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132/96-97(02)
立法局
教育事务委员会
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
条例草案
资料文件
目的
本文件简略介绍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条例草案(见附
件)。
背景
2.为了提高本港的师资教育质素,促进教师的持续专业发
展,政府在一九九三年决定把当时四间教育学院和语文教
育学院合并,成立自主的香港教育学院。《香港教育学院
条例》其后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制定,香港教育学
院亦于一九九四年九月正式成立。
3.香港教育学院成立至今,一直是直接由政府提供十足资
助的自主机构,这个安排是为了在学院成立初期直接给予
支援。目前,教育统筹司是学院的拨款管制人员,负责分
配拨款以及监察学院的开支。
香港教育学院转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
会管辖
4.当局向来都认为,香港教育学院最终应纳入大学教育资
助委员会(教资会)的资助范围,原因如下--
- 教资会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对高等教育
院校实行监察及财政评审。教资会现时向七
间高等教育院校拨款,并根据各院校的学术
发展计划,向政府提供有关各院校的发展及
经费需求的意见。香港教育学院会因教资会
的专业知识而受惠。教资会也可就师资培训
在整个高等教育范畴的未来发展路向,向政
府提供意见。
- 香港教育学院成为教资会资助院校后,将可
提高形象和地位,从而吸引更多质素更高的
学生。
- 香港教育学院可纳入本港的高等教育范畴,
从而促进学院与其他教资会资助院校在学术
方面的合作。
5.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总督批准把香港教育学院纳入教
资会的职权范围。因此,教资会秘书长应代替教育统筹司
,负责管制拨款的职责。我们会要求立法局财务委员会,
把一九九六至九七财政年度预算拨款至当时为止的余额,
转拨入教资会秘书长所管理的开支总目和分目。
条例草案
6.基于上述背景,我们提议修订《香港教育学院条例》,
使该项条例与七间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条例一致。这项条例
草案的主要条文如下:--
- 草案第2条修订「财政年度」的定义,以便
能与教资会的财政年度划一。
- 草案第3条删除香港教育学院为借贷或资金
筹集活动而须取得财政司批准的规定,并
授权学院将其资金投资。
- 草案第4条使总督会同行政局可将条例第5(1)
条所赋予可向学院发出指示的权力,转授
予一名公职人员。
- 草案第5条订明根据条例第8(1)(g)条委任一名
全日制学生为香港教育学院校董会成员的任
期。
- 草案第6条删除总督须将所接获的香港教育学
院报表及报告提交立法局省览的规定。
- 草案第7条删除香港教育学院须将下个财政
年度的学院活动计划书及收支预算呈交总
督批准的规定。
- 草案第8条删除香港教育学院须将增补的预
算呈交总督批准的规定。
- 草案第9条删除香港教育学院须就资金的投
资征求财政司批准的规定。
- 草案第10条删除须将香港教育学院校董会根
据条例第22条订立的规则在宪报刊登的规定
。
- 草案第11条修订附表中的若干字眼。
目前情况
7.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条例草案已在一九九六年十月
九日提交立法局进行首读及二读。
教育统筹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