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92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D/1

立法局教育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十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张炳良议员(主席)
    张汉忠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唐英年议员
    杨 森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列席议员 :

    周梁淑怡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司徒华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I至V

副教育统筹司
张建宗先生
教育署署长
余黎青萍女士
教育署助理署长(策划及研究)
李庆辉先生

议程项目III

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
庄国杰先生

议程项目III及IV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李丽仪小姐

议程项目V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聂世兰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署理高级主任(1)2
郭汝霖先生



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主席提醒议员,事务委员会订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 日下午十二时三十分举行一次特别会议。

2. 议员同意在订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上午 十时三十分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例会上讨论以下事项:

  1. 检讨九年免费强迫教育; 及

  2. 补助学校及津贴学校的公积金计划

3. 主席亦要求当局确定会否在下次会议席上汇报在小学 实施全日制以及检讨校巴安全措施的进展情况。

(会后补注: 当局证实将会在下次会议席上汇报检讨
校巴安全措施的进展情况。)

II. 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发出的资料
文件

4. 事务委员会察悉,自上次会议举行以来并无发出供议
员参考的资料文件。

III. 为来自中国的新移民学童提供教

(立法局CB(1)1299/96-97(01)号文件及CB(1)1313/96-97(01)
号文件)

学位供应

5. 议员极为关注如何为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主权移交 后预期来港的大批新移民学童提供学位的问题。唐英年 议员指出,现时估计约有70 000名內地儿童将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后拥有香港居留权,他询问当局有何具体 措施,以应付由于该等儿童在短期內涌入本港而产生对 教育服务的巨大需求。张文光议员对教育署的资源能力 是否能应付即将出现的对教育服务的巨大需求有所保留。 他建议该署应计算出其所能应付的新来港学童数目,以 便制定一套实际可行的方案,供內地儿童有秩序分批来 港。叶国谦议员担心教育服务的质素可能因此受损。

6. 教育署署长、教育署助理署长(策划及研究)和教育署 助理署长(辅导服务)在回应议员的关注时,解释当局处
理此问题的策略如下:

  1. 教育统筹科辖下已设立一个跨部门专责小组处 理此问题。为加快学位供应速度,该专责小组 曾考虑多项措施,以增加土地用于兴建新学校 及修改学校的标准设计,务求能更有效运用土
    地;

  2.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学年及一九九八至九九学年 将分别共有五间和两间小学落成。当局已在建 校计划內增建九间中学,计划于一九九九至二 零零零年度落成,另有七间中学预计于二零零 一至二零零二年度前落成。除目前估计的10 000
    个小学学位空缺外,本港将有足够学位满足未 来三年估计为数38 532名小学及5 808名中学适 龄学生的需求。教育署会根据新来港学童的估 计数字,不时对建校计划作出检讨;及

  3. 在提供足够学位时,教育署将尽可能避免牺牲 教育质素或现有改善计划,例如缩减每班学生
    的数目和实行全日制小学等计划。

7. 议员认为,教育署低估未来三年新来港学童的数目, 他们怀疑该署为新来港学童计划提供约40 000个学位是 否足够。张文光议员引述报导称,未来数年将有超过
80 000名新来港学童,罗致光议员更指有关数目约为
100 000名。

8. 教育署署长表示不宜猜测拥有本港居留权的內地儿童 的估计数目,但教育署会密切留意事态发展,并在最后 确定应付此问题的方案前,向有关当局核实有关数目。 至于未来数年新来港学童的学位供应问题,教育署署长 请议员参阅当局为答覆唐英年议员在最近的财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席上提出的第540号问题所提供的资料。

入学安排

9. 罗致光议员关注为新来港学童在入学方面提供协助的 问题。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在回应时表示,教育 署在协助该等学童入学方面一直采取主动,教育署各分 区办事处会向新来港学童的家长解释可供他们使用的各 种服务,并跟进入学安排转介个案,以及在需要时提供 进一步协助。目前,年龄介乎六至十五岁的新来港学童 若要求教育署协助安排入学,该署可在接获要求21天內 安排该等学童入学。该署会向新来港学童的家长提供他 们居住地区的学校一览表,以方便他们自行选择为子女 申请入学。教育署署长强调,学校应以积极态度对待新 来港学童,尤其是在校方的收生政策方面,此点非常重
要。

为新来港学童举办适应课程/英语延续课程

10. 罗致光议员察悉,在一九九六年头九个月约共有20 000
名新来港学童,但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却只将有11 550
人可参加适应课程,他促请当局向非政府机构提供更多
资源,以便开办适应课程及英语延续课程。

11. 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在回应罗议员的关注时表 示,教育署会根据新来港学童的实际需要和拟开办课程 的质素,考虑非政府机构的申请。该署在一九九六至九 七年度共批准开办689班该等课程。而每班适应课程及英 语延续课程的学生平均人数分别为12.8名及12.6名,低于 每班15人的最高限额。教育署认为,提供的课程足以应 付新来港学童的需求。教育署署长就此补充,根据对非 政府机构为新来港学童提供支援服务的检讨结果,教育 署尽早协助新来港学童及把为他们提供的支援计划融入 本地学校,会更为有效。而由其他部门(例如社会福利署) 为他们提供协助适应的服务,效果会更为理想。

15岁以上的新来港学童接受教育的机会

12. 罗致光议员虽然欢迎当局提出放宽对新来港学童以 自修生身分参加香港中学会考规定的建议,但他仍然关 注15岁以上的新来港学童接受教育的机会。他指出,由 于教育署只计划提供小一至中三程度的入学测验,以方 便新来港学童按其适合的程度入学,那些15岁以上、且 并未在內地完成中学课程的新来港人士要在本港求学,
将仍面对重大困难。

(会后补注: 当局表示,15岁以上的新来港人士可申请报 读教育署开办的成人夜间课程。)

13. 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在回应罗议员的关注时表 示,当局已把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向香港考试局转达。事 务委员会建议让19岁以下并拥有內地中五程度的新来港 人士,以自修生身分参加中学会考。考试局将在一九九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的会议上考虑该项建议。

(会后补注: 香港考试局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的 会议席上决定,从內地新来港的人士,不 论是否足19岁,只要他们已达到內地高中 二年级水平,便可参加香港中学会考。)

IV. 母语教学

(立法局CB(1)1299/96-97(03)号文件)

14. 由于多项教育研究均显示,母语教学是更为有效的 教学及学习方式,与会议员均支持在中学采用母语作为
教学语言。

有关教学语言的强力指引

15. 议员普遍支持教育署的建议,向中学发出采用母语 教学的强力指引。就议员对发出该指引的理据以及详细 建议所表达的关注,教育署署长解释如下:

  1. 自一九八六年开始,政府提倡的政策一直都是 鼓励和劝吁中学以中文作为教学语言。母语教 学政策亦是教育统筹委员会第四号及第六号报
    告书咨询公众的主要议题;

  2. 尽管教育署已向学校通报其收取的中一学生的 语文程度,藉以协助学校选择合适的教学语言, 但许多学校并无采用该署所建议的教学语言, 采用中英混合语授课的情况仍相当普遍。该项
    强力指引旨在纠正这些问题;及

  3. 根据教育署将于一九九七年底发出的强力指引, 中文将为本地官立及资助中学的基本教学语言。 除非获得教育署批准采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 否则所有官立及资助中学从一九九八至九九学 年度取录的中一新生开始,除英文科和其他获 得批准的科目外,应逐步采用中文作为教学语 言。当局会在中学学位分配办法的中学一览表 內,列明经教育署评核或批准适宜采用何种教
    学语言的个别学校名单。

16. 关于强力指引的实施和监察问题,叶国谦议员关注 如何对申请使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的学校是否具备这方 面的能力作出客观评估。张文光议员亦敦促教育署加强 巡查学校,确保学校采用合适的教学语言,并确保采用 英语作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实际上达到规定的标准。

17. 对于议员关注采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的学校是否具 备此方面的能力,教育署署长和教育署助理署长(策划及 研究)强调,有关学校的学生和教师的语文能力必须达到 规定标准,教育署才会批准其采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 当局建议,学校中一收生的教学语言分组评估组别I及组 别III学生在过去三年的平均比率应最少达到85%,以及 学校校长应确保,属下教师有充分资格和能力可有效地 运用英语教学。教育署在考虑学校申请采用英语作为教 学语言时,会参考该署为此而对有关学校进行巡查的结 果和定期访问的观察所得。至于如何监察学校是否遵从 指引,教育署会加强巡学校,若接获投诉,会采取必要
行动。

对使用母语教学的学校采取鼓励措施及 对违反指引的学校采取的制裁措施

18.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当局应对那些不采用指定教学 语言的学校实施严厉的制裁措施,包括提出警告和公开 谴责。不过,教育署署长提醒谓,公布那些不遵从指引 的学校可能引起法律问题。尽管如此,她仍承诺研究周 梁淑怡议员的建议,并在有需要时征询法律意见。

(会后补注: 当局曾征询法律意见。结果显示,当局若 要对那些违反教学语言强力指引的中学采 取《教育条例》并无列明的制裁措施,例 如公布该等学校的名字以便作出公开谴责,
便须修订法例。)

19. 杨森议员认为,除了对不遵从指引的学校施加制裁 外,教育署亦应推行奖励措施,鼓励学校采用母语教学, 并向家长宣扬母语教学的优点。教育署署长在回应时告 知议员,该署多年来均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使用中文 作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当中包括根据《中学资助则例》 采取一些优待措施,为教师提供培训,以便他们采用中 文教学,以及推行中文课本奖励计划,鼓励出版商出版 高质素的中文课本。当局会考虑加强推行该等措施和向 公众宣扬母语教学的优点,以改变家长和学校的态度。

20. 叶国谦议员建议,官立学校应在推行母语教学方面 起带头作用。教育署署长就此证实,许多官立学校已采 用母语教学。强力指引会适用于所有官立及资助学校。

其他关注事项

21.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完全支持尽早推行母语教学,不 过,她亦强调加强教授和学习英语的重要性,当局应在 这方面向学校提供足够资源。教育署署长在回应时向议 员保证,英语学习将继续是政府优先关注的事项。《教 育统筹委员会第六号报告书》已就提高学生的语文能力 提出全面性策略。教育署和有关机构将致力推行有关建
议。

22. 叶国谦议员担心采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可能 成为「精英」学校。教育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学生的 学业成绩与学校采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并无直接关系。 事实上,有证据显示,采用中文作为教学语言的学校, 其学生的学业成绩优良。她进一步澄清,教育署并无估 计将会获批准使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的学校数目。

V. 教师的语文基准

(立法局CB(1)1299/96-97(02)及(04)号文件及1323/96-97(01)
号文件)

在现职教师实施语文基准计划

23. 虽然议员普遍支持为教师设立语文基准,他们关注 在现职教师中实施语文基准计划的问题。张文光议员指 出,倘要求现职教师参加拟议的考试,是不公平的,因 为该等教师在注册时无需持有此项资历。为尽量减轻此 项考试对现职教师可能产生的压力,张议员建议政府当 局应开办有关课程,以供所有现职教师修读,并藉著定 期评核,加强他们的语言能力,以达致基准水平。张议 员的意见获得副主席认同。叶国谦议员亦表示,由于学 校校长会不时监察及评估现职教师的水平及表现,故现 职教师应无必要参加语文基准考试。

24. 政府当局回应议员的关注事项时解释,为教师订立 语文基准的目标是为确保教育质素及加强教师的专业水 平。在厘定师训课程的入学及结业的要求,以及鉴定一 名检定教员的资历,特别是有关聘用的事宜,该等基准 均可作为有用的参考。有关基准的订定方面,教育署署 长强调,必须将基准订于合适的水平,以确保能维持在
合理及可以达到的标准。

25. 有议员表示关注基准考试对现职教师的规定,首席 助理教育统筹司(6)针对该等关注时作出澄清谓,建议的 基准评估包括语文能力的口试及笔试及课堂观察,旨在 令教师了解本身的语文水平及找出须作改善之处。该等 考试并非作为甄选用途的评核工具。有关方面建议准许 现职教师在一段长时间內(比方是十年),以达到该等基 准。师训与师资咨询委员会会根据语文基准试验计划所 取得的经验,就可获豁免评核的教师资历作出建议。当 局亦会在日后的基准考试举行前预先公布考试范围及样
本试题。

26. 有关为现职教师提供培训的事宜,首席助理教育统 筹司(6)提醒与会人士谓,此项建议会有重大的成本影响。 然而,政府当局会考虑给予教师另一选择,让他们可以 在接受评核前修读培训课程。

27. 主席关注倘现职教师在十年的规定期间內及届满后 尚未能达到基准标准,该名教师的地位问题,首席助理 教育统筹司(6)回应时表示,在规定期间內,应由有关学 校在考虑到该校教师的整体基准表现,决定应否让该名 教师继续教授语文。她续称,试验计划会进一步针对有 关教师在指定期间后仍不能达到规定基准,而引致该等
教师的地位问题。

其他关注事项

28. 叶国谦议员认为应实施各种奖励措施,例如给予增 薪点及升职等,以鼓励现职教师改善其语文水平。首席 助理教育统筹司(6)表示,《教育统筹委员会第六号报告 书》及师训与师资咨询委员会已考虑此问题,但未曾作 出确实结论。除了资源方面的影响外,该委员会考虑到, 建议的语文基准是所有合资格教师应有的最低限度可接 受的语文能力标准。然而,该委员会会进一步研究给予 考试成绩特别优异的教师各种奖励。

29. 一位议员询问检定教员的资格,教育署助理署长(策 划及研究)告知与会人士,教师必须符合根据《教育条例》 订立的《教育规例》有关教育及专业的规定。至于检定 教员选择教授的科目及级别,则会由校长决定。然而, 准用教员须就所教授的学科及级别,取得教育署的同意。

30. 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议员普遍支持为教师订定 语文基准。不过,他促请政府当局考虑议员对实施该项
建议所表达的关注。

31. 会议于下午一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