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5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第10至21段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立法局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黃震遐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夏佳理议员
    詹培忠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家富议员
    刘汉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议员 :
    李华明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保险业监理专员
    黃志光先生
    助理保险业监理专员
    莫显尧先生
应邀列席者:
香港保险业联会
    主席
    刘汉强先生
一般保险总会
    主席
    华树宝先生
一般保险总会
    副主席
    贾秉添先生
一般保险总会
    会员
    高立基先生
意外保险公会
    主席
    余健南先生
香港保险业联会
    执行总干事
    方惠琴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6
    薛凤鸣小姐


I.保险业的检讨

鉴于一个保险业组织近日建议大幅增加汽车及雇员补偿保险
的保费,事务委员会邀请香港保险业联会向议员简介其建议
。政府当局亦获邀请参与讨论此事项及保险公司的赔款准备
金是否足够的问题。

与香港保险业联会会商

2.应主席的邀请,华树宝先生表示,香港保险业联会(以下简
称「保险业联会」)共有72名会员,均为认可保险人,占全
港认可保险人总数约75%。保险业联会发挥技术上的功能,
负责向其会员收集数据、根据该等数据编制统计资料,以及
就不同类别的保险的单位成本向其会员提供专业意见。

保险业联会建议的保险费率的理据

3.议员察悉,保险业联会曾建议将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的
保费提高50%,有关方面预料保险业联会亦会建议大幅提高
雇员补偿保险的保费。他们询问保险业联会所提建议的理据
。华树宝先生表示,由于保险公司需确保其长远的偿付能力
足以向投保人支付未决的债务及日后的债务,保险业联会已
根据未决及日后的申索及就管理开支及展业费(即支付予中介
人的佣金)作出的若干假设,计算出不同类别的保险的单位成
本。由于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未决申索及日后申索均以最
近期法庭案件的裁定为计算基础,他进一步解释,建议增加
汽车(第三者风险)保费的主要原因是过去数年,重要法院判
例中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偿金金额急剧增加。余建南先生
解释,在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五年两宗重要判例中,法院就
承受的痛苦及丧失活动能力方面裁定的偿金金额较作出判决
时沿用的水平高出60%。该等判例对汽车(第三者风险)保险
业有重大的影响。

4.华树宝先生及余先生指出,汽车保险业不单在一九九五年
出现整体的承保亏损,该行业在九十年代初期香港汽车盜窃
罪案猖獗期间亦曾出现业务亏损。该行业的一般情况是,汽
车保费在过去数年的增幅未能追上申索金额的显著增幅,与
此同时,市场的竞爭亦日趋激烈。保险业联会声称,上述两
类强制性保险出现承保亏损的主要原因是申索金额大幅增加
,部分议员对此表示有所保留。他们认为该等亏损可能是由
于中介人佣金高昂及个别公司管理效率不佳等因素所导致。

5.据主席观察所得,根据政府当局提供有关保费、申索及承
保业绩方面的数字,他可推断行政费用及支付予中介人的佣
金约占一九九五年该两类强制性保险的净保费的三分一。他
质疑高昂的行政费用及佣金是否显示保险公司的管理效率仍
有可予改善的地方,以及市场上并无足够的竞爭。华树宝先
生回应谓,本地保险业竞爭非常激烈,保险人在减低经营成
本方面已承受相当大的压力。

6.议员普遍认为保险业联会仍需提供实质资料,说明该两类
强制性保险(即汽车第三者保险及雇员补偿保险)目前的业务
情况,以及详细列出该会如何计算出有关的单位成本,以证
明其提高保费的建议具充分的理据。议员询问保险业联会可
否就该会如何计算出其建议的保险费率提供业內统计资料及
详情,华树宝先生在回应时表示,保险业联会只向其会员收
集有关保费收入及申索款项的一般资料,用以计算单位成本
。该会并无个别公司的准备金状况、展业费及管理开支等管
理方面的财务资料。该等资料只有保险业监督才可获得。保
险业联会亦有义务不向公众泄露其会员所提供的资料。然而
,该会可安排立法局议员前往该会的办事处阅览所收集到的
资料。

就保费提出建议对市场竞爭的影响

7.部分议员认为,保险业联会每年就各类保险的保费提出建
议,此举形同进行同业联合垄断。此项惯例有违竞爭的原则
,更违反本地自由市场经济的精神。华树宝先生及余先生在
回应时强调,保险业联会提出建议的目的,是就如何厘定合
理的单位价格以维持业务有利可图及应付对投保人承担的长
远债务,向其会员提供指引。该会建议的保险费率并非强制
性,事实上,保险公司及中介人正承受沉重的竞爭压力,逼
使他们将保费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尽管申索总额的增长率较
生活费用的通胀率为高,一九九五年及一九九六年保险公司
在汽车保险方面收取的整体保费出现下降。此种情况充分显
示上述的问题。

8.余先生进一步解释,保险是关乎将风险分散由缴付保费的
人士分担的业务,因此其本质是一种涉及大量数据的艺术。
个别保险公司倘仅以本身的表现及趋势为厘定保费金额的基
础,会十分危险。议员同意保险业联会的见解,认为保险业
联会编制业內的数据及向个别保险公司提供业內统计资料是
十分重要的工作。然而,议员并不信服由保险业联会就保险
费率作出建议是必需或理想的安排。他们认为,个别保险公
司在并无顾及本身的独特业务状况的情况下,采纳建议的保
险费率会更加危险。他们亦质疑建议的保险费率有助维持个
别保险公司的长远偿付能力的说法,因为并无足够证据证明
承受大额申索的风险一向或将会由各保险公司合理地分散承
担。关于此方面,保险业联会并无提供资料,说明分保在过
往及将来如何使经营汽车及雇员补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合
理地分担申索赔款的风险。罗祥国议员认为,根据若干海外
国家的公平竞爭法例,保险业联会提出建议金额的做法会被
视为非法行动。香港亦应制定法例,针对违反公平市场机制
的活动及做法。

9.经察悉议员的意见,华树宝先生表示,保险业联会会考虑
日后不再就保险费率提出建议,然而该会仍会继续向会员提
供业內的统计资料。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局CB(1)513/96-97(01)号文件)

汽车及雇员补偿保险

10.保险业监理专员(以下简称「专员」)告知议员,一九九四
年及一九九五年汽车及雇员补偿保险业务的总申索净额如下 ─

业务 年份 申索净额
(百万港元)
汽车 19941,677
19951,863
雇员补偿 19941,071
19951,264

他亦表示,虽然过去数年曾出现合并及收购事件,但并无任
何保险公司倒闭。

11.部分议员认为,由于车主及雇主必须购买汽车(第三者风
险)保险及雇员补偿保险,政府当局应采取积极措施,打击
有关操纵保费的活动。

12.关于保障该两类强制性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及受益人的问
题,专员表示,香港汽车保险局及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
的两个基金的作用,是为出现保险公司并无偿债能力的情
况时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以及支付无法循保险申索途径
追回的偿金或赔偿。关于监管保险业的问题,他表示专员
会就偿付准备金进行定期审查及就保险人的赔款准备金进
行特别审查。《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赋予专员多项监
管该行业的权力,其中一项权力是在若干情况下,限制保
险人的营业额及保费收入。

13.詹培忠议员关注到,由于法院可行使酌情权,根据其认
为合理的金额水平就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作出裁决,因此
可能出现偿金金额过高,导致有关的保险公司需要清盘的
情况。他询问,政府当局及保险业人士有否考虑采取措施
,限制法院就人身伤害个案作出裁决的偿金金额水平。专
员表示,大部分保险人均有为申索赔款风险进行分保。在
香港,大部分经营分保业务的机构均属财力雄厚的跨国公
司。即使法院命令须予支付的偿金金额显著高于现时的水
平,该等公司亦应有能力支付。关于由政府就法院命令支
付的偿金设定限制的构思,专员表示,司法独立是一项基
本及重要的宪法原则,政府当局不会干预法院根据法例行
使其酌情权。倘须就偿金水平设定上限,法例应予以载明
。然而他怀疑上述立法建议会否获得足够支持成为法例。

14.关于保险业联会就保费金额提出建议的做法是否有违现
行法例的精神,专员表示,现行法例就此方面保持中立。
法例并无授权专员或业內联会强逼其会员跟从其建议,亦
无禁止联会向其会员提供统计资料及分析或就保险费率提
出建议。

15.主席指出,美国规定保险人须获法定机构批准,方可提
高保费。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制定法例规管保费。专
员表示,保险业监督目前并无规管保费金额的法定权力,
他亦认为无需延伸保险业监督的法定权力至包括此方面的
事宜,因为现时业內已有足够的竞爭。根据保险业现时的
结构,并无任何具体的力量可妨碍供求的相互影响作用。
在供应方面,市场上有数百间保险公司及数万个中介人。
他强调,有大量中介人向消费者提供不同的服务及保险费
率的情况,足以保证市场可维持动力及竞爭。

16.应议员的要求,专员答应就汽车及雇员补偿保险业在九
十年代的承保业绩的各个组成部分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他
亦表示,保险业监理署并无就保险人及中介人实际提出的
保费进行调查。然而,任何人士均可向保险公司、保险经
纪或代理人索取该等资料。

(会后补注:所需的资料已由政府当局提供,并随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发出的立法局CB(1)583/96-97号文件送
交议员。)

保险公司的赔款准备金

17.助理保险业监理专员(以下简称「助理专员」)根据资料
文件所载的资料,向议员简介全面检讨认可保险人的赔款
准备金情况的进展。专员补充,所有接受调查的保险人均
须在指定限期內提供当局所需的资料及解释。上述检讨工
作将于数月內完成。

18.议员询问有关香港的认可保险人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助
理专员在回应时表示,经进行初步全面检讨后,保险业监
理署发现42个保险人的准备金可能不足以支付未决申索所
需的款项,并正在个别联络该等保险人。整体而言,准备
金不足的情况并不严重。根据保险业监理署的评估,准备
金不足所涉及的总金额,只占保险业提供的未决申索总额
的大约10%。就当局截至目前所发现赔款准备金水平最低
的保险人而言,其不足的金额不多于未决申索金额的15%。

19.议员询问,倘标准及蒲耳氏公司(一间国际信贷评级公
司)并无提出此方面的指称,当局会否发现保险人的赔款
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助理专员在回应时表示,保险业监督
每年审查保险人提交的财务报表时,会定期评估认可保险
人的赔款准备金的状况。专员表示,关于保险人的偿付能
力情况,现行法例已就认可保险人的偿付准备金作出规定
,并有指明的方程式计算该金额。然而,关于赔款准备金
的情况并无具体的法定规定,而且在评估赔款准备金方面
亦无获普遍接纳的模式。他进一步解释,经保险业监督所
采用的模式评估为准备金不足的保险人,并不一定在偿付
能力方面出现问题,或有可能只是由于该保险人已将资金
拨往对公司有利的盈利帐戶,导致拨作赔款准备金的资金
减少。倘经评估后,保险人的赔款准备金仍未达致保险业
监督可予接纳的水平,而保险人并不同意保险业监督进行
的评估,保险业监督有法定权力命令就该保险人的财政状
况进行独立精算评估,精算评估的费用须由保险人支付。
鉴于保险人须支付精算评估的费用,以及评估可能对保险
人的声誉有不良的影响,保险人一般都会对保险业监督的
评估作出回应,以及在发现有此需要时立即注资,提高其
准备金至所需的水平。

20.关于保险业监督会否每年就保险人的赔款准备金情况进
行全面检讨的问题,专员表示,碍于资源所限,每年进行
一次全面检讨实际上并不可行,但他会考虑于日后定期进
行抽样评估。他表示,该次全面评估工作已达到目标,令
保险人更注意需要维持足够的赔款准备金,以及采取回应
行动以巩固其准备金的状况。

21.主席告诫保险业不应以需要加强其赔款准备金作为提高
保费的藉口。

II. 其他事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系统的电脑资
料失误的问题

22.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表示香港联合交易所仍在调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发生的电脑故障,因此当局在此
阶段仍未能就上述事件向议员作出简报。他表示,待调查
工作完成后,事务委员会可在日后的会议席上讨论此事。

23.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