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6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1/PL/EA/1
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7年5月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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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上午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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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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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叶国谦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所有议项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
- 环境保护署署长
- 罗乐秉先生
-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 邓国斌先生
- 议程第IV项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2)
- 柏嘉礼先生
-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
- 黃耀锦先生
- 环境保护署
- 主管人员(废物设施规划)
- 刘美明博士
- 议程第V项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1)
- 林锦平小姐
-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全港评估)
- 区伟光先生
- 渔农处
- 高级自然护理主任(生态评估)
- 陈自强先生
- 渔农处
- 自然护理主任(生态评估)
- 张国伟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1996-97年度待议事项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议员同意在1997年6月3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
,讨论以下事项
- 海洋废物;
- 城门河的污染问题;及
- 人口推算(所有非事务委员会委员均会获邀参与是
项讨论)。
2.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将于1997年6月20日举行的特别会
议上,根据市民对《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总结报告》
的意见,讨论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1)1364、1397及1493/96-97号文件)
3.议员察悉,在1997年4月10日事务委员会上次会议后曾
发出下述文件
-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研讨会的小册子,研讨会內容
为破坏性的捕鱼方法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 香港海洋环境保护协会拟备的海洋废物调查报告;
- 运输科就事务委员会要求该科把环境考虑因素纳
入其服务承诺內一事所发出的函件;及
- 政府当局就输电网络所提交的参考文件。
III. 减少废物
(立法局CB(1)1451/96-97(01)号文件及《香港减少废物计
划初稿咨询文件》)
4.规划环境地政司简介《减少废物计划初稿》(该计划)
的若干要点。他指出,香港在享受美满的经济成果之
余,却同时承受著废物大幅增加的恶果。正因如此,
堆填区比预期更早填满。由于本港的土地有限,但各
方面对土地的需求却与日俱增,故要找寻合适地点开
辟新堆填区将极为困难。因此,实有必要尽早实施该
计划,主要的目标是减少需要处理的废物的数量;延
长堆填区的寿命,以及减少运送、处理及弃置废物日
益增加的成本。
5.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继而向议员扼要讲解该计划
的详情。议员察悉,该计划采用一种层次式废物管理
方法,按其适切性顺序排成下列层次:避免产生废物
;减少废物;尽量回收废物、再用及循环再造;减缩
废物体积;以及最终弃置废物,目的是在该计划实施
后的第10年,减少都市废物40%。避免产生废物、尽
量减少废物及循环再造等方法可将废物减少20%。此
外,将会透过能源回收焚化炉及有机废物堆肥两种方
法以达致余下的减幅。减少都市废物有助把堆填区的
寿命延长 4年。此外,透过提供更多公众卸泥区及实
施其他减少废物的措施,藉以减少倾卸于堆填区的建
筑及拆卸废物,亦有助把堆填区的寿命进一步延长 7
年。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找寻合适地点开辟堆填区的
工作便可押后至2010年。根据减废的目标水平,该计
划每年从减低涉及收集、处理及弃置废物的成本所节
省的款额,到2007年时将高达2亿5,000万元。
香港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
6. 议员参阅咨询文件的图3.2,该图表列出了多个国家
的减废措施,他们关注到香港在此方面或会较其他国
家落后。规划环境地政司及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 废
物设施)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 其他国家所采用的政策措施的成效如何,大多未
曾作出检讨,因此,必须审慎研究其是否适用于
香港。举例而言,在实行繁复的生产者负责计划
前,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此外,在实行再造奖
励计划前,亦应予以详细研究以确保其不会牴触
世界贸易组织所订的规例。因此,图3.2只具参考
作用而已,而所挑选的地方主要是亚太区內的国
家。
- 在参考外地的经验之余,最重要的是该计划须同
时顾及本港的具体条件及限制,特别是土地不足
及必须将市民和业內人士的意见列入考虑范围內
等限制。虽然香港在减废方面似乎较其他国家落
后,但本地业內人士在采用减废措施方面的主动
性,却值得称许。举例而言,工商界已成功达致
超过50%废物回收率。因此,减废工作在过去一
直以自愿协商为主。
计划的目标
7.议员质疑该计划的建议时间表及目标,政府当局的代
表回应时补充下列资料及数据
- 该计划的特色,是对计划的进度作定期评估及监
察。除就每个界别的进度提出年度报告外,并建
议在计划推行的第4年及第8年进行全面检讨,以
便进行详细评估,及在必要时调整工作的方向及
重点。此外,亦会相应重新调整计划的进度。
- 由于可供使用的区域性公众卸泥区的增加,需弃
置于堆填区的建筑及拆卸废物的数量已由1995年
每日15 000吨大幅减至1996年每日 7 500吨而已。
然而,估计到了2007年,需要在堆填区倾卸的建
筑及拆卸废物数量仍会增至每日10 000吨。由于
建筑及拆卸废物主要是用作填海用途,因此,建
议的填海管制亦可能会对该等废物的管理策略造
成影响。尽管如此,土力工程署已委托了一家顾
问公司,对公众卸泥计划及策略进行研究检讨。
该项研究的其中几个环节是:探讨将建筑废物再
用及循环再造的方法;评估是否需要多设中途分
类厂;并研究是否可透过修改建筑工地的工作方
法,以避免及减少产生废物。此等措施若一并实
行,到了2007年时,应可将建筑及拆卸废物的数
量减低至每日3 200吨。
- 到2007年时,估计本港每日将需倾卸13 000吨都
市废物。倘能有效实施建议的措施,废物的数
量便可减低40%,即每日仅7 800吨,回复1995
年的废物水平。政府当局在厘定此目标时,已
顾及有关的风险、市民是否愿意合作,以及政
府统计处估计本港人口到2007年时将达800万人
等因素。
政策方针
8. 议员普遍支持该计划中所建议的综合性减废策略,特
别是有关把最终需要弃置的剩余废物的体积用焚化方法
缩小的建议。然而,他们却质疑本港利用私营企业依靠
市场力量的伙伴合作形式,以自愿参与方式应付本港日
益严重的废物问题,是否较强制执行更为有效。他们认
为若同时实施鼓励性措施及强制执行法律措施,在双管
齐下的情况下,将会较单单推行自愿参与的措施更为有
效。正因如此,他们建议应同时设立立法及执法的机制
,再配合自愿参与的措施,以促使各界人士参与减废计
划。
9. 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时指出,一如咨询文件第三章所
载,建议的综合性减废策略不单采用自愿参与方式,同
时亦结合下列各项措施:教育及宣传、合作与强制、财
政奖励与劝阻、加强现有的措施及减少废物体积。此外
,自愿参与方式拥有下列各项优点
- 自愿参与方式鼓励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以合作形式
参与,此种执行方式会比强制执行更灵活。因此
,所推行的计划亦会较受市民及工商界人士接受。
- 伙伴合作措施比强制性的管制可更有效推行,因
为后者需要时间拟备清楚明确的法例授予有关权
力,故需时甚久才能实行。此外,有关法例亦可
能引起爭议,必须在执行前平息纷爭。因此,建
议应先推行自愿计划,而同时亦会就立法的需要
进行研究。
- 良好的公民教育及推行有利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
计划,均有助提高商界人士自愿减少废物的积极
性而无需另行立法。由于长远而言,商业机构可
节省更多及获得更大利益,故他们将会更踊跃参
与减废工作。
提供财政奖励与劝阻
10.议员对于提供财政奖励与劝阻作为计划的一部分的建
议意见纷纭。部分议员认为实有必要针对进口废物及制
造较多废物的工业,向其施加特殊措施或征收额外费用
。其他议员则认为政府应仔细研究该计划的财政影响对
市民所造成的影响,并避免给予市民一个错觉,以为该
计划的目的是增加政府收入。
11.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时强调下列各点
- 减废工作应由本港各界人士,包括政府、工商界
及个别市民共同分担。政府当局所建议或采取的
任何措施或政策均不应对社会上任何界别有所歧
视。同样地,由于大部分废物均是本地制造出来
的,因此也不应订定任何措施歧视进口废物。
- 政府当局并无意利用该计划赚取收入,而且亦明
白到在推行财政劝阻措施时必须加倍小心。事实
上,该计划所建议的大部分措施均不涉及任何费
用。
12.在总结是次讨论时,规划环境地政司强调政府当局一
直将有关《减少废物研究》的工作委任情况、进度及调
查结果的最新资料告知事务委员会。该计划的初稿已纳
入议员的意见及有关方面在第一阶段咨询期间就研究中
的建议所作的回应。待第二阶段咨询于1997 年8 月30 日
结束后,政府当局将会考虑所得的任何进一步意见,并
再次咨询事务委员会,以落实该计划的最后定本向外公
布。
13.议员同意在1997年6月3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
进一步讨论该计划。
IV. 环境影响评估技术备忘录
(立法局CB(1)1451/96-97(02)及(03)号文件)
14.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1)向议员扼要讲解
政府当局所提交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草稿的文件。议员察悉该技术备忘录详载评估的准则
及评估內容的指引;有关环境评估报告是否足够的审阅
;以及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所订立的环境监察及
审核规定。政府当局打算于1997年5月14或21日在立法局
会议上提交该技术备忘录草稿,并尽可能于本立法会期
內通过该备忘录。
15.议员对于该技术备忘录并无疑问。主席认为该份备忘
录草稿十分清楚详尽,并赞扬政府当局在拟备时所花的
心思。
16.会议于上午11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21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