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93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D/1

立法局
教育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张炳良议员(主席)
    张汉忠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杨 森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列席议员:

    罗志光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唐英年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V及V

    副教育统筹司
    罗智光先生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林家泰先生

    教育署署长
    余黎青萍女士

    助理教育署署长
    庄国杰先生

    助理教育署署长
    潘宏强先生

    总学生训育主任
    刘刘颖雯女士

    议程项目IV

    署理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冼柏荣先生

    总社会工作主任(青年事务)
    曹慧仪小姐

获邀出席人士:

    议程项目IV

    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
    候杰泰博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I.确认通过上次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主席告知议员,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的事务委员会会
议纪要会尽快发出予议员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于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时四十五分举行的下次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1. 香港教育学院的未来发展;及

  2. 四年制大学课程。

会上同意邀请教育学院的代表参与讨论议程项目(a)。

3.副教育统筹司回应司徒华议员的询问时答应会查核学校
巴士津贴问题的检讨的现时进展,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
供一份中期报告。

III.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发出的资料
文件

(立法局CB(1)644/96-97号文件)

4.事务委员会察悉,中学学位分配办法联合委员会的研究
报告已发出予议员参阅。

IV.学童自杀问题

(立法局CB(1)699/96-97(01),(02)号文件;CB(1)706/96-97(01)
号文件)

5.教育署署长解释政府当局在此事项的立场时指出,青少
年的自杀问题是一个多层面的社会问题,不单与学童有关
,而且涉及一般的青年人。学校、家庭、传媒、社会及政
府等各方必须同心协力解决此问题。助理教育署长(辅导服
务)补充称,教育署除了调查学童自杀个案外,涉及学童/
青少年服务的决策科及部门已制订一项全面的预防计划,
分四个层面实行,以解决此问题,详情载列于政府当局提
供的文件內。

6.应主席邀请,候杰泰博士介绍他提交的文件,并特别提
到下列几点:

  1. 香港的青少年自杀率远较成年人及老年人的
    自杀率为低。离婚率的上升以及其他社会变
    化并未引致青少年自杀个案增加。因此,倘
    在家庭/社会问题及学童自杀两者间建立因
    果关系,实属不正确。

  2. 近年有关学童企图自杀的个案突然上升。传
    媒广泛报道青少年自杀个案后,在一段短时
    间內,学童自杀个案相继发生。

  3. 外国的研究显示,课程为本的预防自杀计划
    不能有效处理青少年自杀问题,因为该等计
    划可能会引致将自杀行为正常化的效果,因
    而将自杀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可行选择。研究
    亦显示,青少年自杀问题可以透过其他类型
    的预防自杀计划或精神科的治疗更有效地加
    以处理。

  4. 有需要为教师提供更多的职前及在职辅导训
    练,使他们更能有效处理学童的社交及情绪
    问题。

传媒与青少年自杀的关系

7.部分议员表示十分关注到传媒渲染和大肆报道青少年自
杀,有可能触发更多自杀个案。张文光议员亦关注到年纪
较轻的组别的自杀个案不断增加,而增加的原因可能是传
媒的报道令年幼学童爭相仿效。议员认为传媒应更为警觉
并在报道青少年自杀时更为自律。

8.议员关注到传媒可能产生的影响,杨森议员对此表示赞
同,但他提醒与会人士,谓不能将此问题归咎于一个原因
。他并强调应研究其他背后因素,包括家庭及学校的环境
,对儿童的支援系统等。

9.教育署署长及助理教育署长(辅导服务)回应议员的意见
时提到以下几点:

  1. 尽管政府当局作出深入研究,只能在每宗个
    案中发现若干促使事件发生的因素,而不能
    确定传媒对学童自杀所起的因果作用。

  2. 当局未能观察到自杀个案相继发生的任何明
    显模式,而自杀个案相继发生与同一年间自
    杀个案总数的增加并无关连。

  3. 政府各部门会继续举办防止自杀的计划、青
    少年及家长辅导及教师培训。当局亦为青少
    年举办积极及健康的消闲活动。

10.张议员关注到自杀者的年纪甚轻,侯博士表示据观察所
得,虽然某些西方国家十岁以下小童自杀率甚高,但此问
题在香港比较上来说不算严重,只是近年间才变得普遍。
关于传媒应付此问题时所扮演的角色,侯博士表示有需要
与传媒工作者多作沟通,令他们了解对青少年自杀个案作
出绘影绘声的详尽报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处理青少年自杀的政策及措施

政策

11.有关制订政策,处理青少年问题,司徒华议员与侯博士
持有相同意见。他认为政府当局的现行策略并不恰当,因
为政策过分著重社会及教育问题与自杀的关系。因此,自
杀行为通常会被正常化及寄以同情。他表示,应教授学童
明白自杀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是一项应予制裁的社会
罪行。

(注:为作出澄清,政府当局在会议后部告知议员,根据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33A条,自杀不再视为刑
事罪行。)

12.叶国谦议员及副主席认为,解决问题最有效方法是培养
学童持有积极的人生观及对社会的责任。他们认为应为此
推行长期的教育计划,而不是倚赖现时的短期宣传运动。

13.在社会福利的层面,政府当局强调,有关的重点是放在
解决边缘青少年的问题。当局的目标是透过社会福利署及
不同的受资助非政府机构所推行的各种社工支援服务,帮
助青年人培养积极的人生观。

14.署理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称,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边缘
青少年服务工作小组的主席。该工作小组的职责是研究青
少年面对的问题,藉检讨各项服务,提出解决此等问题的
建议。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各有关政府部门、决策科及非
政府机构的代表。工作小组向儿童及青年福利服务统筹委
员会负责,而该统筹委员会是由卫生福利司担任主席。

总社会工作主任(青年事务)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补充,该
委员会成立的边缘青少年服务工作小组已委聘「突破」设
计一套分辨准则,尽早识别可能会自杀的青少年,及时为
他们提供援助。该项研究现正在最后阶段,而工作小组正
考虑在学校进行试验计划。

措施

15.谢永龄博士表示,当局提供处理青少年自杀问题的资源
并不足够,而志愿机构为边缘青少年提供的服务亦未获足
够资助。他促请政府当局考虑拨出更多资源,为教师提供
辅导训练,使学童更觉察本身的情绪问题,特别是有关了
解及处理抑郁等方面,加强学校本位辅导方式,以致能动
员整间学校帮助受困扰的学童。

16.教育署署长及副教育统筹司回应谢议员的关注事项时重
申,政府当局致力解决青少年自杀的问题。为取得成效,
有关方面不应单倚赖当局提供财政及人力资源,来自其他
方面,特别是家庭及社会,以及学校及教师的精神上及感
情方面的支援及合作,亦十分重要。青少年人必须开放自
己,与别人沟通,使别人可以向他们给予帮助。

17.关于教育署为教师、学童、家长及学校提供的各项主要
服务,总学生训育主任提出以下几点:

  1. 除了职前训练,当局亦为在职教师举办短期
    课程、研讨会及研习班,以提高他们对学童
    自杀问题的认识,并加强他们的辅导及沟通
    技巧。当局亦编撰辅导教材及教材套,并设
    立求助热线服务,使教师获得更多的装备。

  2. 教育署除了在学校举办讲座外,并在小学课
    程內增加一门新学科,称为「常识科」,更
    委聘了香港大学心理学系在20多间试点学校
    推行一项友辈支援计划。

  3. 有关对家长的支援方面,教育署过往已有鼓
    励学校成立家长教师会,以加强家庭与学校
    间的联系。教育署正著手成立一个试点家长
    中心,为家长教师会提供额外支援,并进一
    步加强对家长的教育。

  4. 当局亦向学校提供支援服务,帮助学校采用
    校本辅导方式,建立一个正面、关心及吸引
    的学校环境,令受到困扰的学童可以求助。

副教育统筹司表示,如有需要,政府当局会与香港教育学
院商讨如何为职前教师提供更多辅导训练。

其他关注事项

18.副主席认为宗教信仰可能帮助学童建立积极的人生观,
侯博士回应时指出,虽然某些奉行宗教的国家的自杀率较
低,但不能因此确立宗教与自杀两者间的直接关系。总学
生训育主任补充称,未有观察到自杀学童当中有任何关于
宗教信仰方面的明显模式。应副主席请求,教育署署长会
就近年的自杀学童就读学校的宗教背景提供进一步资料。
然而,有关方面察悉,此举对问题本身可能沒有关连。

19.主席总结论时表示,议员普遍认为传媒报道自杀个案时
应提高警觉,避免触发更多因自杀个案的不良后果。他亦
促请政府当局提供足够资源,全面处理此问题。

V.为来自中国的新移民学童提供教育

(立法局CB(1)699/96-97(03)号及CB(1)706/96-97(02)号文件(中
文本于会议席上提交))

入学安排

20.议员关注到为来自中国的新移民学童提供的入学安排。
议员在提到所收到的投诉时质疑教育署辖下中央安排入学
小组及各分区办事处所提供服务的成效。杨森议员促请教
育署采取主动的处理手法,与新移民学童的家长联络,并
跟进每宗个案。罗致光议员重申其于较早时所提出的建议
,设立中央安排入学计划,为新移民学童提供更有效的服
务。

21.教育署署长、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及教育署助理
署长(策划及研究)在回应议员关注的事项时提出以下几点

  1. 中央安排入学小组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开始运
    作。当局在各入境检查站派发有关教育署各
    项服务、并备有回条的传单。要求当局安排
    入学的新移民学童的家长所填妥的回条已分
    发予适当的分区办事处,以便采取跟进行动
    ,较复杂的学位安排个案则由中央安排入学
    小组处理。至今,各分区办事处均能在收到
    有关要求后21天內成功安排新移民学童入学

  2. 如有需要,各分区办事处亦会协功15岁以上
    的新移民学童在普通学校寻找适合学位或接
    受职业先修或职业训练。学校一般会为15岁
    或以上的新移民学童提供入学测验,以便评
    定适当的入学班级。

  3. 教育署在协助新移民学童入学方面,已采取
    主动的处理手法。除跟进回条的入学要求外
    ,各分区办事处亦经常与直接向办事处求助
    的家长联络。当局亦对家长郑重表示,若他
    们遇到任何困难,应联络各分区办事处,以
    便获得进一步协助。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证实各教育署分区办事处
    会就各个案进行自动查核,了解学童已否被安
    排入学。)

  4. 至于为新移民学童设立中央安排入学计划的
    建议,有关的复杂问题,如本港学校制度与
    大陆学校制度在课程及学业水平方面的差别
    等,必须首先获得解决。

22.司徒华议员建议对有拒绝收录新移民学童的不良纪录的
学校减低资助。教育署署长在回应该项建议时重申,教育
署一直采取劝导手法,协助新移民学童入学,而不实施强
迫分配的安排,因为这会损害学童在校內的地位。削减津
贴会影响校內其他学童。为方便教育署对不合作的学校采
取跟进行动,当局向家长提供表格,他们会在表格记录拒
绝其入学申请的学校的名称。

23.副主席关注到跨地区入学安排对新移民学童造成不便的
问题。教育署署长就此问题表示,新移民学童会获转介入
读其居住地区內的学校,但须视乎适当的学位是否供备而
定。若新移民学童融入区外学校的情况理想,一旦区內有
学校出现空缺学位时,又转读该校,亦未必是明智的做法

支援服务

24.张文光议员极为关注英语延续课程的成效,因为有调查
显示,超过70%的新移民学童在学校学习英语时遇到困难
,因此很多需要重读或降级。他促请政府当局考虑开办短
期全日制的特别精修课程,为新移民学童提供所需的适应
辅导及英语训练,然后他们才正式入读本港学校。

25.与会议员支持张议员的建议,并要求政府当局考虑推行
一项试验计划。罗致光议员认为,若在新移民学童接受主
流教育前,令其具备适应能力,是很重要。当新移民学童
一再被学校拒绝,以及当他们无法达到应有的学业水平,
他们会有强烈的挫折感。罗议员认为,为新移民学童提供
特别班/学校,协助他们早日融入本港社会的构思,并无
任何问题。

26.教育署署长及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在回应张议员
的建议及罗议员的意见时提出以下几点:

  1. 政府其他部门及非政府机构均提供基本适应
    课程,以便协助刚由中国移居香港的儿童适
    应本港的环境。当局向新移民学童提供教育
    支援服务,最终的目的是协助他们尽早融入
    本港教育制度。因此,张议员主张为新移民
    学童开办「特别」班或学校的建议可能不能
    帮助此等学童尽早融入本港教育制度。

  2. 目前,很多由非政府机构举办的适应及延续
    课程均在校內提供,方便参加者上课。

  3. 然而,教育署一直都有检讨各种新移民学童
    服务,特别是英语课程。教育署会进一步考
    虑张议员的建议,并会与非政府机构探讨有
    关扩大在校內为新移民学童提供的辅导及支
    援服务的可行性。

15岁或以上新移民学童的教育机会

27.为提供机会令15岁或以上的新移民学童在本港津贴学校
继续其学业,张文光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考虑为已在中
国大陆完成中三课程的新移民学童设立一个共同考试,并
将津贴的中四学位分配给该等考试合格的学童。凡有关新
移民学童的年龄在19岁以下,但已达到中国大陆的中五程
度,他应获准以自修生的身分参加香港中学会考。

28.教育署署长及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在回应张议员
的建议时表示:

  1. 在现行的初中成绩评核制度下,在参加初中
    成绩评核制度的学校完成中三教育的学生如
    符合资格,便会根据其校內评核结果及家长
    的选择,获分配津贴的中四学位。由于当局
    沒有为分配津贴的中四学位而设立中央统筹
    的公开考试,故无法根据不属初中成绩评核
    制度的新移民学童在此类考试的成绩,安排
    他们入学。教育署会研究为学校评核用途,
    设计若干标准测试的可能性。

  2. 新移民学童的年龄如在考试该年一月一日达
    19岁,他们可以自修生的身分参加香港中学
    会考。教育署会向香港考试局提出 张议
    员就降低新移民学童考生的年龄规定的建议
    ,因为此事属考试局的职权范围。

29.主席在总结上述讨论时认为,为协助新移民学童早日融
入本港学校制度,政府当局应加强向该等儿童提供的各项
服务,并认真考虑议员的意见及建议。

VI.其他事项

30.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