼地城
屠房內的小型焚化炉处理,其余尸体则会运往堆
填区。然而,环保署已拟备一套关于将动物尸体
弃置于堆填区的守则。倘按照适当程序弃置尸体
,将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17. 会议于下午12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3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