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132/96-97(02)


立法局
教育事务委员会
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
条例草案
资料文件



目的

本文件简略介绍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条例草案(见附
件)。

背景

2.为了提高本港的师资教育质素,促进教师的持续专业发
展,政府在一九九三年决定把当时四间教育学院和语文教
育学院合并,成立自主的香港教育学院。《香港教育学院
条例》其后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制定,香港教育学
院亦于一九九四年九月正式成立。

3.香港教育学院成立至今,一直是直接由政府提供十足资
助的自主机构,这个安排是为了在学院成立初期直接给予
支援。目前,教育统筹司是学院的拨款管制人员,负责分
配拨款以及监察学院的开支。

香港教育学院转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
会管辖

4.当局向来都认为,香港教育学院最终应纳入大学教育资
助委员会(教资会)的资助范围,原因如下--

  1. 教资会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对高等教育
    院校实行监察及财政评审。教资会现时向七
    间高等教育院校拨款,并根据各院校的学术
    发展计划,向政府提供有关各院校的发展及
    经费需求的意见。香港教育学院会因教资会
    的专业知识而受惠。教资会也可就师资培训
    在整个高等教育范畴的未来发展路向,向政
    府提供意见。

  2. 香港教育学院成为教资会资助院校后,将可
    提高形象和地位,从而吸引更多质素更高的
    学生。

  3. 香港教育学院可纳入本港的高等教育范畴,
    从而促进学院与其他教资会资助院校在学术
    方面的合作。

5.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总督批准把香港教育学院纳入教
资会的职权范围。因此,教资会秘书长应代替教育统筹司
,负责管制拨款的职责。我们会要求立法局财务委员会,
把一九九六至九七财政年度预算拨款至当时为止的余额,
转拨入教资会秘书长所管理的开支总目和分目。

条例草案

6.基于上述背景,我们提议修订《香港教育学院条例》,
使该项条例与七间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条例一致。这项条例
草案的主要条文如下:--

  1. 草案第2条修订「财政年度」的定义,以便
    能与教资会的财政年度划一。

  2. 草案第3条删除香港教育学院为借贷或资金
    筹集活动而须取得财政司批准的规定,并
    授权学院将其资金投资。

  3. 草案第4条使总督会同行政局可将条例第5(1)
    条所赋予可向学院发出指示的权力,转授
    予一名公职人员。

  4. 草案第5条订明根据条例第8(1)(g)条委任一名
    全日制学生为香港教育学院校董会成员的任
    期。

  5. 草案第6条删除总督须将所接获的香港教育学
    院报表及报告提交立法局省览的规定。

  6. 草案第7条删除香港教育学院须将下个财政
    年度的学院活动计划书及收支预算呈交总
    督批准的规定。

  7. 草案第8条删除香港教育学院须将增补的预
    算呈交总督批准的规定。

  8. 草案第9条删除香港教育学院须就资金的投
    资征求财政司批准的规定。

  9. 草案第10条删除须将香港教育学院校董会根
    据条例第22条订立的规则在宪报刊登的规定

  10. 草案第11条修订附表中的若干字眼。

目前情况

7.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条例草案已在一九九六年十月
九日提交立法局进行首读及二读。


教育统筹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