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174/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立法局
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詹培忠议员
    涂谨申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李柱铭议员
    夏佳理议员
    黃宜弘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议程第IV至VI项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V及VI项

    香港金融管理局
    副总裁(银行)
    简达恒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
    助理总裁(银行政策)
    李令翔先生

应邀列席者:
    参与讨论议程第IV项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执行董事(市场监察)
    韦义德先生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市场监察部高级经理
    邓胡德芬女士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市场监察部高级经理
    彭沛然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6
    薛凤鸣小姐



I.确认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735/96-97及CB(1)759/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及十二月十六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获确认通过。

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文件

2.议员察悉,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供题为《上市公司董事
指引》及《纪律处分程序手册》的文件已随立法局CB(1)
742/96-97号文件发出。

III.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举行的下
次会议讨论的事项

3.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建议在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三
日举行的下次例会席上讨论下列事项

  1. 股票经纪的监管事宜;及

  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一九九七至九八
    年度财政预算

他请议员将拟于会议席上讨论的其他事项告知秘书。

4.议员亦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举行特别会议,
讨论1997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政策事宜。

IV.《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的注册人或持牌人的管理、监督及
內部监控指引》的咨询文件

(立法局CB(1)741/96-97号文件)

5.韦义德先生向议员简介上述咨询文件的背景及要点。他
表示,过去数年,香港及海外市场曾发生多宗涉及金融中
介机构的欺诈及不法行为的事件,该等事件的根源都是內
部监控出现问题。拟议指引旨在向注册人及持牌买卖商提
供內部监控指引。

6.关于咨询工作的进展,韦义德先生告知议员,自咨询文
件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发出后,证监会曾为香港期货交易
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及有关的专业人士,例如律师、会计
师及基金投资顾问等,举办多个研讨会。两间交易所表示
大致上支持拟议指引,并正在采取行动,将该等指引纳入
其各自的规则。

7.罗祥国议员询问当局鉴于近年出现多宗涉及金融中介机
构经营者作出欺诈及不法行为的事件而提出的內部监控措
施。韦义德先生答称,拟议指引旨在打击在经营者层面以
外的欺诈及不法行为,并无特别处理此方面的问题。身为
规管机构的证监会及两个交易所,需透过特别及例行视察
,监察公司的经营者。然而,证监会认为应设立法律渠道
,以便在有关机构工作及与该等机构有关连的人士直接向
规管当局举报欺诈事件。

8.主席指出,拟议指引只关乎各项原则,尚待制定成为运
作的程序,个别机构才可予以实施。为此,他询问证监会
会否协助个别机构拟备运作程序。邓胡德芬女士及彭沛然
先生表示,证监会在咨询文件附件中建议采用若干监控技
术及程序。此外,证监会已开始与两间交易所及投资基金
公会讨论向会员提供更详尽的指引或程序的问题。在可能
范围內,证监会乐意应个别持牌人及注册买卖商的要求,
就推行该等指引方面提供意见及协助。

9.关于不遵守內部监控指引会否受到任何制裁的问题,韦
义德先生表示,当局的目的并非赋予指引法律效力。然而
,倘有关人士未能大致上遵守指引,则可能对注册人或持
牌买卖商是否适合继续获准注册或发牌有负面影响。实际
而言,倘当局发现交易商在证监会及/或有关的交易所提出
有关的意见后仍无采取合理步骤改善其內部监控制度,证
监会会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至于当局如何处理被视为內
部监控不当或不足,但仍未导致其他各方有所损失的个案
,韦义德先生表示,证监会曾就多宗此类个案采取行动,
采取行动的原因分别是由于接获有关举报(40%)及证监会在
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60%)。一九九六年,证监会曾采取38
次行动,性质由对有关机构进行外部视察至撤销或暂时吊
销牌照。

10.主席问及该等指引如何处理「超前交易」的问题,邓胡
德芬女士回应谓,该份咨询文件建议公司应从办公室的间
隔布局及在功能上将处理客戶款项的交易员与处理公司本
身的帐戶或职员帐戶的交易员分开,以避免明显的及潜在
的利益冲突。此外,处理股价敏感性资料的职员应与处理
证券交易的职员各自独立及分开工作。此外,公司亦应保
存核数索引,并应优先处理客戶的交易,然后再处理公司
本身的帐戶及职员帐戶的交易。

11.主席总结谓,事务委员会原则上支持拟议指引。

V.透过互联网(前译「全球资讯网络」) 提供的银行服务的监管事宜

(立法局CB(1)762/96-97号文件)

12.简达恒先生在介绍网上银行时表示,网上银行只是银行
接触及联络客戶的另一种方式。尽管只存在于互联网及已
在美国出现的「虛拟银行」经已面世,从审慎的角度来看
,银行的基本性质并无改变。网上银行最主要的规管问题
是保安及未经授权交易的责任问题。事实上,该等问题并
非网上银行独有,只是有关问题以不同的方式在网上银行
出现,以致银行需要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办事处设于海外
的银行或会透过在互联网上经营业务,尝试招揽香港的客
戶,而此种情况会引起在各网址上的银行需否受到《银行
业条例》的条文所规管的问题。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
「金管局」) 亦关注跨境服务的监管问题,并会继续密切注
意此事的发展及有关的法律问题,以及与香港的个别认可
机构讨论其网上银行的计划。金管局亦正研究为本地银行
体系设立「內联网」,以便各银行及金管局以电子形式联
络。

13.关于透过互联网付帐时,第三者可能在过程中盜取信用
卡资料的问题,简达恒先生表示,此种情况在技术上是可
能的。他指出,第三者亦可以在他人使用电话订票等多种
其他情况下截取信用卡资料。因此,并无任何信用卡交易
属绝对安全。为提高互联网的保安水平,美国已开发密码
及「防火墙」等保护措施,保护內部网络免受外界入侵。
现时出售作商业用途的标准「浏览器」软件并无装设密码
科技,因为出口该等科技及将其商业化的事宜均受当局的
限制,其目的是防止不法之徒用此项高科技措施掩饰经电
子传送的资料。

14.关于透过互联网进行的未经授权的信用卡付帐交易的责
任问题,简达恒先生认为,此问题与在其他情况下发生的
未经授权的信用卡付帐交易属同一类别,均有可能导致信
用卡资料被复制及签名被冒认的事件。银行难以声称持卡
人透过互联网使用信用卡付帐属疏忽行为,因为此乃信用
卡的其中一种预期的正确使用方式。议员问及英国一间银
行在其使用互联网提供家居银行计划的建议中作出客戶无
需承担任何风险的保证的详情。简达恒先生解释,倘该银
行的保安系统未能防止错误及罪案的发生,因而导致客戶
的存款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被他人提取,该银行会向客
戶发还所有款项。然而,此项保证的涵盖范围并不包括客
戶个人所犯的过失,其中包括客戶因处理其使用者识别号
码或密码方面的疏忽或与他人共用一个使用者识别号码或
密码而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入其帐戶,或并无
报告使用者识别号码或密码遭盜取的个案。倘香港开始提
供网上银行服务,届时金管局或会根据《银行营运守则》
,采用相同的方式处理透过互联网进行的未经授权的付帐
交易。

15.关于网络服务供应商会否及如何承担透过互联网进行的
未经授权的付帐交易的责任,简达恒先生认为,供应商在
有关个程中处于被动的位置,他们只提供让客戶可连接互
联网的服务。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网络服务供应商应无
需对透过互联网进行的未经授权付帐交易承担责任。此外
,他亦表示,金管局无权就银行与其客戶对哪一方需为未
经授权的交易负责的爭议作出裁决或仲裁,该等爭议最后
可能需要诉诸法院。然而,他表示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证
明客戶疏忽的举证责任应由银行肩负。

16.资料文件指出,在技术上而言,办事处设在海外的银行
或「虛拟银行」可透过在互联网刊登广告或招揽香港的互
联网使用者的存款,此种情况会引起银行在其网页刊登的
广告应否受《银行业条例》的条文所规管的法律问题。顏
锦全议员关注此方面可能是法律漏洞,令未经认可的银行
可招揽香港的存款,以及无须受金管局的规管。简达恒先
生承认此方面存在问题。在网页刊登的广告与在报章及电
视刊登的一般广告有分别,因为互联网浏览者主动连接有
关银行的网页,因此难以决定在网页內的广告可否解释为
银行向客戶招揽存款的行为。此外,倘银行的办事处设在
香港以外及不受规管的地区,金管局亦难以对该银行采取
任何行动。

17.关于网上银行会否轻易成为洗黑钱的途径,简达恒先生
表示,银行透过互联网开设戶口时,需要采取若干步骤,
核对及验证透过互联网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并应该采用为
海外人士开立戶口时所采用的严格标准。主席要求金管局
监察有关情况,特别是当大量「热钱」透过互联网存入在
香港获发给牌照的银行的情况,以及在发现洗黑钱的活动
时迅速采取行动。

18.关于在金管局之下成立研究小组研究有关网上银行的问
题及该等问题对银行业务、资料保安、电子付帐及银行业
监管方面的影响的构思,简达恒先生表示,金管局会在不
久的将来成立研究小组。

VI.《银行营运守则》

19.简达恒先生向议员简介《银行营运守则》(以下简称「
该守则」)草稿。他表示,金管局带头进行草拟该守则的工
作,目的是透过在保障消费者及银行营运效率之间取得平
衡,以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该守则已分发予银行业、
消费者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及平等机会委员会进行
咨询。他亦表示,当局经已以指引形式,向银行发出有关
「咨询人」及「追讨贷款及垫款」的章节。

20.关于银行与其客戶签署的合约的条款及条件与该守则出
现冲突的情况,简达恒先生表示,该守则并非法律文件,
然而倘出现爭议,法院在研究合约条款是否合理时,可能
会参考该守则。至于金管局会采取何种行动处理不遵守该
守则的个案,简达恒先生表示,一俟该守则获香港银行公
会及接受存款公司联会同意及得以实施,金管局预期认可
机构将会遵守该守则。

21.关于所有银行信贷服务的年利率须予列明的规定,罗祥
国议员指出,英国《消费者信贷法》亦规定银行在计算年
利率时,需考虑有关费用及收费,他更问及金管局会否考
虑朝此方向修改该守则的条文。据他观察所得,除住宅按
揭外,其他银行贷款的供款表并无显示贷款利息及本金在
每期还款金额中所占的比例。简达恒先生在回应时表示同
意进一步研究在计算年利率时,应否将各项费用及收费包
括在內的建议。然而他表示,该守则旨在制订银行向客戶
提供服务时应予遵守的最低标准。至于各银行在其服务达
致最低标准之余,各自厘定的标准为何,则属市场竞爭的
问题。因此,该守则的草稿载明,除不适用的情况外,基
本原则是在列出年利率时,应包括有关费用及收费的详情
。当局承认,计算不同类型产品的年利率的方法各有不同
。金管局曾向银行建议,计算定期还款的分期付款贷款时
,应采用银行公会在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发出的指引中
所载列的公式。

22.主席提及住宅按揭贷款的条文,并询问有关条文是否表
示银行可限制客戶只可从其认可的名单中选择律师及保险
公司。简达恒先生答称,该守则载明银行应向客戶说明他
们是否有权自行聘用其法律代表。他表示,住宅贷款业务
的竞爭已十分激烈,采用向客戶提供认可律师及保险公司
名单,是减低银行及客戶成本的其中一种方法。选择另行
聘请律师的客戶或须负担较高的费用。

23.主席表示,银行在按揭合约中载明银行有权在分期摊还
期间,随时要求要求客戶偿还贷款的全数,对客戶并不公
平。简达恒先生在回应时表示,他认为此项条文不会出现
问题,因为在正常情况下,除非客戶拖欠债务,否则撤销
贷款对银行并无好处。主席认为该守则应载明银行只可在
有关贷款人拖欠债务的情况下方可撤销贷款,而此项规定
应在按揭合约中清楚注明。

24.关于向并无独立财政能力证明的25岁以下全日制学生签
发信用卡的问题,该守则订明发卡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
其家长的详细资料及同意发卡机构向其家长提供有关资料
。简达恒先生解释,有关条文并不意味倘发卡机构透过向
信用卡持有人的家长提供资料,家长便须为其子女的债务
作出担保。

25.关于银行广告方面,简达恒先生表示,该守则的草稿载
明所有广告宣传资料均应公正合理,并符合所有有关法例
、守则及规则,而且不应含有误导成分。至于金管局会否
主动审核以强调金钱利益的方式宣传银行新产品及服务的
广告,简达恒先生表示,金管局会就明显出现误导的信息
向有关银行查证。然而我们应永远容许在一定程度上对广
告作出个人的判断。

26.郑家富议员表示并不同意该守则有关条文所隐含的原则
,就是倘客戶透过签署载有有关条件的信贷合约,表明同
意银行以聘用收数公司的方式追讨债务,银行便可以采用
此种方式。他认为由于收数公司并不受发牌制度监管,当
局应禁止银行及信用卡发行机构聘用收数公司追讨债务。

27.简达恒先生在回应时表示,欠债还钱的基本原则应予坚
持。此项原则亦保障一般银行存戶的利益,因为银行无需
为此负担高水平的坏帐。银行可透过专门化赚取利润,藉
以减低聘用专门追讨债务的机构及代理的费用。倘银行不
得聘用收数公司,银行的坏帐便会随之上升,银行亦需负
担自行成立追讨债务部的额外费用,有关费用最终会转嫁
至其他使用银行服务的消费者。另一方面,金管局完全同
意不应准许收数公司在追讨债务时对任何人士采用暴力或
恐吓手段。为解决此问题,该守则已就聘用收数公司方面
提供详尽的指引。此外,当局已于一九九六年四月设立一
条电话热线,处理有关收数公司活动的投诉。郑家富议员
认为,从公众的角度来看,收数公司引起的问题的严重性
远远超过聘用该等公司所带来的利益,而出现拖欠信用贷
款的主要原因是银行提供信用贷款及发行信用卡的要求过
于宽松。

28.涂谨申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致力加强用以追讨所有各类
债项的法律机制,而不应鼓励银行聘用收数公司。银行的
要求宽松是因为预期可聘用收数公司令拖欠债务的客戶偿
还债务。收数公司采用的方法未必违法,然而在大部分的
情况下均会对有关的债务人,甚至债务人的邻居及与其有
任何关连的无辜人士造成滋扰。对无辜人士造成的滋扰是
银行并无为此而付出的社会代价。他促请政府当局正视收
数公司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而并非只关注银行体系的稳定
性。

29.简达恒先生回应上述意见时表示,由于民事诉讼费用高
昂,单靠民事法庭追讨债务并不实际。他同意银行应首先
防止拖欠债务的情况出现,但他认为就所采用的信贷标准
而言,香港的银行在运作方面普遍负责。从整体的角度来
看,与收数公司有关的问题规模甚小。香港的信用卡坏帐
比率约为2.3%,远较美国的5.5%为低。香港共有450万持卡
人,由一九九六年四月至本年一月期间,电话热线只接获
289宗有关收数公司的投诉。在该289宗个案当中,71宗涉
及恐吓、两宗涉及诽谤、205宗涉及滋扰及11宗涉及暴力。
事实上,过去数月,涉及恐吓及暴力的案件的比率已大幅
下降。

30.关于政府当局对此事的立场,财经事务司表示,欠债的
一方应为所欠下的债款负责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坚持。所
有人均应对与银行签署的信贷合约载列的义务负责。关于
收数公司采用的方法,政府当局及金管局已密切注意。恐
吓及暴力属违法行为,应由警方处理,而不应由金融规管
机构处理。从金融服务业的规管机构的角度来看,金融机
构的稳定性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

31.经讨论后,部分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下列事项近年的
资料:

  1. 曾聘用收数公司处理的个案的数目、涉及的
    信贷种类及收数公司在收数过程中曾联络的
    人士的数目;

  2. 聘用收数公司追讨的债务的金额;

  3. 经获聘用的收数公司追回的债务所占的比例
    ;及

  4. 现时的民事诉讼程序在追讨债务方面的不足
    之处,以及当局建议的改善措施。

32.简达恒先生同意尽量提供有关的资料,然而金管局可能
并无备存部分资料。

33.金管局应刘汉铨议员的要求,同意提供资料,说明现时
银行向收数公司支付报酬的模式的资料,以及银行信贷合
约中是否一般载有规定客戶须向银行偿还收数过程中银行
需予支付的开支的条件。他认为银行支付报酬予收数公司
的模式,对收数公司采用的行动的种类有重要的影响,有
关报酬模式的指引应纳入该守则內。

34.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