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87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D
立法局
教育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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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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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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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张炳良议员(主席)
司徒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杨 森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
张汉忠议员(副主席)
唐英年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V,V及VI
-
副教育统筹司
- 杨立门先生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李丽仪小姐
- 议程项目V及VI
-
教育署署长
- 余黎青萍女士
-
教育署助理署长(学校行政)
- 谭镇杰先生
- 议程项目VI
-
总社会保障主任
- 李觉铭先生
-
学生资助办事处副监督
- 黃钰霞小姐
- 议程项目VII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李美嫦小姐
应邀出席者 :
议程项目IV
- 教育委员会学校教育检讨小组
-
委员
- 谢伯开先生
-
委员
- 潘天赐先生
-
委员
- 梁兆棠先生
-
高级教育主任(强迫教育检讨)
- 罗君雄先生
- 议程项目V
- 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
-
副会长(內务)
- 潘天赐先生
-
总司库
- 梁根源先生
-
教育研究部主任
- 林树荣先生
-
高级干事
- 李君仪小姐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1)9
- 黃穗云女士
(立法局CB(1)1396/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 议员同意在订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
十时三十分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
项:
-
资讯高速公路的教育;及
-
学校发生的传染病
3. 事务委员会察悉,自上次会议举行以来并无就一般事
项发出文件。
(立法局CB(1)1538/96-97号文件及CB(1)1658/96-97(01)
号文件)
4. 主席欢迎政府当局及教育委员会学校教育检讨小组(以
下简称「检讨小组」)的代表出席会议。
5. 谢伯开先生应主席邀请,在席上简介《九年强迫教育
检讨报告》(以下简称「该报告」)的要点。议员在其后的
会议席上,就以下事宜进行商讨。
6. 张文光议员认为,该报告主要论述如何协助在学习方
面有困难的学生。他询问有何建议协助提高学生的审美
和文化观以及发展他们的体格,因该两项亦为九年强迫
教育的目标。谢伯开先生在回应时表示,由于强迫教育
涵盖的目标范围广泛,学校须因应本身的资源对课程作
出调整,藉以成功实现特定的目标。
7. 张文光议员进一步指出,学生为应付学业能力测验,
往往在小学高年级时便放弃体能锻练或其他有助其文化
修养的活动。他怀疑拟议的学习能力评估能否解决此方
面的问题,他并建议检讨小组应考虑更改中学学位分配
办法,以便小学生可直接由小学分派往中学。如此一来,
学生可有更多时间在各方面发展。潘天赐先生和谢伯开
先生同意,问题的症结在于目前的学位分配办法的不良
效应,而张议员的建议可作为长远目标。梁兆棠先生表
示,有关提高学生的审美和文化观的部分建议载于该报
告第4.27段,他欢迎议员就此事表达意见。
8. 杨森议员关注,以学习能力评估取代学业能力测验将
继续令学生受到压力。他提醒谓,学习能力评估可能成
为另一种形式的中学入学考试。
9. 谢伯开先生在回应时解释,当拟议的学习能力评估测
验拟备后,有关方面会定期公布评估试卷的试题样本,
以便教师了解此项评分试试题的最新类别和形式。如此
一来,教师和学生可为预期的学习目标作出妥善准备,
而不必猜测试题的內容。他亦澄清,学习能力评估测验
旨在测验学生的高层次思考方法而非课程的內容。
10. 梁兆棠先生补充,由于研究学生的高层次思考方法
的评估工作尚在进行,在现阶段便猜测学习能力评估测
验的副作用属言之过早。
11. 叶国谦议员对于拟议修订表示关注,该项修订订明,
学生若已完成中三课程或年龄已达15岁(以较早者为准),
强迫教育便不再对其适用,这将限制学生在学校重读的
次数。谢伯开先生在回应时解释,若小学校长认为有需
要,报告所述的建议实际上令小学生可重读的次数有所
增加。潘天赐先生指出,让学生重读多次可能无助改进
其学业,原因是重读生与同班同学的年龄差距可能对他
们在同学交往及心理上造成不良影响。
12. 司徒华议员和杨森议员同意,由于无限次数或有限
次数的重读均对学生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小心处理
关乎重读生的政策。
13. 主席在总结时覆述以下各点:
-
应在九年强迫教育期间加强培养学生的审美和
文化观,以及发展他们的体格;
-
拟议学习能力评估可能不是替代现行学业能力
测验的最佳方法;及
-
应仔细研究关乎重读生的政策。
(立法局CB(1)1658/96-97(02)及(03)号文件,CB(1)1673/
96-97(01)号文件及政府当局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发
出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编号:EMB CR43/2041/75)
14. 主席欢迎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以下简称「教协」)
的代表出席会议。张文光议员申报利益,表示他为教协
会长。
15. 张文光议员和潘天赐先生应主席邀请,在席上简介
教协所提交的意见书的要点。对于当一名教师因被定罪
而被解雇后,政府便会扣除该名教师的公积金中的政府
赠款部分的做法,教协深表关注。他们认为,此举是对
有关教师的双重惩罚。为确保公平起见,教协促请当局
废除《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及《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
第13(2A)(b)条。
16. 副教育统筹司在提及政府获得的法律意见时补充,
现行安排符合《公务员规例》。至于私人机构做法的问
题,教育署署长表示,由于教师公积金的政府赠款部分
其实是纳稅人的金钱,其运用须有充分理据和合情合理,
因此不宜与私人机构比较。
17. 教育署助理署长(学校行政)在回应议员时澄清,过去
十年有20宗因涉及教师被定罪或专业行为不当而被政府
扣除赠款的个案。议员询问,教师被定罪罪行的严重程
度会否影响政府就应否扣除公积金赠款所作的决定。教
育署署长重申,她在行使扣除政府赠款的酌情权时,会
仔细研究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议员建议,当局应适当
修订有关的规则,令教育署署长行使酌情权时所依据的
准则更为清晰明确。当局同意考虑议员的建议。
18. 助理法律顾问3在答覆议员时澄清,根据该两项规则
现行第13(2A)条,若一名教师由于专业行为不当或被定
罪而被勒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因而不再受聘,政
府可扣除其赠款部分。她进一步指出,若一名公务员被
勒令退休,政府可行使酌情权,向该名退休公务员发放
退休金。张文光议员认为,当局应修订《补助学校公积
金规则》及《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令其与《公务员
规例》看齐。
19. 不过,议员支持政府向该两项公积金的管理委员会提
出建议,设立上诉机制,以便有关教师可对教育署署长所
作的扣除其公积金內政府赠款部分的决定提出上诉。
(立法局CB(1)1658/96-97(04)号文件)
20. 张文光议员关注根据现行政策,12岁以下的学童除
可享受公共交通工具提供的半价优惠外,并无资格领取
其他交通津贴。然而,事实上大部分年幼学童并不是乘
搭公共交通工具,而是乘搭学校巴士,因此不能享受上
述优惠。副教育统筹司回应时表示,有经济困难的家庭
可根据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以下简称「综援」)计划申请
资助,领取特别津贴支付在幼稚园及小学就读的学童乘
搭学校巴士所需的全部费用。此外,由于每区提供的幼
稚园及小学学位大致足够,家长可安排子女入读位于其
居所附近的学校。然而,议员认为向12岁以上儿童提供
学生车船津贴的计划应适用于所有12岁以下的儿童,不
论该等儿童的家庭是否具备领取综援的资格。他们促请
当局慎重考虑其政策立场。倘情况许可,议员要求政府
当局在下次会议席上告知议员考虑的结果。
(政府当局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发出的立法局参考
资料摘要)
21. 应主席邀请,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特别表示,根据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以下简称「该条
例」)的规定,任何于香港授课并可令学员获取非本地
高等学术资格或非本地专业资格的课程,必须申请注册。
不过,倘课程是与指定的本地高等教育机构联合主办,
则可获豁免注册,惟有关的本地高等教育机构的行政主
管须证明该课程属联合主办性质,并符合经注册课程的
基本要求。根据该条例建议订立的规管规则及上诉委员
会规则旨在规管与经注册课程或获豁免课程的运作有关
的事宜,包括广告、授课所使用的处所、学费的退还、
以及上诉等。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作出简介后,议员集
中商议有关的规管规则。
22. 根据政府当局的建议,将有长达六个月的宽限期予
有关机构注册其课程,议员关注在这段期间,当局如何
对课程实施管制。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回答谓,当局会
推行大型宣传活动,建议消费者应选择已注册或获豁免
的课程。
23.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在回答议员时澄清,根据该条
例的规定,在香港以外进行考试的纯遙距学习课程无需
注册,但该等课程的广告必须受当局的管制。
24. 议员关注由于遙距课程主办机构的总部一般设于海
外,而在本港刊登广告的人士很可能是对有关课程沒有
深入认识的代理人,因此当局难以规管遙距学习课程的
广告。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澄清,根据拟议规管规则的
规定,任何人倘发表或安排发表载有虛假的或具误导性
资料的广告,即属犯法。然而,倘该人可证明他无理由
相信发表该广告会违反有关规则,又或他已采取一切合
理步骤和尽了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违反有关规则,即
该人可以上述情况为免责辩护。
25. 议员预料有关规则会出现执行及检椌上的困难,并
建议每项遙距学习课程应有一名派驻香港的负责人。部
分议员亦建议应在该等课程的广告內加入一项信息,促
请有意报读课程的人士注意,修读未经注册的课程的人
士不会获规管规则的保障。政府当局答应考虑此项建议。
26. 议员询问,发表载有虛假的或具误导性资料的广告的
人须否就循民事途径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负上法律责任,
助理法律顾问4证实,规例并沒有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申索
的条文。然而,议员重申,就遙距学习课程在香港指明一
名合法的负责人,作为民事申索个案的对象极为重要。
27.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