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88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PL/EA/1
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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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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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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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刘慧卿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全部项目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
- 环境保护署署长
- 罗乐秉先生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
- 柏嘉礼先生
- 议程第IV及第V项
-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
- 黃耀锦先生
- 议程第IV项
- 环境保护署
- 主管人员(废物设施规划)
- 刘美明博士
- 议程第VI项
- 环境保护署
-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废物及污水监理)
- 陈英侬博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511/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待议事项及一封当局的覆函在会
上提交议员省览。该函回应事务委员会提出建议举行
特别会议讨论「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的建议的覆
函,后者已随立法局 CB(1)653/96-97 号文件送交未有
出缺席委员参阅。)
2. 议员通过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举行的下次事
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以下述事项
- 中央焚化设施;及
- 车辆废气管制计划(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成员将
获邀参与此议项的讨论。)。
(会后补注:上述第(a)项其后被另一议项 「在沙洲东部弃
置污泥」的事宜所取代。)
3.议员看过察悉当局就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的检讨一
事发出提交的信件。规划环境地政司向议员保证,在当
局就为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收费计划订定未来工作路向前
,会先征询议员的意见。议员通过押后至一九九七年三
月将有关检才讨论「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计划的讨
论延迟至一九九七年三月。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1)474及580/96-97号文件)
4.议员注意到事务委员会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举行
的上次会议后发出下述文件
- 香港洒酒店业主联会与环境保护署就排污费及工
商业污水附加费互通的信件;及
- 当局就工业总会评论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检讨
工作的函件所作的回应。
IV. 堆填区收费计划及1996年废物处
置(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E)55/03/124(96)],及立
法局95至96年度第CB(3)912号文件及B(1)610/96-97(01)号
文件)
5. 首席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 向议员简述当局报告有关
堆填区收费计划最新发展的文件。他强调,该计划符合
污染者自付的原则,并将会成为当局草拟中的减少废物
计划的內重要原素之一环。当局原先的建议,是规定废
物收集商在堆填区处置废物时以代用券支付费用,为使
计划得以早日实施,当局曾试图解决废费物收集商关注
到这项建议会引起对预付款项及坏账的问题的关注,为
使计划得以早日实施,当局已致力排解废物收集商的忧
虑有关的问题可能因当局原先的建议,规定费物收集商
在堆填区处置废物时以代用券的形式支付费用而引起。
他特别指出以下述各项发展
- 当局经与有关的行业商会举行多轮会议后,商会
之间普遍认为月结挂账方式原则上可以解决废物
收集商所关注的现金流量问题。当局现正作出安
排,提前设立月结挂账制度方式,使堆填区使用
者可延迟事后付款。然而此外,当局为顾及不同
组别的堆填区使用者的需要及行业常规,故因应
各行业的建议,提出三个并存的收费方案,包括
计有代用券方式、「运载记录票」月结挂账方式
及「车辆登记号码」月结挂账方式。当局会视乎
议员对此建议有何意见,当局会才就运作的细节
再次征询有关行业的意见。与此同时,1996年废
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 必须早日获得
通过,以便制订立规例,对指定各种月结挂账方
式的运作细节加以规定。
- 至于坏账的问题,当局注意到部分行业团体商会
要求政府承担坏账。然而,当局认为,此做法有
财政影响,况且当局原则上亦不宜作出承担商业
坏账的承诺。由于坏账的问题只限于由一小撮顾
客造成,废物收集商应可识别该等顾客,并按继
而与他们个别或集体的方式与他们订立一般的私
人商业安排,以确保他们会支付款项。举例而言
,他们可在提供有关服务前,要求该等顾客支付
足够应付相等于一、个或两个月平均收集费用的
订按金。当局会继续与废物收集商进行磋商,以
期消弥弭彼此间的分歧。
解决现金流量问题的拟议收费方式
6.关于拟建议的收费方式的详情,当局代表提供下述补
充以下资料
- 拟建议的收费方式与对堆填区收费所带来的收入
只有影响极少关连,有关的该等收费入每年约为
一亿元。
- 当局预计「运载记录票」月结挂账方式的主要使
用者为建筑废物产生者/收集商,「车辆登记号码
」月结挂账方式的使用者为工商废物收集商,而
代用券方式则主要满足非经常使用者的需要,他
们约占堆填区使用者的 1至 2%。当局会在向事务
委员会进一步汇报该计划的进一步进展时,会提
供数字,说明使用各种不同付款安排的使用人数
士分别约有多少人。
- 当局打算将授权承办商(例如废物处置设施的承办
)负责收取费用的服务委托承办商(例如废物处置设
施的承办商 )负责。经核淮准的堆填区收费水平订
于足以令政府可收回堆填区建造成本的半数五成,
但建造成本并不包括拟建议的收费方式每年所涉及
数千万元的行政费用在內,有关的行政费用每年约
为数千万元。在当局检讨堆填区收费时,当局会研
究考虑该等收费安排所引致的行政费用上升的情况。
- 当局会订立一项个制度,确保废物收集商支付费
用,并会让废物收集商及废物产生者自行商定付
款安排。
- 废物收集商滥用代用券付款方式的可能性甚低,
因为代用券不能当作換回现金使用,废物收集商
除在堆填区弃置废物时使用代用券外,根本不会
把它保留代用券作任何其他用途。
- 化学废物处理中心亦是以月结挂账方式运作,根
据该付款方式,使用者先使用服务,事后才根据
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承办商提供的过磅桥数字,以
拖欠的形式付款。
坏账问题
7. 议员通过同意当局不应承担坏账。一位议员建议,废
物收集商除要求顾客支付订按金外,废物收集商或可考
虑要求顾客他们向寻求银行以申请信用证作担保。规划
环境地政司回应这点时答允将议员的建议转告有关行业
考虑。
收费水平
8. 部分议员关注到有关的收费水平是否为有关行业所接
受。规划环境地政司强调,该规例所订明在堆填区处置
废物的费用的规例于一九九五年六月获立法局通过。当
局迄至今并无接获各行业就收费水平提出的意见,他们
所表达的意见的意见主要围绕收费的安排。部分议员认
为,除各行业对收费安排的意见外,征询各行业对他们
对收费水平的意见亦属十分重要。他们议员建议当局就
有关收费的问题咨询各行业。
其他
9.当局代表在回答议员的其他问题时提供以下述资料
- 当局难以逐一检查每次在堆填区弃置的废物。在
当局监察有否有毒废物被弃置在堆填区的可能性
时,当局在监察的程度须合理而适中上取得合理
的平衡。经当局考虑到外国的做法及香港的特别
情况,当局遂根据现有的安排,要求各个主要废
物处置设施的承办商对抽样检查其设施內所处置
的废物的 5% 废物作抽样检查。如有需要,当局
会要求承办商加强监察快审核工作。事实上,当
局已采用既全面又适用于所有人的制度,用以管
制就化学废物的处置,设立一套全面的严格管制
架构,俾在这制度下,所有化学废物产生者须遵
守所订明文的规定,适当地处置化学废物。
- 关于建筑废物,为保存堆填区的空间及鼓励循环
再用,当局经常鼓励将有关方面弃置的建筑废物
即场加以分类。建筑废物经隔离和分类后,惰性
物料可即场加以处理,供循环再用,或被运往公
众倾卸场作供填海工程之用。事实上,该堆填区
收费计划会亦有以经济利益上的鼓励,以便将即
场把建筑废物即场加以分类。
- 据估计,堆填区收费将不会对导致非法弃置废物
的问题恶化造成不利影响。当局认为现时的这个
问题并不严重。当局会向财务委员会辖下的工务
小组委员会提交一项在屯门兴建一个建筑废物接
收设施的建议,。倘拟议的建议如获得通过,将
有助缓解减少非法弃置废物的问题情况。
10. 规划环境地政司向议员保证,当局会继续与有关的
行业联络系,以期定出日期,早日实施该堆填区收费
计划。当局将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向事务委员会汇报
。议员在原则上支持该条例草案,并通过无需成立条
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条例草案。议员亦通过由主席在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以口头汇
报事务委员会的决定。
V.《1996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
(排放污染废物费用)(修订)规例》
(立法局CB(1)610/96-97(02)号文件)
11.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向议员简述当局的参
考文件,阐明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实施该收费计划,对
船只将含油或含有毒物质的海洋污染废物排放进海的做
法及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使用率有何影响,并阐释这个
收费水平是否与各个邻近港口的收费水平相若。
收费计划的影响
12.有些部分议员关注收费计划是否已导致香港水域內非
法排放油质废物的情况恶化。当局代表在回应时提出下
述各点:
- 自实施收费计划后,由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理的
海洋污染废物量轻微下降,随后一直无增无减。
根据海事处的资料表示,由于《国际防止海洋污
染公约》內已设有一套机制,使他们可以有效地
审核海洋污染废物的处置情况,迄今并无证据显
示海洋环境恶化。如有需要,海事处处长将会加
强检控行动。当局表示会应议员所请,要求海事
处就现况提交文件予议员参阅。
- 船只如要处置废物,香港只是可选择的港口之一
。船只可以自由选择前往其他免费处置废物或收
费较廉宜的邻近港口。有些船只甚至在公海倾倒
废物。遇有这样的情况,香港亦无权干预。
收回成本
13.有些部分议员认为,现时只收回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变
动经营成本的 25%,的收费属偏低,而且亦不应利用公
帑资助船只营运者处理海洋污染废物,因为船运业务属
商业性质。议员认为应增加收费,以减少低资助水平。
14.当局代表理解议员的看法,并表明当局亦无意透过资
助,鼓励世界各地的船队使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服务
。香港政府必须履行《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所订明
之下的国际义务,以合理价格提供处置海洋污染废物的
接收设施,从而鼓励船只营运者适当地处置其海洋污染
废物。如果情况许可,当局亦希望十足收回变动经营成
本,但环顾世界各地的做法,全部皆会都是提供某种形
式的资助。现行的收费水平获立法局议员核准。倘收费
以变动经营成本 5% 的幅度每年递增,当局便能清楚掌
握,收费到达哪个水平会令非法倾倒废物的情况变得不
能接受。当局日后建议再行调整收费时,定当考虑议员
的意见。
其他
15.当局在回答议员的其他提问时提供下述资料:
- 海洋污染废物主要为油质废物或油类淤渣,占化
学废物处理中心现时所处理废物量约50%。
- 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每月可处理达4 000公吨的废物
。虽然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收集所得的海洋污染废
物间中会超过这个水平,但由于该中心设有储存
设施,因此在运作上并无问题。
VI. 废物的进口
(立法局CB(1)610/96-97(03)号文件)
16.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向议员讲述当局的文
件,该文件简述本港进口废物的问题,并探讨现行政策
和法例是否足以应付这个问题。议员察悉,《控制危险
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于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后会继续适用于香港。香港须根据这项公约建
立一个制度,藉以控制危险废物及其他类别废物的越境
移运,因此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根据《 1995
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下称「该条例」)而制订的废物
进出口许可证管制计划。实施这个许可证制度后,危险
或不可循环再用废物的进口便会受到严格管制。根据该
条例,凡不具许可证而进口该等废物,不论进口的目的
为何,皆属违法。不过,由于本港及国际的贸易商仍在
适应及了解该计划,现时的情况尚在不断变化。相信还
需数个月的时间,情况方会渐趋稳定,当局届时才可掌
握客观形势,决定是否需要采取额外管制措施。
17.议员甚为关注废物进口香港的问题,并促请当局密切
留意事态发展。当局回应时表示,根据加强了的管制计
划,如果不获发给所需的许可证,来源国便须收回被拒
收的废物。此举可确保所有被拒收的不可循环再用废物
,均会尽快退回来源国,不会在香港处置。当局已经向
本地废物商、航运业人士及香港的主要废物贸易伙伴广
泛宣扬这项管制计划。环保署与海外国家的有关当局密
切联系,并与香港海关联手查验某些选定的废物装运。
举例说,港粵环境保护联络小组最近举行的一次会议,
加强了双方在越境废物装运方面的资料互通,藉此确保
经香港退回的废物不会滞留在本港。环保署亦会继续与
中方联络,以了解中方禁止进口或准许进口的废物类别
。当局已加强与堆填区职员的联络,并在堆填区竖立告
示,以防有人在堆填区非法弃置进口废物。尽管如此,
由于新管制计划只推行了三个月,尚需多些时间方可见
到成效。
退回滞留在港的废物
18.议员问及两宗废物运进香港事件的最新发展,当局在
回应时提供下述资料:
- 一批由美国输往中国,但后来由于福州当局拒收
而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退回香港的塑胶废料,
在美国驻港总领事馆的协助下,已运回美国处置。
- 当局正与德国及荷兰当局及两国驻港领事馆密切
联络,以期早日退回自一九九六年四月起滞留在
港的德国废物。由于两国尚未澄清哪个国家才是
来源国,问题可能尚需多些时间方可解决。根据
提单的资料,荷兰为输出国,因此,如果当局穷
一切方法亦未能把问题解决,香港可以将有关废
物退回荷兰。不过,当局仍然希望能够确保两国
其中一国会收回该批废物,以便托运公司能够把
废物送回协定收货人。当局相信,可望在短期內
把问题解决。该批废物现时在货柜內妥为保存,
不会污染香港。应议员所请,这批德国废物一经
退回,当局会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19. 鉴于当局在尝试退回该批德国废物时遇到困难,议
员关注《巴塞尔公约》能否有效落实执行。一位议员建
议,倘不许废物运送上岸,当局可能会较易把废料退回
来源国。当局代表回应时解释,部分废物可能经由货柜
车运入本港,亦有部分货物可能标称为其他物品,直至
在岸上查验时方发现是废物。因此,要把这位议员的建
议付诸实行会有困难。不过,由于《巴塞尔公约》规定
须就回程的费用具财务担保,因此,即使输出国拒绝收
回废物,当局亦可根据新的许可证制度及早退回被拒收
的废物。此外,以上报告的两宗事件均于新的许可证管
制计划生效之前发生。一旦在推行新计划后仍然难以退
回被拒收的废物,香港政府会向《巴塞尔公约》的有关
当局汇报本港遇到的困难。为免德国废物的事件重演,
当局会加强与海外国家相应部门的联系,令废物移运管
制的国际网络能更有效运作。
可循环再用的废物
20.为堵塞在落实执行《巴塞尔公约》时可能出现的漏洞
,主席认为,该条例亦应涵盖可循环再用的废物,令危
险废物不可以循环再造为名进口本港。规划环境地政司
回应时强调,政府一方面以许可证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或
受污染废物的移运,以确保这些废物得以妥善管理,但
另一方面亦应准许无害废物的合法贸易及循环再造活动
可以继续进行,不受干预,以达致保育原料的目的。事
实上,香港的废物贸易发展迅速,一九九五年的废物贸
易总额超过 230 亿元,其中98%为无害及未经污染的废
物,例如废纸及废金属。规划环境地政司进一步补充说
,废物循环再造工厂须遵守适用于所有工厂的相同污染
管制规例。
其他
21.一位议员询问,诸如猪油等有机废物是否亦受管制。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废物及水质监理) 回应时申明,按照
获准输入中国的废物一览表,猪油并不包括在內。
22.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废物及水质监理)回应一位议员的
提问时澄清,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已授权一间名
为「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公司,担任该局在香港的代
理,负责检验由香港输出的废物装运。不过,该公司的
职责范围只限于检查源于香港的装运。
23.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