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3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立法局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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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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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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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黃震遐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詹培忠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涂谨申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议程第IV至VI项
- 财经事务司
- 许仕仁先生
应邀列席者:
参与讨论议程第IV及V项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主席
- 梁定邦先生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执行董事
- 麦明翰先生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总裁
- 周文耀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6
- 薛凤鸣小姐
I.确认通过上次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280/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文件
2.主席察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已直接将一份题为《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注
册人或持牌人的管理、监督及內部监控指引的咨询文件》送交
事务委员会各委员。议员同意在事务委员会日后的会议席上讨
论此事项。
III.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3.鉴于近日曾发生股票经纪及证券公司作出不当行为的事件,
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将会在日后的会议席上跟进监管股票经纪
事宜。
4.议员察悉已列出的尚待讨论事项,并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举行一次额外的会议,主席将会决定讨论事项的次序。
IV.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三线股
股价波动的事宜
(立法局CB(1)426/96-97(01)号文件)
5.议员询问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及证监会就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股价出现不寻常波动所采取的反
应措施。周文耀先生表示,当联交所的监察系统于该交易日
开始后数分钟发现部分股票的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联交所
立即联络证监会,并向联交所会员进行查询。联交所现时正
等待会员就该日的买卖活动作出解释。他表示,该等反应行
动按照联交所既定的监察程序进行。梁定邦先生补充,联交
所、香港期货交易所及证监会曾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上午十时十五分左右或之前交換资料。当时有相当数目的
恒生指数(以下简称「恒指」)成分股出现异常的股价波动,
然而当局相信此一情况并非由有关的上市公司进行任何特别
活动所导致。因此,查讯工作主要针对曾在当日积极参与买
卖该等股票的联交所会员。
6.据一名议员观察所得,在恒指期货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恒指成分股的股价一般会出现较大的波动。梁先生在回应时
表示,为确保恒指期货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不会过分
地受股价波动的影响,结算价以该交易日每隔五分钟记录所
得的恒指平均数计算。倘在任何一段为时五分钟的期间內,
恒指的波幅超愈3%,该段期间的恒指将不会计算在內。
7.关于董事或大股东须于出售大量股票时披露有关交易的规
定,梁先生表示,根据《证券(公开权益)条例》(第396章)的
规定,有关方面应在董事或大股东(即持有该上市公司逾10%
股票的股东)出售或购入股票后五天內报备存档。他补充,证
监会已建议将披露交易的期限由五天缩短为两天,并已在最
近发出有关的咨询文件。
8.议员询问联交所及证监会就市场謠言所采取的反应行动,
周先生答称,联交所上市科会注意每宗有关上市公司股价的
敏感资料。上市科每日均阅览所有本地报章,以找出任何该
类敏感的资料,并联络有关上市股票发行人的代表,查证发
行人应否根据上市规则告知公众人士任何与上市公司有关的
事宜。倘有此需要,当局会要求发行人及时透过联交所的大
利事系统及本地报章向公众发出公布。
联交所处理异常股价波动的方法
9.关于就股价波动主动展开查讯的准则,周先生表示,倘任
何股票的开市价与上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相差四个基点,或任
何股票的价格于同一个交易日的波幅超逾20%,联交所便会
展开查讯。联交所上市科会联络有关的上市股票发行人的代
表,监察科则会联络当日积极买卖有关股票的联交所会员。
除该等总则外,联交所亦已就不同种类的股票在监察系统內
设定特定准则。他补充,联交所的监察系统完全自动化,并
能够备存一个全面的资料库,记录其会员所有的买卖活动。
虽然联交所不能获取其会员的客戶的买卖活动资料,法例规
定联交所可将涉及其会员的可疑交易转介证监会调查。
10.关于联交所较倾向调查二三线股的买卖活动而较少调查蓝
筹股买卖的指控,周先生表示,此种见解是一种错觉。实际
情况是由于二三线股一般价格较低,以及可供市场公开买卖
的股票数量亦较少,因此较蓝筹股更易出现股价波动的情况
。他强调,联交所的目标并非干预市场,而是确保所有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同样可获得所需的资料。
11.议员询问,联交所有否就其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至十一
月十八日记录所得的614宗股价异常波动的个案,对有关股票
的种类及波动的原因作出分析。为显示异常股价波动的个案
数字所占的比例,周先生指出,该段期间每个交易日约有
70,000至90,000宗交易进行。他解释,上述614宗个案只属联
交所的电脑化监察系统识别出的异常股价波动的个案。该等
个案并不一定涉及违反上市规则或联交所规例的情况。关于
披露该等个案的查讯结果的问题,他表示,倘查讯结果涉及
发行人进行对股价有直接影响的活动,该等活动一定会透过
公布披露。然而,要联交所披露其就出现异常股价波动的个
案进行的所有查讯的结果,实属不切实际,亦难获市场接纳。
12.关于联交所曾处理的纪律处分个案的统计数据,周先生表
示,联交所曾进行查讯及采取纪律处分的个案的详情,均会
载列在联交所的年报內。部分议员认为,联交所在监管其会
员方面的工作,特别是披露调查结果方面,仍可提高其透明
度。周先生在回应时表示,联交所的运作须受极其严格的监
管。除联交所各科每隔两年进行一次的內部审核外,联交所
的运作及管理均须接受证监会及廉政专员公署的定期审核及
特别审核。
证监会处理异常股价波动的方法
13.议员察悉,证监会在过去三年曾检控两宗操纵市场的个案
,并询问是否由于调查及检控过程出现困难导致检控率似乎
偏低。梁先生表示,根据法例的规定,就內幕交易或操纵市
场行为成功提出检控的举证标准极高,即必须就有关罪行提
出全无合理疑点的证据。麦明翰先生补充,从发现一项异常
活动至提出检控,期间涉及多个审核证据的步骤。倘证监会
发现掌握的证据可能不足以提出刑事检控,证监会或会采取
行政措施,例如暂时吊销有关的中介人的牌照,或将个案转
介予联交所监察科,由该科考虑是否采取纪律处分。他进一
步表示,在世界各地,操纵市场的活动均极难调查及证明。
检控率低的原因并非证监会缺乏人手或规管机制有任何內在
的缺陷。
14.关于证监会的监察系统,梁先生表示,证监会已就个别股
票制定一套客观的定量准则,以决定某只股票的买卖活动是
否足以令证监会需展开调查。麦明翰先生补充,证监会与联
交所互相配合,每分钟均会对股票买卖活动进行监察。倘证
监会怀疑若干股票的股价被操控,证监会会根据《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第31条的规定,向与被怀
疑的交易有关的经纪发出信件,询问其客戶的姓名,以找出
为何出现不寻常交易或股价波动,以及曾否出现违反法定规
定的情况。
15.关于联交所或证监会会否披露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股价出现不正常波动所进行的查讯的结果,以及何时会予
以披露,梁先生表示,证监会须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条例》的保密条文约束。倘证监会日后决定提出检控,
或证监会及/或联交所采取若干拟向公众透露的纪律处分,有
关的查讯结果才会公开。麦明翰先生补充,只要并无违反法
例中的保密条文,当局会就有关证监会调查结果的查询提供
尽量具体的答覆。梁先生应议员的要求,同意在《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容许的范围內,提供证监会在过去
三年的调查工作的额外资料。
16.关于监管联交所的问题,梁先生表示,证监会会定期审核
联交所的运作情况,并会就已发现的问题与联交所的管理当
局联络,以期不断作出改善。根据现行法例的规定,证监会
必须将该等审核的內容保持机密。
17.关于操纵市场罪行的罚则,梁先生及麦明翰先生表示,证
监会认为现时的法定罚则与罪行的性质并不相称。根据现行
法例的规定,操纵市场的最高刑罚为监禁两年或罚款5万元。
在进行合理化整理与证券有关的各条例的工作时,证监会已
建议将刑罚提高至监禁七年或罚款200万元。
V.金融服务界的人力资源计划
(立法局CB(1)426/96-97(02)号文件)
18.财经事务司表示,财政司曾就金融服务界的人力资源计划
与各专上院校校长进行讨论。各校长提出的主要意见是,当
局应以现时的专上教育制度为基础,发展财经方面的教育课
程,而各院校会根据各自的专长继续发展。目前或许不宜适
设立综合的学院。他表示,政府当局在现阶段对此事项仍未
有确定的意见。
19.关于金融服务界的增长趋势,梁先生表示,除银行及保险
业人员外,受聘于该界别的人数已由一九八九年约6,600人增
加至目前的16,000人,而金融机构的数目亦由一九八九年约
1,300间增加至目前的1,600间。自一九九三年以来,不少国际
性及地区性金融机构进入本地金融市场,在过去数年,金融
服务界的增长速度不断提高,而此种趋势亦很可能持续。
20.梁先生进一步表示,证监会近日已完成一项有关金融业的
教育及培训课程的研究,并正成立一个指导委员会跟进此事
,特别是进一步研究成立一间金融学院的构思。他表示,该
学院并不一定是教育机构,而可能是一个中心,在举办培训
课程及统一该界别的市场从业员的资格方面,负责统筹各有
关方面的工作。他表示,证监会关注从业员的资格问题,因
为证监会是中介人的发牌当局。在统一资格的工作完成后,
不同种类的中介人所须符合的资格,便可客观地载列于供发
牌用的《适当人选准则》內。他强调,在人手培训及统一从
业员的资格方面,证监会只应负责支援的工作,主要的措施
及所需资源应由该界别及政府当局负责。
21.李家祥议员指出,部分金融业曾要求统一市场从业员的资
格。他认为进行统一资格的工作对有效地作出人手规划,以
及确保服务质素达致一定的水平均十分重要。小型证券公司
的服务质素近日引起金融界的严重关注,因为有关方面注意
到该等公司倾向藉牺牲其服务质素以降低其经营成本。他认
为政府在统一资格及专业化的过程中可发挥重要的作用,并
至少应就出任金融机构要职的人士的资格要求方面向市场提
供指引。单仲偕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及规管当局应以向市场
从业员提供全面及有系统的在职培训课程为目标,并以认可
课程的形式进行,使学员可以取得获承认的学历。
22.议员注意到政府当局的文件所载的资料并不包括银行业及
保险业。财经事务司表示,有关行业的协会曾告知当局,虽
然他们或已计划向其会员进行人手调查,但他们并无此方面
的具体资料。他补充,政府当局会在有需要时为该等协会提
供协助。他应议员的要求,同意为银行业及保险业收集资料。
23.据一名议员观察所得,香港的金融机构雇用外籍人士担任
高级职位及初级职位的数目均日渐增加,梁先生在回应时表
示,证监会并无金融机构雇员国籍方面的资料。据他本人观
察所得,与其他亚洲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海外金融机构在
香港的分公司或附属机构较乐意聘用本地雇员。他并不察觉
本地或海外机构的招聘政策出现歧视的问题。然而,他承认
香港较缺乏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及衍生工具买卖等数方面的
合资格人员。
24.财经事务司应议员的要求,答应咨询人民入境事务处,索
取有关以受聘于金融界为理由向外籍人士发出签证的数目及
受聘职位的分项数字的料资。他表示,虽然若干指定行业在
输入劳工方面须受管制,在本地就业市场方面,政府当局一
般并无采取保护政策。
VI.贵金属买卖事宜的跟进工作
(立法局CB(1)426/96-97号文件)
25.政府当局曾根据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的
会议席上就贵金属买卖事宜进行的讨论采取跟进行动。议员
察悉当局就该等行动提交的报告,但并无提出进一步的问题。
26.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