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经济事务委员会
公共货物装卸区的管理改革
引言
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立法局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议
员支持政府有关公共货物装卸区(以下简称「装卸区」)的管
理改革建议,特别是以招标方式分配泊位的建议。政府答应
会在咨询经营者后,订出详细招标安排,并将结果向委员会
汇报。
拟议的招标安排
2.装卸区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以公开招标方式竞投泊位的经
营权,这点与核数署署长及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建议(见
附件1)
相符。不过,经考虑现有货物装卸经营者在过去数月咨询期
內提出的关注事项及意见后,我们建议按以下方式推行第一
阶段的改革工作:
- 透过分区竞投安排,以局限性招标形式将装卸区的所
有泊位(包括先到先得泊位及快速装卸泊位),分配予
认可的现有经营者,有关分区安排如下:
九龙东区 — 观塘及茶果岭装卸区
九龙西区 — 荃湾及油麻地装卸区
新界区 — 屯门及蓝巴勒海峡装卸区
港岛区 — 柴湾、湾仔、上环及西区装卸区
- 无分地区,以局限性招标形式将已进行(a)项招标工作
后余下的泊位,分配予未能中标的经营者;
- 现有经营者获分配泊位后,余下的泊位便会以公开招
标形式分配予有意经营者。
3.第一阶段工作为期三年,并会先参照实际运作的经验,才
决定往后各阶段的改革工作。
拟议中泊位分配制度的好处
4.拟议的泊位分配安排,可让所有现有经营者继续在装卸区
经营,并可自由管理其泊位。该项安排可满足他们的期望,
并能取得他们的谅解,原因有以下各点:
- 他们获得优先分配泊位的权利;
- 由于投标只限区內经营者参与,故转往另一区经营的
机会减至最低;
- 在公共资源分配方面,该项安排可满足市民的期望,
亦与政府以招标方式分配公共资源的一贯做法一致;
- 有关安排亦与核数署署长及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建议大
致相符,即应以公开及公平竞投的方式分配泊位;
- 有关建议为泊位的使用作出更合理的安排,并可增加
装卸区的货物吞吐量,因为固定的租期可鼓励经营者
投资添置现代化的货物装卸设备,从而更加善用泊位
,并令货物吞吐量增加;及
- 成功取得泊位租约的经营者,可全权控制其泊位,包
括在租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有空档的时候将泊位
合法地分租。这样有助提高其他人使用泊位的机会,
最终可令二手市场泊位的租金减低。
标金底价
5.局限性招标安排在性质上不及公开招标的竞爭大,而拟议
中的招标计划则因为分区招标安排而更为局限。由于竞爭有
限,因此必须厘定标金底价,以保障公共收入,并确保经营
者沒有获得不公平的补贴,以致损害市场上的公平竞爭。核
数署署长及警务处均批评现时的低收费安排,是导致垄断泊
位及装卸区出现不法活动的主因。有关标金底价将根据以下
原则厘定:
- 标金底价须能反映港岛及九龙/新界的装卸区的不同受
欢迎程度;及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按实际建造成本(不包括土地价
值)计算的装卸区固定资产平均净值,为8.56亿元。根
据政府公共事业方式的方法,提供这些资产所需的资
本成本,应为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11%。虽然如此,
我们的目标只是长远逐步收回这资本成本。
6.因此,根据上述原则而厘定的标金底价,将远低于在公开
市场租赁这些泊位的市价。
咨询
7.政府在今年七月、八月及十月咨询了装卸区经营者及有关
同业商会的意见。拟议的招标安排将顾及到他们对转移经营
地点的关注。在咨询期间,大部分经营者对拟议的招标安排
并无异议。港岛区某些经营者则希望招标安排较少局限性,
但亦有经营者不论招标安排怎样公平公开,也拒绝接受任何
招标安排。
经济及收入的影响
8.由于拟议的招标安排竞爭有限,预计投标价格只会略高于
标金底价。根据拟议的标金底价,我们只可在租约首年收回
资本成本的7.1%,至第三年则增至资本成本的8.5%左右。
9.局限性招标计划预计不会对经营者的经营成本有显著的影
响,因为 —
- 局限性分区招标安排的竞爭有限,投标价格预计只会
略高于标金底价;
- 标金底价远低于市值;
- 获取定期泊位租约的经营者有管理泊位的自由,透过
诸如更先进的机械运作及分租泊位,货物吞吐量便能
有所提高,从而减低成本、增加利润;及
- 缩减因利用闲置船只垄断泊位所支付的庞大开支。
10.据装卸区顾问研究(见附件2)估计,以及基于第九段概述
的理由,政府泊位费增加并不会导致消费物品价格上涨。
环境改善
11.我们建议的分区局限性招标安排的灵活性,有助鼓励及促
使经营者由较不受欢迎的装卸区迁往其他装卸区。使用率严
重偏低及不受欢迎的装卸区(例如上环)也从而可以关闭,土
地也可以归还地政总署分配作其他公共用途。我们亦希望利
用局限性招标安排的灵活性,重新划编若干厌恶性及嘈吵的
泊位,使其远离民居,以处理区內居民所关注的环境问题。
因此,拟议招标安排不但为装卸区的运作引入一定程度的市
场力量,更有助地尽其用,并处理居民所关注的装卸区环境
问题。
预计实施日期
12.政府的目标是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招标,并在一九九七年
年初完成泊位分配工作。
经济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附件1
核数署署长的建议
载于核数署署长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发表的第二十五号报告书第7.53段
「以收费机制管制泊位的使用,使用权应以公开竞投的方式
进行分配。」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
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建议
「促请政府加速进行目前的检讨工作,并咨询驳船经营商,
以便在分配公共货物装卸区的泊位方面实施一套公开、公平
及在经济上可行的制度。此外,新制度须能取得下列效果 —
- 消除目前存在的不正常情况及非法活动;
- 提高目前未获充分利用的公共货物装卸区的效率及使用
量;及
- 防止货物装卸业出现垄断的情况。」
附件2
由容永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责进行
的「改善公共货物装卸区的管理和运
作的财政可行性研究」顾问研究摘要
「对货品的最终消费者,无论是使用进口货品的本地消费者
,抑或是使用香港出口货品的外国消费者而言,增加费用对
他们的最终影响轻微,原因是装卸区的整体收费,低于处理
货值的1%。基于上述考虑因素,加上少于11%的香港外贸货
物是经由装卸区处理的,即使装卸区的收费增加一倍,对香
港的出口竞爭力或香港进口货物成本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微
不足道的。对一般通胀的影响(如有的话),亦会极为轻微。」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