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er No.:CB(1)132/96-97(01)


(译文)

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
1996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



引言

1996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是一项修订《教育条例》的议员
条例草案。此条例草案由陆恭蕙议员提出。

2.条例草案旨在彻销总督会同行政局为管制在学校表达政
治言论而订立规例的权力。

背景

3.《教育条例》第84(1)(m)条赋权予总督会同行政局订立规
例。就下列事项订定条文--

「对在学校传布或表达显然有偏颇的政治性质的资料或言
论的管制。」

4.政府曾于一九九零年建议废除第84(1)(m)条,该条文当时
涵盖的范围较广,订明「禁止在学校及在教师和学生之间
进行有关政治、颠覆或带有偏见的活动或宣传。」

5.政府建议废除有关条文,作为1990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
的一部分。教育统筹司就提出1990年条例草案致辞时察悉
,当局从未援用有关权力,并留意到一点:

「在这些法律条文颁布的时候,政府提供的教育学位只占
少数,而当时的教育制度亦潜伏著被外来对立政治势力破
坏的危机。到了现在,本港的教育制度已经成熟,当局应
该考虑从教育条例中删除有关政治活动的条文。教育条例
及规例所涉及的范围,应适当地局限于维护学童的福利和
教育的一般利益。」
《一九八九至九○年度会期香港议事录》第1132页。)

6.负责研究1990年条例草案的立法局专案小组的大部分成
员并不同意,专责小组建议应保留对在学校表达政治言论
的法律管制,以防学生被灌输政治思想,并防止在学校进
行助选活动。政府勉强同意支持专案小组所提出的修订,
即是以现行条文的措词予以取代,而非将第84(1)(m)条完全
废除。(请参阅《一九八九至九○年度会期香港议事录》
第1874至1885页。)

7.继于一九九零年修订条例后,总督会同行政局订立教育
规例第98(2)条。第98(2)条订明

「教育署署长可就任何学校传播政治性资料或表达政治性
意见方面,向该校的校监给予书面指示,以确保该等资料
或意见并无偏颇。」

8.教育署署长从未行使条例第98(2)条赋予其的权力。

论点

9.在学校表达政治言论,本身并非应该关注的事情。反之
,接触并讨论不同政治意见,是公民教育应有及必需的一
部分。

10.惟有在学校表达政治意见时在某程度上损害了学生的福
利,才成为应该关注的事情。然而,教育署署长已有足够
权力,限制任何影响学生福利的活动。教育规例第98(1)条
订明--

「任何类别的授课、教育、娛乐、康乐或活动,如是署长
认为在任何方面对学生福利或一般教育有所损害者,均不
得准许在任何校舍內或任何学校或课室活动中进行。」

11.由于署长从未引用第98(2)条,在此之前,亦沒有运用第
98(2)条于一九九零年所取代的更大权力,故沒有实际需要
规管政治言论的表达。

12.倘引用第98(2)条,署长及学校职员将须就政治「偏见」
作出判断,而署长及学校职员均沒有资格作出此等判断(而
根据第98(1)条作出有关学生福利的判断则并非如此)。偏见
的概念根本沒有就何种言论须予审查提供指引;大部分政
治论说在本质上并适当地存有「偏见」。倘工会要求更高
工资,明显是存有偏见,因为较高工资对工人有利益关系
。倘雇主组织提出反对此要求的论点,同样也存有偏见。
所以条例第84(1)(m)条及规例第98(2)条实际上形同公开邀请
当局进行政治审查,单凭此理由,这些条文便应予废除。

条例草案

13.条例草案废除《教育条例》第84(1)(m)条及教育规例第98
(2)条。

立法程序时间表

14.条例草案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获法律草拟专员
核证。

15.陆恭蕙议员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要求立法局主
席就条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作出裁定。据悉
,主席正等候教育统筹司的意见。条例草案经证实不具由
公帑负担的效力后,便会刊登宪报及提交立法局。


陆恭蕙议员办事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