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9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1/PL/EA/1

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6月3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10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叶国谦议员
莫应帆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所有议程项目的讨论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邓国斌先生

    环境保护署署长
    罗乐秉先生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海事处助理处长
    邓宗强先生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污水基础建设)
    何大卫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赵德麟博士

    高级环境保护主任
    刘铭清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首席经济主任
    茅以丽女士

    政府统计处处长
    何永煊先生

    政府城市规划师/全港及次区域
    冯志强先生

    总助理房屋司
    蓝列群女士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柏嘉礼先生

    环境保护署
    主管人员(废物设施规划)
    刘美明博士
应邀列席者:

    香港海洋环境保护协会

    主席
    白特威博士

    研究主任
    Brenda SHAW女士

    科学计划主任
    Frazer McGilvray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1
    袁家宁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1668/96-97号文件)

1997年3月4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1)1699/96-97号文件)

2. 议员察悉自1997年5月6日举行事务委员会上次会议后
,秘书处曾发出29间餐馆评论《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
总结报告》的联署信件。

III. 海洋废物

(立法局CB(1)1397/96-97及CB(1)1749/96-97号文件以及
题为《香港海洋环境保护协会海洋废物调查结果》的
文件,该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并已随立法局CB(1)
1782/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3.白特威博士促请政府当局采取强硬、直接和积极的领
导立场,处理《海洋废物调查报告》(下称“该报告”)
中指出的问题。他认为推行广为人知、统筹得宜及全面
的行动,将比零碎的措施更为有效。由于预防工作至为
重要,因此,第一步是教育市民尊重环境。在这方面,
他吁请当局推行全新的清洁香港运动,明确地将海洋环
境包括在运动的范围內。

4. 香港海洋环境保护协会(下称“协会”)的代表回答议员
的问题时提供下列补充资料

  1. 海洋废物的主要来源包括把海滩作休憩用途、捕
    鱼业及船务业。

  2. 据报市政总署在1996年对乱拋废物而被定罪的人
    施加的平均罚款额是388元;区域市政总署于1995
    至96财政年度对此罪行判处的平均罚款额是365元
    ;海事处在 1996 年为有关罪行而征收的平均罚款
    额则为460元。由此可见,虽然本港已订定有关的
    法例,但罚款并未能发挥适当的阻吓作用,制止
    人们污染环境。罚款额有时更会低至10元。
5. 环境保护署署长汇报,根据数年前进行的海洋废物调
查报告所得,绝大部分海洋废物皆是暴雨过后由雨水渠
沖出大海的。政府当局将会应主席所请,向事务委员会
提供该份调查报告。

6.议员同意政府在采取措施对付海洋废物问题方面,仍
有可以改善之处。他们尤其赞同以下两点:公众教育是
非常重要的工作,而且当局应按照新的需要调整清洁香
港运动的重点。倘教育工作无效,政府或须实施较严厉
的措施,例如大幅提高乱拋废物的罚款额。然而,他们
认为该报告中建议的若干措施或会过于严苛,必须予以
审慎研究。一位议员认为,污水隔滤程序及有关的规定
必须加以改善,防止陆上废物流入大海。他又建议设立
跨部门专责小组,负责处理海洋废物问题。

7.政府当局的代表回应时多谢议员及协会提供的意见,
并提出下列各点

  1. 一如政府当局在所提交参考文件內作出的阐释,
    政府当局已采取多项措施并拨出额外资源,以图
    尽量减少海洋废物造成的污染。香港是全球唯一
    一处地方,为避风塘及海港內的船只提供上门收
    集海洋废物的服务。海事处更会定期与市政总署
    及区域市政总署采取联合行动,收集海滩上的废
    物。事实上,海洋废物问题已因为实行上述各项
    措施而得以纾缓。

  2. 清洁香港运动在教育市民不要乱拋垃圾方面,一
    直担当一个重要角色。然而,其成效却因为人口
    结构转变,例如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数目有所增加
    而多少受到影响。

  3. 现时的最高刑罚已达罚款1万元或监禁6个月。此
    外,被告人更须亲自出庭答辩。事实上,市政总
    署及区域市政总署已知会司法机构,针对乱拋废
    物而征收的大部分罚款,不但不足以产生有效的
    阻吓作用,更未能全数支付进行诉讼的成本。不
    过,在大部分案件中,法官在判刑时均倾向在可
    判处刑罚的范围內,判处较接近最低而非最高刑
    罚的罚款额,因为他们认为与盜窃等罪行相比之
    下,乱拋废物只属轻微罪行。由于司法独立必须
    受到尊重,政府当局可以做的实在不多。

  4. 协会建议设立公共纪录册,把关于在海上及陆上
    乱拋垃圾的法律公告、违法行为及罚款记录起来
    ,但政府当局在采纳此项建议方面必须审慎处理
    ,因其可能会对《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个人
    资料(私隐)条例》造成广泛影响。

  5. 香港所有污水最低限度会经过隔滤这个初步处理
    程序。有关的决策科会应议员所请与渠务署联络
    ,研究采用更细密的滤隔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并
    就防止陆上废物流入大海的措施提供资料。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随立法局CB(1)1894/96-97
    号文件送交各议员)

  6. 除了由各部门代表组成的清洁香港运动委员会外
    ,有关部门亦透过以海事处处长为首,并由市政
    总署、区域市政总署、渔农处及规划环境地政科
    代表组成的海上及海滨垃圾跨部门工作小组,找
    出可以有效调配现有资源的措施。
8.白特威博士认为政府当局的答覆并不满意,并对政
府当局采取似乎为本身辩护的态度表示遗憾。他的意
见获得另一位议员赞同。在总结是次讨论时,议员促
请政府当局在落实现正进行公众咨询的减少废物计划
时,考虑该协会的建议及在是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
政府当局表示同意。政府当局又同意采取更多措施,
并答应与各有关部门联络,在资源供应情况许可之下
制订更多改善措施。

IV. 城门河的污染问题

(立法局CB(1)1715/96-97号文件)

9.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向议员扼要介绍政府当局所提
交参考文件的內容,该文件告知议员以下各项事宜:
城门河的环境问题、政府当局采取的改善措施及顾问
研究就解决有关问题而可能建议采取的其他措施。

10.环境保护署署长及助理署长回应议员的问题时,提
供更多有关城门河下述各项问题的补充资料

  1. 污染来源

    处理城门河的环境问题须从污染来源入手,并分
    期予以解决。自实施《水污染管制条例》及禽畜
    废物管制计划后,每日流入城门河的污染量已减
    少86%,由1987年的9 000公斤生化需氧量减至19
    96年年底的1 200公斤。这些剩余的生化需氧量主
    要来自城门河集水区內未铺设污水渠的住宅。为
    解决此问题,当局现已在城门河集水区分期进行
    污水渠接驳计划。然而,此工程须有赖有关村民
    的合作,才能按目标于2003年竣工。在该计划完
    工前,城门河的环境问题难以获得彻底解决。

  2. 问题的根源

    城门河的主要问题在于其河床地形及自然流量低
    ,使之变成一个沉淀物积聚的盆地。虽然从陆上
    污染来源流入河中的污染量已大幅减低,但由于
    沉积物含有有机物质及重金属,河中继续带有一
    定的污染量,因此河水的需氧量仍然偏高,并对
    河流的自然生态发展构成威胁。此外,积聚于河
    流上游的沉积物在潮退时会露出水面,不但有碍
    观瞻,更会发出阵阵臭味,对区內居民构成极大
    滋扰。在顾问研究得出最合适及符合环保标准的
    沉积物改善措施,并将之全面推行之前,河流发
    出臭味的问题将相当可能继续存在。

  3. 解决方法

    把沉积物全部挖起未必是符合环保标准的改善措
    施,因为沉积物已被有毒金属污染,挖起沉积物
    的工作或会对环境造成更大影响。此外,倘造成
    污染的来源并未受到全面控制,沉积物只会再次
    积聚。另一项惹人关注的问题是,应如何处置数
    量庞大的沉积物。由于沉积物会占用大量空间,
    将其弃置于东沙洲附近的污染海泥弃置区未必是
    可行的方法。除挖掘沉积物这个方法外,政府当
    局现正研究名为*生物改善法*的原位处理沉积物
    的方法。这是一项较新的科技,过往本港亦未曾
    将其应用于面积如城门河般广大的范围,因此,
    为确保这方法切实可行,如真的建议使用生物改
    善法,便会安排进行实地试验。然而,由于沉积
    物所含物质种类繁多,因此,建议的改善工程料
    将揉合多种有效及符合环保标准的技术。

  4. 目标

    虽然城门河在1994至1996年间的水质指数,曾因
    为如人口增长及气候转变等多项因素而出现正常
    的波动,但该河的水质整体上已有重大改善。事
    实上,水质指数所属级别已由“普通”晋升至“
    良好”,并由1992年开始一直维持在该范围之內
    。政府当局的目标是进一步改善河流的水质,使
    其可在本世纪末成为一个二级康乐场地。
11.部分议员对改善措施的进度感到不满。一位议员认为
一如深圳河的情况,当局必须进行彻底的大型改善工程
,目标是加强河流的沖刷力,进而改善其情况。他又促
请政府当局加快进行污水渠接驳计划。他认为政府当局
不应依赖村民自行把污水渠接驳至污水系统,反而应采
取法定的措施。另一位议员认为倘无法解决城门河的污
染问题,倒不如将其填为平地。他又建议引进臭味指数
,以监察城门河的状况。

12.环境保护署署长及助理署长回应时澄清下述事项

  1. 深圳河工程旨在解决水浸问题而非污染问题。现时
    仍有大量污染物从深圳多个污染来源流入深圳河。

  2. 《水污染管制条例》已规定集水区的村民必须把污
    水渠接驳至污水系统。

  3. 城门河在避免沙田区水浸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此
    不可将其填平。

  4. 臭味所带来的滋扰已为空气污染管制法例涵盖。然
    而,由于这种滋扰涉及主观判断,兼且难以识别臭
    味的来源,因此,上述法例主要针对由工业活动造
    成的臭味。
13.由于顾问研究将于1997年9月完成,议员同意事务委员
会在新的立法会期跟进此事。

V. 人口推算

(立法局CB(1)1715/96-97(02)、(03)及(04)号文件)

14.政府统计处处长向议员扼要解释由政府当局提交、题
为“1997 年至 2016年香港人口推算”的参考文件的內容
。他回答议员的问题时提供下列补充资料

  1. 如生育率依然维持在现时的极低水平,那么,便
    有约40%女性在其生育年龄已过之时膝下犹虛。
    在东方文化社会里极不可能会出现如此高的比率
    ,因此,预料生育率会略为回升。此种回升现象
    ,与过去数年因本港政治情况不明朗而押后生育
    的人士,或会赶紧开始生儿育女有关。

  2. 有关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本港居民净出入
    境流动的假设,是根据估计的移民及回流人数作
    出的。在移民人数方面,当局是根据各个主要移
    民目的地的领事馆所提供、有关过往签发的入境
    居留签证数目,以及离境人数推算出来的。然而
    ,尽管近年的回流人士数目高企,但预料这方面
    的人口增长会因为移民人数保持稳定而得到抵销
    。无论如何,尽管会有一定数目的回流人士,仍
    然会有净出境流动。

  3. 从中国来港定居的人数能否抵销因生育率下降及
    本港居民移居外地而造成的人口减少,实在难以
    预料。然而,根据以1996年为基准的人口推算,
    从中国来港定居的人士在推算人口增长中的确占
    最大比数。此外,由于来港定居的人士中以年轻
    人居多,因此,从中国来港的移民亦会对人口年
    龄结构造成影响。

  4. 人口推算中某些年龄组别的两性比例并不平均,
    原因可能在于在进行推算时,当局将大部分属女
    性的外籍家庭佣工亦包括在內。然而,在这方面
    亦须考虑其他社会及经济因素。举例而言,在回
    流人士中以男性占较大比重,但从中国来港定居
    的人士则以女性居多。政府统计处将会和其他部
    门一同分析此种现象。

  5. 人口增长预算会在1999年后放缓,因为回流人数
    将会从高位回落,移居外地的人数则维持在每年
    43 000人的水平。政府统计处相信其作出的人口
    推算,已是在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后能够作出的最
    佳预算。有一点必须承认,就是在进行长期的人
    口推算时必然会有一定程度的不明朗情况,主要
    原因在于人口迁移比率多变。
15.议员强调,人口推算关乎每个决策科就其所属范畴事
务进行规划的工作。主席亦促请各个决策科在制订政策
时,加倍留意男女两性的分布情况。政府当局的代表回
应他们的意见时提出下列各点

  1. 各决策科及政府部门在制订政策时,均有参考政
    府统计处编制的最新人口预算。此外,政府亦会
    密切注视人口发展情况及其背后的因素。若发生
    一些不可预见而可能严重影响作出推算的各项假
    设,因而影响人口趋势的事情,当局便会作出检
    讨,研究是否适宜就人口推算作出任何特别的修
    改。除提供推算资料外,政府统计处亦会在《香
    港统计月刊》中分析各种不同的人口现象。此外
    ,该部门亦会应要求提供额外资料,以及派员担
    任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供专家意见。

  2. 根据较早前进行的人口普查/中期人口统计结果
    ,本港人口正渐趋老化,因此,房屋署在评估老
    年人的房屋需要后,已兴建更多长者住屋以应付
    所需,使沒有指明拟入住房屋的种类及所在区域
    的老人家,现时平均只需轮候约两年时间,便可
    入住公共房屋。为满足他们的需要,房屋科更积
    极爭取资源,为他们提供位于市区的居所。

  3. 有关方面已促请卫生福利科注意预计将会出现的
    两性比例不平衡情况,使该科在筹建新的医院时
    能将此事纳入考虑范围。

VI. 其他事项

16.政府当局的代表回应议员提出有关《减少废物计划
初稿》(下称“该计划”)的问题时提供下列补充资料

  1. 环境保护署(下称“环保署”)现正与房屋署及两
    个市政局磋商,研究在公共屋村推广废物分类及
    回收的事宜。此项计划事实上已于1997年5月及6
    月在某些屋村展开,日后或会进一步扩展至包括
    纸张以外的其他废物。政府当局亦明白到有需要
    作出安排,把已分类的废物循环再用及再造。根
    据《减少废物计划初稿》,政府将会负责推广工
    作,以及拨款实行避免产生废物、尽量减少废物
    及物料回收计划下的物料回收及循环再造工作。
    在正式落实该计划的细则前,当局将无法提供实
    施有关工作的明确时间表。

  2. 政府当局仍在研究有关兴建特别设施处理动物尸
    体的问题。现时,部分动物尸体会送往坚尼地城
    屠房內的小型焚化炉处理,其余尸体则会运往堆
    填区。然而,环保署已拟备一套关于将动物尸体
    弃置于堆填区的守则。倘按照适当程序弃置尸体
    ,将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17. 会议于下午12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3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