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56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1

立法局经济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唐英年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刘健仪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刘千石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李国宝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永达议员
    黃宜弘议员
    张炳良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涂谨申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经济司
叶澍堃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IV项

港口发展局秘书
袁铭辉先生
海事处处长
戴毅彬先生
海事处副处长
崔崇尧先生
海事处助理处长
(策划及海事服务)
邓宗强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V项

副经济司
关永华先生
首席助理经济司
庄 诚先生
首席助理经济司
林宝财先生
机电工程署署长
傅立新先生
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能源效益)
李路东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7
许兆广先生



I. 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1)282/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举行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举行
的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2. 议员同意于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下列事项:

  1.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对宾士雷奧顾问公司就香 港现时至二零零五年的未来用电需求进行的 顾问研究所作的回应;及

  2. 检讨本地电话服务收费架构。

3. 议员同意,应要求政府当局在事务委员会举行下次会议 前提供一份有关邮政署营运基金运作情况的进度报告,以 便议员可决定是否于一九九七年一月的会议席上讨论此项
目。

4. 罗祥国议员答应就设立经济发展局的建议拟备一份便览, 并于下次会议前送交各委员。议员会在下次会议席上决定 是否将此项目纳入为待议事项,由事务委员会进行讨论。

I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局CB(1)160、163、227及241/96-97号文件)

5.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四份资料文件。

IV 公共货物装卸区管理改革事宜

(立法局CB(1)267/96-97(02)及CB(1)272/96-97
号文件)

6. 邓宗强先生向议员简述一项有关公共货物装卸区(以下 简称「装卸区」)泊位的拟议招标安排的背景资料及细节。 该项安排将于一九九七年初生效。

(会后补注: 邓先生的介绍文件已随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 四日发出的立法局CB(1)334/96-97(03) 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招标安排

7. 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为何不采纳现有经营者提出以每年续 期按月计算租金的方式分配泊位的建议;因为该项建议亦 可以达到局限性招标安排的效果,即某地区的现有经营者 可以相等于或高出标金底价的价格,优先竞投同区的泊位。 袁铭辉先生解释,现有经营者的建议是不包括任何招标安 排。现有经营者希望可无限期拥有获分配的泊位,而合约 形式则为每年续期及按月计算租金的租约。此项建议完全 违背核数署署长的建议的精神,即装卸区泊位的使用权应 以公开竞投的方式分配。政府当局理解现有经营者对公开 竞投制度的担忧,因而制订一套局限性招标制度,作为计 划的第一步,以期纾解现有经营者的忧虑。该项安排的试 验期为三年,当局会在新制度实施一年至一年半后检讨此
项安排的成效。

8. 至于政府当局所建议的制度如何可更加善用装卸区的泊 位,戴毅彬先生表示,政府当局的目的是要实施一套制度, 以鼓励经营者充分使用其承租的泊位。根据新的制度,若 租得泊位的经营者未能充分使用其泊位,该经营者可将有 关泊位分租予第三方;但现有的制度并不容许分租泊位。 此外,根据拟议的制度,经营者可以采用更符合经济效益 的方式运作,因为他们无需再调配两至三艘闲置的趸船控
制一个泊位的使用。

9. 据刘健仪议员观察所得,根据局限性招标制度的安排, 现有经营者仍可能须迁往其他地点的泊位经营。她质疑政 府当局何以不解决经营者在此方面所关注的问题。戴毅彬 先生答称,政府当局已顾及经营者所关注的问题,并尝试 尽量减低对经营者造成的干扰。除位于港岛的装卸区外, 当局已将两个位于邻近地点的装卸区合并为同一竞投地区, 例如将观塘装卸区及茶果岭装卸区合并为九龙东装卸区。 四个位于港岛的装卸区,包括两个不十分受欢迎的装卸区, 均合并为同一个地区。因此,根据拟议安排,现有经营者 只可能须迁往位于同一地区的另一装卸区。

10. 至于只准某装卸区的现有经营者竞投该装卸区的泊位 的建议未获接纳的理据,袁先生表示,政府一个跨部门委 员会(其成员包括廉政专员公署的代表)认为,将竞投装 卸区泊位的资格局限于现有经营者的方法,会令竞投易于 被滥用及操纵。作为折衷的办法,当局会将两个装卸区的 泊位合并于同一竞投地区。此举可尽量减少对经营者造成
的干扰。

11. 部分议员指出,现有经营者关注拟议安排的三年试验 期过后的情况将会如何。他们尤为关注倘局限性招标的安 排由公开竞投的安排取代,现有经营者便会因大集团介入 而被迫停止经营。戴毅彬先生回应时指出,对于三年后的 情况将会如何,他并不能给予一个肯定的答覆,因为此项 过渡性安排须在一年至一年半后作出检讨。当局的长远目 标是就装卸区泊位制定一套公开招标的制度。然而,若此 一目标未能在三年內达到,当局会愿意继续实施局限性招 标的安排。他强调,政府当局承诺在作出任何决定前定会 充分咨询泊位经营者。袁先生补充,当局认为三年的租赁 期是适当的期限,经营者应有足够时间作出投资决定,而 本港其他地区的中流作业经营者只按两年的短期租约经营。

标金底价

12. 至于标金底价如何厘定,以及其与现行租金及自由市 场的估计租金比较又如何,袁先生解释,装卸区泊位的现 行租金约为泊位的实际建造成本(不包括土地价格)的4%。 根据政府对公共事业的方针,租赁租金应足以抵销提供装 卸区的资本成本。该项成本定为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11%。 然而,鉴于在局限性招标制度下会有若干程度的竞爭,财 政科经过长时间讨论后,方接纳将标金底价定于固定资产 净值的7.1%。据此,若采用政府对公共事业的方针,泊位 的租金便会是拟议标金底价的双倍。倘要达到包括土地价 格的市价,其价格将会是拟议标金底价的数倍。

防止罪行

13. 至于拟议制度如何能根除或减少黑社会分子控制泊位 的情况,邓先生表示,拟议制度以局限性招标制度批出三 年租约期的泊位,将会杜绝被黑社会控制的机会。根据租 约,经营者可全权使用其租用的泊位,遇有被敲诈的情况, 即可向警方求助。他强调,在采用新制度后,海事处会继
续确保装卸区顺利运作。

被大集团垄断的可能性

14. 部分议员表示担心拟议制度可能会造成大集团垄断泊 位的情况,并询问当局将采取何等措施预防于三年后出现 此种情况。袁先生答称,拟议制度为一局限性招标制度, 而同一地区的现有经营者在竞投该区的泊位方面享有优先 权。至于三年后所采用的竞投制度,当局尚未有定案,但 可订明一项条件,就是只准每一经营者竞投某指定数目的 泊位,藉以减少大集团垄断泊位的机会。

咨询现有经营者

15. 议员普遍认为,政府当局与经营者的咨询程序尚可加 以改善。政府当局曾因应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会 议席上提出的要求,提供一份名单。据该份名单所示,海 事处处长曾咨询五个装卸区经营者商会。然而,于立法局 大楼门外抗议拟议局限性招标制度的有关经营者商会却有 17个,议员对此表示惊讶。议员质疑,若拟议制度是在全 面咨询经营者后制订,装卸区业界何以会如此激烈反对该
制度。

16. 叶澍堃先生回应时指出,政府当局在反复推敲现行建 议的过程中,曾在该行业內进行一系列咨询工作。由于核 数署署长建议采用公开竞投的方法,而业內人士则认为不 应采用竞投安排,现行的建议事实上是核数署署长与业內 人士妥协的方案。倘当局未有进行咨询工作,便不会得出 现行的妥协方案。他强调,问题的重点在于政府当局是否 应依循核数署署长的建议,而该项建议已取得立法局政府 帐目委员会的支持。政府当局理解,若严格执行署长的建 议,将会对现有经营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因此制订局限 性招标制度,以解决在咨询过程中业內人士所提出其关注 的问题。若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乐于提供更多详细资料, 说明如何制订现行的妥协方案,包括实际标金底价的资料。 戴毅彬先生补充,海事处曾个别咨询业內的商会,因为若 所有商会同时出席会议,便很难达致共识。当局咨询有关 商会时,他们并未表示反对拟议局限性招标制度。然而, 该等商会有可能在咨询后改变主意。

17. 至于业內反对采用竞投制度的主要意见何以不获接 纳,袁先生指出,该等意见完全违反由核数署署长提出并 获得政府帐目委员会支持的建议的精神。若当局接纳此一 反对意见,便意味需维持现行制度的现状。此举并不可以 接纳,因为所有有关方面已同意应改革装卸区的管理方法, 以提高装卸货物的效率。

18. 至于局限性招标制度是否已是政府当局的最终建议, 并且不会作任何更改的问题,叶先生指出,当局在业內进 行多轮的咨询后,方定出现行建议。经济科亦付出很大的 努力,方能说服财政科接纳经大幅削减的标金底价。政府 当局认为此问题已拖延太久,必须实施一套制度以改善装 卸区的运作情况。在顾及有关各方的利益的情况下,当局 认为局限性招标制度是一套最合理的方案。他表示当局会 根据实际运作所得的经验检讨该制度。他强调,当局进行 该次检讨时将会全面咨询该行业。

19. 刘健仪议员、陈鉴林议员及罗祥国议员表示,由于 政府当局未有全面考虑该行业对拟议局限性招标制度的反 对意见,他们并不支持政府当局详载于立法局CB(1)267/
96-97(02)号资料文件的管理改革建议。周梁淑怡议员 对政府当局的建议有所保留,因当局未有在业內进行全面
的咨询。

V.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发展发电设施
的建议

(包括香港由现时至二零零五年的发电设备)

20. 主席忆述,议员曾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的会议席上 要求邀请能源咨询委员会主席出席是次会议,参予讨论此 议程项目。然而,由于能源咨询委员会主席高锟教授另有
要事,未能出席是次会议。

21. 政府当局于会议席上提交一份题为「由现时至二零 零五年的发电设备」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

(会后补注: 该份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已随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发出的立法局 CB(1)310/96-97号文件送交全体
立法局议员。)

22. 庄诚先生向议员简述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电」)及香港电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灯」)由现 时至二零零五年的发电设备。

(会后补注: 席上介绍的资料文本已随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出的立法局 CB(1)334/96-97号文件送交各
委员。)

中电推迟装设烂角咀第5至8号机组的时间

对电费的影响

23. 议员指出,虽然中电的后备电量过高的情况是由于该 公司对用电需求的预测过高所致,但却要客戶承担此举的 不良后果,缴付较高的电费。议员询问,由于电费是按固 定资产净值来厘定,中电在过剩的发电厂(包括尚在进行 的工程)所作的投资可否从固定资产净值中剔除。林宝财 先生答称,政府当局对此事的立场受其与中电订定的管制 计划协议所规限。目前的管制计划协议并无特别提及此点, 但根据法律意见,政府当局不可订明数额。管制计划协议 內的若干条文容许政府当局向中电提出某些事宜,政府当 局会循此方向跟进有关问题。若未能循此途径解决问题, 当局便会在一九九八年对管制计划协议进行中期检讨时跟
进。

24. 议员关注,由于中电将其投资额的约80%用于该等发 电机组,根据中电与供应商的合约,若推迟建造工程,中 电会被罚款。议员问及有关的罚款额,以及推迟工程的建 议如何令其客戶受惠。关永华先生表示,政府当局在考虑 各个方案时,已顾及中电估计须予支付的8亿元罚款。由于 电费受成本及利润影响,推迟装设发电机组可减低中电的 成本,使客戶可缴付较低的电费。李路东先生澄清,根据 顾问公司的估计,截至目前,中电在烂角咀发电厂计划只 支出了其投资总额的60%,而并非80%。

25. 至于因推迟工程而减少的电费的确实数额,林先生指 出,当局不可能预测未来数年的电费。顾问公司采用建立 财务模式的方法,根据六个假设情况评估各个方案。各个 方案的共同成本并不纳入考虑范围,而各个方案的差额成 本则会计算在內,并根据一九九六年的价值贴现。顾问公 司建议采用成本最低的方案。由于成本较低会令电费下降, 顾问公司预计由现时至二零零五年的电费将会逐步降低。 若不推迟装设发电机组,电费便不会下降。顾问公司预计 电费的减幅约为每度电减两仙至不多于五仙。

26. 至于政府当局能否计算因中电装设过剩的发电设备而 造成的电费增幅的问题,林先生答称,政府当局并无所需 的数据,因此未能计算议员所要求取得的数字。主席建议 可于下次的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向中电提出该项问题,再 将中电的回应转告政府当局,请其提供意见。

(会后补注: 事务委员会曾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十二日发出函件,邀请中电出席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举行的下次 会议,并在函件中将事务委员会的 要求告知中电。)

27. 至于推迟兴建发电机组的安排,李先生表示,由于政 府当局并未得悉中电与其供应商所订合约的详情,当局已 要求中电提交一份详细建议书,说明推迟装设烂角咀第5至
8号发电机组的安排。

预测用电需求的方法

28. 议员提出,政府当局于一九九二年批准中电于烂角咀 兴建八个机组的发电厂,是以宾士雷奧顾问公司的预测为 依据,而该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又建议中电推迟装设发电机 组。议员质疑顾问公司方面是否有所疏忽。关先生答称, 一九九二年的顾问研究主要集中研究财务计划,当局并未 要求该公司检讨中电的预测方法。由于实际用电需求大幅 偏离预测需求的情况于一九九五年越见明显,当局遂请该 顾问公司检讨预测用电需求的方法。顾问公司已提出若干 改善建议,而中电亦同意相应调整其预测方法。

29. 有关政府当局委任的顾问与中电委任的顾问对高峰用 电需求预测并不一致的情况,叶先生承认一九九二年估计 的高峰用电需求预测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任何人都难以 预计香港的制造业会如此大规模地迁往中国经营。然而, 用电需求预测方面的差距,并不会影响政府当局是次对各 个方案的评估,因为政府当局采用中电本身的数据计算后
备电量。

30. 关于香港制造业迁往內地经营此一点,议员并不同意 在预测高峰用电需求时无法预计此项因素,因为工厂迁往 中国经营的趋势于八十年代初期便已开始,其后加快发展 步伐。罗祥国议员指出,他曾建议设立经济发展局,为政 府当局提供有关经济发展方面的意见,是次事件更进一步
支持其建议。

港灯于二零零三年增加发电设备

31. 刘千石议员认为,从中电个案所得的教训,政府当局 应于管制计划安排內加入一项条文,规定港灯于发电厂的 任何投资,倘证实是因高估用电需求而成为过剩的设备, 在计算电费时,该等投资不得纳入固定资产净值的范围。 关先生回应时表示,当局于一九九四年批准港灯在南丫岛 发电厂增建发电机组时,其中一项条件是发电厂的投产年 份可根据用电需求预测的变动而更改。当局于日后批准港 灯兴建新发电厂时,亦会加入同一项条文,以避免出现与 中电个案类似的问题。

32. 由于政府当局是依据宾士雷奧顾问公司的建议而批准 港灯一所新发电厂于二零零三年投产,而该顾问公司是在 一九九二年建议兴建烂角咀发电厂的同一间公司,议员怀 疑该顾问公司所提供的预计数字是否可靠。叶先生表示, 政府当局只是在无须作出任何承诺的情况下,请港灯物色 一个兴建额外发电设备的地点,并进行有关的环境影响评 估研究。由于规划及兴建一所发电厂通常需时七年,有关 的规划工作必须在一九九六年展开。关于用电需求预测方 面,顾问公司认为港灯的预测数字与实际情况大致相符, 而港灯预测用电需求的方法亦无须更改。据罗祥国议员观 察所得,港灯的预测之所以与实际情况更为相符,是因为 工厂迁往中国经营的问题对港岛方面的影响较少,因为位 于港岛的工厂数目相对较少。

33. 有关可否将现行用以接连中电及港灯的联网系统升格, 以便中电售电予港灯,以及此方案所涉及的成本等问题, 叶先生指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由中电售电予港灯并非 解决问题的长远办法,因为至二零零五年,中电将再无过 剩的后备电量,而港灯在二零零三年便需增加发电设备, 这表示卖电的方案只可解决二零零三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间 的问题。港灯仍须于二零零五年后增加发电设备。加装连 接中电及港灯的联网系统是可行的办法,但须耗资4亿6,800
万元,而使用时间只得三年。顾问公司认为,从经济角度 而言,此方案并不值得推荐。然而,政府当局会就传输电 力是否一个长远可行的方案展开进一步研究。李先生补充, 现有的联网系统是作紧急后备支援及平衡两个系统之用, 若中电与港灯须大规模传输电力,便须装设新的联网系统。

34. 关于在港灯的拟议发电设备落成及中电推迟装设发电 机组后,后备电量的整体情况,叶先生表示,二零零五年 的备用容量率估计约为30%,是国际认可的标准。

披露资料

35. 关于宾士雷奧顾问公司的报告可否向公众公布的问题, 叶先生表示,该份报告并不能向公众公布,因报告载有很 多由中电及港灯以机密方式提供的数据,并且属敏感的商 业资料。他建议议员就其欲知悉的资料以书面提出特定的 问题,政府当局会尽力提供议员所需的资料。

36. 有关由中电自行进行的顾问研究,李先生表示政府当 局并无该份中电顾问报告的文本。中电曾于一九九六年十 一月五日将若干资料提交政府当局,但中电认为该等资料 属敏感的商业资料。倘获中电同意,政府当局并不反对公
开该等资料。

所需的额外资料

37. 关于政府当局在介绍文件中载述有关一九九五年亚洲 地区的电费比较,庄诚先生答应,倘当局获得该等资料, 将会提供按住宅用电及工业用电分类的电费比较的分项数 字,并将所需数据送交议员。

38. 叶先生应陈鉴林议员的要求,答应提供有关中电原本
用电需求预测与修订预测的差距的详细资料。

39. 会议于下午五时三十分结束。




Last Update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