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兆广先生
I.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769/96-97号及CB(1)875/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及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举行会议的
纪要获确认通过。
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2.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有关「特别号码安排」的立
法局CB(1)830/96-97号文件。
III.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举行的下
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3.议员同意将「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增加
电费的事宜」押后至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事务委员会将于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会议席上讨论下列三项议程:
- 中电发电设备过剩的问题;
- 中电增加电费的事宜;及
- 用电需求管理。
IV.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发电设备过剩的
问题
(立法局CB(1)846/96-97号及CB(1)853/96-97号文件)
与中电会商
4.施以诚先生根据其演词解释中电的立场。
(会后补注:施以诚先生的演词文本已随一九九七年二月
十九日发出的立法局CB(1)899/96-97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5.李道悟先生以一辑幻灯片作辅助,向议员介绍中电的建
议。该项建议与中电用以解决发电设备过剩问题的各个方
案有关。
(会后补注:该辑幻灯片的印刷本已随一九九七年二月十
八日发出的立法局CB(1)892/96-97(01)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推迟装设烂角咀发电厂发电机组
6.议员得悉,中电曾假设烂角咀发电厂1 (以下简称「烂角
咀」)的发电机组寿命为43年,但此项假设与鹤园及青衣发
电厂发电机组的20年寿命并不一致。议员质疑此项假设的
理据。阮苏少湄女士回应时表示,根据政府与中电于一九
九二年前订定的管制计划协议,中电获准将发电机组的寿
命订于20年。根据现行的管制计划协议,发电机组的准许
寿命为25年,而其他基建设备如楼宇等则为33年。假定将
计划推迟5年,烂角咀发电厂最后一组发电机组将于二零
零六年投产。加上33年的寿命,该项计划的整体寿命将于
二零三九年至二零四零年完结。因此,中电向政府提交的
建议,是根据现行的管制计划协议中关于设备寿命的条文
拟订。然而中电发现,成本净现值按25年分摊与按33年分
摊的差别甚小。中电会以烂角咀厂房及设备的寿命订于33
年为基础,拟备另一份预计成本。潘瑞祥博士进一步指出
,以净现值计算,于较短期间內让设备成本折旧的成本会
较高。因此,缩短发电机组的寿命会增加消费者所需负担
的成本。
7.议员指出,中电高估用电需求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未
能预测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六年期间制造业对电力需求下
降的情况。议员要求获取中电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向政
府提交的建议中有关制造业用电需求的预测增长率,以及
作出此项预测的基础。施以诚先生回应时表示,未来五年
电力的整体需求增长率为3.5%至5%。与香港的预测经济增
长相比,上述数字属保守的预测。潘博士亦表示,中电预
测,未来五年內制造业对电力的需求每年将下降3%至4%
。中电与香港工业总会曾于一九九四年就制造业的投资意
向共同进行一项调查。中电根据该项调查结果作出上述的
预测。
8.关于中电向政府提交的建议书所载的用电需求预测的准
确性,施以诚先生表示不可能对任何预测的准确性作出保
证。中电只能根据某一特定时间內所获得的资料,尽力作
出最准确的预测。中电以认真及谨慎的态度作出预测。中
电经考虑后认为实际需求会略高于预测的用电需求。他亦
指出,中电根据现行管制计划协议的条款计算需求,是因
为管制计划协议是中电进行预测的唯一依据。
9.至于在计算电费时,会否从中电的固定资产平均净值中
剔除其在烂角咀第7号及第8号发电机组的投资的问题,施
以诚先生表示,推迟装设烂角咀第7号及第8号发电机组,
可押后将第7号及第8号发电机组部分涉及资产的成本纳入
为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然而,推迟装设机组亦会带来额外
成本,导致资产成本上涨,因而令消费者须缴付较高电费
。阮苏少湄女士补充,虽然烂角咀第7号及第8号发电机组
尚未作出的投资可以押后,但发电机组共用设施的成本经
已支付。该等成本须根据管制计划协议及一般的会计原则
,分摊至第7号及第8号发电机组,并纳入固定资产平均净
值的计算范围。
10.关于在240亿港元工程总成本中,已调配使用及耗用的
比率,李道悟先生指出,约84%的工程总成本已调配使用
。八个发电机组中,每一机组的已调配开支细节,载于中
电向政府提交的建议书(立法局CB(1)853/96-97(01)号文件)第
18页表4.1。厂房设备的成本约占工程总成本的一半,并于
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年签订合约时已全面调配使用。厂
房设备的财政成本亦已同时调配使用。地盘平整工程及土
木工程的成本则于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调配使用。迄今,
总成本只余少部分尚未调配使用。阮苏少湄女士补充,根
据与供应商及建造商签订的合约,有关工程采用按进度付
款的安排,因此实际耗用额会逐渐与调配使用额趋于一致
。
11.至于中电在接获政府要求该公司推迟装设烂角咀发电机
组后,是否已终止用于烂角咀第7号及第8号发电机组的开
支的问题,施以诚先生表示,中电已要求厂房设备承办商
就第7号及第8号发电机组作出任何新的主要资本承担前,
先向中电重新提出。然而,根据中电与承办商先前订定的
合约,中电有责任就已运送的器材及已提供的服务支付费
用。
青衣及青山发电厂燃气涡轮机报废事宜
12.据陈鉴林议员观察所得,中电已建议将青衣及青山发电
厂的部分燃气涡轮机报废,他询问此项建议如何令消费者
受惠。施以诚先生回应时表示,将该等燃气涡轮机报废可
即时节省运作成本。此外,该等燃气涡轮机的资产值可从
帐面撇除。由于无须就已撇帐的资产向中电股东支付任何
日后的回报,消费者可从而受惠。此方案可即时将中电的
备用容量率减少约10%。
13.关于如何处理已报废的燃气涡轮机,施以诚先生表示,
当前的建议是将该等燃气涡轮机封存,以备日后使用。中
电亦会考虑将该等机器作废料处理或转售,而任何所得收
益均会使消费者受惠。
售卖电力予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14.议员得悉,中电建议由该公司售卖电力予香港电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港灯」),并认为此举对港灯的客戶及股
东均会有利。议员要求中电阐释该项建议的各种假设及理
据。李道悟先生回应时指出,两个系统现有的联网系统可
于二零零三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间,用作定期传送不超过350
兆瓦的电力。根据此项安排,港灯可将新厂房的投资押后
二至三年,从而节省资本成本、财政成本及运作成本。若
采用非实质售卖电力予港灯的形式,中电的电量可用作港
灯系统的后备电量。此项安排可为港灯系统带来的利益高
达10亿港元,由港灯的客戶及其股东共同分享。若港灯实
质地向中电购卖电力,节省所得的10亿元,便会由港灯的
客戶、股东及中电的客戶共享。
15.主席认为,只有在中电出售予港灯的电力价格低于港灯
本身的发电成本时,港灯的客戶才会受惠。他要求中电解
释该公司有关此项建议的定价策略。李道悟先生表示,中
电售予港灯的电力价格会低于港灯日后以新厂房发电的成
本,因为中电出售的电力由旧厂房生产,发电成本会比港
灯的新厂房低。施以诚先生补充,电力售价是一项复杂的
问题,在政府当局进行检讨前,需由两间电力公司先行商
议。
16.至于使用现有联网系统定期传送电力予港灯在技术上的
可行性,施以诚先生表示,中电已聘请一名独立顾问,就
此事提出意见。中电刚接获该份顾问报告,并会将顾问研
究的结果告知政府当局。
其他问题
17.有关中电于一九九四年发觉实际用电需求偏低而提出的
补救行动,施以诚先生表示,当中电发觉高估用电需求时
,中电已向政府提交建议,押后烂角咀发电厂的第二期工
程。在实施该项押后第二期工程的计划后,中电减少了100
亿港元的资本开支,并节省30亿港元的运作开支。结果,
中电客戶现时缴付的电费较中电一九九二年财务计划的预
测收费为低。
18.至于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增加电费后,中电对固定资产平
均净值回报的预测,施以诚先生表示,在增加电费后,固
定资产平均净值的回报将大约维持在12%的水平。
19.据陆恭蕙议员观察所得,港灯已披露该公司对二零零一
年以后的最高用电需求预测,但中电却认为同类数据属商
业敏感的资料,并在该公司向事务委员会提交的宾士雷奧
2顾问报告內删除该等资
料。她要求中电解释港灯与中电在处理资料方面的不同手
法。施以诚先生回应时表示,他并未察觉港灯已公开其对
二零零一年以后的用电需求所作的预测数字。他会在稍后
就陆议员的意见作出回应。不过,中电对直至二零零一年
的预测,已载于该公司向政府当局提交的建议书第10页表
3.3。
与政府当局会商
政府当局对中电建议的回应
20.经济司表示,政府当局曾对中电就解决发电设备过剩问
题提交的建议书进行初步检讨。政府当局认为,中电的建
议书未有提供若干有助当局评估该等建议利弊的重要数据
。中电声称,推迟装设烂角咀发电机组,长远而言会增加
客戶承担的成本。然而该公司的见解是基于若干假设,例
如通胀率、利率、支付予承建商的罚款等。政府当局须从
中电取得所有详细数字,方可深入研究中电的建议。
21.至于中电建议将部分位于青衣及青山发电厂的燃气涡轮
机报废一事,经济司同意在实施此项建议后可即时减少中
电的备用容量率。然而,单单采取此项行动并未能解决问
题。
22.关于售卖电力予港灯的建议,经济司表示,当局有需要
谨慎评估使用现有联网系统定期传送电力在技术上的可行
性。据政府当局聘用的顾问宾士雷奧顾问公司表示,若要
定期传送电力,便需加装新的联网系统,但中电声称无须
为此加装新联网系统。政府当局已要求中电提供更多有关
该公司所提建议的数据,供当局进一步研究。当局会向事
务委员会汇报此事项的进展。此项建议亦涉及售予港灯的
电力如何定价的复杂问题,以及港灯是否愿意向中电购买
电力。事实上,港灯已表示反对此项建议,而有关各方仍
需进一步讨论此事。或会有人提出下列的论点:倘中电察
觉港灯押后兴建其新厂房的优点,中电本身便应先押后装
设烂角咀发电机组。经济司强调,中电售卖电力予港灯的
建议,假若真正可行,亦只是短期的解决办法,只能解决
二零零三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间的问题。政府当局会聘用一
名独立顾问就两个系统间售卖电力的长远可行性提供意见
。
23.至于使用现有联网系统定期传送电力在技术上的可行性
,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能源效益)表示,根据一项模拟分
析,政府当局发现,若接纳中电的建议,港灯系统遇上电
力供应中断的风险,在二零零四年将会增加至不可接纳的
水平。政府当局希望中电能提供所需数据,以便当局详细
研究其建议。政府当局的评估准则,是要在减少中电过剩
的发电设备,以及维持港灯系统的可靠性及稳定性两者之
间取得平衡。倘中电的建议会增加港灯系统电力供应中断
的风险,当局便不能接纳该项建议。
管制计划协议
24.议员指出,政府当局与两间电力公司现行的管制计划协
议的主要缺点,就是政府当局无权要求电力公司在计算电
费方面,将有关过剩发电设备的资产,从固定资产平均净
值中剔除。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曾就此项问题咨询所得的法
律意见。经济司回应时表示,律政司指出,管制计划协议
是一份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由于管制计划协议內
的条文并不能由单方面作出更改,因此在双方未达成协议
前,涉及过剩发电设备的资产并不能从固定资产平均净值
中剔除。现行的管制计划协议是一份为期15年的协议,中
期检讨将于一九九七年十月进行,而另一次检讨则于二零
零三年进行。政府当局会搜集关注此事的各方的意见,包
括议员的意见,并会在进行中期检讨时加以考虑。他相信
中电是一间负责任的公司,并会考虑对管制计划协议作出
合理的拟议更改。
25.至于在中期检讨时,倘中电拒绝更改管制计划协议的条
文,政府当局将会采取何等行动,经济司指出,当局不能
在商议前便假定中电不会合作。中电不单须对其股东负责
,亦须对社会负责。
26.关于现行管制计划协议所规定的电费检讨机制,经济司
表示,在经行政局批准的中电一九九二年财务计划中,已
包括每年基本电费的预测数字。若中电于某年建议的基本
电费并未超逾其财务计划內所列明的基本电费预测数字,
便无须就调整电费向行政局申请批准。然而,中电在调整
电费前,确曾向经济科提供资料及咨询意见。经济科会与
中电详细研究有关资料。他指出,中电最近一次的电费增
幅实际上低于通胀率。
其他问题
27.陆恭蕙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透过何等方式加强其对电力
公司进行监管的职责。经济司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的主
要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当局透过审核检讨监
察电力公司。若发现任何问题,例如中电发电设备过剩,
政府当局便会与有关电力公司进行讨论,寻求可行的解决
办法。由于当前的个案是一项复杂的问题,政府当局已聘
用宾士雷奧顾问公司提供意见。政府当局的监察工作的透
明度经已提高。当局公开的多份报告,以及与本事务委员
会进行的多次讨论便是证明。在即将进行的管制计划协议
中期检讨中,政府当局会顾及立法局议员及其他关注此事
的各方的意见。
28.关于政府当局为鼓励两间电力公司之间的竞爭所采取的
行动,经济司解释,政府当局从未给予两间电力公司任何
专营权。长远而言,在两个系统间售卖电力可视为某种形
式的竞爭。政府当局将委任一名顾问研究两个系统间长期
售卖电力的可行性。在顾问报告备妥时,当局便会咨询能
源咨询委员会,并向本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29.至于港灯曾披露最高用电需求的数据,但中电却删除该
等数据的情况,首席助理经济司(经济事务)表示,中电决
定删除该等资料,是因为该公司认为有关数据属商业敏感
的资料。
30.对于只有政府当局才取得中电建议书的附录2至4,李永
达议员表示失望。他询问该等附录所载数据是否属商业敏
感的资料。经济司答称,他同意中电建议书內附录2至4所
载的数据属商业敏感的资料,因为其中涉及承建商的价格
及报格。然而,即使获得该等附录,政府当局仍认为有需
要取得更多数据,才可深入评估中电的建议。
V其他事项
31.主席汇报,大多数委员已表示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星
期一)下午是参观赤𫚭角新机场的较佳时间,秘书处现正
安排是次参观活动,并会尽快将行程表告知各委员。
32.因应各委员员的要求,经济司答应向事务委员会提交一
份资料文件,说明世界贸易组织最近就开放电讯市场订定
的协议,以及该项协议对香港的影响。
33.会议于下午一时二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1--即中电的资料文件中文本所指的「龙鼓滩发电厂」
2-- Burns and Roe Company,经济科发出的文件间中亦译为「奔驰骆」(见立法局
CB(1)846/96-97号文件)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