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6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PL/EA/1

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二)
时  间 :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秉槐议员
    叶国谦议员
    莫应帆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

    刘慧卿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所有议项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高杰博先生
环境保护署署长
罗乐秉先生

议程第V及VI项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水质政策)
彭乐民博士

议程第V项

警务处助理处长(水警总部指挥官)
华力知先生
警务处区指挥官(水警外港区)
区秉仁先生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首席助理经济司
庄 诚先生
渔农处助理处长(自然护理)
刘善鹏先生
渔农处助理处长(渔业)
张文刚先生
渔农处高级渔业主任(捕捞渔业)
沈振雄先生
渔农处高级渔业主任(人工渔业)
韦敬辉先生
渔农处高级海岸公园主任
王卓基先生

议程第VI项

副工务司(计划及资源)
郭家强先生
污水基础建设规划组
主管人员
何大卫先生

议程第VII项

署理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陆绮华小姐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
黃耀锦先生

应邀列席者 :

议程第V项

香港海洋生物学协会

委员
莫雅顿教授
委员
钱培元博士

海洋公园鲸豚保护基金

研究员
解斐生博士
发展统筹员
陈美美女士

世界自然(香港)基金会

高级环境保护主任
卢曦彤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1
袁家宁女士



I. 选举副主席

谢永龄议员获选为事务委员会副主席。

I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372/96-97号文件)

2.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席上提交的待议事项(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3.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
次会议上,讨论以下事项 ──

  1. 堆填区收费计划及199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 草案(会邀请所有议员参与此议项的讨论);

  2. 《1996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 费用)规例》及废物进口事宜(会邀请立法局经 济事务委员会委员参与这议项的讨论);及

  3. 车辆废气管制策略(会邀请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 会委员参与这议项的讨论)。

(会后补注:应当局所请,议项(c)其后从议程删除。)

IV.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1)353/96-97、CB(1)374/96-97及
CB(1)428/96-97号文件)

4. 议员已得知,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事务委员会上
次会议后发出的文件共有以下三份 ──

  1. 申诉部发出的便笺,內容讲述香港酒店业主联 会就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厘订准则作 出投诉,该部将个案转交事务委员会研究;

  2. 香港酒店业主联会就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
    费的厘订基准发出的函件;及

  3. 香港工业总会评论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检讨
    工作的函件。

V. 海岸环境的保育

(立法局CB(1)423/96-97(01)、(02)、(03)号及
CB(1)435/96-97号文件)

水警代表发言

5. 警务处区指挥官(水警外港区)借助录影带及电脑制备 的材料,讲述「香港使用鱼炮捕鱼的情况──调查与侦 缉」的问题。他向议员讲解捕鱼时使用的鱼炮种类、使 用鱼炮的方法、本港使用鱼炮捕鱼的背景资料及近年的 情况、搜获炸药的详情、搜获炸药的主要地点、规管使 用鱼炮捕鱼的法例,以及这类破坏性捕鱼方法越趋普遍 的理由。他讲解时亦有阐述水警应付这问题所作的努力, 包括教育市民、与中国有关当局建立联系、警方改变策 略,于一九九六年展开收集情报行动,以找出涉及使用 鱼炮捕鱼的人,并确定炸药运进香港的方法。他强调, 新策略已证实较传统的岸上巡逻、特别行动及截查行动 等方法更为奏效。区指挥官(水警外港区)总结时表示, 鉴于侦缉使用鱼炮捕鱼活动的工作困难重重,而这些活 动又造成损害,当局应提高《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 所定罪行的刑罚,以收更有效的阻吓作用。刚才讲解的
详细內容载于附录I。

6. 区指挥官(水警外港区)回应议员的问题时补充 ──

  1. 捕鱼时使用的炸药名为亚玛图炸药,来源地是 中国。当局会应议员所请,确定这种炸药与一 九六七年暴动时暴徒所用的炸药是否同属一类。

  2. 警方自一九九三年以来共采取了八次拘捕行动, 其中三次于一九九六年进行。目前共有14名人 员专责搜集情报及设立监视岗位,侦捕使用鱼 炮捕鱼的人。如有额外的资源及人手,水警有
    能力拘捕更多使用鱼炮捕鱼的人。

渔农处代表发言

7. 高级渔业主任(捕捞渔业)提供照片,让议员轮流观看, 同时讲解渔农处的工作。他指出,为了对付使用鱼炮捕 鱼的行为及其他破坏性的捕鱼方法(例如:使用山埃捕 鱼、电鱼、挖蚬及吸蚬等),当局正采取连串行动,包 括就修订《渔业保护条例》,将采用破坏性捕鱼方法的 罚款额由10,000元大幅提高至200,000元一事,咨询对这 个问题有兴趣的团体;致力改良入口鱼的分类制度,以 便监管海鲜业的运作;加强教育及宣传工作,打击破坏 性的捕鱼方法,以及参与更多国际会议,俾能与区內各 国加强这方面的合作。渔农处会不时向事务委员会汇报 这些工作的最新进展,并会尽可能在三、四个月內向立 法局提交《渔业保护条例》的修订建议。

8. 高级渔业主任(捕捞渔业)回应议员的提问时亦解释, 由于捕鱼时使用的山埃分量甚少,人类进食鱼获是不会 有危险的。其实,鱼身如有丝毫山埃,亦会在七至十天 內消失。采用鱼炮所得的鱼获亦可安全食用,因为游鱼
是受震荡而死,非因中毒而死。

香港海洋生物学协会(该协会)代表发言

9. 莫雅顿教授向议员讲解该协会提交的意见书內容。该 协会认为,政府制订整体管理政策时欠缺先见之明,又 未有仔细筹划,结果香港的渔业在过往十年发展过于迅 速,导致过度捕捞的情况,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的损害。 市场对鱼类的需求日增,而各方面又为其他目的而爭相 使用海洋(例如为兴建新机场而进行的填海及挖沙工程), 令冲突愈来愈多。有见及此,香港应在这个时候决定如 何使用海洋资源,并透过更妥善的海岸规划及不能松懈
的管理,加强管制上述活动。

海洋公园鲸豚保护基金(基金会)代表发言

10. 解斐生博士向议员讲解基金会提交的意见书。这份 意见书讲述基金会就印度太平洋驼背豚所进行的综合专 业研究计划。文中资料详尽,內容包括研究计划的背景 资料,驼背豚分布情况、聚居地方、群体组织、搁浅情 况及死亡率等方面的初步结果,以及日后研究的方向。 谈到研究的结果时,基金会促请当局继续拨款,甚至增 加拨款,供研究香港的鲸类动物之用、为香港制订海岸 区综合管理计划、为鲸类动物设立更多海洋保护区,以 及在规划香港未来时多加考虑维护健全海洋环境的重要
性。

世界自然(香港)基金会(自然基金会)代表发言

11. 卢曦彤女士向议员简述自然基金会提交的意见书, 并促请当局注意以下对维持香港海洋生物多样化极为重
要的事宜 ──

  1. 不受限制的近岸拖网捕鱼作业是导致香港鱼产 耗竭的主因,香港应考虑管制这种捕鱼活动。 此外,当局应资助渔民修读再培训课程,协助
    他们改行,而不应继续资助捕鱼作业。

  2. 全港发展策略检讨预计人口迅速增长,解决本 港的污水处理问题已属急不容缓。除在切实可 行的范围內尽快实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 段,当局应继续商讨该计划其他阶段,并致力
    改善水质。

  3. 当局应以环境影响评估作为协助规划的工具, 处理日积月累的影响,而不应只藉环境影响评 估,衡量要采取何种缓解措施,来减少环境所
    受到的损害。

  4. 不少海洋生物品种仍有待当局立法保护,更要
    保护的是这些生物的栖息地。

商议过程

12. 所有议员均关注到污染、沿岸发展工程、过度捕捞 及破坏性捕鱼方法引致香港海洋环境日益恶化的问题。 他们支持以上各关注团体作出的呼吁,要求当局立即采 取行动,解决上述问题,特别是大型填海及挖沙工程对 香港近岸海洋资源的滋扰。他们认为当局应提供一般的 行政基础设施,藉以更妥善统筹海洋环境事宜,对于香 港应如何得以持续使用本身的海洋资源,当局应实施长 远的规划。一位议员认为,如要保育海洋资源,当局或 需透过教育市民不要食用稀有鱼类品种,改变他们的饮
食习惯。

13. 渔农处助理处长(渔业)回应时请议员参阅当局提交有 关海洋存护工作的文件,以了解不同政府部门为保存香 港的海洋生态系统而采取的各项行动。议员得悉当局正 就香港水域的渔业资源及捕鱼作业、珊瑚及鱼类的多元 化,以及中华白海豚进行研究。当局亦已斥资约一亿元, 进行人工鱼礁计划;积极参加国际会议,务求促进区內 各地合作,共同处理破坏性捕鱼方法所带来的影响;加 强立法及执法的工作,以管制破坏性的捕鱼方法;实施 海岸公园计划,从而存护及保育香港的海洋环境及生态
资源,以及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宣传及跨境联络。

14.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再补充以下资料 ──

  1. 当局已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拨款,以便在一九九 七年年初进行「二十一世纪持续发展的顾问研 究」,探讨如何能将持续发展的考虑因素纳入 香港的政策及规划大纲內。公众咨询工作是这 次研究的主要部分,而这次研究有助香港持续 进行沿岸发展及使用本港的海洋资源。

  2. 不少正在施工的基础建设工程已将环境因素纳 入考虑之列,而在规划阶段进行的策略性环境 研究,则会从宏观及策略性的角度研究不同土 地用途所造成的影响。二十一世纪持续发展的 顾问研究会透过加强监管,进一步确保该等发
    展计划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15. 主席询问二十一世纪持续发展研究如何能配合上文提 及的各项渔农处研究。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时 解释,二十一世纪持续发展的顾问研究集中探讨的问题 包括:持续发展的概念能否及如何应用于香港、采用甚 么原则及持续发展指标才合适,以及把持续发展的概念 付诸实行须设立甚么系统及机制等。至于渔农处各项研 究所得的结果,则会提供给有关顾问作为参考资料,以 及用作二十一世纪持续发展顾问研究的底线。

16. 有关水污染的问题,议员关注到近期暂停进行策略 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的隧道工程,对整个计划造成甚 么影响,并询问当局有否任何短期的补救措施,以确保 水污染的问题不会因工程暂停而恶化。环境保护署署长 (环保署署长)回应时强调,隧道工程所需成本只占策略性 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总成本的20%,而且只会延误维多 利亚港一带污水系统其中一部分的工程,不会影响整个 污水系统的工程进度。当局已有其他计划来处理香港其 他地区的水质。举例而言,当局正密切监察珠江对香港 西部水域的影响,并会相应调整处理污水的程度。至于 香港东部的水域,亦有多项改善水质的计划正在实行。 当局减少禽畜业对吐露港造成污染的工作,成绩相当卓
越。

17. 主席总结讨论时建议致函布政司,反映事务委员会 对海洋存护工作的关注,并促请当局采取短期及长远措 施,保护海洋资源。议员赞同这项提议。主席亦敦促当 局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将《渔业保护条例》的修订
建议提交立法局。

(会后补注:主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致布政司的 函件已随立法局CB(1)563/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VI. 暂停进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计
划(第I阶段)的隧道工程

(立法局CB(1)409/96-97号文件)

18. 副工务司汇报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事务委员会 上次会议后,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的隧道工程所 遇到问题的最新进展。他告知议员,工程师在一九九六 年十月二十六日按照两份有关合约的条款,向承建商正 式发出警告,指承建商未尽其应尽的努力,进行工程。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工程师致函渠务署署长, 证实承建商沒有尽其应尽的努力,以致未能按照合约的 条款兴建各条隧道。根据工程师的证明文件,当局于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给予承建商七天通知,表明当 局拟重收有关地盘,从承建商手上正式取回工程。通知 期届满,当局接管有关地盘后,会勘察隧道的情况,并 评估有多少工程尚未完成。当局下一步会将这些工程重 新规划,以便尽快完成整个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

影响

19. 鉴于该事件可能引致额外成本,议员要求当局提供 有关预算,副工务司回应时解释,由于当局有需要另聘 承建商,完成余下的隧道工程,故招标工作完成前不能 提供额外成本的预算。当局是按照工程的进度向承建商 付款的。迄今,当局共支付了5亿元,已完成的工程约 占四成。当局要待勘察地盘后才会知道实际情况。两份 合约的核准工程预算费用合共13亿元。如招致额外成本, 当局会考虑向原来的承建商申索赔偿。

20. 一位议员认为,鉴于发生目前的问题,策略性污水 排放计划第I阶段进行时,总污水量中只有25%会输往昂 船洲处理,当局应考虑减少排污费。

21. 副工务司回应时强调,当局征收排污费,目的只在 于根据收回成本的原则,收回提供排污服务的运作及保 养两项成本。排污费并不会用来支付建设成本。此外, 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仍未展开,目前征收的排污 费只用以支付已投入服务的排污服务的成本,并不会用 来支付第I阶段的运作成本。实际上,现时的收费水平并 不足以防止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财
政年度结束时出现赤字。

事件的起因

22. 议员问及事件的起因,副工务司回应时澄清以下各
点 ──

  1. 当局是根据惯常程序批出两份合约的,而按照 合约,除非在实际上或法律上行不通,否则承 建商必须完成工程。两份合约不单按照工程合 约的惯常程序批出,所载条款亦订明除非有重 大或法律上的问题,否则承建商有责任完成工 程。承建商在一九九六年六至七月期间单方面 暂停工程后,当局与承建商高层管理人员举行 了数次会议,致力解决问题。当局亦透过律政 署委托外界的法律顾问及独立的隧道和土力工 程专家,就这些范畴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当 局收到专家的报告后,便向承建商提出若干建 议。可惜,所有建议均不获承建商接纳,以致
    当局必须采取上文第18段所述的行动。

  2. 是次停工并非由于设计上或地盘的地质情况有 任何问题。事实上,当局曾在一九八九年至一 九九一年间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然后才决 定建造方法。当局打算按照原来的设计完成余
    下的工程。

(由于主席另有要事,副主席于上午十时三十分接手主
持会议。)

23. 部分议员询问是次停工是否因为当局未有适当监察 工程所致。他们认为,当局应检讨其监管角色,防止再 有类似事件发生。副工务司回应时强调,监管工作并无 问题。造成停工的主因是双方在问题的大小及解决方法 两方面意见不合。承建商声称两条隧道的渗水情况是始 料不及的,而合约亦未有预计这些情况。承建商又提出 多个更改工程设计及建筑方法的建议,但却基于技术及 财政上的理由不为当局接纳。同样,当局根据专家意见 所提出的建议亦不为承建商接纳。日后双方就工程停顿 的问题进行仲裁或提出诉讼时,意见分歧将会是爭拗的 关键。当局应议员所请,答允倘若法律意见确定公开专 家的意见不会影响随后进行的法律程序,便会考虑公开
该等意见。

VII. 能源回收设施

(立法局CB(1)423/96-97(04)号文件)

24.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向议员简述当局就这 议题所提交的参考文件,并告知议员,当局拟在一九九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向工务小组委员会申请拨款3,450万元, 用以委聘顾问研究使用能源回收焚化炉(建议采用的设施) 来减少运往堆填区弃置的废物量一事。他再告知议员, 一九九六年四月至七月间进行的公众咨询工作显示,公 众一致支持将建议采用的设施引进香港。

技术因素

25. 部分议员询问建议采用的设施与计划兴建的中央焚 化设施及现时位于青衣的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在处理废物 方面有何分别,环保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提出以下各
点以作回应 ──

  1. 中央焚化设施主要会处理动物尸体及医疗废 物,而建议采用的设施则会处理住宅废物。因 此,两者所处理的废物量及环境标准均有不同。 处理医疗废物须依循较严格的标准。当局打算 在两三年內安排中央焚化设施投入服务,但建 议采用的设施则需更多时间才能运作。其实, 当局正根据议员及部分医学界专业人士所提出 的意见,再次积极研究中央焚化炉的规模及成
    本。

  2. 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是特别为了处理化学废物而 设计的,故此不会处理动物尸体或住宅废物。

26. 有关技术细节的问题,环保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提
出以下各点 ──

  1. 焚化炉所发出的热力会用来产生电力及热水。 这项研究会探讨把产生的电力接驳到现时的 电力网是否可行。当局会视乎建议采用的设 施所在地点,研究是否有任何机会设立分区
    加热或分区冷却的系统。

  2. 建议采用的设施所处理的废物量及设施的数
    目,视乎选址及最新科技发展而定。

时间因素

27. 鉴于葵涌焚化炉将于一九九七年关闭,而现有堆填 区的吸纳量又会在二零一二年达致饱和,议员关注到建 议采用的设施能否赶及投入服务,以配合此等情况。环 保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回应时提出以下各点 ──

  1. 虽然当局会尽力加快进行有关工作,但建议采 用的设施可能需要八年才可启用,因为当局或
    有需要收回土地或修订分区图。

  2. 葵涌焚化炉关闭后,所有住宅废物会运往堆填 区弃置。然而,该焚化炉每天只处理700公吨 废物,故关闭该焚化炉对目前情况只会造成轻
    微影响。

  3. 关闭葵涌焚化炉不会影响处理动物尸体的工作, 因为动物尸体现时是送往堆填区弃置的。如堆 填区选址合适及管理妥善,则将废物弃置于堆 填区是合符环保原则的做法。中央焚化设施投 入服务前,处理动物尸体的可选择方案之一,
    是送往火葬场火化。

进行顾问研究的需要

28. 部分议员虽然赞成引进建议采用的设施,但质疑是 否有需要进行顾问研究。他们认为,与其支付如此高昂 的顾问费,当局倒不如借镜外国经验,以了解这种科技 是否可行。当局可能无需聘请顾问负责选址的工作,因 为堆填区是理所当然的选址。一位议员再指出,为免公 众不满,当局应尽快咨询受影响的居民。

29. 环保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回应时强调,当局已深切 了解这种科技,所聘任的顾问主要负责就每处可供兴建 能源收回设施的地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规划、运输及 财政评估等工作,从而建议应选用那些地点较为适宜。 根据过往经验,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有助当局说服受影 响的居民接纳在其附近兴建这类设施。此外,焚化法与 堆填法所造成的空气污染程度大有分别。因此,当局有 需要进行详尽的顾问研究,确保空气质素不会对居民造 成任何不良影响。研究的另一个目的是评估是否有需要 在焚化炉內设置控制污染的科技。确定选址后,当局定 会全面咨询有关居民及区议会。

30. 会议于上午十一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