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4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立法局
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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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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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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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李柱铭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 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
-
财经事务司
- 许仕仁先生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主席
- 梁定邦先生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总裁
- 徐耀华先生
- 参与讨论议程第IV项
-
财经事务司
- 许仕仁先生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主席
- 梁定邦先生
- 参与讨论议程第V项
-
财经事务司
- 许仕仁先生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主席
- 梁定邦先生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执行董事
- 韦义德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
署理高级主任(1)6
- 余天宝女士
(立法局CB(1)1174及1074/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及二月二十四日举行的会议的
纪要获确认通过。
2. 主席表示,罗祥国议员最近将「设立经济发展局」的
议题提交经济事务委员会讨论。鉴于财经事务科是负责
统筹该议题的决策科,有关事项其后转交本事务委员会
讨论。应主席的建议,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席上讨论此
事项。主席补充,立法局经济事务委员会及贸易及工业
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将会获邀出席会议,参与讨论此事项。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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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罗祥国议员的要求,主席于一九九七年
五月二日同意撤销此讨论事项。) |
3. 议员亦同意在下次会议席上讨论「检讨营运基金的经
营情况」的议题。主席要求议员将拟讨论的其他事项告
知事务委员会秘书。
4. 关于访问保险业联会一事,主席向议员表示,该会建
议是项活动可安排于下列日期及时间进行:
-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或下午二时十五分;或
-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或下午二时十五分。
他表示将会发出通告,就议员的选择进行咨询。访问活
动将安排在最多议员选择参加的日期进行。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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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席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同意,
访问活动业已延期举行,具体日期另行
通知。) |
(立法局CB(1)1200/96-97(01)号文件)
5. 徐耀华先生根据资料文件所载的详情,向议员概述香
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收市价出错的事故,
并特别说明联交所已采取的跟进行动。
6. 关于联交所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徐先生
告知议员,联交所曾透过各种途径,包括以大利市机通
传、在交易大堂公布、发出通告以及电话联络等方式,
通知各会员、投资者及市场参与者前收市价资料失误。
联交所亦促请交易商及其会员向客戶提供意见及执行买
卖盘时务须谨慎小心。事实上,大部分报章在该日早上
开市前已刊登正确的前收市价。然而,他承认联交所未
能及时通知部分传播媒介,例如有线电视有限公司及若
干电讯公司。
7. 关于上述事故引起的投诉,徐先生表示,在当日进行
的67,000宗交易中,联交所共接获五宗投诉。联交所曾就
该等个案进行调查,但发现投诉并无根据,因为联交所
会员及交易商事前已知悉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以下简称
「自动对盘系统」)的资料出现错误,并可在执行买卖盘
前报出正确的价格。
8. 关于安达信顾问(以下简称「安达信」)在事故中发挥
的作用,徐先生表示,联交所在一九九三年聘请安达信
测试自动对盘系统,而联交所的后勤工作小组则负责保
养及改进该系统。安达信亦就发展自动对盘系统的先进
科技方面提供意见。联交所详细调查上述事故时,亦曾
委托安达信进行独立调查,从另一角度就调查结果提供
意见。
9. 关于联交所已采取何等措施,以避免日后发生同类事
故,徐先生表示,自动对盘系统的运作,特别在软件支
援、操作管理及紧急应变管理方面,均由联交所全权负
责。联交所后勤工作小组已采取措施,加强自动复查机
制,以确保该系统运作无误。安达信亦获委托检讨上述
事故,并就联交所现时的应变程序提出建议。此外,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已答应发
展一套全面的应变管理架构,以供处理涉及所有主要金
融机构的事故。
10. 梁定邦先生补充,证监会已有一套规管机制,监察
联交所及其他交易所现行的应变管理。证监会亦已订立
统一的规定,以便有关机构的电脑后勤工作小组在处理
严重事故时可作出适当的行动及反应。他亦表示,当局
需要聘请外间的顾问进行独立测试,评核该等机构在出
现事故时的应变程序。关于发展一套全面的应变管理架
构方面,证监会已组成一个由有关机构的代表组成的跨
市场应变工作小组,就该事项展开工作。
(立法局CB(1)1189/96-97号文件)
11. 梁先生就发出《杠杆式外汇买卖规管制度的检讨》
咨询文件后的日后工作向议员简介资料文件的重点。
12. 关于杠杆式外汇买卖的最新发展,梁先生表示,自
制定《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后,
该行业无论在营业额及买卖活跃的公司数目方面均明显
收缩。该条例生效以来,共有52间杠杆式外汇买卖公司
申领牌照,其中遭撤回的申请有11宗,遭放弃的牌照有
8个,现时市场上只剩下27个持牌买卖商(包括一间零售
银行)。杠杆式外汇买卖业的低层业务移往澳门,亦导致
该行业业务下降。
13. 关于公众投诉方面,梁先生表示,投诉买卖商的个
案数目已由一九九五年的88宗下降至去年的48宗。投诉
事项包括被平仓、诈骗及无牌买卖等。证监会在处理该
等投诉时曾安排有关各方举行调解会议。除转介部分个
案予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进一步跟进外,证监会
亦对被裁定作出欺诈及不法行为的买卖商作出纪律处分。
14. 鉴于杠杆式外汇买卖业务缩减,部分议员要求当局
应进一步放宽杠杆式外汇买卖的规管机制。对于此项要
求,财经事务司回应谓,由于过去数年业內出现行为失
当的个案,以及有关诈骗及投资者被不合理对待的投诉,
实有需要维持现行的机制,以便对买卖商作出处分。该
条例旨在加强对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的投资者的保障。
他表示,过去两年市场的活跃程度较前三年逊色,是由
于各主要货币的息率及汇价出现变动,而并非因制定该
条例所导致。证监会及政府有责任确保业內运作良好,
因此现阶段不宜放宽规管机制。
15. 单仲偕议员反对证监会提出将杠杆式外汇买卖公司
的最低速动资金要求由2,500万元减低至1,500万元的建
议,因为此举会减低投资者在出现纠纷时所获得的保障。
梁先生回应时表示,现时的最低速动资金要求,较应付
所涉风险的实际需要者为高,导致大量资金不能运用,
令买卖商未能充分利用投入业务的财政资源。因此,较
为可取的做法是改善最低速动资本的要求,提高资金效
益,同时维持必需的规管控制。此举会有助该行业的复
苏。他强调,速动资金要求并非一成不变的数字,当买
卖商的营业额增至超过其速动资金的60倍的最初合计总
持仓上限时,速动资金要求亦随之增加。降低速动资本
的建议,不会容许买卖商承担高于现行规则之下可予承
担的额外风险。
16. 关于杠杆式外汇买卖业的资金运用分析,梁先生指
出,根据《检讨杠杆式外汇买卖监管制度咨询文件》第
22段提供的统计数字,合计总持仓量已由一九九四年十
二月的457,781,000元增加至一九九六年六月的685,720,000
元。平均而言,因买卖商本身的买卖而引致的速动资金
波动约为6%。梁先生应议员的要求,答应就杠杆式外汇
买卖业的资金运用分析提供最新的统计数字。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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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随立法局CB(1)1592/96-97号文件发出。) |
17. 关于单仲偕议员提出有关诚信保险的问题,梁先生
表示,诚信保险是适当的补偿安排,可避免投资者因中
介人的欺诈、不法行为或疏忽而蒙受损失,因此能给予
投资者较佳的保障。经参考联交所有关证券及期货买卖
的诚信保险的现行政策,证监会建议应规定所有杠杆式
外汇买卖商购买诚信保险,每个买卖商的责任上限为800
万元。然而,证监会会继续检讨此事,并会在有需要时
作进一步调整。单议员促请当局在放宽最低速动资金要
求前,成立诚信保险计划。梁先生回应谓,为实施有关
建议而提出的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草案,草拟工作仍在
进行中。该条例草案一俟备妥,将会提交议员研究。
18. 詹培忠议员及罗祥国议员支持证监会就检讨杠杆式
外汇买卖监管制度提出的建议,并促请当局早日完成该
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
(立法局CB(1)1200/96-97(02)号文件)
19. 关于证监会会否设立规管机制,监察期货市场的指
数套戥活动,梁先生表示,业內提供一个自主环境,投
资者可以按双方同意的价格有秩序地自由买卖与指数有
关的正股。他强调证监会会提供适当的规管机制,确保
市场在一个公平、有效率、具透明度及有妥善风险管理
的环境下运作。在此方面,证监会已设立一套系统,监
察注册人或公司的业务的內部监控情况。证监会并会安
排定期审计个别买卖商的簿册及纪录。如有需要,证监
会会就某公司的不正常行为,特别分析自动对盘系统的
资料。他补充,买卖商有本身的一套实务守则及系统,
监察买卖的情况。此外,对买卖商实施保证金的规定,
亦可保障市场內的妥善风险管理。
20. 罗祥国议员认为,衍生工具买卖与相关的现货市场
在期指结算日出现的波动存在联系。他建议政府与本地
大学携手就协助制订香港的期货及证券市场政策进行详
细的研究。梁先生回应谓,碍于人手不足及资源所限,
证监会最近并无就衍生工具买卖的影响进行研究。他同
意应鼓励本地大学就此方面进行详细的研究,证监会亦
乐于协助,以及提供有关资料。
21. 有关期指市场在期指结算日出现较大波动的问题,
韦义德先生表示,倘结算日前数天相关的正股出现大手
买卖,市场便会极为波动。指数套戥是在期指市场及相
关的正股市场出现差价时发生。每月结算日的价格波动
需视乎市场的特色而定,而市场的特色则取决于海外市
场的个别波动、变现力及个别收市价的概况。关于期指
结算日以30天为周期是否合适的做法,他表示,结算日
是经香港期货交易所及联交所协调后议订,现时并无计
划采纳以30天为结算周期的建议。他强调,有关方面在
选定日期时,应以提供充分时间买卖为原则,确保过程
中有足够变现力。
22. 鉴于时间不足,议员同意将议程最后一个项目,即
「操纵市场的情况」,顺延至下次会议席上讨论。
23. 会议于上午十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