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28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立法局
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十时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夏佳理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刘汉铨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国宝议员
    詹培忠议员
    涂谨申议员
    罗祥国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议员 :

    叶国谦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项

署理财经事务司
韦徐洁仪女士
金融管理局副总裁
简达恒先生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署理保险业监理专员
莫显尧先生
政府统计处处长
何永煊先生
破产管理署署长
夏理德先生
公司注册处处长
锺悟思先生
署理政府经济顾问
茅以丽女士

议程第II项

库务司
邝其志先生
副库务司
何铸明先生
副库务司
卢维思先生
副库务司
林郑月娥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高级主任(1)6
薛凤鸣小姐


I. 财经事务司就总督施政报告举行的简报会

香港经济状况

韦徐洁仪女士向议员简介当局草拟财事务科的政策大纲 时的经济背景。有关的重点如下:

  1. 本地经济的基本因素在一九九六年有所改善, 劳工市场情况好转、消费物价通胀下降、贸 易赤字减少、证券及物业市场复苏等现象均 显示此一点。根据此背景,当局估计一九九 六年的本地生产总值将有4.7%实质增长,与 一九九五年的增长率相若。

  2. 金融服务业雇用的员工约占本港劳动人口的
    5%,并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10%。

  3. 财经事务科及有关的监管机构的任务是维持 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此项任务日益艰 钜,因为来自亚太区其他国家的竞爭渐趋激 烈,市场需要更多种类的金融产品,客戶对 服务质素的要求有所提高,以及有关方面要 求市场更加开放及具透明度。鉴于上述趋势, 财政司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财政年度政府财 政预算案中宣布多项措施,提高香港作为第 一流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以及加强香港作 为向区內其他国家及世界各地提供高质素服
    务的地位。

银行制度及债务市场

2. 简达恒先生向议员简介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 「金管局」)的工作。有关的重点如下:

  1. 金管局一项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银行制度的稳 定性、效率及透明度。一九九六年,金管局 透过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向银行界发出的新指 引,继续提高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的正确风 险管理标准。金管局将以实地视察形式审核 认可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增加使用核 数师进行较定期审核內部资本制度的工作。 金管局正检讨与银行在承受衍生工具及证券 买卖方面的风险有关的资本制度。此外,关 于银行就其进行的衍生工具及证券买卖活动 提交报告的制度将于一九九六年底生效。

  2. 金管局计划于一九九七年为银行界提供「內 联网」服务,以期改善金管局及认可机构的 联系,以及使申报表可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

  3. 要维持银行制度的透明度,银行需向存戶及 同业披露充分的资料,使有关方面可就银行 的财政状况及表现作出公平的评估。为此, 银行需于一九九五年帐目內公开其內部储备, 而于一九九六年的帐目需予披露的资料将进 一步增加。为使认可机构与客戶之间就银行 各项服务的条款、条件及收费等事项建立公 开而公平的关系,金管局正拟备银行营运守 则,就向个别客戶提供银行服务制订议定标
    准。

  4. 为尽量减低银行就同业间的资金往来面对的 风险,当局将于一九九六年底实施即时支付 结算系统。此举可为联系其他海外即时支付 结算系统作出准备,中国现正发展的系统亦
    包括在內。

  5. 当局藉1996年银行(修订)条例草案就「聪明 卡」(多用途储值卡)确立法律及规管架构, 该条例草案正由立法局审议。该条例草案亦 就于外汇与存款批发市场以中介人身分出现 的货币经纪订立新的规管架构。

  6. 成立按揭证券公司的筹备工作正在进行,该 公司订于一九九七年第三季开始运作。按揭 证券公司的成立及将发行的十年期外汇基金 票据,将会促进香港债务市场的发展。

  7. 一九九七年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会议对提 高国际间对香港的信心方面十分重要。金管 局正积极与政府其他部门合作,使会议得以 成功举行。此外,金管局正加强与其他中央 银行及监控机构的双边及多边联系。

  8. 虽然香港及中国的金融体制于一九九七年后 仍属各自独立,但两地的联系势必增加。金 管局承诺就两地的体制如何运作及识别需予 加强联络的范围方面,例如付款系统及银行 发牌及监管等事宜,提高彼此间的了解。

3. 关于外国银行在香港设立的营业分行出现困难时,当 局预期其母公司应给予多大的支持,简达恒先生表示, 当局认为有关的母公司应全力支持其在香港设立的分行。 由于分行与其所属的外国银行一样,均为构成同一个法 律实体整体的一部分,从而可见母公司对其分行的责任。 金管局的部分认可准则及持续监管方式乃为配合确保海 外的母公司能够履行上述责任的目的而设。至于该项承 担是否获任何正式承诺书保证,简达恒先生表示,由于 外国银行的分行属该银行的法律实体的一部分,规定母 公司就其对其分行承担的责任提交正式的承诺书实属多
此一举。

4. 关于外国公司设立附属公司,而并非设立分行的情况, 简达恒先生表示,金管局将要求外国银行提交一称为 「联系证明书」的承诺书,表示会全力支持其于香港成 立的附属公司及在有需要时有效地提供资本及流动资金。 至于该份承诺书对外国银行有多大的约束力,简达恒先 生表示,联系证明书是道义上的承诺,但不具法律约束 力。因此,首要的保证条款应是对香港的附属公司的资 本及流动资金作出规定,以确保附属公司在正常情况下 有足够财政资源支持本身的业务经营。一名议员问及不 规定外国银行就其在香港经营的附属公司提交具法律约 束力的承诺书的原因,简达恒先生回应谓,该项规定并 非国际间接纳的惯例,并会使香港对外国机构在此地设 立业务的吸引力大减。

5. 至于金管局是否认为在香港设有附属公司的外国银行 需要向日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提交承诺书的问 题,简达恒先生回应谓,众所周知,一九九七年主权移 交后,香港的金融制度不应改变。当局并无理由认为现 时由外国银行提交的承诺书届时将不适用。反之,金管 局及政府当局已向外国银行转达有关的讯息,即《基本 法》的目的在于使金融制度可平稳过渡。

6. 议员询问当局有否任何计划改变现时金管局及若干银 行在香港执行的中央银行职能,简达恒先生回应时表示, 香港政府(其后转为透过金管局)自八十年代末期已一直 在香港发挥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金管局负责制订及推 行金融政策,管理政府储备及监管银行业务。香港上海 汇丰银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现时纯属商业银行, 虽然该银行负责中央银行执行的若干职能,例如发行钞 票的工作。然而,我们应承认发钞银行,即汇丰银行、 中国银行及渣打银行,在此方面均有效地以政府代理人 身分行事。银行需提供美元,存放于外汇基金,作为发 钞的支持,而政府则需支付发钞的费用。现时汇丰银行 亦为结算系统在的管理银行,然而当即时支付结算系统 在年底实施后,该银行将不担任管理银行。根据即时支 付结算系统,香港所有获发牌银行将在金管局开立结算
帐戶。

7. 关于金管局有否任何计划接手执行发钞职能的问题, 简达恒先生表示,虽然法例规定政府本身有权发行钞票, 目前当局无意改变现行制度。该制度运作良好,并为大 众所理解,钞票的发放及流通亦甚具效率。

8. 关于规管由银行进行的非银行活动,例如保险分保及 证券买卖,简达恒先生表示,当局认为倘银行不同部分 的业务由不同的规管机构监管,可能会出现工作重叠及 效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银行的规管机构,即金管局, 未必拥有若干业务(例如证券及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 金管局正与证券及期货事监察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如 何监管银行进行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最为理想的方式,目 的是建立一套将重叠情况减至最低,但监管工作不会出 现漏洞的制度。金管局亦会联络有关的规管机构,以期 就银行进行的非银行活动设立最理想的规管机制。一名 议员认为,在缺乏足够理据的情况下,银行的活动不应 获豁免受有关的规管条文约束,此点非常重要。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9. 陈甘美华女士向议员简介强制性公积金(以下简称「强 积金」)制度筹备工作的进展。她表示强积金办事处自 一九九六年二月中设立以来,工作进展良好,并已解决 不少问题。她证实政府当有意于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立 法局会期內完作所有有关的附属法例的立法程序。

10. 一名议员关注到,倘日后的特区行政长官并不赞成 强积金制度,为实施该制度而进行的筹备工作将会白费。 韦徐洁仪女士承认,强积金制度必项获得行政长官的支 持,方可成功推行。她表示,会有充分理据支持及早实 施该计划,政府当局对此事充满信心。

11. 鉴于政府当局表示需要就一连串问题咨询议员,一 名议员质疑所有有关的附属法例可否于一九九六至九七 年度会期內全部在立法局通过。韦徐洁仪女士表示,为 使立法程序顺利进行,政府当局计划向议员简介涉及的 问题,然后根据议员同意的方针及原则草拟附属法例。 陈甘美华女士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好准备于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开始向议员作出简报,并已就八次简报会 席上将会讨论的事项拟备时间表。该份时间表将提交议 员参阅。

(会后补注: 强积金制度简报会的內容已随一 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发出的 CB(1)133/96-97号文件送交所有 立法局议员,秘书处已邀请所有 立法局议员参加订于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四日举行的首次简报会。)

12. 经察悉议员对事务委员会会议时间的限制表示关注, 以及由于立法局议员广泛关注此事,主席表示会就举行 强积金制度简报会的适当方式咨询非委员的议员。

保险业的监管事宜

13. 关于加强保险业规管机制方面,韦徐洁仪女士表示, 政府当局在金融市场采取的一般政策是鼓励市场在第一 层面实施自我规管。在第二层面,监管工作由有关的法 定机构进行。她承认现时除保险业外,几乎所有金融市 场均由独立于政府当局的法定机构监管。然而她指出, 现时规管机构以循序渐进发展,而并非以急进的方式推 行。她证实,政府当局有意设立独立的法定机构,逐步 监管保险业。此举成功与否将视乎多项因素而定,特别 是立法局议员的支持及立法局是否通过设立该机构的拨 款申请。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规管机构应否同时负责监 管强积金制度下的计划。当局预计可于一九九七年下半 年提交更具体的计划书。

14. 一名议员表示支持为保险业设立法定规管机构,然 而却关注保险业监理专员以往一直将其监管工作的重点 集中在保险公司及中介团体的财政状况,而并非其操守 的问题。此外,现时缺乏适当的机制接收及处理公众人 士及业內人士提出的申诉。因此,他促请政府当局设立 发牌制度及处理申诉的制度。他亦指出,法例于保险经 纪及保险公司的关系方面可能出现漏洞,因为规管雇主 及雇员关系的法例并不适用于此方面的事宜。

15. 莫显尧先生表示,根据《保险公司条例》,参与保 险公司管理工作的人士需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关于中介 团体方面,当局已为代理人及经纪制订共两套守则,以 便该行业进行自我规管。政府当局将继续与业內人士讨 论如何提高中介团体的专业水准,包括向所有中介团体 提供划一的培训。他亦表示,有关保险中介团体发牌方 面的法例已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制定。他察悉一名议员认 为现时的发牌要求与为保险中介团体的专业化建立基础 无关,他表示,在发牌制度实施一段较长的日子后,政 府当局会检讨该制度,并会考虑该名议员的意见。

扩大公司注册处的资料库

16. 关于公司注册处于一九九七年扩大其电脑资料库, 以期于一九九八年以遙控及联线形式提供公司的主要资 料的目标,锺悟恩先生表示,该项计划旨在建立一个关 于所有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的主要资料的资料库。目前, 资料库的资料包括公司名称索引、文件索引、显示上市 公司董事担任的董事职位及法院就董事发出的取消资格 命令的索引。经扩大的资料库将加入所有公司的注册公 司地址的详情、股本结构、香港所有类别的公司所有董 事及公司收费的详情。他表示上述计划是一项大型数据 转換工作。当局希望该项计划可于一九九八年底或之前 完成。此项计划的目的是利便会计师行、律师行、银行 及秘书公司等客戶联线查询有关资料。

17. 关于公司注册处接获新资料后需要多少时间更新其 资料库的问题,锺悟恩先生表示,虽然在多数情况下, 更新工作不可以在接收文件后即时进行,因为在更改资 料库前需先登记有关文件,该处一直均尽快处理此事。 截至目前,他并无发现上述工作出现显著的延误。

处理有关金融业的投诉的机制

18. 关于金管局在处理银行客戶的投诉方面能发挥多大 作用的问题,简达恒先生表示,金管局为回应公众对银 行雇用收数公司所表示的广泛关注而设立的投诉热线, 旨在为金管局监管银行操守方面,提供便利的措施。他 表示,金管局倘将其职能扩大至保障银行客戶,除需考 虑涉及庞大的资源外,亦需考虑此举是否恰当及合法的 问题。根据《银行业条例》的规定,金管局的职能主要 涉及策略性的问题,例如维持银行制度的稳定等。

19. 关于财经事务科会否考虑设立金融服务投诉组处理 关于金融投资的所有投诉,韦徐洁仪女士表示,现时有 关不同类别的金融投资的投诉分别由有关的规管机构处 理。为了解涉及香港金融业的投诉的总体情况,财经事 务科将安排所有规管机构定期就接获的投诉向该科提交
报告。

20. 韦徐洁仪女士对财经事务科应效法运输科设立中央 投诉组的建议表示有所保留,并指出运输科与财经事务 科在履行规管职能方面有极大的分别。她表示,财经事 务科欢迎公众人士透过该科的公众咨询热线提出疑问, 有关的电话号码载于政务处备存的政府部门查询电话号 码簿。她保证财经事务科会审慎处理接获的电话查询。

21. 一名议员认为,财经事务科是香港金融事宜的决策 机构,在接受公众投诉方面应起更积极及直接的作用。

II. 库务司就一九九六年总督施政报告举行的
简报会

22. 邝其志先生根据席上提交题为《一九九六年施政报 告 公共财政的管理》的小册子(以下简称「小册子」) 向议员简介财政科一九九六年政策大纲。

财政储备及土地基金

23. 一名议员察悉,根据总督施政报告所载,当局预测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结束前,财政储备金额可增加至 逾1700亿元,土地基金则差不多增加至1500亿元。他询 问主权于一九九七年移交后,土地基金会否与财政储备 合并。邝先生表示,一九八四年中央联合声明已清楚注 明土地基金将由日后的特政府决定如何处理。

24. 鉴于香港已累积庞大的储备,有建议认为政府当局 可考虑从储备中拨款改善社会上贫困人士的生活水准。 邝先生为此回应谓,政府储备金额水平并非一个与控制 公共开支有直接关系的因素。政府管理公共财政时采用 的最重要原则是,经一段时间后,公共开支增长的速度 不应超越经济的整体增长速度。

25. 关于何时及如何使用储备,邝先生表示,一切应视 乎当时的情况而定。举例而言,在一九九五至九六财政 年度,政府一般收入帐目出现盈余,然而该年度的总公 共开支较总公共收入超出31亿元。出现赤字的原因是 当局需要从资本投资基金拨款注资入机场管理局及地下 铁路公司,以便进行新机场工程及机场铁路工程。该年 度的财政储备用作抵销赤字。

26. 一名议员询问政府当局认为储备金额需达致何等水 平方属足够。邝先生表示,就此方面而言,当局认为目 前的水平已属合理,因为该金额可向世界传达一个信息, 就是香港在现时的过渡期內仍维持经济稳定及财政健全 的政府机构。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以下简
「预算案」)

27. 关于在一九九七年三月提交的政府财政预算案是否 将涵盖12个月,邝先生确认该份政府财政预算案涵盖 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12
个月,整份预算案将于进行预算工作时提交立法局。主 席询问中英两国政府对此事的理解是否如上文所述,邝 先生于回应时表示,两国已在联合联络小组专家小组中 达成协议,即预算案将根据法例中注明的程序提交立法
机关。

28. 关于倘现时的立法局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被 临时立法会取代,政府当局是否需要将预算案重新提交 临时立法会,邝先生确认政府当局已承诺经现时立法局 通过的一九九七至九八年预案将以整份的方式实施。

29. 至于预算案会否就临时立法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运作提供预备金一事, 邝先生表示,有关的安排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提交予立 法局的预算案中披露。他重申政府当局的立场,即反对 成立临时立法会取代现时的立法局。

30. 议员询问专家小组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预算案中 尚未解决的事项,邝先生表示拟备该份预算案将根据一 贯采用的工作时间表进行。根据工作时间表,专家小组 将于未来数月讨论收入的部分。然而,他不可披露专家 小组的工作日程及研究工作的详情,因为该等资料须予
保密。

移交资产予香港特区政府

31. 关于将香港政府的资产移交予日后的特区政府的问 题,邝先生表示,一九八四年中英联合声明已清楚注明, 香港政府现时拥有的所有资产于主权移交后将成为日后 的香港特区政府的资产。为此,中英两国的外长举行会 议后,两国政府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同意与移交资产有关 的事宜将交由联合联络小组讨论。议员询问此项安排是 否表示移交资产方面出现问题或异议,邝先生回应谓, 作出上述安排只是由于当局认为联合联络小组是中方提 出问题或要求提供资料的适当场合。

32. 关于席上提交的小册子所提及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交 予中国政府的香港政府物业资产清单,邝先生表示当局 亦已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将有关清单的文本提交立法局。

(会后补注: 秘书处已藉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发出 的立法局CB(2)107/96-97文件告知议员, 为回应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立法 局会议席上提出的口头质询,当局已向 立法局提供该份香港政府物业资产清单。 该份清单存放于立法局图书馆,供议员
查阅。)

33. 一名议员询问移交其他资产及债务方面是否出现任 何问题。邝先生答称,香港政府的所有资产及债务已清 楚记录在政府帐簿內。至于政府当局何时可向事务委员 会汇报移交资产(及债务)工作的详情,他表示联合联络 小组尚未讨论此事。

打击逃稅

34. 至于政府当局是否有信心有效管制走私香烟活动, 邝先生表示,去年执行打击走私香烟活动的成效非常理 想。政府当局将继续此方面的工作。一名议员认为当局 应向香烟征收更重的稅款,以补偿为就吸烟引起健康问 题提供的健康及医疗服务所需的开支。鉴于走私香烟活 动已受到有效管制,当局对调高香烟稅方面应充满信心。 邝先生表示,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烟草稅已调高9%。 他将会积极考虑该名议员的建议。另一方面,政府当局 将继续加强反吸烟活动。他于回应一名议员的查询时同 意提供关于现时黑市香烟的售价的资料。

35. 关于执行反走私柴油活动方面,邝先生表示,今年 的成绩较过去两年理想。然而,当局认为应进一步加强 此方面的执法工作。如有需要,当局将于一九九七至九 八年度增拨资源进行此方面的工作。

36.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零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e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