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51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A/1

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黃秉槐议员
    叶国谦议员
    莫应帆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所有议程项目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高杰博先生
议程第IV项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全港性评估)
    区伟光先生
    政府城市规划师/全港及次区域
    冯志强先生
    总机电工程师/ 电力法例
    黃达平先生
议程第V项
    首席助理经济司
    庄 诚先生
    高级渔业主任
    沈振雄先生
议程第VI项
    首席助理工务司 (政策及发展)
    白廸新先生
议程第VII项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水质政策)
    彭乐民博士
土木工程署
    总工程师(工程技术)
    萧永如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1
    袁家宁女士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245/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在会议上提交的待议事项一览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2.议员通过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举行的下次事务委员会
会议上讨论下述事项:

  1. 建筑尘埃管制规例;及

  2. 海岸环境的保育及海岸公园的管理。 (会后补注:应当局的要求,上述(a)项议题其后从议程
    中删除。)

    III.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1)221/96-97号文件及立法局CB(1)244/96-97(01)
    与(02)号两份文件)

    3.议员察悉,秘书处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上次事务委员会
    会议后曾发出下述文件:

    1. 1996年野生动物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2. 检讨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及

    3. 香港毒性空气污染物排放调查。
    4.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会在农历新年后跟进讨论(b)项事宜。

    IV.兴建架空电缆

    (立法局CB(1)244/96-97(03)及(04)号两份文件及CB(1)266/96
    -97(01)号文件)

    咨询

    5.议员表示,烂角咀40万伏特输电系统的架设路线,遭到受影
    响的居民强烈反对,当局从此次事件应可汲取教训,引以为鉴
    。议员促请当局根据现今标准,检讨规管架空高压电缆工程由
    计划到建造以至运作各个阶段的现行程序及法例是否足够。议
    员认为,充分咨询会受影响的居民实至为重要,并且认为当局
    在咨询过程中应担当监察角色,以确保所有会受工程计划影响
    的人士,均有途径获取工程全部的正确资料。依议员之见,政
    务科有条件协助将资料传达居民。一名议员建议当局举行公听
    会,并向受影响的区议会定期汇报工程计划的情况。

    6.当局代表在回应时提出下述各点:

    1. 与其他公共工程一样,高压架空电缆的工程计划在展开
      前,必须先进行咨询。负责的电力公司须咨询各有关团
      体,例如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区议会、乡事委员会、
      村代表等。鉴于发生烂角咀事件,当局正积极检讨大型
      工程的咨询程序,以期消除沟通上的隔阂。当局发现的
      问题之一是,在一些大型工程中,由进行咨询到实际施
      工,可能长达三至四年。在此期间,区议会议员的转变
      及居民的迁居移徙,可能构成严重的沟通问题,甚或引
      起误解。当局现正研究解决办法。

    2. 当局与议员一样关注咨询的范围。当局认为不宜由其代
      替电力公司,负责咨询各有关团体。此外,由于资源所
      限,咨询的主要责任仍会由工程倡议人承担。然而,当
      局正研究办法,改善咨询的广度和深度,务能在充分考
      虑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后,作出持平的决定。

    3. 根据立法局现正审议的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40万伏
      特输电缆工程须进行条例草案所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估。
      该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会提供一套机制,适当管制
      在香港进行的此类工程及其他大型发展工程。条例草案
      亦有助提高有关程序的透明度,并使公众在工程规划的
      初步阶段便可获得适当咨询。

    规划标准与准则

    7.议员认为,当局应考虑根据预防性的原则,收紧现行的架空
    电缆规划标准与准则,并检讨各级电压导体所具有的起码安全
    距离。如要修订该等标准与准则,当局或须制订一项为时十年
    或二十年的计划,以便加强或改变现有的电力网络。

    8.当局在回应时提出下述各点:

    1. 虽然当局会考虑预防性的原则,但亦须兼顾不同方面的
      意见。以烂角咀事件为例,受影响居民与环保团体对电
      缆的路线铺排持不同意见。环保团体关注新建电缆塔及
      架空电缆的位置与设计,应以尽量减少对四周环境的景
      观和生态造成影响为依归。另一方面,居民则关注该等
      设施对健康所造成的影响。此外,工程计划的财政及技
      术事宜亦须加以考虑。

    2. 根据现行的准则,新设电缆塔及架空电缆的位置不应支
      配日后土地用途的模式,或冻结具良好发展潜质的土地
      。在架空电缆下的发展如基于安全以外的理由受到窒碍
      ,则有关的地主或会因发展最终蒙受种种限制而感到受
      屈。

    3. 在当局提交的文件附件2中所载的各级电压导体的起码
      安全距离只是最低标准。该等标准是根据《电力供应规
      例》所订的要求,并考虑到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所颁布
      的准则而订定的。鉴于香港地少人多,土地需求庞大,
      如要实行严格标准,存在各种实际困难。然而,当局现
      正密切注视国际的最新发展,并会考虑检讨现有的起码
      安全距离。

    健康影响

    9.议员关注毗邻民居的架空高压电缆所产生的电磁场会影响居
    民健康。他们建议当局考虑联系各有关方面,居中协调,以便
    跟进受影响居民的健康问题。倘确定居民健康蒙受不良影响,
    当局应考虑对受影响居民作出赔偿。梁宝荣先生在回应时表示
    ,外国对此方面的研究所得结果仍未有定论。要确定某种疾病
    是由某一环境因素导致,实在十分困难。然而,他答应与各有
    关部门一同研究议员的建议是否可行,并在稍后向事务委员会
    汇报。

    10.主席在总结时要求当局考虑议员的意见,包括改善咨询程
    序、当局在咨询过程中的监察角色,以及根据预防性的原则
    修订规划标准与准则。由于咨询并不是电缆工程所独有的问
    题,议员通过有关事宜由梁智鸿议员在內务委员会跟进处理
    。议员亦建议要求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探讨可否
    就海外的规划标准与准则进行研究,并同意此事由主席跟进
    。议员请秘书向电讯管理局索取一份有关《保障处身设有发
    射站地区的工人及市民健康免受电波电磁幅射影响研究》的
    报告。

    (会后补注:该报告现存放于秘书处,可供议员参阅。秘书处
    已发出立法局CB(1)326/96-97号文件,告知议员此事。)

    V.在香港水域进行的挖蚬活动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68号文件及CB(1)266/96-97(02)号
    文件)

    11.沈振雄先生向议员简述当局提交的文件。他表示,据报于
    一九九六年六月在香港东北水域进行的泥耙采蚬作业,已于
    一九九六年八月停止。鉴于渔业人士对该等活动日益关注,
    当局现正采取下述措施,以纾解渔民的忧虑:

    1. 经咨询渔民团体及其他有关团体后,当局现正检讨《
      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以期限制或禁止使用任
      何会危害渔业及对海洋生态有不良影响的捕鱼器具。
      有关的咨询工作预计到本年年底才告完成。

    2. 当局现正与外地渔业当局联络,索取有关管理及控制
      泥耙采蚬作业的资料和意见。
    12.议员要求提供据报在上述水域进行的泥耙采蚬作业详情,
    沈先生在回应时表示,由于某类蚬只在中国大陆及台湾的需
    求甚大,售价高达每斤三元,利润相当可观,部分渔民将金
    属泥耙驳上单拖的拖网,挖掘海床以便大量采蚬。该等作业
    初时发现在福建对外海域进行,随后在大亚湾亦发现此类活
    动。由于与当地小规模作业的渔民发生冲突,该等渔民后来
    转移至香港东北水域进行此类活动。有关的30艘单拖均是本
    地注册渔船,而捕获的蚬只则在中国出售。

    13.议员关注该等蚬只是否适宜食用,沈先生表示,香港东北
    水域的水质良好。当局会考虑就该等蚬只的污染程度进行研
    究。

    14.关于泥耙采蚬的不良影响,沈先生解释,使用泥耙器具采
    蚬,会扰乱海床及采蚬范围一带的水质。

    15.一位议员问及使用山埃捕鱼的问题,沈先生在回答时告知
    议员,当局已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属下的保护海洋资源工作
    小组及渔业工作小组的会议上提出此事。除了参加美国于一
    九九七年四月在墨西哥举办的一次不良捕鱼法会议外,香港
    亦会带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台北携手合作,在一九九
    七年合办一次研讨会,商讨如何处理使用山埃在珊瑚礁捕鱼
    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当局期望包括菲律宾及印尼在內的有关
    国家可在地区层面上合作,解决使用山埃捕鱼的问题。

    VI.暂停进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
    段工程

    (立法局CB(1)266/96-97(03)号文件)

    16.议员对当局未能将工程暂停一事告知事务委员会感到失望
    ,他们须透过新闻报道才获悉此事。议员强调,当局应第一
    时间知会立法局有关工程的延误,特别是此等问题可能引致
    成本增加,从而需要额外拨款。议员深切关注策略性污水排
    放计划(排污计划) 工程暂停所造成的影响。他们要求当局
    交代事件的全部详情。

    17.白廸新先生表示,排污隧道其中两段出现石隙渗水的现象
    ,一段在将军澳,另一段在青衣区。结果,承建商由一九九
    六年六月中至七月底逐步中止隧道挖掘工程,尽管其他四段
    隧道并无出现渗水导致的技术问题,但六段隧道最后全部停
    工。目前的问题只涉及排污计划第I阶段建筑合约总值的20%
    。他强调,虽然隧道工程遇到困难,排污计划第I阶段其他工
    程的进展大致良好。

    18.至于影响方面,白廸新先生表示,由于隧道工程出现延误,
    排污计划第I阶段到一九九七年年中投入服务后,输往昂船洲
    处理的污水只占总污水量的25%。在现阶段很难估计该问题对
    排污计划的影响,因为此点须视乎现时的承建商会否及何时
    复工,以及当局需否聘用新承建商完成余下的隧道工程。揣
    测成本会否增加,未免言之过早。当局会尽力在既定预算內
    依期完成该项工程,并正竭尽所能,在未来数周解决现时的
    僵局。

    19.议员问及该事件的成因及责任问题,梁先生及白廸新先生
    在回应时表示,当局在现阶段不宜进一步透露详情,因为此
    或会严重影响当局与承建商仍在进行的谈判。他们向议员保
    证,有关工程的计划妥善,筹备工作亦妥为进行。报章报道
    工程暂停会导致成本额外增加50至100亿元,是沒有根据的
    揣测。当局的当前急务,是以最明智、最具经济效益和最快
    的方法解决问题,使各段隧道尽快建成。

    20.一名议员质疑当局就排污计划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是否足够
    ,他认为既然排污计划第I阶段投入服务后,输往昂船洲处理
    的污水只占总污水量的25%,当局理应考虑减少排污收费,又
    或最少暂缓实施任何加费建议。

    21.当局代表在回应时表示,所有排污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均曾提交立法局审阅。至于收费问题,所收取的排污费只是
    按收回成本原则征收,用以支付排污服务的操作及维修费用
    。排污费并不包括任何建设成本。此外,由于排污计划第I阶
    段尚未投入服务,现行排污费并不包括该阶段的操作成本,
    而只包括现时排污服务的成本。事实上,现时的收费水平很
    可能不足以避免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财
    政年度终结时出现亏损。暂停挖掘隧道工程,只会对海港范
    围附近的排污系统其中一个部分构成延误,而并非整个排污
    系统。

    22.部分议员认同当局的意见,在现阶段深入探究事件详情未
    必合乎公众利益。议员要求当局在适宜交代详情时,尽快向
    立法局作出全面解释;又或当局如认为现时不便透露,则可
    在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议员报告最新情况。当局承诺提
    交全面报告,即使现时暂不可行,亦会在下次事务委员会会
    议上提交状况报告,供议员审阅。当局应议员所请亦答应提
    供排污计划的工程进度时间表。

    (会后补注:秘书处从渠务署取得一份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实
    地视察及工程研究报告,并已发出立法局CB(1)397/96-97号
    文件告知议员秘书处备有该份报告,可供参阅。)

    VII.更新沿岸发展的水文累积影响及改
    良评估工具

    (立法局CB(1)244/96-97(06)号文件)

    23.彭乐民博士向议员简述当局就上述事宜提交的文件。议员
    察悉,当局拟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请求工务小组委员
    会批准拨款,以便进行海洋测量工作,更新在沿岸发展的累
    积水质及水文影响方面的资料,并改良现时的数学模拟工具
    ,预算费用为6,890万元。

    24.议员质疑有否需要进行上述测量工作,彭乐民博士在回应
    时提供下述补充资料:

    1. 一九八二年进行的「海港填海工程和都市扩展研究」,
      首次评估大规模沿岸发展项目的累积水质影响。在八十
      年代后期进行的「都会计划」和「港口及机场发展策略
      」研究,曾对水质作更深入的评估,藉以衡量拟议发展
      项目的可行性及确定策略规划层面的环境限制。经过审
      慎的模拟评估,并采用各项规划及缓解措施,此等发展
      项目的累积影响一直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但由于人口
      和经济活动持续增长,要求更多发展的压力仍然存在。
      为了日后能够在发展计划提出时对其作出最准确的评估
      ,当局应用最佳的可用工具和最新资料,实属重要。基
      于此缘故,当局有需要进行建议中的测量工作。

    2. 为配合发展的步伐,当局亦需选用一组新的数学模型,
      此组模型应用了最先进的电脑科技和模拟技术。不过,
      该组模型必须采用可反映目前水质累积变化的最新实地
      数据作出校正,才能充分加以利用。现有的水文及水质
      测量数据约在七年前收集,当时大部分港口及机场发展
      策略工程项目刚刚展开。因此,用来校正模型的数据已
      经过时,故需获取新的数据。再者,为了加强现有模型
      的能力,当局必须改良关于內港区以外的数据库,特别
      是更偏远的范围。
    25.议员普遍认为,该等测量研究的好处并不明确,他们不了
    解 进行此等工作,怎样能缓解大规模沿岸发展项目对环境所
    造成的影响,例如测量工作如何能用作港口及机场发展策略
    与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的指引。

    26.梁先生及彭乐文博士在回应时强调,利用拟议测量研究所
    获得的新数据对新模型作出校正后,当局便可藉此准确评估
    海港范围以外进行的发展计划可能导致的影响,包括跨境影
    响。为了未雨绸缪,当局现时务须为此作好准备,而非在发
    展计划提出时才进行工作。测量所得的数据及各组新模型,
    有助当局解决在主要地区进行小规模发展项目所造成的影响。

    27.部分议员关注该等测量研究可能被当局用作支持填海工程
    的理据,为释除该等议员的疑虑,梁先生强调,当局对任何
    填海工程并无预设的决定,而有关的研究会影响未来所作的
    决定。他答应将计划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时,向议员提供更
    具体和详尽的资料。

    VIII.其他事项

    28.谢永龄议员建议在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选举一名事务委
    员会副主席,议员赞成此项提议。

    29.会议于下午一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