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6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立法局
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李柱铭议员
    夏佳理议员
    詹培忠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家富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香港金融管理局

    副总裁
    陈德霖先生

    首席助理财经事务司(银行及金融)
    林启忠先生

    香港印钞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徐福英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署理高级主任(1)6
    余天宝女士


主席表示,原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到访香港保险业
联会办事处的活动需予取消,因为只有少数议员可以出席
该项活动。议员同意应在预算案辩论后再就访问活动作出
安排。

I.出售香港印钞有限公司股权予中国
印钞造币总公司的影响

2.议员不满政府当局并无根据事务委员会的惯常做法提供
资料文件,以便在会议席上进行讨论。应议员的要求,陈
德霖先生答应提供资料文件,说明香港印钞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印钞公司」)的背景。

3.陈先生告知议员,香港印钞公司是政府全资拥有的私人
公司。当局在一九九六年四月透过外汇基金购入香港印钞
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印制港元钞票。一九九七年三
月五日,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宣布香港
印钞公司已出售15%已发行股本予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印钞公司」),作价4,250万元。此项决定由
财政司经咨询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

4.关于出售股权予中国印钞公司的原因,陈先生解释,香
港印钞公司仍未掌握印钞过程全部各阶段的专门技术知识
,现时是透过一份技术协议,依靠德拉鲁公司在设计及造
版等运作方面提供技术意见及支援。另一方面,中国印钞
公司在印钞及其他保安印刷业务方面拥有全面的专门知识
,该公司以小股东身分参与,将可补足香港印钞公司在技
术知识方面的不足,并提高其技术专长。此外,香港印钞
公司亦可加强其分散业务的能力,以及透过此一联系,探
索在中国大陆展开保安印刷业务的机会。陈先生回应议员
的询问时表示,香港印钞公司由一九九四年开始与中国印
钞公司建立业务联系,因为中国银行发行的港元钞票的设
计及铸版工作,均由中国印钞公司负责。

5.陈先生表示,中国印钞公司获售股权后,有权提名一人
出任董事。现时香港印钞公司董事局共有五名成员,主席
由金管局总裁任志刚先生出任。他亦表示,代表中国印钞
公司的董事,将有权出席董事局的会议,但不会负责香港
印钞公司运作上的职务。

6.关于出售股权赚取的利润,陈先生表示,当局原先以2亿
5,500万元购入香港印钞公司,15%股权的购入价约值3,820
万元,现时以4,250万出售该15%股权,利润为11%。主席
表示,扣除7%通胀后,利润实际上非常低。陈先生回应
时表示,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利益,而
且有关售价对双方均属合理。他亦表示,虽然香港印钞公
司并无订下目标回报率,当局认为该公司在过去九个月的
经营期间取得愈10%的回报率(或相当于周年回报率14%)属
于恰当。

7.议员问及出售更多香港印钞公司股权的前景,陈先生回
应时答称,香港印钞公司现时正与三间发钞银行(即香港
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及中国银行)洽谈,查
询该三间公司是否有兴趣成为香港印钞公司的小股东。然
而他向议员保证,香港政府会保留香港印钞公司大股东的
身分,并拥有该公司的管理控制权。

8.关于发钞银行对香港印钞公司的责任,陈先生表示,发
钞银行只可根据《1995年银行纸币发行(修订)条例》(第65
章)印制及发行法定货币,而香港印钞公司是香港境內唯
一获授权为发钞银行印制钞票的公司。他确认,其他国
家均有类似香港的安排,除非有关国家非常细小,对钞
票的需求量过低,以致设立其国家的印刷公司并不符合
成本效益。

9.关于如何可以在中国发展保安印刷及造币业务,陈先生
表示,当局暂时尚未制订确实及具体的计划。然而,香港
印钞公司及中国印钞公司会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展开其
长远业务发展计划。议员普遍不满金管局在转让股权前并
无进行任何详细分析,亦无就进入中国市场制订明确的业
务策略。应议员的要求,陈先生答应进行详细的市场及产
品分析,以及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在中国发展业务的具体计
划,包括市场目标、策略、产品、以及科技及人员交換计
划。陈先生表示,拟备该等计划或需一段时间。他亦同意
告知事务委员会是次出售股权的构思由哪一方提出。

10.会议于上午九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