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7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PL/EA/1


立法局
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叶国谦议员
    莫应帆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明训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
    黃秉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高杰博先生
副工务司(计划及资源)
郭家强先生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徐茂志先生
助理工务司(政策及发展)
徐耀良先生
环境保护署署理副署长
赵德麟博士
污水基础建设规划组
主管人员
何大卫先生
渠务署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业务经理
沈文焘先生

应邀出席者:

餐馆业关注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专责小组

召集人
张宇人先生
小组成员
胡珠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1
袁家宁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122/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议员获悉,对于批给豁免令使超逾噪音限制的流行音
乐会可在香港大球场举行的建议,市政局已决定不予支 持。因此,议员通过将「在香港大球场举行音乐会」此 一议题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事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內删除。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3. 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举行的上
次会议后,并无发出参考文件。

IV. 检讨排污收费计划(排污费及工商
业污水附加费)

(立法局CB(1)49、78、101及131/96-97号文件,以及餐
馆业关注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专责小组在会上提交的立场
书,该立场书已随立法局CB(1)144/96-97号文件送交未
有出席会议的委员参阅。)

4. 主席告知议员,秘书处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六日发出
新闻稿通知市民是次会议,并征询公众对排污收费计划
的意见。

与餐馆业关注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专责小
组(专责小组)会晤

5. 张宇人先生向议员简述专责小组在会上提交的立场书
中所述各点。该份立场书载述以下重点:

  1. 政府一直采取拖延策略,并无诚意与餐馆业 磋商,以解决彼此的分歧。当局并无尝试就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检讨工作征询有关行业
    的意见。

  2. 政府应提供科学证据,支持其要求餐馆业负
    担八成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做法。

  3. 立法局应成立专责委员会,检讨排污费及工
    商业污水附加费的政策。

6. 张先生及胡珠先生在回答议员的问题时提出下述各
点,以资补充:

  1.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实施后,整个餐馆业 大受影响,特别是现时本港经济衰退,市道 不景,该行业所受的影响尤甚。该计划实施
    18个月以来,持牌餐馆的数目已由逾9 600
    间减至约7 000间。虽然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计划并非导致生意倒闭的唯一因素,该计划 对已在艰苦经营的餐馆业来说,无疑是百上
    加斤。

  2. 当局在抽取样本时故意将一些所排污水含较 高化学需氧量值的餐馆包括在內。餐馆所排 出污水的平均化学需氧量值较《污水处理服 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规例》所指定的数值 为低。在餐馆业所进行的调查中,该行业并 无试图影响有关的结果,因为各间餐馆均自 愿参与该项调查。当局拒绝接受该项调查的
    结果,实在令人遗憾。

  3. 用作上诉依据的化学需氧量抽样调查所得的 结果,有效期只有一年,个别餐馆如欲在来 年提出上诉,须再次提供最新结果。鉴于每
    次上诉所需的费用高达30 000元,而有关的
    上诉程序不但费用昂贵,兼且相当复杂,因 此大部分餐馆经营者宁愿缴付工商业污水附 加费,而不提出上诉。即使当局接获的上诉 为数甚少,而帐戶持有人亦依时缴交工商业 污水附加费,但此情况并不表示该行业接受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4.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未能达致改善环境的 原订目标,理由是当局并无向各餐馆提供适 当的指引,说明如何减低排出污水的污染物 浓度。迄今只有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曾在一九 九六年四月为该行业简介水质管制区的实施
    事宜。

  5. 要求市民付款清理上数代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并不公平。排污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水费及 差饷內。除非当局在收费计划方面采取开明 的态度,否则是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的 检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餐馆业的不满。专责 小组促请当局全面修订该收费计划,并向污 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营运基金)注入更多资
    金。该专责小组认为,餐馆业应只承担其现
    时所缴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三分之一。然而,
    该行业无意将负担转嫁给市民或其他行业。

与当局举行会议

收费制度

7. 部分议员同意专责小组的意见,认为工商业污水附加
费计划针对餐馆业,此举有欠公允。他们询问当局可否
仿效一些海外国家的做法,将排污费纳入差饷內。

8. 当局在回应时提出下述各点:

  1. 餐馆业是制造污染的最大单一组别,占所有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戶口的半数。在制订工商 业污水附加费计划的过程中,顾问公司已十 分审慎地研究各个不同行业所造成的污染程 度,结果发现以化学需氧量计算,餐馆业所
    排放的污水约占总数的80%。因此,餐馆业
    须缴付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与其排放的污水
    量合乎比例。

  2. 当局认为不宜将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单独抽出,以别于其他在各行业的营业总成 本中占较高百分比的营业开支,例如薪金和 租金等。当局不同意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为餐 馆业带来沉重负担,甚或迫使多间餐馆结束
    经营。

  3. 从九个海外城市的经验得知,将排污费纳入 差饷內是不公平的,原因是污水排放量高的 小型楼宇最终可能只须缴付很少的排污费。 因此,将排污费纳入差饷內,不能体现污染
    者自付的原则。

收回成本原则

9. 部分议员促请当局检讨按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则征收排 污服务费用,是否切实可行之举。他们认为,多个行业 已反对其现时须缴交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金额。为使营 运基金得以继续运作,除非当局准备向营运基金注资, 否则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便须大幅增加,当局根
据不同方案对营运基金所作的财政预测已显示此点。

10. 当局代表在回应议员的观点时提出下述意见:

  1. 根据获立法局批准的污染者自付原则及污水 处理服务营运基金各项规定,提供排污服务 的成本将透过向使用该等服务的污染者征收 费用来予以支付。在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成立及《污水处理服务条例》(第463章)制 定时,此项收费原则再次为立法局确认。当 局于一九九四年原先向立法局建议在初期将 排污费定在较高的水平,藉以发挥缓冲作用, 使收费在随后数年无需大幅调高。然而,由 于议员不支持在初期将收费定得太高,当局 最终将最低收费率定在每立方米1.20元。此
    举造成的影响是排污收费在随后数年需有较
    大增幅,以应付因污水处理设施陆续投入服
    务而迅速增加的运作成本。

  2. 当局已从资本投资基金注资68亿元入营运基
    金內。此笔款项连同由基本工程储备基金拨 出的经核准拨款,将用作支付重点工程项目 的建设成本。当局亦承诺负责更換设施的费 用,市民须支付的费用只包括污水处理服务
    的运作成本。

  3. 为减低赚取足够收入以支付运作成本所需的 增幅,当局已将营运基金的固定资产回报率 订为百分之零,并决定免除计算营运基金的
    资产折旧。

  4. 当局已采取非常审慎的做法,确保排污收费 溫和、公平和合理,而且不会为市民大众带 来沉重的负担。在去年七月遭立法局否决的 排污费建议增幅,与议员在计划开始实施时 所同意的增幅大致相符。为回应议员建议均 勻地分摊所需的增幅,并在较长的时期內收 回运作成本,当局拟备了一系列预测,显示 营运基金至二零零四至二零零五年度的未来 十年內在不同方案下的财政状况。该等预测 亦显示不同收费增幅对营运基金的影响,以 及须采取何种措施以达致收回运作成本的目 的。当局指出,收费如按原先建议的增幅调 高,约16%的家庭仍将无需缴交任何费用,
    56%的家庭每月付款少于9元,而97%家庭
    每月缴费少于32元。当局并不认为此等收费
    水平对市民是不可接受的。事实上,排污收
    费计划实施至今,一直非常顺利,当局向市
    民或各行业收取费用,亦无困难。

检讨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11. 当局表示,在推行排污收费计划时,曾承诺工商业 污水附加费计划实施一年后会作出检讨。有关检讨会以 客观的方法由独立机构进行,因此当局委托一间并非负 责设计现有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的顾问公司进行检讨。 获选负责该项检讨的顾问公司是一间国际顾问机构在香 港的分公司,拥有极丰富的国际经验。该公司的职员包 括工程师、科学家、经济学家及其他学科的专业人员。 是次检讨会研究在中国、北美洲及日本实施的类似计划,
以便作出比较。基本的研究费用少于港币400万元,但
测量工作则须涉及额外的费用。

12. 议员强调有需要征询餐馆业对检讨工商业污水附加 费的意见,并让其参与检讨过程。他们认为,有关行业 必须获提供渠道与顾问公司沟通,并向其表达意见。当 局了解议员的观点,并表示已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 日作出公告,宣布当局已聘请顾问公司进行该项检讨。 当局亦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向须缴付工商业污 水附加费的30个行业的代表团体寄出超过70封函件,
邀请其就检讨工作的目的和范围发表意见。公众反应良 好,当局已将所接获的意见,包括餐馆业的意见,纳入 研究概要內。当局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至八月十五 日期间,曾与各个行业(包括餐馆业)的代表及立法局议
员举行会议。当局向议员保证,在过去所收集的意见均 会交给该顾问公司参考,包括申诉专员就餐馆业投诉工 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一事所拟备的调查报告、各行业与 当局就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互通的信件,以及餐馆业 委托顾问公司所做的抽样调查结果等。各行业所提出的
关注事项亦会在该项检讨內获得处理。

13. 至于与专责小组的联系及向其咨询的问题,当局表 示,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以来,已 在此方面采取连串措施。当局亦已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四 日致函该专责小组,邀请其评论是否有需要就餐馆业调 查所抽取的样本再行化验。该专责小组获邀在一九九六 年三月十九日出席一次有关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的简 报会。在简报会举行后,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 致函专责小组,回答其所提出的问题。一九九六年五月 二十八日,当局又致函该专责小组,邀请其就该项检讨 发表意见,并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再致函该专责 小组,载列当局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以来就其对工商业污 水附加费计划的关注所采取的跟进措施。然而,当局迄 今仍未接获该专责小组的回覆。

14. 当局进一步表示,该项检讨预定在五个月內完成。 当局会向受影响的各个方面、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及事 务委员会提供检讨的结果及建议,邀请其作出评论。现 时预测检讨结果,未免言之过早,但如所得结果显示有 需要修改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当局会修订有关的法 例。该顾问公司已获悉此点,并会在需要的情况下,拟
备草拟指示。

未来工作路向

15. 谢永龄议员指出,虽然民主党支持污染者自付的原 则,但认为当局有必要向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注资、 扩大收入来源,并减少开支。民主党促请当局全面检讨 排污收费计划,包括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以及 各个营运基金的运作情况。民主党反对大幅及急剧增加 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16.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自由党支持该项检讨,并希望 检讨工作能以客观及公正的方式进行,同时亦应顾及餐 馆业关注的问题。原来由餐馆业承担的工商业污水附加 费如有减少,当局一定不可予以转嫁,以致其他行业须 缴付更多的排污费用。自由党促请当局向污水处理服务
营运基金注资。

17. 叶国谦议员表示,当局须小心处理任何工商业污水 附加费及排污费的加费建议。他认为有需要检讨各个营
运基金的运作情况,特别是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则。

18. 刘慧卿议员重申其支持排污收费计划背后的精神, 依她之见,大部分市民均接受此一精神。尽管如此,刘 议员强调当局须研究方法,以减低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
附加费的增幅。

19. 议员通过事务委员会会负责跟进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的检讨工作,而至于各个营运基金的运作事宜,则待立 法局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会议上进行有关营运基金 的议案辩论后,由梁智鸿议员在內务委员会提出。当局 答允在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供资料,说明该项检讨
所订的咨询计划,并安排顾问公司与事务委员会会晤。

20. 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