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43/97-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1/PL/FA/1
立法局
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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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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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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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夏佳理议员
詹培忠议员
涂谨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国宝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I项
-
副财经事务司
- 黎高颖怡女士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助理总裁
- 李令翔先生
- 议程第IV项
-
副财经事务司
- 黎高颖怡女士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主席
- 梁定邦先生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行政总裁
- 徐耀华先生
- 议程第V项
-
副财经事务司
- 黎高颖怡女士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主席
- 梁定邦先生
应邀列席者:
- 议程第III项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刘嘉敏先生
-
助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林永康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
署理高级主任(1)6
- 余天宝小姐
自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任何资料文件。
2. 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席上讨论「检讨香港的《公司条
例》」的议题。主席请议员将拟讨论的其他事项通知秘
书。
(立法局CB(1)1525/96-97号文件)
3. 刘嘉敏先生根据在会议席上提交的介绍资料,向议员
简介关于一套实务守则的咨询文件的重点。该套实务守
则就提供借款人信贷资料服务时如何遵行《个人资料(私
隐)条例》(第486章)(以下简称「该条例」)提供实务性指
引。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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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介绍资料已随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
日发出的立法局CB(1)1638/96-97号文件送
交议员。) |
4. 刘先生解释,提供一套实务守则的目的,是规管借款
人信贷资料服务业,确保业內的机构能以公平、公开的
形式运作,以及透过提高由业內机构所持资料的透明度
及准确性,保障借款人的利益。根据实务守则草拟本的
规定,借款人有权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信贷报告。
他表示,实务守则草拟本并不涵盖提供商业信贷资料的
服务。
5. 刘先生在回应詹培忠议员问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以下简称「专员公署」)的作用时表示,专员公署的工
作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所有涉及个人资料私隐的事宜。
专员公署目前正在举办多项宣传活动,教育市民了解该
条例赋予他们的权利。除了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发展一
套实务守则外,专员公署亦鼓励不同行业的代表机构就
遵行该条例所载的规定,发出该行业的实务守则。
6. 关于在提供服务时未能符合实务守则定稿的规定的信
贷资料服务机构,刘先生表示,个别借款人可对有关的
机构采取法律行动。收到有关违反守则的投诉后,专员
公署会正式展开调查。倘证明确实曾发生违反该守则的
情况,专员公署会发出执行通知。他补充,倘证明经个
人资料私隐专员核准的某项守则被违反,当局会假设该
条例有关的规定亦被违反。违反实务守则的人需负上证
明此项假设并不成立的责任。
7. 刘先生回应顏锦全议员时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
简称「金管局」)正在研究设立一个关于借款人信贷资料
的中央综合资料库,并会为此征询放款机构及其他信贷
提供者的意见。然而,他表示上述事宜已超越实务守则
所涵盖的范围。
8. 至于监管收数公司的规管机制,刘先生表示,根据拟
议的实务守则,收数公司获准保留个人资料作內部参考
用途,但保留期不应超过两年。专员公署会进行抽样调
查,或就所接获的投诉进行特别审查,以及倘发现收数
公司未有遵守上述规定,将会对有关公司执行规管方面
的管制。
9. 关于实务守则规定信贷提供者须予履行的职责,刘先
生表示,倘信贷提供者在拒绝向个别人士提供信贷时曾
考虑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该名人士的信贷报告,
有关的信贷提供者便应将此事通知该名人士,并向他说
明如何可从有关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取得信贷报告。罗
祥国议员建议,每当信贷提供者拒绝个别借款人的信贷
申请时,便应循例将信贷报告交予该名人士。刘先生察
悉他的意见,并答应咨询金管局,以便考虑该项意见在
成本及效率方面的问题。
10. 关于实务守则规定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必须应个别人
士的要求提供信贷资料一事,刘先生解释,信贷资料服
务机构应就信贷申请被拒的人士提出的要求,在指定的
一段时內提供有关资料。倘备存的资料正在出现爭议,
而有关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未能在30天內核实该等资料,
便应将有关资料删除。倘碍于各种原因,核实有关资料
实际上并不可行,当局或可规定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须
在其纪录內加入个别人士就曾出现爭议的资料所作的陈
述。
11. 李令翔先生回应涂谨申议员时表示,银行会根据《银
行营运守则》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信用卡服务所收取
的全部费用的明示资料。此举应可将有关费用及收费的
爭议减至最少。至于经由法庭解决的爭议款项,有关的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应获提供裁决方面的资料,以便对所
备存的信贷参考资料作出所需修订。
12. 应议员的要求,刘先生答应考虑下列意见:
-
第2.6.6条所载的「其他罪行」的涵盖范围似乎
过于广泛,「其他罪行」应只限于与非法披露
信贷资料有关的罪行;
-
倘个别人士的信贷资料会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地
方,有关方面应获得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批准
或向专员发出通知;及
-
实务守则实施后,当局应制定法例,规管所有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收数公司。
13. 议员原则上支持拟议的实务守则。
(立法局CB(1)1591/96-97号文件)
14. 关于规管红筹股买卖的最新进展,梁定邦先生表示,
根据一九九三年签订的监管合作备忘录,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以下简称「联交所」)定期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面,加强彼此之间的通讯及对红筹股买卖的规管。
15. 关于注资红筹股公司的情况(注:「红筹股公司」指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而其主要股东在中国大陆成立为
法团的公司),梁先生表示,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
要求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其持有控制权的股东申
请将代表该公司资产的股票在联交所上市时,必须提交
包括有关的经营及财政资料,供联交所考虑。倘申请获
得批准,上市发行人须发出披露资料报告书及公开发售
股份的正式通知。根据与联交所签订的上市协议,上市
发行人须及时及适当地披露任何可合理地预期会对其上
市证券的市场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资料。联交所及
证监会会确保有关资料会以正确及公平的方式向市场披
露。此外,上市发行人须就联交所或证监会对其上市证
券的价格或成交额出现不寻常波动提出的查询,速迅作
出回应。徐耀华先生补充,不论上市发行人在何地注册,
联交所均会对所有上市发行人实施上市规则。
16. 梁先生回应主席时表示,由于红筹股公司的主要股
东在中国大陆成立为法团,须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规管,因此该等股东不属证监会的规管范围。
(立法局CB(1)1489/96-97号文件)
17. 梁先生向议员简介有关监管中介团体的资料文件的
重点。
18. 梁先生强调,证监会在监管中介团体方面采取的方
针是以教育及纠正其错误为本。证监会曾就如何遵行实
务守则及新法例为各中介团体负责遵行法规事宜的人员
提供培训课程及研讨会。此举可确保受规管的业务在管
理方面受适当监管的情况下得以妥善经营,而市场投资
者获得的保障亦会有所加强。此外,证监会每隔三年便
会对所有中介团体进行一次视察探访。证监会的视察小
组会与中介团体的高层管理人员合作,纠正不足之处及
补救有关缺失。证监会亦会对违反实务守则或有关法例
的中介团体采取纪律处分。
19. 关于过去三年在例行视察中发现的违规个案,梁先
生解释,虽然中介团体轻微违规的个案有所增加,然而
需转交证监会纪律小组采取跟进行动的严重违规个案去
年则经已减少。他表示,对于曾作出轻微违规行为的中
介团体,证监会会要求该等中介团体纠正被发现的缺失,
而不会采取执法行动。只有在证监会已提供有关意见,
而有关的中介团体仍未采取合理步骤补救缺失的情况下,
证监会才会采取纪律处分。应议员的要求,梁先生答应
提供过去两年对曾多次违反规例的中介团体进行调查的
资料。
20. 关于过去三年中介团体被暂时吊销注册的情况,梁
先生表示,该等中介团体被暂时吊销注册的期限由三个
月至两年不等。
21. 主席建议应引入「违规扣分」制度,以加强对屡次
违规的中介团体的规管。梁先生察悉主席的意见,并答
应待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草案制定为法例后,会考虑实
施此项建议。
22. 梁先生回应单仲偕议员的查询时表示,证监会已设
立热线,以及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以便投资者查阅曾
接受纪律处分的中介团体的纪录。他进一步表示,证券
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进行的司法覆核,可推翻
证监会对中介团体采取纪律处分的决定。在此情况下,
证监会须受有关条例的约束,不可向公众披露有关个案
的详情,直至上诉结果已有定案为止。应主席要求,证
监会答应检讨现行法例,容许公众人士查询有关等待上
诉的个案的详情。
23. 会议于上午十时三十五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