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6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1/PL/EA/1

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1997年5月6日(星期二)
时间:上午10时30分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叶国谦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所有议项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

    环境保护署署长
    罗乐秉先生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邓国斌先生

    议程第IV项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2)
    柏嘉礼先生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
    黃耀锦先生

    环境保护署

    主管人员(废物设施规划)
    刘美明博士

    议程第V项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1)
    林锦平小姐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全港评估)
    区伟光先生

    渔农处

    高级自然护理主任(生态评估)
    陈自强先生

    渔农处

    自然护理主任(生态评估)
    张国伟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1
    袁家宁女士




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1996-97年度待议事项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议员同意在1997年6月3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
,讨论以下事项

  1. 海洋废物;

  2. 城门河的污染问题;及

  3. 人口推算(所有非事务委员会委员均会获邀参与是
    项讨论)。
2.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将于1997年6月20日举行的特别会
议上,根据市民对《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总结报告》
的意见,讨论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1)1364、1397及1493/96-97号文件)

3.议员察悉,在1997年4月10日事务委员会上次会议后曾
发出下述文件

  1.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研讨会的小册子,研讨会內容
    为破坏性的捕鱼方法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2. 香港海洋环境保护协会拟备的海洋废物调查报告;

  3. 运输科就事务委员会要求该科把环境考虑因素纳
    入其服务承诺內一事所发出的函件;及

  4. 政府当局就输电网络所提交的参考文件。

III. 减少废物

(立法局CB(1)1451/96-97(01)号文件及《香港减少废物计
划初稿咨询文件》)

4.规划环境地政司简介《减少废物计划初稿》(该计划)
的若干要点。他指出,香港在享受美满的经济成果之
余,却同时承受著废物大幅增加的恶果。正因如此,
堆填区比预期更早填满。由于本港的土地有限,但各
方面对土地的需求却与日俱增,故要找寻合适地点开
辟新堆填区将极为困难。因此,实有必要尽早实施该
计划,主要的目标是减少需要处理的废物的数量;延
长堆填区的寿命,以及减少运送、处理及弃置废物日
益增加的成本。

5.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继而向议员扼要讲解该计划
的详情。议员察悉,该计划采用一种层次式废物管理
方法,按其适切性顺序排成下列层次:避免产生废物
;减少废物;尽量回收废物、再用及循环再造;减缩
废物体积;以及最终弃置废物,目的是在该计划实施
后的第10年,减少都市废物40%。避免产生废物、尽
量减少废物及循环再造等方法可将废物减少20%。此
外,将会透过能源回收焚化炉及有机废物堆肥两种方
法以达致余下的减幅。减少都市废物有助把堆填区的
寿命延长 4年。此外,透过提供更多公众卸泥区及实
施其他减少废物的措施,藉以减少倾卸于堆填区的建
筑及拆卸废物,亦有助把堆填区的寿命进一步延长 7
年。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找寻合适地点开辟堆填区的
工作便可押后至2010年。根据减废的目标水平,该计
划每年从减低涉及收集、处理及弃置废物的成本所节
省的款额,到2007年时将高达2亿5,000万元。

香港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

6. 议员参阅咨询文件的图3.2,该图表列出了多个国家
的减废措施,他们关注到香港在此方面或会较其他国
家落后。规划环境地政司及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 废
物设施)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1. 其他国家所采用的政策措施的成效如何,大多未
    曾作出检讨,因此,必须审慎研究其是否适用于
    香港。举例而言,在实行繁复的生产者负责计划
    前,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此外,在实行再造奖
    励计划前,亦应予以详细研究以确保其不会牴触
    世界贸易组织所订的规例。因此,图3.2只具参考
    作用而已,而所挑选的地方主要是亚太区內的国
    家。

  2. 在参考外地的经验之余,最重要的是该计划须同
    时顾及本港的具体条件及限制,特别是土地不足
    及必须将市民和业內人士的意见列入考虑范围內
    等限制。虽然香港在减废方面似乎较其他国家落
    后,但本地业內人士在采用减废措施方面的主动
    性,却值得称许。举例而言,工商界已成功达致
    超过50%废物回收率。因此,减废工作在过去一
    直以自愿协商为主。

计划的目标

7.议员质疑该计划的建议时间表及目标,政府当局的代
表回应时补充下列资料及数据

  1. 该计划的特色,是对计划的进度作定期评估及监
    察。除就每个界别的进度提出年度报告外,并建
    议在计划推行的第4年及第8年进行全面检讨,以
    便进行详细评估,及在必要时调整工作的方向及
    重点。此外,亦会相应重新调整计划的进度。

  2. 由于可供使用的区域性公众卸泥区的增加,需弃
    置于堆填区的建筑及拆卸废物的数量已由1995年
    每日15 000吨大幅减至1996年每日 7 500吨而已。
    然而,估计到了2007年,需要在堆填区倾卸的建
    筑及拆卸废物数量仍会增至每日10 000吨。由于
    建筑及拆卸废物主要是用作填海用途,因此,建
    议的填海管制亦可能会对该等废物的管理策略造
    成影响。尽管如此,土力工程署已委托了一家顾
    问公司,对公众卸泥计划及策略进行研究检讨。
    该项研究的其中几个环节是:探讨将建筑废物再
    用及循环再造的方法;评估是否需要多设中途分
    类厂;并研究是否可透过修改建筑工地的工作方
    法,以避免及减少产生废物。此等措施若一并实
    行,到了2007年时,应可将建筑及拆卸废物的数
    量减低至每日3 200吨。

  3. 到2007年时,估计本港每日将需倾卸13 000吨都
    市废物。倘能有效实施建议的措施,废物的数
    量便可减低40%,即每日仅7 800吨,回复1995
    年的废物水平。政府当局在厘定此目标时,已
    顾及有关的风险、市民是否愿意合作,以及政
    府统计处估计本港人口到2007年时将达800万人
    等因素。

政策方针

8. 议员普遍支持该计划中所建议的综合性减废策略,特
别是有关把最终需要弃置的剩余废物的体积用焚化方法
缩小的建议。然而,他们却质疑本港利用私营企业依靠
市场力量的伙伴合作形式,以自愿参与方式应付本港日
益严重的废物问题,是否较强制执行更为有效。他们认
为若同时实施鼓励性措施及强制执行法律措施,在双管
齐下的情况下,将会较单单推行自愿参与的措施更为有
效。正因如此,他们建议应同时设立立法及执法的机制
,再配合自愿参与的措施,以促使各界人士参与减废计
划。

9. 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时指出,一如咨询文件第三章所
载,建议的综合性减废策略不单采用自愿参与方式,同
时亦结合下列各项措施:教育及宣传、合作与强制、财
政奖励与劝阻、加强现有的措施及减少废物体积。此外
,自愿参与方式拥有下列各项优点

  1. 自愿参与方式鼓励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以合作形式
    参与,此种执行方式会比强制执行更灵活。因此
    ,所推行的计划亦会较受市民及工商界人士接受。

  2. 伙伴合作措施比强制性的管制可更有效推行,因
    为后者需要时间拟备清楚明确的法例授予有关权
    力,故需时甚久才能实行。此外,有关法例亦可
    能引起爭议,必须在执行前平息纷爭。因此,建
    议应先推行自愿计划,而同时亦会就立法的需要
    进行研究。

  3. 良好的公民教育及推行有利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
    计划,均有助提高商界人士自愿减少废物的积极
    性而无需另行立法。由于长远而言,商业机构可
    节省更多及获得更大利益,故他们将会更踊跃参
    与减废工作。

提供财政奖励与劝阻

10.议员对于提供财政奖励与劝阻作为计划的一部分的建
议意见纷纭。部分议员认为实有必要针对进口废物及制
造较多废物的工业,向其施加特殊措施或征收额外费用
。其他议员则认为政府应仔细研究该计划的财政影响对
市民所造成的影响,并避免给予市民一个错觉,以为该
计划的目的是增加政府收入。

11.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时强调下列各点

  1. 减废工作应由本港各界人士,包括政府、工商界
    及个别市民共同分担。政府当局所建议或采取的
    任何措施或政策均不应对社会上任何界别有所歧
    视。同样地,由于大部分废物均是本地制造出来
    的,因此也不应订定任何措施歧视进口废物。

  2. 政府当局并无意利用该计划赚取收入,而且亦明
    白到在推行财政劝阻措施时必须加倍小心。事实
    上,该计划所建议的大部分措施均不涉及任何费
    用。
12.在总结是次讨论时,规划环境地政司强调政府当局一
直将有关《减少废物研究》的工作委任情况、进度及调
查结果的最新资料告知事务委员会。该计划的初稿已纳
入议员的意见及有关方面在第一阶段咨询期间就研究中
的建议所作的回应。待第二阶段咨询于1997 年8 月30 日
结束后,政府当局将会考虑所得的任何进一步意见,并
再次咨询事务委员会,以落实该计划的最后定本向外公
布。

13.议员同意在1997年6月3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
进一步讨论该计划。

IV. 环境影响评估技术备忘录

(立法局CB(1)1451/96-97(02)及(03)号文件)

14.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1)向议员扼要讲解
政府当局所提交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草稿的文件。议员察悉该技术备忘录详载评估的准则
及评估內容的指引;有关环境评估报告是否足够的审阅
;以及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所订立的环境监察及
审核规定。政府当局打算于1997年5月14或21日在立法局
会议上提交该技术备忘录草稿,并尽可能于本立法会期
內通过该备忘录。

15.议员对于该技术备忘录并无疑问。主席认为该份备忘
录草稿十分清楚详尽,并赞扬政府当局在拟备时所花的
心思。

16.会议于上午11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21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