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93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1


立法局
经济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唐英年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永达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张炳良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李国宝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秉槐议员
    刘千石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署理经济司
    关永华先生

    首席助理经济司
    胡瀚德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IV项

    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
    王锡基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V项

    邮政署署长
    霍 文先生

    邮政署副署长
    陆炳泉先生

    邮政署总库务会计师
    梁耀发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7
    许兆广先生



I.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1)565/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局CB(1)494、538、576及579/96-97号文件)

2.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四份资料文件。

III.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3.主席建议将下次会议押后至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上午
十时四十五分举行,继续讨论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电」)发电设备过剩的问题,议员同意该项建议。

IV.本地电话服务及国际电讯服务的发

4.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根据其在会议席上提交的文件,向
议员简述有关本地电话服务收费机制的检讨结果、政府当
局与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就其国际电讯牌照进行商议的
最新情况,以及新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的发展情况。

(会后补注:上述在会议席上提交的资料文件,已随一九
九七年一月十四日发出的立法局CB(1)690/96-97(01)号文件
送交各委员。)

检讨本地电话服务的收费机制及发展情况

5.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表示,自从有关检讨本地电话服务
收费机制的公众咨询文件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发出以来,电
讯管理局共接获105份意见书,亦曾与各区区议会及其他有
关各方举行多次会议,就此事项进行讨论。虽然大多数意
见均支持维持现行收费机制的现状,但有多份意见书支持
向高用量用戶收取某种形式的使用费。电讯管理局决定进
一步研究此事项,而本地电话服务现有的收费机制将维持
不变。

6.议员表示支持向以机器占用电话线的用戶实施不同的收
费机制的原则,因为该等用戶可能会占去电话网络相当可
观的使用时间。议员询问是否有数字可分别显示由机器占
用电话线及由人使用电话线的时间。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
表示,上次调查的数据并未区分由机器及由人使用电话线
的情况。电讯管理局正在与香港电话公司商讨,研究能否
在记录有关数据时,区分由机器及由人使用电话线的资料
,以备日后研究此问题之用。

7.有关本地电话网络的发展,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指出,
四个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已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发给四间
公司,分别为香港电话公司(以下简称「电话公司」)、和
记广讯有限公司、香港新电讯有限公司及新世界电话有限
公司。新营办商的牌照订有特别条款,规定其须敷设网络
,而电话公司则须提供全面服务。三间新营办商正在沿港
岛北部及九龙半岛的地下铁路路线敷设光纤中枢网络,并
已向电话公司租用多条线路作为临时措施。目前,全部四
个网络均已互相接驳。新营办商已开始以略低于电话公司
的价格提供服务。

8.议员得悉,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的新营办商目前提供的服
务并非遍及全港。议员询问,电讯管理局的意向是否新营
办商只会在特定地区提供服务。若管理局的意向是新营办
商亦会提供全港性的服务,管理局便应披露此项发展的时
间表。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表示,电讯管理局的政策是不
会规定新营办商须提供全港性的服务,因为设立四个全港
性网络只会浪费资源。新营办商须根据其投标文件所提出
的建议,在指定地区提供服务。该等承诺已纳入当局向有
关公司发出的牌照內,作为发牌的条件。若营办商认为在
商业上有利可图,可建议扩展其服务范围,电讯管理局会
考虑该等建议。然而,尽管为部分偏远地区提供服务会出
现亏损,电话公司仍须提共全港性的服务。由此情况造成
的亏损将由四间固定电讯网络服务持牌公司分担。

9.据陈鉴林议员观察所得,虽然电话公司声称经营本地电
话服务出现亏损,却有三间新公司愿意以电话公司的收费
水平提供本地电话服务。他促请政府更密切监察公用事业
公司,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回应时
指出,新营办商为求打入市场,须将其收费厘订在低于电
话公司的收费水平,即使此举会带来亏损。此外,新营办
商旨在推扩其他服务,例如国际电讯服务等,以补贴本地
电话服务。

10.有关电讯管理局鼓励竞爭的行动,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
表示,电讯管理局会非常谨慎地审核电话公司的价格建议
,以确保该公司不会采用赔上血本的价格策略,将新营办
商驱离市场。

国际电讯服务

11.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表示,政府当局已与香港国际电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电讯」)展开对话,就发出国际
电讯牌照予该公司一事寻求共识。与此同时,政府当局正
就开放香港的国际电讯服务市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政府
当局暂时尚未作出任何承诺,并会考虑所有方案。

12.至于政府当局与香港电讯进行对话的最新情况,署理经
济司表示,双方只是展开初步的对话,尚未有任何提议。
电讯管理局正联同一名外间顾问,就开放香港的国际电讯
服务市场进行一项成本效益研究。此项研究的结果将有助
政府当局订定其商议目标。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进一步指
出,三间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的新营办商自然有兴趣知悉该
项商议的进展。新营办商可向政府当局提交其对此事的意
见。

13.至于致电英国及中国的电话收费高于致电北美洲国家的
原因,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表示,由于部分公司提供间接
接驳的国际电讯服务,国际电讯市场已初步出现竞爭的情
况。然而,国际电话服务的价格取决于多项因素,其中一
项因素是海外网络供应商的收费。美国与加拿大的电讯市
场已开放了一段时间,竞爭十分激烈,网络供应的收费因
而较低。因此,致电该等国家的电话收费亦较低。

14.有关个人通讯服务的最新发展情况,署理电讯管理局总
监表示,其中一间获发牌发展个人通讯服务网络的公司正
在敷设其网络,并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底提供服务。整项
计划进展顺利,亦无迹象显示任何个人通讯服务网络的持
牌人会退出该项计划。因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应提
供有关个人通讯服务网络发展的资料文件。

V.邮政署营运基金报告及有关邮政署
规例的拟议修订

(立法局CB(1)450/96-97(01)号文件)

15.署理经济司指出,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邮政署营运基金
报告是设立邮政署营运基金后的首份年报。政府当局乐意
考虑议员对营运基金运作情况提出的意见。此外,邮政署
建议对邮政署规例作出若干修订,以便为市民推出若干新
的服务。

16.邮政署署长及邮政署副署长根据于会议席上提交的资料
文件,向议员分别简述邮政署营运基金报告及有关邮政署
规例的拟议修订。

(会后补注:该份资料文件已随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发
出的立法局CB(1)690/96-97(03)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17.据议员观察所得,邮政署在集邮方面有一笔意外收入,
议员询问邮政署可否以高于邮票面值的价格出售集邮物品
。邮政署署长表示,本港邮政署的惯例是收取邮票的面值
,而事实上其他地区的政府亦采用此种收费方式。然而,
由于邮政署出售的邮品种类众多,该署可推出更多新邮品
,例如纪念品等,以增加收入。他强调,售卖集邮物品及
邮品的收入并非邮政署的主要收入来源。署理经济司进一
步指出,收取高出邮票面值的价格会有技术上的困难,因
为很难区分有关邮品应作为集邮物品还是普通邮品出售。
然而,他同意邮政署可推出更多邮品,扩大收入的基础。

18.至于从售卖集邮物品所得的收入会否用以补贴邮政署的
一般运作,以减低增加邮费的压力,邮政署副署长表示,
虽然集邮服务所得收入列作一项独立的收入项目,但邮政
署的收支帐目会作整体考虑。从此角度而言,集邮方面的
收入实际上已在补贴一般的邮务运作。

19.至于在推出记录派递服务及停止免费提供若干邮政服务
后对邮政署的收入可能造成的影响,邮政署副署长表示,
上述计划应不会影响该署的收入。记录派递服务旨在为市
民提供挂号邮递以外的另一选择。由于记录派递服务收费
较廉宜,既可吸引更多顾客使用,又可令使用收费较高的
挂号邮递服务的部分顾客转用记录派递服务。停止为寄往
英国、英国属地及英国保护国的政府邮件提供免费邮递服
务,只是会计原则上的更改。在营运基金成立以前,政府
部门的邮费透过政府帐目的內部会计安排处理。根据营运
基金的概念,所有服务应尽可能根据收回成本的原则提供

20.罗祥国议员认为,邮政署承诺于未来五年取得2.5%的生
产力增幅,是一项极为谨慎的目标。他询问该署订定此目
标的原因。邮政署署长表示,邮政署正展开多项全面改善
效率的计划,该等计划有助实现大幅提高生产力的目标。
他相信邮政署的成绩会超越估计的目标。目前,邮政署须
仔细评估所有方案及可能性,希望可于明年取得更具体的
资料,以供进行规划,继而定出更高的承诺目标。

21.有关方便实施停止使用印有女皇头像的邮票的过渡措施
,邮政署署长表示,邮政署快将推出一项计划,让市民将
印有女皇头像的邮票兌換同等面值的新邮票。该等新邮票
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继续使用。

22.会议于下午四时二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