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6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1
立法局
经济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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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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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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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唐英年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国宝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黃宜弘议员
张炳良议员
刘千石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经济司
- 叶澍堃先生
- 副经济司
- 关永华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IV项
- 首席助理经济司
- 庄 诚先生
- 机电工程署署长
- 傅立新先生
- 机电工程署
- 署理规管服务总监
- 唐建华先生
- 机电工程署
- 署理助理署长(能源效益)
- 陈正华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V项
- 首席助理经济司(财务监察)
- 林宝财先生
- 高级库务会计师
- 陈妙如女士
应邀出席者:参与讨论议程第IV项
-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 青山发电有限公司董事
- 葛富思先生
- 青山发电有限公司董事
- 阮苏少湄女士
- 常务董事
- 施以诚先生
- 总经理--策略发展及行政
- 李道悟先生
- 策略及企业规划经理
- 裴诚信博士
- 企业策划经理
- 潘瑞祥博士
- 公共事务经理
- 麦黃小珍女士
参与讨论议程第V项
-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 董事总经理
- 余立仁先生
- 财务总经理
- 杜庙龙先生
- 总工程师(发展、策划及资讯科技)
- 张中强先生
- 副总会计主任
- 吴家彦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7
- 许兆广先生
I.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1)390/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局CB(1)352、400及454/96-97号文件)
2.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三份资料文件。
III.订于下次会议讨论的事项
3.主席建议将「检讨本地电话服务收费架构」的议程项目
延至另一次会议才进行讨论,议员同意此项建议。议员亦
同意在订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举行的会议席上讨论下
列事项:
- 检讨本地电话服务收费架构;及
- 邮政署营运基金进度报告及有关邮政署规例
的拟议修订。
IV.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对宾士雷奧顾问
公司就香港现时至二零零五年的未来
用电需求进行的顾问研究所作的回应
4.施以诚先生感谢事务委员会给予该公司机会,就宾士雷
奧顾问报告中有关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
预测用电需求的方法、推迟装设烂角咀发电机组、收费情
况及售卖电力予香港电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灯」)的
可行性等方面的部分评论提出意见。由于涉及的问题十分
复杂,政府当局曾委任宾士雷奧顾问公司提供独立的专家
意见,而中电则聘用了两间美国顾问公司出任其顾问,该
两间公司分别为Electric Power Research Institute (EPRI)及
Raytheon Engineers & Constructors (REC)。为提高透明度
,中电在删去报告中的敏感商业资料后,已将EPRI及REC
的报告公开。中电亦向政府清楚表明,只要删去报告中的
敏感商业资料,中电并不反对公开宾士雷奧顾问报告。
5.李道悟先生根据中电在会议席上提交的文件,向议员简
述有关的事项。
(会后补注:中电提交的文件,连同EPRI及REC的报告,
已随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发出的立法局CB(1) 489/96-97
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管制计划协议
6.议员关注到,根据管制计划协议的现有条文,中电不会
热衷于准确地预测其用电需求,因为即使中电高估用电需
求,其利润仍获得保证,但用戶却因此需就过剩的发电设
备负担较高的电费。单仲偕议员建议,由于电费根据固定
资产平均净值计算,因此厘定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公平方
法应只计算必须用以生产最高用电需求量加30%的资产,
而应剔除与过剩的生产设备有关的资产。获准生产的30%
后备电量与国际认可的标准一致。此外,此一方程式一方
面可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而另一方面则可让中电在编订其
发电厂的竣工时间方面能有最大的灵活性。议员询问中电
会否考虑此方案。
7.施以诚先生表示,中电与政府订立的管制计划协议,旨
在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以便公司就涉及数十亿元的发电
厂投资作出决定。由于管制计划协议能提供确定的因素,
中电能就其发电厂、设备及财政费用爭取最优惠的价格,
用戶亦会因而得益。由于管制计划协议能够成功推行,香
港在过去30年能以合理的价格享用可靠的电力供应。因此
,单议员所建议的方程式并不能接纳。中电已根据管制计
划协议,在一九九一年按照当时所得的资料进行用电需求
预测。政府聘用的独立顾问曾审查中电的预测,有关方面
均同意该项用电需求预测是根据当时所有取得的资料而作
出的最佳评估。经政府批准,中电在一九九二年继续进行
烂角咀的工程。其后中电察觉用电需求的增长较其估计者
慢,遂于一九九四年建议推迟装设烂角咀第6至8号机组。
此外,中电的用戶亦从而受惠,得以缴付低于其一九九二
年财务计划所估计的电费。经济科最近曾要求中电就进一
步推迟装设烂角咀发电厂第5至8号机组提交计划,藉以减
少过剩的发电设备。中电会审慎考虑经济科的要求,并于
一九九七年二月就此方面提交建议书。
8.议员指出,虽然管制计划协议只就利润的上限作出规定
,但中电可建议较低的电费。议员询问,中电在明年调整
电费时,会否自愿降低其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回报率,使
客戶缴交较低廉的电费,从而真正受惠。施以诚先生表示
,中电已采取负责任的行动,自一九九四年起大幅削减其
资本开支及营运开支。结果,客戶所缴交的电费低于中电
在一九九二年财务计划中所预测并已获政府批准的电费。
中电并不打算更改根据管制计划协议用以计算固定资产平
均净值的方程式。
9.有意见指出,中电无须承担任何风险,因为管制计划协
议已对其利润作出保证。关于此点,阮苏少湄女士解释,
管制计划协议并未就中电的营业收益作出任何保证。举例
而言,中电在过去数年的实际营业收益,较其一九九二年
的财务计划所预测的收入少180亿元。因此,中电须面对很
多风险,亦须对不断改变的环境作出反应及加以适应。基
于上述情况,中电已削减其资本开支及营运开支,以纾缓
由营业收益下降所造成的若干不良影响。
10.议员并不赞同阮苏少湄女士对中电所面对的风险的见解
,并认为中电的利润已获得保证,唯一未能确定的只是利
润的实际数额。
推迟装设烂角咀第5至8号机组
11.据单议员观察所得,中电已在该公司上一份年报中披露
其固定资产平均净值为210亿元。然而,根据李道悟先生
的介绍文件显示,中电用于烂角咀发电站的资本开支逾
150亿元。他质疑中电在一九九六年的资本开支何以如此
庞大,并查询在烂角咀第1至8号发电机组的开支中,已
纳入中电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数额。
12.施以诚先生回应时指出,由于烂角咀发电站由一间合营
公司--青山发电有限公司所拥有,其中埃克森公司占60%,
而中电则占40%;中电的帐面只可反映其在烂角咀发电站
投资所占部分的股本。李道悟先生进一步指出,烂角咀发
电站的总投资额约为240亿元,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84%
的资本开支已调配使用。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的预测开支
状况是93%的资本将获调配使用及73%将会耗用。
13.关于中电在接获政府要求该公司推迟装设烂角咀发电厂
第5至8号发电机组后,是否已停止进一步调配使用资本开
支的问题,李道悟先生表示,在接获政府的要求时,第5
及6号发电机组的装设工程经已全面展开,在此时停止该
两个机组的工程作用不大,因为长远而言,此举最终只会
增加用戶须予承担的成本。至于第7及8号机组,中电曾与
供应商进行讨论,并已商定,在推迟装设发电机组的问题
获得解决前,中电不会作出新的主要承担。他亦表示,虽
然共有八个独立的发电机组,但其中颇多器材由所有发电
机组共同使用,并须于工程开始时装设。
14.至于有议员要求取得有关烂角咀发电站八个发电机组的
厂房、机械及设备的成本分项数字,中电答应以书面提供
所需的资料。
15.中电宣称,推迟装设烂角咀发电站第5至8号机组的长远
成本,将会高出短期內可予以节省的开支,议员对此表示
关注,并要求中电提交详细数字支持此一说法。施以诚先
生回应时指出,中电的顾问及政府的顾问在此点所得的结
论相同。李道悟先生补充,中电曾于一九九四年估计推迟
装设发电机组的实际成本,并据该次所得的经验进行现行
的评估。然而,现时推迟装设发电机组的计划不及一九九
四年提出的计划,因为现行计划所推迟的期间较长,而合
约准许的延期选择权已在一九九四年被全部行使。
由中电售卖电力予港灯
16.据议员观察所得,宾士雷奧顾问报告指出,若由中电售
卖电力予港灯,便须于两个系统之间加装联网系统,成本
达4亿6800万元,但只可使用三年。然而,中电发现,售卖
电力予港灯并不需要额外的输电成本。议员要求中电评论
该两种分歧的意见。施以诚先生表示,建议有所分歧的原
因可能是双方在例如系统的稳定程度等技术方面采用不同
的假设。中电发现,两个系统之间的现有连接器,可供处
理售卖350兆瓦电力,而无需招致额外的资本开支。中电不
能就电力进入港灯系统后所招致的成本作出评论。潘瑞祥
博士补充,由于中电只有宾士雷奧顾问报告中有关中电的
部分,因此并不能就宾士雷奧顾问报告对售卖电力予港灯
的估计资本成本加以评论。
17.至于港灯对向中电购买电力的建议作出的反应,施以诚
先生表示,中电尚未与港灯讨论此项建议。倘须继续研究
该项建议,中电、港灯及政府三方将会就价格及其他细节
安排进行详细的讨论。
18.施以诚先生认为,中电售卖电力予港灯只是一项短期的
解决方法,因为至二零零五年时,中电将不再有剩余的发
电设备,届时港灯无论如何亦需要新的发电设备。
19.陈鉴林议员认为,既然售卖电力予港灯在短期內是可行
的办法,而又不会招致任何资本开支,有关各方应进行认
真讨论,研究出对客戶及电力公司均有利的实施计划。
高估用电需求
20.议员认为,中电、政府及政府聘用的顾问均须对高估用
电需求而致中电发电设备过剩负上责任。施以诚先生指出
,无人须为高估用电需求而受责,因为一九九一年十月进
行的预测以当时可以获得的资料为基础。中电已预计制造
业的用电需求增幅会由历史性的4.9%下降至0.9%;但结果
在一九九二至九六年间,用电需求每年下降4.8%。香港制
造业转往中国经营的程度及速度,是任何人都始料不及的
。差不多所有高估的用电需求均由此项因素导致。住宅、
商业、政府及其他行业的实际用电需求均与预测的情况十
分接近。任何人都只能在事后检讨时才可准确预测该段期
间的需求。然而,倘中电低估用电需求,亦须对市场供电
量不足负上责任。
21.关于香港的制造业迁往中国经营这一点,部分议员认为
,一九九二年的预测并未有充分重视此项因素,因为工厂
迁往內地的趋势早在一九九二年前便已开始,其后的动力
更不断增加。
22.至于售予中国的电量减少是否造成中电发电设备过剩的
重要因素,施以诚先生表示,售卖电力予中国对香港的用
戶有利,因为从售卖电力予中国所得的利润的80%会拨入
发展基金,从而有效地补贴香港用戶须缴交的电费。由于
广东的系统已由供电不足的情况转为供电量过剩,因此出
售更多电力予中国的前景并不乐观。麦黃小珍女士进一步
澄清,出售予中国的电力减少并非造成中电发电设备过剩
的原因,因为中电投资于额外发电设备时,并未有考虑中
国方面的电力需求。中电只是使用其后备发电设备生产售
予中国的电力。
23.有关中电会否考虑将烂角咀发电站第7至8号机组的发电
设备售予中国的问题,施以诚先生表示,中电会考虑推迟
装设烂角咀发电机组计划的所有方案,并会向政府提交建
议书。
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
24.有关高估用电需求的问题,经济司解释,当局很难在一
九九一年十月预见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六年期间香港制造业
迁移的程度。最重要的一点是要采取应变措施,以减少因
高估用电需求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政府当局最近要求中电
推迟装设烂角咀发电站第5至8号机组,就是要保障消费者
的利益。一如惯常的做法,政府当局会审慎研究中电明年
调整电费的建议,继续保障用戶的利益。
25.至于宾士雷奧顾问公司服务质素的问题,机电工程署署
长表示,宾士雷奧顾问公司是国际推崇的顾问,曾为政府
进行22项研究,报告质素一贯良好。宾士雷奧顾问公司是
经过与其他国际知名的公司的竞爭后获得聘用。宾士雷奧
顾问公司国际声誉超著,极不可能会如某些人所指,为短
期的利益而提出不适当或不专业的意见。
26.关于修改管制计划协议的问题,经济司表示,管制计划
协议是政府与中电订立的协议,并不能单方面更改协议的
条文。政府当局会在一九九八年对管制计划协议进行中期
检讨时,考虑议员及其他关注团体提出的所有意见及问题
。
27.有关由中电售卖电力予港灯一事,经济司强调,就目前
的情况而言,此举只是短期的解决办法。香港对电力的需
求不断增长,而并非固定不变。因此,港灯有需要在二零
零三年增加发电设备,而中电在二零零五年时亦不再会有
剩余的发电设备。售卖电力的建议只可解决二零零三年至
二零零五年期间的问题。此外,在该项建议可进一步实施
前,必须取得港灯方面的同意。政府当局会研究中电对此
方案的意见。
28.议员要求取得宾士雷奧顾问报告的文本。经济司回应时
表示,由于只要删去报告中的商业敏感资料,中电便不反
对公开该份报告,政府当局会将宾士雷奧顾问报告中有关
中电的部分公开。而在公开有关港灯的部分前,政府当局
亦会征求港灯同意。
29.黃震遐议员要求当局在报告內标明有关的敏感资料已被
删去的部分。议员要求当局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举行的
会议前公开该份报告,以便议员有充分时间进行研究。
V.香港电灯有限公司增加电费的建议
30.主席宣布,由于会议不足法定人数,以下的讨论将以非
正式会议的形式进行。他亦提醒议员,他们不受《立法局
(权力及特权)条例》的保障。
31.余立仁先生根据港灯在会议席上提交的文件,向议员简
述港灯增加电费的建议。
(会后补注:港灯提交的文件已随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
发出的立法局CB(1)489/96-97(04)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32.余先生指出,港灯的平均净电费将由每度83.5分增加至
每度86.4分,平均增幅为3.47%,并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起生效。拟议电费增幅的理据如下:
- 3.47%的拟议增幅低于每年7%的预测通胀率
;
- 港灯采用一项用电需求管理计划经营,电费
增幅对低用电量的客戶影响较少。每月耗电
量少于300度的港灯客戶(占港灯客戶的50%)
,每月须多付两元(即增幅为0.8%)。而每月
耗电量少于700度的客戶(占港灯客戶的83%)
,其电费增幅则为2%;
- 自一九八三年至今,香港的甲类消费物价指
数已上升180%,但港灯的电费在同期只增加
43%;
- 在扣除通胀后,港灯的电费自一九八三年至
今实质已下降49%;
- 港灯员工的生产力亦有所提高,每名员工的
售电量由一九八六年的1.5百万单位提高至一
九九六年的3.2百万单位;及
- 与其他公用事业公司相比,港灯自一九八三
年至今的收费增幅属最低之一。
33.议员问及家庭用戶的电费增幅是否较工商业用戶者为高
,余先生回应时指出,家庭用戶的增幅为2.9%,实际上较
工商业用戶的3.6%为低。他亦表示,70%的港灯客戶属商
业类别、25%属家庭类别、5%属工业类别。
34.有关是次电费增幅在一九九七年可为港灯带来的额外售
电收入,以及一九九七年的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估计回报
率,余先生表示,由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则有所规定,
他未能提供此方面的详细数据。李华明议员认为,由于港
灯属管制计划协议规管的公司,港灯的透明度应较不受管
制的公司为高。余先生回应时指出,由于一九九六年尚未
结束,因此并无有关一九九六年的准确数字。据粗略估计
,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回报率与过去五年的平均数相约,
即约为12.3%;而额外的售电收入约为三亿元。
35.由于得悉港灯有需要在二零零三年增加发电设备,主席
询问港灯会否打算向中电购买电力,以及港灯每度电的成
本比中电便宜还是昂贵。余先生回应时指出,港灯的成本
应比中电低,因为港灯采用煤为燃料,价格比气体或原子
能便宜。港灯不可能接纳以中电的成本水平购入电力。此
外,据宾士雷奧顾问报告显示,港灯的用电需求预测十分
准确,并建议港灯在二零零三年增加发电设备。政府已要
求港灯就兴建发电设备应付二零零三年的需求进行选址及
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在完成有关研究后,港灯将会向政府
提交详细的建议。
36.议员认为,在当局最后批准港灯兴建新发电厂前,有关
的建议应提交本事务委员会讨论。
VI其他事项
37.关于单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检讨中电发电设备过剩
的问题,由于事务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下午二
时三十分举行一次特别会议,继续讨论中电发电设备过剩
的问题,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在特别会议后才决定是否需
要成立小组委员会。
38.主席提醒议员,有关1996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
污染废物费用)规例的事项已由环境事务委员会负责。该
事务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四
十五分举行会议,并会邀请本事务委员会委员出席讨论。
39.会议于下午五时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Last Update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