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7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1/PL/EA/1
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期: | 1997年6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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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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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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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叶国谦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缺席委员:
莫应帆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 邓国斌先生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 徐茂志先生
- 首席助理工务司(政策及发展)
- 白迪新先生
- 渠务署业务经理
- 尹达先生
-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污水基础建设)
- 何大卫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I.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1890/96-97号文件)
1997年4月29日特别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
(立法局CB(1)1880/96-97号文件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
讨总结报告》(下称“总结报告”))
2.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向议员扼要介绍政府当局所
提交文件的內容,该文件旨在告知议员就总结报告咨询
各行业的结果。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向约110个代表有关
工商业的组织及团体发出一封函件及总结报告的摘要,
请他们就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下称“附加费”)检讨的结
果发表意见。截至1997年6月19日为止,政府当局共接获
44个团体的意见及20项口头查询。当局已就各项查询迅
速作出回覆。
3.议员又察悉,政府当局已应要求在1997年5月13日出席
工业署中小型企业委员会的会议,以及于1997年6月6日
出席工业及科技发展局7个委员会的联合研讨会,向有
关人士简介检讨的结果。政府当局会考虑在咨询期间收
集所得的所有意见,然后在未来3个月研究用以改善附
加费计划的所需修订,接著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此外,政府当局亦会逐一回覆在咨询期间曾提出意见
的各个组织。在修改现时的计划前,当局更会再次咨
询事务委员会。
上诉
4.虽然顾问公司已提出若干建议,议员亦在1997年4月29
日为讨论总结报告而举行的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发表
意见,但政府当局未能因应这些意见订定具体的建议以
改善附加费计划,议员对此表示不满。业內人士、顾问
公司及议员均认为,现行上诉机制要求业內人士每年进
行检讨的规定,是昂贵、有欠公平及效率不足的做法,
因此,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实有必要在全面检讨附加费计
划前,最低限度实行若干临时措施以改善上诉机制。
5.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回应时解释,一如当局在
特别会议上指出,总结报告的咨询工作将直至1997年6
月 10日始结束。其后,政府当局将需时处理收集所得
的意见,并在研究顾问公司的建议时作出详细考虑。
因此,政府当局沒可能在6月底前提出任何建议。然而
,两个有关的决策科、渠务署及环境保护署(下称“环
保署”)已开始研究上诉机制的标准程序及管理问题,
并认为自实施附加费计划以来,当局已作出了很大的
改善。在政府当局协力改善之下,上诉程序的所需时
间已由6个月缩短至3或4个月。有关方面将会继续努力
改善上诉程序。举例而言,作为“方便营商措施”的
一部分,渠务署现正拟定一份标准表格,以供提交作
上诉用途的所需抽样化验方法及化学需氧量评估报告
。此举将有助简化上诉程序。此外,该署亦会加强宣
传现有的上诉指引,并推广其电话热线服务,以供查
询有关上诉程序的事宜。长远而言,政府当局亦会仔
细考虑顾问公司提出的下述建议
- 放弃按照工业类别厘定一般污水浓度的做法,在
订定污水质素时容许进行个别量度,以便与每一
个别业內人士厘定一致同意的数值。
- 简化上诉程序,并可能延长上诉结果的有效期至
永远有效,以降低上诉成本,从而减轻附加费计
划的整体行政开支。
6. 议员察悉由于现行上诉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载于法例中
,加上作出上述建议中的改变时必须订立一项制度以作
配合,让渠务署可以抽样核实所提交的量度结果,并在
发现有人伪造资料时施以惩罚,因此,当局实有必要修
改法例。然而,要求立法局通过有关修改及其后进行所
需的法律程序均需要时间。因此,当局沒有可能在1997
年年底前对上诉机制作出切实的修订。
7. 政府当局的代表一方面向议员保证,当局现正积极研
究上述各项改善上诉机制的建议,另一方面亦提出下列
各点,使议员对此问题有更透彻的理解
- 值得指出的是,有75%餐馆,亦即在总数15 000个
附加费帐戶中,有9 000个帐戶每月缴交的附加费
均少于2,000元,这笔开支对大部分餐馆来说并不
算庞大。事实上,附加费计划共有 15 000帐戶,
但自该计划于1995年4月实施以来,当局只曾接
获500宗上诉。因此,上诉个案数目不算太大。
- 有关法例分别于 1994及1995年获立法局通过,当
时的理解是,在订定上诉程序时应著眼于避免人
们提出琐屑无聊的上诉。这正是上诉程序繁复累
赘的原因。
8.部分议员认为政府当局接获的上诉个案数目偏低,并
不代表业內人士接受附加费,因为上诉费用昂贵(每宗
上诉的费用可高达 30,000 元)及上诉程序繁复,可能导
致业內人士打消上诉念头。他们反而关注到倘业內人
士如上文第 5(a) 段所建议可进行个别量度,该计划的
行政费用将会有增无减。因此,他们促请政府当局在
咨询业內人士后,就上诉机制及计划制订更多可以接
受的修订措施,并商定实施有关安排的时间表,以便
及早作出修订。举例而言,当局可放弃依赖一套一般
数值,转而采用另一个可行的方法,以较精密的分级
收费制度取代。政府当局的代表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 倘简化上诉机制及延长上诉结果的有效期,上诉
费用便会降低。在建立更公正持平及兼具透明度
的附加费计划后,上诉个案数字亦会逐渐下降。
事实上,顾问公司所提建议的要旨是,附加费计
划不应依赖上诉维持其运作公平。
- 由于一些抽样数据显示同一行业不同经营者的污
水浓度差别可以很大,并因而大大偏离一般数值
,所以当局难以实行分级收费制度,以及就合适
的污水浓度达成一致意见,并据以征收附加费。
- 无论分级制如何精密,仍会出现收费过高的申诉
。事实上,政府当局已经常与各有关行业保持密
切联络,而且正是因应业內人士提出的意见,才
将有关进行个别量度的建议列入考虑范围。
抽样程序
9.餐馆业人士批评决定污水质素的抽样程序既妨碍行业
运作,又费用高昂,政府当局的代表就此提出下列各点
- 渠务署及环保署现已著手研究顾问公司的建议是
否可行,有关建议是以定时抽样检查,取代现时
在3至6天的时间內,每15分钟进行一次抽样工作
的混合水流比例抽样程序。有关部门或可于1997
年7月底得出若干结论。
- 虽然政府当局同意应简化上诉程序,但却认为必
须妥善进行量度污染量的工作,以便得出可反映
实际情况的可靠数据。此项工作肯定会带来若干
基本收费,因为抽样检查是由认可的化验所负责
,政府无权干预他们的收费额。
可收费的行业
10.顾问公司建议增加可收费行业的数目,藉以扩大附加
费计划的涵盖范围,议员对此意见不一。自由党认为,
除非有极充分证据证明某一行业排放的污水浓度极高,
否则不应将涵盖范围扩大。他们认为部分行业已作出极
大努力并付出不少金钱,致力改善其生产过程以符合《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的规定。假如仅为了增加可
能获得的收入,协助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 下称“营
运基金”)达致收支平衡,而规定这些行业支付更多费用
,则未免有欠公允。然而,部分议员支持该项建议,但
却强调必须根据公平及可接受的准则,扩大该计划的涵
盖范围。
11.政府当局的代表回应时强调,顾问公司只是建议把过
去在不经意间被遗漏的商戶纳入计划內,而不是增加帐
戶数目。由于有人认为以往的做法不公平,故他们才建
议增加可收费的行业。是次检讨的结论是,虽然该计划
已把大部分排放污水比率较住宅用戶为高的商戶纳入涵
盖范围內,但仍有可能加入其他行业及商戶。该等行业
在有关法例中可归纳为“杂类行业”,以便日后作出修
订。他们又强调,当局会考虑顾问公司所提各项建议的
财政影响,并对之进行仔细的研究。政府当局仍未决定
是否加入更多行业,而且还需要对各个行业的情况进行
详细研究。除非已确定有关行业所排放的污水浓度较高
,否则政府当局不会加入任何行业,因此,议员大可放
心。
调高收费
12.议员关注到污水处理设施逐步投入服务后,当局可能
有需要在随后数年大幅增加收费,以收回飙升的运作成
本。一位议员尤其关注到,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 I 阶
段的隧道工程停工,可能会引致成本上升,导致收费增
加。议员又关注到部分帐戶的持有人可能会逐步改善其
设备或工作程序,以致最后可获豁免缴交附加费。因此
,虽然有关的基本设施继续全面投入服务,但分担该计
划的运作及维修成本的人数却越来越少,导致各人所须
缴交的费用有所增加。为应付此种情况,议员促请政府
当局跟进立法局通过的议案,该议案促请政府检讨营运
基金,取消在2000年全面收回成本的目标,延长营运基
金达致收支平衡的年期,并注资入营运基金。
13.政府当局的代表回应时解释,基于以下两个理由,调
高收费实属无可避免
- 根据立法局通过的污染者自付原则的规定,提供
污水处理服务的费用,必须由使用该等服务的污
染者缴付的费用承担。该项服务对于清洁及保护
香港海洋环境实非常重要。此种各自缴付其应该
承担的一份开支的原则,已在设立营运基金及通
过《污水处理服务条例》(第463章)时获得立法局
重新确认。因此,当局有必要根据污染者自付原
则调高收费,以收回因为新的污水处理基础设施
工程投入服务而必须增加的直接运作及维修成本
,从而达致收支平衡。
- 政府当局原本于1994年向立法局建议把排污费的
最初收费定于较高水平,纾缓日后可能需要大幅
调高收费所带来的冲击。然而,议员对此不表支
持,结果导致在随后数年当污水处理设施逐步投
入服务后,当局需要大幅提高收费,以应付飊升
的运作成本。
14.为释除上文第12段所述的疑虑,政府当局的代表又提
出下列数点
- 一如工务司于1997年4月29日所言,政府当局并无
计划在 1997至98财政年度增加排污费。虽然在未
来数年将有很多新的污水处理基础建设工程投入
服务,排污收费料将有所增加,但在现阶段谈论
可能建议作出的调整幅度,实属言之过早。任何
有关调高排污费的建议,都必须按一般程序先经
立法局批准。
- 运作及维修成本不会无止境地上升,而会在 2000
至01年,待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完成后稳
定下来。不过,有关成本会按照通胀及薪酬加幅
作出调整。倘污水的污染程度于日后得到改善,
部分开支亦有可能会得以抵消。
- 由于资金成本由政府承担,加上政府当局现正要
求承建商作出赔偿,以补偿因策略性污水排放计
划第I阶段的隧道工程停顿而导致的额外成本,因
此,有关工程停顿所带来的唯一影响,是招标承
办部分设施建造工程的工作可能会受到阻延,有
关费用亦可能会因为间接成本上升速度较预期缓
慢而稍后才会有所增加。
15.政府当局进一步强调,政府在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方面
已扮演重要的角色。除了为营运基金注资68亿元以支付
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成本外,政府当局亦负责支付全部
重置成本。事实上,政府现时已承担该计划总开支五分
之四的费用,市民缴交的费用只是用作支付污水处理服
务的运作及维修成本。政府无意利用该计划赚取任何利
润,所有增收费用的安排,皆纯粹为了应付预计出现的
经营赤字。为求把爭取足够收入以支付运作成本的所需
增幅尽量减低,政府当局已将营运基金固定资产的回报
率定于0%的水平,并豁除经营帐目中的折旧费用。
16.议员指出,建议的排污费增幅与推行该计划时商定的
增幅不符。他们同意事务委员会应进一步跟进附加费的
检讨。他们又认为财政司应尽早检讨营运基金的运作情
况。
17.由于是次会议为本年度会期最后一次,主席藉此机会
向政府当局、秘书处及所有辅助职员致谢,感谢他们为
事务委员会的工作所作出的努力。
18.会议于上午9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27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