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74/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立法局
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詹培忠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副财经事务司
    韦徐洁仪女士

    参与讨论议程第I项

    公司注册处处长
    锺悟思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II项

    保险业监理专员
    黃志光先生

    助理保险业监理专员
    莫显尧先生

    署理副民事检察专员
    白从善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6
    郭汝霖先生



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例会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一)
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届时将会讨论下列事项:

  1. 政府储备的管理事宜;

  2. 股票经纪的监管事宜;及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一九九七至九八
    年度财政预算。

I.就与物业有关的欺诈行为核实董事名
单的事宜

(立法局CB(1)753/96-97号文件)

2.主席为此项目需由上次会议顺延至是次会议讨论一事,
代表事务委员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以下简称「处长」)致
歉。

3.议员从房屋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的会议席
上讨论的一宗诈骗案获悉,案中的罪犯成功将一个虛假的
姓名加入某公司的董事名单內,再从财务公司取得加按贷
款。议员认为公司注册处(以下简称「该处」)对公司更改
董事成员名单方面监管不足,并认为有需要将此事项交由
本事务委员会讨论。应主席的邀请,处长根据上述诈骗案
,向议员简介该处的职能。

4.关于查核提交该处的文件的真确性及法律效力的标准程
序,处长表示,只要有关文件并无问题及符合《公司条例
》的规定,该处便会如其他普通法国家的相应部门一样,
接纳载于文件上的资料。

5.关于规定文件在提交该处前,需由律师或会计师核证其
法律效力的建议,处长表示,此项规定会涉及法例的修订
。此外,此项规定亦未必能够有效地解决现时的问题,因
为可能出现当事人串通的情况。

6.关于该宗引起此事项的诈骗案,议员认为,倘财务机构
曾核对按揭申请的权力依据,该名罪犯不可能有机可乘。
他们赞同处长就此方面采取的立场。

II.1997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2/2/35C(96))

7.主席表示,以下的会议时间将会由政府当局向议员简介
1997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政策事宜,以便议员可
就需否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条例草案作出建议。

8.副财经事务司向议员简介该条例草案的五个目的,內容
如下:

  1. 给予在香港经营专属自保保险业务的公司规
    管上的宽免;

  2. 维持目前关于保险合约须有可保权益的规定
    的法律状况;此项规定现时凭藉《英国法律
    适用条例》(第88章)适用于香港;

  3. 认同父母或监护人享有子女或受监护人的人
    寿可保权益;

  4. 赋权予保险业监督,在获得财经事务司批准
    下,订明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以
    下简称「该条例」)获委任的精算师须遵从
    的标准;及

  5. 监察该等精算师有否遵从保险业监督订明的
    标准。

专属自保保险

9.关于在香港设立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的好处,保险业监理
专员(以下简称「专员」)表示,在香港引入专属自保保险
公司,可扩大香港的保险活动范围,从而推动市场竞爭及
提高香港作为地区性保险中心的地位。此外,资金亦会流
入香港及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现时全球约有3,000间专属自
保保险公司,大部分在百慕达、开曼群岛及格恩西岛注册

10.专员进一步表示,由于专属自保保险业务性质特别(并
不牵涉第三者保单持有人),在不会超越审慎规管的限制
下,当局仍可放宽若干规管规定,以鼓励专属自保保险人
在香港经营业务。政府当局为此特别建议:

  1. 最低实收资本及偿付准备金的规定,应减至
    适用于一般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的约20%;

  2. 不应规定该等公司在香港维持的资产价值不
    少于其在香港的负债;及

  3. 该等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水平可根据公认的会
    计原则厘定,而无需依据任何在该条例之下
    订立的适用规例。

该等建议大致上与新加坡提供的宽免优惠相若。新加坡在
过去十年左右已成功吸引48间跨国机构在当地成立专属自
保保险公司。

11.关于向某一指定行业提供该等宽免优惠的理由,专员解
释,此种做法符合政府吸引外资及促进香港服务业的整体
政策。副财经事务司补充,由于专属自保保险公司性质特
别,倘规定有关公司必需遵守一般保险公司需予遵守的规
定,实在过于严苛。该条例草案旨在为在香港成立专属自
保保险公司订立合理的规定,而不会针对有关的母公司在
何处注册。

12.关于禁止专属自保保险公司承保强制性保险业务(即雇
员赔偿、汽车责任保险及船舶责任保险)会否减低在香港成
立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的吸引力的问题,专员指出,当局需
要作出上述限制,以保障该等强制性保险业务的第三者索
偿人的利益,因为专属自保保险公司将会获得规管上的宽
免。新加坡亦对专属自保保险公司作出上述限制。此外,
香港更提供其他具吸引力的宽免条款,例如专属自保保险
公司无需在香港维持某一比率的资产。

13.经讨论后,政府当局答应提供下列资料,供议员考虑:

  1. 最近在美国出现有关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的母
    公司不获稅项宽减的法庭案件对可能被吸引
    在香港设立专属自保保险的美国公司的影响

  2. 就该条例草案适用于公司集团或单一公司,
    抑或两者均适用的问题作出澄清;

  3. 保险公司可否自行成立专属自保保险公司;
    若然,有关条文将会带来的影响;及

  4. 有关对成立专属自保保险公司亦提供特别规
    管宽免的其他国家在最低实收资本及偿付准
    备金方面的规定的详情。

    (会后补注:上述资料已随一九九七年三月
    四日发出的立法局CB(1)988/96-97号文件送
    交议员。)

14.关于上文(a)点,专员表示,该条例草案并不包括对有关
公司提供稅项宽减优惠,但由于香港的稅率已经十分低,
因此不会窒砠有关公司在香港设立专属自保保险。

实施委任精算师制度

15.关于获委任的精算师的专业资格,专员表示,现时香港
承认在英国、澳洲、加拿大及美国所取得的精算师资格,
至于在其他国家所取得的精算师资格会否获承认,保险业
监督会按个别情况考虑。香港精算师学会并非发牌机构,
获委任的精算师无需成为该会的成员。他进一步表示,为
协助实施一套发展成熟的委任精算师制度,政府当局建议
修订该条例,赋权予保险业监督,在获得财经事务司批准
下,藉规例订明获委任的精算师须遵从的标准。此举有助
维持获委任的精算师的专业水准,以及使保险业监督在承
认在其他国家取得的有关资格时更为灵活。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6.主席问及专属自保保险人的业务范围所受的限制,专员
在回应时证实,藉草案第2条加入的条文第7(a)(i)条中的「
任何条例」,仅指任何香港的条例,而并指非任何海外的
条例。他同意考虑修正该项条文的建议,在「条例」之前
加入「香港的」一词,以避免出现歧义。

其他问题

17.关于专员在与保险业的财政状况无关的事宜方面的权力
范围的政策,专员表示,政府当局的政策是鼓励及协助保
险业制订自我规管措施,例如设立经纪注册制度、订立专
业守则及申诉制度等。事实上,业內大部分申诉及纠纷均
已在自我规管制度的范围內获得解决。

18.关于保险公司与其经纪之间的纠纷,专员指出,劳资纠
纷交由劳资审裁处处理会更为适当。至于由保险公司与其
经纪订立的合约协议所引起的纠纷,应在法院解决。

结论

19.主席促请政府当局尽快提供上文第13及16段所述的资料
,供议员参阅。倘议员经研究有关文件后并无提出反对意
见,事务委员会将会向內务委员会作出建议,认为无需就
该条例草案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

III.其他事项

议员往海外考察的拨款安排

20.议员认为无需就一九九七年四月、五月及六月进行海外
考察爭取拨款。

21.会议于上午十时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