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964/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立法局
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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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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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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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主席)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詹培忠议员
涂谨申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刘汉铨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家富议员
罗祥国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议程第IV至VII项
- 财经事务司
- 许仕仁先生
- 参与讨论议程第V及VI项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副总裁
- 陈德霖先生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助理总裁(货币政策及市场)
- 彭醒棠先生
应邀列席者:
- 参与讨论议程第IV及V项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主席
- 梁定邦先生
- 参与讨论议程第IV项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主席
- 陈祖泽先生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行政总裁兼董事
- 盛善祥先生
- 参与讨论议程第V项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执行董事(市场监察)
- 韦义德先生
-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 行政总裁
- 艾华利先生
-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 电子买卖交易部总监
- 关雄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6
- 薛凤鸣小姐
I.确认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562/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文件
2.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曾发出下列文件:
- 立法局CB(1)584/96-97号文件**香港联合交
易所发出题为「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
(“Listing Chinese Companies in Hong
Kong”)文件;
- 立法局CB(1)559/96-97号文件--香港联合交易
所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联交所交易系
统发生系统故障的新闻稿;
- 立法局CB(1)521/96-97号文件--香港金融管理
局总裁就「香港的金融事务:近期的发展及
前景」发表的演说;及
- 立法局CB(1)496/96-97号文件--香港会计师公
会就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
订)(第3号)条例草案提交的意见书。
I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八时三
十分举行下次例会。主席请议员将拟于下次会议席上讨论
的事项通知事务委员会秘书。
IV.关于投资者参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咨询文
件
(立法局CB(1)603/96-97(01)及CB(1)608/96-97号文件)
4.陈祖泽先生向议员介绍该份咨询文件。他表示,为回应
市场及本事务委员会就扩大该系统的服务范围至包括公司
及个别投资者的要求,当局已就投资者参与中央结算及交
收系统(以下简称「中央结算系统」)的运作模式提出建议
。该拟议模式使个别投资者不论在法律上及实质上均可完
全操控其存放在中央结算系统证券存管处的股份。投资者
透过在中央结算系统开立戶口,可享有咨询文件第2.1段所
述的利益。盛善祥先生补充,目前只有直接参与中央结算
系统的中介人士存放在中央结算系统证券存管处的股份才
获提供法律保障,投资者的股份并不包括在內。根据该拟
议模式,法律保障将伸延至存放在投资者戶口的股份。
5.关于何时实施该拟议模式的问题,陈祖泽先生及盛先生
表示,在实施该拟议模式前将会有三个月的咨询期,以便
在此段期间听取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意见,以及对投资
者进行独立的市场调查。该拟议模式可于一九九八年中开
始运作,惟须视乎有关实施方面的决定而定。一名议员询
问实施日期可否提前,盛先生在回应时解释,咨询期届满
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会著
手进行设计及安装该系统的工作。鉴于该拟议模式需要大
量更新现时的交收系统及相关设施的硬件及软件,新系统
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可靠性测试,然后才可以开始运作。
6.关于该拟议模式对成本造成的影响,陈祖泽先生表示,
开发该系统的成本将由香港结算支付,而运作成本则会透
过月费及按每次交易征收的费用向服务使用者收回。该等
收费额将根据收回成本的基础厘定,香港结算不会从上述
收费赚取利润。盛先生表示,月费的水平将视乎投资者戶
口的使用者数目而定,预计的收费如下--
戶口数目 | 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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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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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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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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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至于投资者戶口服务会否较现行由经纪及托管商提供的
托管服务昂贵的问题,盛先生表示,在此方面难以简单地
作出比较,因为纪经对其客戶的收费模式各有不同,而托
管服务的收费通常不会与其向客戶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分别
收取。陈祖泽先生表示,投资者戶口服务并非规定使用的
服务,而只是向投资者提供的另一种保管股份的方式。
8.关于日后相隔多久会就投资者戶口服务的收费进行检讨
的问题,盛先生表示,对个别交易征收的费用可能每年检
讨一次,然而月费则会根据需求的转变在有需要时进行检
讨。他补充,在过去三年,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个别交
易收费一直向下调整,现时的收费较四年前的收费低50%
。
9.关于该拟议运作模式的估计收费与海外市场的证券结算
系统的收费有何异同,盛先生同意提供有关的资料。然而
他表示,由于该拟议运作模式与海外市场的运作模式在结
构上有分别,因此有关的收费不能直接比较。他亦表示,
香港结算一个代表团曾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及四月到新加坡
及台湾两地的交易所进行考察,以便研究当地的结算及交
收系统。该拟议运作模式已采纳该等系统的优点。
(会后补注:该拟议模式的收费结构与海外市场收费
的比较资料已随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出的CB
(1)758/96-97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10.关于该拟议模式对经纪的影响,盛先生表示,虽然根据
该拟议模式,经纪需要处理额外的工作,就投资者戶口內
的股份调拨交易将交收指示输入中央结算系统,然而由于
现时以人手为客戶进行例如提存股票等工作日后将会随之
减少,两者将得以互相扺消。香港结算会为市场中介人举
办研讨会,解释他们如何会从该拟议模式所提供的安全保
障及方便获益,以及消除他们对投资者戶口会打击其业务
的忧虑。他补充,香港结算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共同研究
简化结算及交收程序的方法。其中一项建议是更改联交所
的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使经纪可输入有关的投资者戶口
持有人的识别编号,作为交易资料的其中一部分,由联交
所直接将有关资料传递至中央结算系统。此举可使经纪的
后勤部门无需将交收指示输入中央结算系统。
11.关于中央结算系统根据该拟议模式运作时的交收效率,
陈祖泽先生表示,在实施该模式的初期,由于需要另外进
行确认投资者戶口的交收指示的步骤,交收程序可能需要
略为延长。然而此一步骤不应引起显著的延误,交收应仍
可如现时大部分交易一样,在同一日內进行。
12.至于该模式会否令香港结算承担额外风险的问题,盛先
生表示,现时中央结算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十分健全,预
料该拟议模式不会为中央结算系统带来任何重大的风险管
理问题。他进一步告知议员,中央结算系统的保证基金已
累积2亿5,000万元储备,其中1亿元为中央结算系统经纪参
与者缴付的款项,另外的1亿元为保险总额,余下的5,000
万元是香港结算的经营盈余。经营盈余已预留供不时之需
。当局在过去四年并无动用该笔基金,由于保金可享有33
%的折扣,保险总额将会增加1亿元,保证基金在短期內将
会增加至3亿5,000万元。
13.部分议员关注到,多间身为香港结算股东的银行并不支
持发展中央结算系统。詹培忠议员对上述情况可能妨碍中
央结算系统的发展表示关注,并促请政府当局监察有关情
况。陈祖泽先生在回应时表示,根据他出任香港结算主席
两年来的体会,董事局的成员一直互相合作地进行工作。
目前的公众咨询工作由董事局全体作出决定,并采用咨询
文件所载的建议作为咨询工作的基础。财经事务司表示,
政府当局并无察觉任何香港结算的股东反对发展中央结算
系统。
V.日转期汇及香港外汇市场日后的发
展
(立法局CB(1)603/96-97(02)号文件)
14.有意见认为,引入日转期汇的目的,是以此作为类似受
遏抑的杠杆式外汇市场的代替品。对于此种观点,财经事
务司表示,由于当时的杠杆式外汇公司及经纪的不良行为
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当局遂作出回应,制定规管杠杆式
外汇市场的法例。此举与引入日转期汇并无关系。梁定邦
先生进一步表示,证监会身为批准当局,在考虑香港期货
交易所(以下简称「期交所」)就引入金融产品提出的申请
时,会根据适用于所有金融产品的一套准则,例如有关产
品的特色及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等。至于有关产品会否成
为类似杠杆式外汇的代替品,则并非证监会考虑的主要因
素。
15.关于推出日转期汇是否成功的问题,艾华利先生认为该
种产品尚算成功。过去数年,日转期汇已在多个亚太区的
交易所推出。以买卖的期货合约数目计算,香港的日转期
汇市场可算是最成功的例子。然而,期交所对此种产品的
期望,远较其现时的表现为高。过去一年,当局曾实施多
项改善措施,提高日转期汇市场的流动性及透明度,市场
亦一直稳步发展。期交所相信,只要继续因应市场需求作
出改善及调整,日转期汇市场可以极为成功。
16.主席询问由银行及其他机构分别处理的日转期汇买卖的
比例为何。韦义德先生回应时表示,目前日转期汇买卖占
香港外汇的总交投量不足0.5%,而银行的批发交易则占其
中的80-90%。艾华利先生表示,目前日转期汇每个交易日
的交投量接近5,000万美元,当局认为此交投量已为市场的
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他亦表示,日转期汇会一向只占银行
外汇买卖的一小部分,因为日转期汇基本上只是批发外汇
市场的零售点。
17.关于香港外汇市场日后的发展,陈德霖先生表示,在一
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间,香港的外汇市场的增长率(49
%)位于亚洲三个主要金融中心之首。虽然各金融中心之间
激烈的竞爭仍然持续,由于香港拥有资深及专业的市场参
与者,因此仍可维持竞爭优势。财经事务司补充,为维持
一贯的整体经济政策,政府不会直接干预市场。然而政府
会继续促进及协助加强金融业的內部结构。
VI.按揭证券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
程细则
(立法局CB(1)612/96-97(01)号文件)
18.陈德霖先生根据资料文件所载的资料,向议员简介成立
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按揭公司」)的筹备工
作。他表示,按揭公司董事局将于未来三至四个月內组成
。当局预计按揭公司会在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开始运作,与
银行就按揭购买协议展开商议工作,以及在市场发行债务
证券以筹措资金。
19.关于按揭公司在成立初期的营业额,陈德霖先生表示,
按揭公司的总资产值须受限制,不得超逾公司资本的20倍
。鉴于按揭公司的创办资本为10亿港元,其总资产不得超
逾200亿港元。因此,倘要扩充营业额,必需先行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可透过将公司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由政府额外
注资及将公司上市等方式进行。将公司上市属长远策略的
问题。
20.关于确保按揭公司的经营维持问责性及透明度的机制,
陈德霖先生表示,身为一间「公共」公司,该公司须公布
其年度帐目。此外,由于按揭公司将成为债务证券发行人
,因此需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其财政状况。上述机制可确保
其日后经营保持高透明度。
21.议员察悉,按揭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下
简称「章程大纲」)拟稿并无载明董事局将如何由专业人士
或经济及社会界别人士组成。他们问及当局委任董事局成
员的准则,以及确保公众利益获得充分保障及避免出现利
益冲突的机制。财经事务司表示,政府当局现时仍未就董
事局如何组成制订一套具体的建议。他保证,当局在委任
董事时会考虑公众利益、潜在的利益冲突、代表性的一般
原则、获委任人是否具备有关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等问题。
22.单仲偕议员表示,虽然他明白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及经验
的人士较适合接受委任,然而该等人士通常与物业及金融
市场有利益的业务有关联。他询问当局会否设立机制,以
确保董事局不会不适当地受该等利益影响。他认为,倘按
揭公司的章程大纲內载明董事局的组成方式,市民便可评
估董事局內是否设有足够的制衡机制,以防止不同界别的
利益有不适当的影响。财经事务司在回应时表示,虽然不
同界别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大家应明白,某人
的专业背景或业务联系不一定会导致其履行按揭公司董事
的职能时出现利益冲突。政府当局认为,确保公众利益获
得保障的最重要方法,是在按揭公司的章程大纲內载明何
等事情可做及不可做,而并非载明董事局的成员应来自何
等界别或专业。
23.主席察悉,章程大纲拟稿第2条规定,按揭公司可参与
任何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并在此方面制定限制条文。他
认为有需要规定该公司在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活动必须为
保障其资产值的目的而进行。陈德霖先生同意按揭公司不
应参与衍生工具的投机活动。他指出,第5条已规定,按
揭公司参与的所有交易及安排,均应有利于审慎管理该公
司的财政事务。宗旨条文以广泛及概括的形式草拟,是为
了避免该公司日后的交易会在是否越权方面出现不必要的
爭议。经主席要求,他同意考虑修正第2条,界定该公司
所进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目的。
24.关于按揭公司购买的按揭须属业主自住物业的准则,陈
德霖先生解释,此项准则的目的是避免按揭公司需承受与
出租住宅物业有关的风险。出售按揭的银行将负责核证出
售按揭时有关物业是否作业主自住用途,但不会就该物业
在其按揭售出后的占用情况出现的更改负上责任。倘有关
方面其后发现若干按揭在出售时不符合业主自住准则,有
关的银行需要以合资格的按揭取代不合资格的按揭。此项
规定对银行应不会过于严苛,因为银行不难在其提供按揭
的众多物业中找到价值及性质相若的物业作替代。他进一
步解释,按揭公司与银行签订总协议后,会在每次购买按
揭时与银行签订协议附件,有关附件会详细列出购买的按
揭的特色。倘日后转換按揭,双方只需签订一份载有已修
订条款的新附件,便可取代旧协议。上述步骤并不复杂。
25.关于章程大纲內有关在按揭公司之下成立特别目的公司
的条文,陈德霖先生解释,该等条文的目的是利便将按揭
公司购买的按揭证券化的工作。根据章程大纲第3条的规
定,设立特别目的公司的目的,只限于透过购买或以其他
形式取得一个或多个按揭组合,或以香港的住宅物业为抵
押的其他贷款。该等特别目的公司与按揭公司属不同的独
立法律实体,在法律上可拥有一个按揭组合及发行以该组
合作为抵押的债务证券。透过按揭证券化,与债务证券涉
及的按揭有关的风险将会转移至证券持有人。倘有关的按
揭贷款的借款人拖欠债款,特别目的公司会发挥供款管理
人的作用,代表证券持有人追讨按揭债项。
26.主席问及投资者如何可评估由按揭公司成立的特别目的
公司发行的债务证券的风险。陈德霖先生在回应时表示,
投资者可自行评估债务证券所涉及的按揭组合的风险,然
而此方法并未获投资者普遍采用。另一种较常采用的方法
是参考信贷评级机构作出的信贷评级。此外,部分证券公
司或会保证证券持有人不会蒙受拖欠债款造成的损失,惟
证券持有人需为此缴付保证费。按揭公司日后或会将此项
保证服务纳入其业务范围。他亦表示,政府已清楚表明不
会为按揭公司的债务证券作出保证。关于信贷评级的安排
,由于按揭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因此并无接触信贷评级机
构。他表示,按揭公司将会发行的债务证券与其他金融工
具并无分别,投资者需透过评估当中涉及的风险,自行作
出投资决定。投资者所评估的风险水平,将会反映在该等
工具的市场价格。
VII.其他事项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继续运作的问题
27.财经事务司告知议员,财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二月批
出的拨款,只足够支付强制性公积金(以下简称「强积金」
)办事处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底的开支。政府当局会在未来
数星期向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提交拨款建议,其后有关建
议会提交财务委员会,以便强积金办事处可继续运作至一
九九八年三月底。预料届时强积金制度的所有筹备工作均
已完成,强积金制度亦应已就绪,可以推行。该项建议只
涉及现时办事处內的公务员职位,因为顾问职位已无需保
留。
28.会议于上午十一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