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56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立法局
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主席)
    李柱铭议员
    夏佳理议员
    詹培忠议员
    郑家富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列席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议程第IV项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律政署副民事检察专员
艾麟先生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助理处长
郑美施女士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助理处长
谭伟民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V项

首席助理财经事务司
林启忠先生
金融管理局副总裁
简达恒先生
金融管理局助理总裁
李令翔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VI项

副库务司
林郑月娥女士

应邀列席者:

参与讨论议程第V项

消费者委员会
副总干事
李介明先生
普查组主任
冯泽仁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高级主任(1)6
薛凤鸣小姐



I. 确认通过上次会议的纪要及
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117/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 主席请议员注意,事务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十九日与上海交通大学的交流计划成员会晤,讨论有关
香港金融业的事宜。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 主席表示,鉴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近日曾发出关 于投资者参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咨询文件,事务委 员会可于下次例会席上讨论此事项。他请议员将拟于下 次会议席上讨论的事项提交事务委员会秘书。

III.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立法局CB(1)219、257及299/96-97号文件)

日后商议此事项的议事场合

4. 议员同意,由于立法局议员广泛关注此事,以及为协 助进行立法程序及避免影响事务委员会的时间表,事务 委员会建议在內务委员会之下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有 关推行强制性公积金(以下简称「强积金」)制度的事宜。

(会后补注: 內务委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的
会议席上通过上述建议。)

引言

5. 陈甘美华女士表示,政府当局计划于一九九七年四月
向立法局提交《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附属法例。
有关的附属法例将以主体条例为基础进行草拟。

6. 郑美施女士及谭伟文先生根据席上提交的参考资料摘
要,介绍强积金制度的主要特色。

制度是否符合成本效益

7. 议员关注,由于本地工作人口的转职比率颇高,将某 项计划的成员的累算权益转移往另一项计划涉及的整体 行政成本及其他成本可能非常高昂。郑美施女士承认, 工作人口的转职比率越高,涉及的整体成本及其他有关 成本亦会越为高昂。她表示,将一项计划的累算权益转 往另一项计划的行政费用估计约为数十元。资金转移亦 涉及其他收费,例如赎回累算资金投资的资产的收费及 投资项目的买卖差价。该等收费的水平需视乎个别计划 的投资政策而定。在此方面,业內的计划可协助减低因 成员经常转換计划而导致的成本负担。若干计划甚至或 会向在短时间內转移累算权益的计划成员征收惩罚性的 费用。该等收费的水平取决于市场力量,不会受到规管。 她亦表示,转移累算权益及业內计划将会在日后举行的
简报会详细讨论。

8. 议员察悉,雇员转职时可选择不转移其在前度雇主的
计划之下的累算权益。议员关注,由于本地工作人口转 职比率高,保存大量只有小量结余的个别强积金计划帐 戶并不符合成本效益。郑美施女士回应谓,政府当局已 察觉此项潜在的问题,但无意在此方面限制雇员的选择, 反而会订立鼓励措施,鼓励雇员将其分散的不活动帐戶 综合,以解决问题。她亦表示,鼓励措施的细节将会在
日后的简报会进行讨论。

9. 部份议员关注,强积金计划资金的一个可观比例或会 被用作支付管理开支及计划管理人的佣金。他们建议, 当局应提供更多有关强积金计划的估计成本及管理费用,
以及政府当局为此制订的管制措施的实质资料。

强积金计划运作方面的透明度

10. 议员指出,雇主及雇员在营办或参加一项强积金计 划时,应获充分提供有关该项计划的不同费用及收费的 资料。陈甘美华女士回应时表示,强积金制度的设计其 中一项主要的特色是透明度高,目的是要符合成本效益 及保障计划资产。受托人及计划管理人需要披露有关计 划收取的费用及收费的金额,包括在何等情况下要收取 费用及收费的计算基础。由于市场上已有足够的竞爭, 计划管理人难有征收不合理费用的余地。

11. 议员察悉,现有的退休金计划的雇员权益结单通常 只备英文本,结单內亦载有大量并无注释的专门术语。 关于日后的附属法例会否指明应相隔多少时间及以何种 形式印制计划成员的权益结单的问题,郑女士表示,政 府当局将会建议在附属法例內规定所有雇员权益结单及 核数报告均须备有英文本及中文本,并会就须包括在权 益结单內的项目作出规定。当局将会推行一项教育运动, 教育市民如何理解权益结单的內容。关于权益结单应相 隔多久发出的问题,政府当局建议受托人应有义务至少 每年向个别计划成员发出一份权益结单。在市场兢爭下, 部分受托人或会自愿地向其计划成员发出更频密的权益 结单。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同意就建议应包括在计 划成员每年的权益结单內的项目,提供一份清单。

计划资产的保障

12. 关于保障计划资金不受不审慎的投资活动所影响的 规管措施,谭先生表示,计划资金的投资将受若干限制 及指引的规管:当局将特别制定严厉的规则,规管在衍 生工具等高风险投资工具作出的投资。该等措施的目的 是确保计划管理人会审慎执行其投资责任。强积金计划 资金的管理及投资工作的拟议规管措施,会较规管单位 信托基金的现行法定条文及行规更为严厉。在日后举行
的简报会席上,当局将会进一步提供更详尽的监管及监
察措施的资料。

13. 关于受托人及投资经理的关系,特别是当某项计划 的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均属同一机构集团的情况,谭先生 表示,当局会采取类似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单 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方针。根据拟议规例,某一 计划的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可属同一机构集团,只要受托 公司及投资管理公司均属一间金融机构的附属机构,而 并非对方的附属机构,以及两间公司的董事并无重复及 各自的管理阶层并不互相隶属。此外,在此情况下,受 托人及投资经理将须签署承诺书,承诺他们在进行有关
计划的交易时会以各自独立的方式行事。

14. 议员进一步询问,受托人可指派予属同一机构集团 的投资经理处理的资金金额,以及投资经理可与属同一 机构集团的经纪进行交易的金额,会否受到任何限制。 谭先生表示,目前香港有很多金融集团透过附属机构同 时提供基金管理及受托人服务。根据有关计划资金投资 事宜的拟议规则,受托人可指派属同一机构集团的投资 经理处理一项计划的所有资金,以及只要有关计划的交 易总金额不超逾计划任何一年的交易额的一半,投资经 理可与属同一机构集团的经纪及交易商交易。他补充谓, 该等规则以符合国际标准的业內惯例为基础而制订。陈 甘美华女士重申,基本的原则是同一计划的多个计划管 理人在管理上必须互相独立,而他们的交易必须以市价
进行及不得私相授受。

与现有退休金计划的衔接

15. 议员察悉,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注册的现有 退休金计划的规定,被合法解雇的雇员无权取得雇主的 供款,但根据日后的强积金计划的规定,该类雇员不会 失去取得雇主的供款的权利。至于政府当局会否检讨现 时已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以避免在此方面出现任何潜 在的异常情况,谭先生表示,在处理与职业退休计划衔 接时,其中一项主要目标是尽量减低推行强积金制度对 现有职业退休计划安排所造成的影响。因此,当局建议, 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倘选择继续参与职业退休计划, 他们须受职业退休计划现行安排的规管,以及在遭受合 理解雇的情况下,将无权取得雇主的供款。关于在强积 金制度推行后方参加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新成员,即使 在遭受合理解雇的情况下,他们亦有权从雇主的供款中 取得与强积金强制性供款额相若的部分金额,因为该部 分的金额将以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所规定的其
他累算权益相同的方式保留。

以雇主为基础的强积金制度与以雇员为基
础的强积金制度的对比

16. 关于可供雇员选择的强积金计划的选择范围,陈甘 美华女士表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主体条例 已规定强积金计划会以雇主为基础。因此,在有关的受 雇期內,雇员将须参加由其雇主营办或选择的计划。至 于有关计划可否改为以雇员为基础,陈甘美华女士表示, 立法局研究有关的主体条例时,曾就该问题进行激烈的 辩论。最终的决定是强积金计划应以雇主为基础,因为 该类计划较稳定及更符合成本效益。关于此方面,陈甘 美华女士强调,其他采用强制性供款式退休制度的国家 的经验显示,在以雇员为基础的制度下,雇员可能经常 转換计划,导致成本高昂。她同意就其他设有类似的退 休保障计划的国家的经验提供资料,以便从正反两方面 比较以雇主为基础的制度及以雇员为基础者的制度。

17. 议员询问雇主转換计划时会否受到任何限制,郑女 士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不拟为此向雇主加以限制。 当局预料雇主不会经常更改计划,因为此举将涉及大量 行政工作及可观的费用。她进一步表示,每名雇主均有 责任营办至少一项强积金计划。当局预料,根据个别的 强积金计划,雇员将可选择不同的投资产品,而产品的 范围将视乎市场发展而定。

程序方面的事宜

18. 鉴于需予讨论的事项繁多,议员经考虑后建议当局 应尽早向议员提供有关将于日后会议席上讨论的事项的 资料文件,以便议员可于会议前提出问题。政府当局已
同意此项建议。

研究外国的经验

19. 一名议员关注,与政府当局相比,议员获得关于外 国经营强制性供款式退休金制度的资料可能有所不足。 为此,他建议立法局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就 该等海外国家的经验进行研究。主席谓,倘內务委员会 通过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此事项,上述建议将会转达予
日后成立的小组委员会。

IV. 规管本地发行的信用卡的使
用条款对消费者的保障

(立法局CB(1)182/96-97号文件)

20. 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在第240期《选 择》月刊(一九九六年十月号)公布规管本地发行的信用 卡的使用条款对消费者的保障的研究报告。该项研究将 本地发行的信用卡的使用条款与美国、英国及澳洲发行
的信用卡进行比较,并提出若干建议。

与消委会会商

21. 应主席的邀请,李介明先生就消委会近日的研究提
出下列数点意见:

  1. 本地信用卡市场最大的问题是,信用卡持有 人一般对规管本地发行的信用卡的使用条款 并无清晰及全面的认识。

  2. 另一个发现的主要问题与本地发卡机构载列 信用透支的利息收费的方式有关。发行机构 经常只以通常看似极低的平息方式载列利息 收费。倘将平息转換至实际利率,即实际年 利率,然后将其与银行提供的其他信用透支 比较,该利率可能非常高。消委会认为发卡 机构应经常通知信用卡持卡人及申请人有关 的实际年利率。倘规定所有发卡机构必须告 知信用卡申请人及使用者适用的实际年利率, 信用卡市场的兢爭范围将会扩大,情况就如
    物业贷款市场一样。

  3. 研究报告中有若干建议可能涉及立法方面的 问题,例如禁止发卡机构将持卡人于该机构 的存款用以抵销欠债的建议。报告中亦有若 干建议可无需藉法律措施达致,例如更改收 费及条款的事宜需给予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 人足够的通知,以及规定必须向上述人士说 明实际年利率。消委会建议属后一类别的建
    议应尽快执行。

22. 关于非银行的发卡机构,李先生表示,根据消委会 的统计资料,投诉非银行的发卡机构的个案不多。

23. 李先生总结谓,消委会主要关注本地发行的信用卡 的条款保障发卡机构多于保障持卡人。消委会的建议的 主要目标是在两者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与政府当局会商

消委会的建议

24. 简达恒先生应主席的邀请发言时表示,金融管理局 (以下简称「金管局」)辖下的工作小组正在草拟的《银 行营运守则》(以下简称「该守则」),其中一章的內容 是银行提供的信用卡服务。由于消委会的报告近日方公 布,金管局对报告內提出的所有建议仍未有明确的意见,
然而其中多项意见均言之有理,金管局于草拟该守则 时将会加以考虑。

25. 关于香港的持卡人清还信用卡债务的行为模式与海 外国家者有否显著的分别,简达恒先生表示并不知悉此 方面的统计分析资料。然而,以可收取利息的信用卡应 收帐款计算,未偿帐款的实际金额仅占在香港使用的总 贷款金额的1.4%,上述数据显示本地的信用卡使用者一 般并无大规模使用信用卡获取私人信贷。金管局从银行 取得的若干并非全面的证据亦显示,市民倾向在发行机 构向其信用卡债务征收利息前清还欠款。

26. 李华明议员认为,由于消委会的部分建议不具爭性 及无需庞大的资源实施,金管局应尽快实施该等建议。
其中两项建议为:

  1. 倘发卡机构拟对条款及收费作出任何更改, 应于该等更改及收费生效前给予持卡人足够
    的通知;及

  2. 信用卡合约应以简单的语言拟备,并以较大
    的字体印制。

27. 简达恒先生于回应李议员的意见时表示,金管局原 则上同意上述两项建议。鉴于该份报告只在约两星期前 公布,金管局已采取即时的回应行动,与银行讨论报告 內提及的各点建议。关于对费用、收费,以及持卡人的 责任及义务作出的更改,金管局认为发卡机构应于更改 生效前至少30天发出通知。当局目前正在考虑其他更改 事项的适当通知期。关于印制信用卡合约采用的字体的 大小及格式的问题,发卡机构应将持卡人的责任、费用 及收费等重要內容以强调的形式显示。此外,金管局正 与银行研究一项构思,除印制有关条款外,亦可采用单 张的形式印制若干说明性质的资料,以简单清楚的语言, 载列特别关乎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利益的信用卡合约
要点。

28. 关于信用卡发卡机构所列出的利率,简达恒先生表 示,金管局完全同意消委会及议员就此方面发表的意见。 该守则将载明发卡机构列出利率时,应同时列出实际年 利率。该守则亦会指明实际年利率的计算方法。他亦表
示,该守则內有关的章节将于年底前撰备。

滥发信用卡的问题

29. 关于滥发信用卡的问题,简达恒先生同意,信用卡 不应不加选择地发出,金管局正与部份发卡机构讨论此 问题。该守则內将载明发卡机构只可在接获有关的书面 要求及续期的情况下发出信用卡。虽然金管局并不知悉 与持有学生信用卡的人士的坏帐有关的问题,金管局同 意应就发卡予并无独立收入的学生的事宜制订若干指引。 金管局建议倘申请人为25岁以下的全日制学生,以及并 无独立个人收入证明,发卡机构应通知申请人的父母发
卡的详情,包括申请人获批核的信贷限额。

非银行的发卡机构

30. 议员询问,非银行的发卡机构的信用卡服务会否受 到该守则的约束,简达恒先生于回应时指出,非银行的 发卡机构,例如美国运通及大来,不属金管局管辖范围 內的机构。林启忠先生表示,银行提供的信用卡服务须 受到金管局的规管,因为事实上银行须受到《银行业条 例》之下的规管机制所规管,然而目前并无特别的法例 规管信用卡发卡机构。不过,市场的竞爭压力会逼使非 银行的发卡机构考虑来自银行界的对手的惯例。简达恒 先生补充谓,在近日的工作小组的会议席上,银行界对 发卡银行与非银行的发卡机构并非在公平的环境下竞爭 的情况表示关注。他承认,由于金管局并无立法的权力, 因此不能逼使非银行的发卡机构必须遵守若干标准。然 而,金管局会将该守则內有关的章节送交非银行的发卡
机构,以及游说该等发卡机构自愿采用类似的原则。

31. 关于成立信用卡资料中心或信贷局的建议,简达恒 先生表示,金管局会支持及协助私营机构成立该种组织, 但不打算自行成立该种组织。金管局提出由该局负责此 方面的咨询工作,并会征求银行咨询委员会关于此方面 的意见。金管局将须研究上述建议的各种影响,特别是 关乎对个人资料私稳的影响。他进一步表示,金管局曾 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就此问题展开初步讨论,并预期专 员将会发出关于处理信用卡持卡人个人资料的指引。罗 祥国议员促请政府当局积极支持成立由私营机构经营的 中央信贷局,利便银行之间交換失责信用卡持卡人的资 料。他表示,此举有助发展一个建全的信用卡市场。他 亦建议政府当局应考虑采纳英国的《消费者信贷法令》。 郑家富议员认为就成立信贷局的建议进行的咨询工作应
包括透过向一般市民提供咨询文件,进行公众咨询。

32. 议员察悉,现时银行向信用卡持卡人发出的若干文 件只备有英文本,即使备有双语版本,中文本的文意往 往并不清晰。李令翔先生表示,金管局经常鼓励银行向 消费者提供双语版本的通知。至于银行向客戶提供的文 件內容是否清晰,由金管局进行监管是不实际的做法。 他建议,持卡人倘对文件有疑问,应向有关银行澄清。

银行雇用的收数公司

33. 关于向受雇于银行的收数公司披露客戶个人资料的 问题,简达恒先生表示,金管局已向银行发出该守则內 有关收数公司的章节。金管局将会联络个人资料私隐专 员,进一步研究披露银行客戶个人资料方面的一般问题。 单仲偕议员认为该守则亦应指明一段不偿还债项的最低 期限,规定在此期限届满后,银行才可雇用收数公司追 回债项。关于金管局就银行雇用的收数公司设立的投诉 热线,简达恒先生表示,金管局现时仍提供此项热线服
务,并会在年底前就此方面进行检讨。

V. 其他事项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政府财政预算项(以下简
称「预算案」)的保密问题

34. 议员问及近日发生的一宗事件,一名筹委会成员披 露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预算案开支部分的若干数字,并 宣称该等数字摘录自专家小组双方代表同意的一九九七 至九八年度预算案。议员询问该等披露的数字的真确性, 规管专家小组讨论工作的保密规则,对未获授权而披露 其中內容的人士的制裁,以及政府当局会采取何种行动
确保专家小组日后的讨论工作获得保密。

35. 林郑月娥女士于回应上述问题时表示,每年在该年 度的预算案颁布前,不同的资料来源通常对预算案作出 若干揣测。一如以往,政府当局对外界就一九九七至九 八年度预算案作出的揣测不会发表任何意见。关于近日 的事件,政府当局认为无需发表进一步的意见,因为专
家小组中方首席代表陈佐洱先生已作出澄清。

36. 关于规管专家小组讨论工作的保密规则,林郑月娥 女士表示,由于专家小组隶属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以下简 称「联合联络小组」),专家小组的讨论工作已受到联合 联络小组的保密规则的规管。保密规则的基本原则是, 双方应确保专家小组讨论工作的所有內容及有关事宜不 会在不适当的情况下泄漏。保密规则并无特别界定可向 其披露讨论工作的人士的范围,然而有关条文已订明, 除非经双方同意,否则不应披露有关程序的资料。双方 的工作关系建立在互相信赖及尊重的基础上。她进一步 表示,在专家小组于过去18个月来举行的13次会议中,
双方均恪守有关的保密规则。双方亦不时确认遵守保密
规则的承诺。

37. 关于专家小组会否考虑对日后泄漏专家小组讨论工 作的人士予以制裁,林郑月娥女士表示,中英双方并不 倾向以惩罚性手段处理此事。当局认为应将任何有关不 适当地披露资料的事宜提交联合联络小组解决。

38. 部分议员认为近日披露资料事件引起公众极度的关 注。正如林郑月娥女士指出,香港政府过去一向均能维 持每年的预算案的高度保密性,然而似乎自成立专家小 组讨论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预算案后,预算案的保密性 已成为问题。单仲偕议员指出,预算案的收入部分较开 支部分更为敏感。因此,任何获取预算案收入部分的资 料的特权将带来严重的影响。林郑月娥女士于回应时表 示,她同意市场对预算案的收入部分较开支部分更为敏 感的意见。为此,英方已在专家小组讨论收入部分时重 申保密规则。至于有关方面现时可否界定可向其披露专 家小组的讨论工作的人士的范围,林郑月娥女士表示, 她不可披露专家小组有关此方面的讨论工作的细节,因
为该等资料属机密资料。

39. 主席表示,公众人士难以理解当局不向违反联合联 络小组保密规则的人士加以制裁的原因。该等保密规则 有否意义亦成疑问。林郑月娥女士回应谓,政府当局不 会猜度倘专家小组任何一方的代表违反保密原则将会导 致何种相应的行动。她强调,截至目前,双方在遵守有
关的保密规则方面的表现令人满意。

40. 会议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结束。


Last Update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