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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制度的基本方针
在强积金制度下的责任
目的
此文件描述对要求受托人及雇主履行责任所采取的基本方
针。受托人及雇主须履行一些责任, 藉以令强积金制度能
顺利运作。
基本方针
2.强积金计划条例要求雇主和受托人在强积金制度下,履行
一些责任。在附属法例內,我们建议向雇主及受托人委以详
尽的责任,藉以便利制度的运作。
3.尽量减少委以雇主及受托人的责任非常重要, 原因如下 :
- 87%的在港雇主雇用少于10名雇员,我们必须简化强积
金制度的规定, 使这些小雇主能履行其责任; 及
- 我们委以受托人的责任将会直接影响强积金制度的行
政费用,而这些费用最终将会由计划成员承担。所以,
简化规定以减低制度的行政费用是很重要的。
雇主的责任
4.我们将会要求雇主履行一些责任,以便利强积金制度的运
作。他们主要的责任包括 :
- 安排雇员参与强积金计划:雇主须为其有关雇员参与
强积金计划作出适当的安排;
- 供款:雇主须为其有关雇员计算和扣除供款,并每月将
供款与供款结算表一并交予受托人。雇主并须发给
每名有关雇员供款月结单, 及妥善备存其雇员的记
录,其薪酬表和供款结算表;
- 资料的披露:雇主须将从受托人得来的资料分发给其
雇员,及回应雇员关于其有关入息和供款的垂询;及
- 累算权益的调动和提取:雇主须遵守由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订明的有关程序,例如与雇员商议离职日期及填
妥指定表格的有关部份。
评估
5.我们已尽量简化强积金制度,以便利雇主履行其责任,特别
在以下几方面 : - 安排雇员参与强积金计划:为减轻小雇主的成本,强积
金制度设有集成信托计划,此类计划既符合经济效益,
更可令小雇主享有高度效率。集成信托计划与职业退
休计划有所不同,计划不须在集成信托计划內的雇主层
面注册,这为小雇主省却了大量的行政工作及成本;
- 供款:虽然强积金的供款是依据「有关入息」作计算基
础,然而雇主不须因应其雇员在年內有关入息的变动而
作年终调整。虽然这对雇员的累算权益有轻微影响,但
却能减低行政费用, 最终令到雇员受惠;
- 累算权益的调动和提取:雇主只须填写订明的表格的一
小部份及遵行简单程序,以便利调动或提取累算权益;及
- 会计/审计规定:由于在集成信托计划內有很多小雇主,我
们将会向整体集成信托计划订立审计的规定,而并非向
个别的雇主单位作出同样要求。与职业退休计划有所不
同,强积金制度并不会施加关于雇主核数师的规定。
受托人的责任
6.受托人在执行和维持强积金计划上担当重要的角色。虽然
受托人将会把某些管理和投资的功能委托其他计划管理人负
责,然而受托人最终负起确保所有强积金规定得以履行的责任
。受托人的主要责任包括 :
- 计划注册:受托人须为集成信托计划及雇主营办计划向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注册;
- 参与计划:受托人须为参与的雇主及自雇人士作出参与
计划所须的所有安排,这包括发出参与计划证明书和计
划资料小册子;
- 收取和核对供款:受托人须收取每月由雇主提交的供款
和核对供款的计算。他们并须跟从有关追讨拖欠供款
的程序和透过雇主向计划成员发出年度权益结算表;
- 累算权益的调动和提取:受托人须遵行订明的程序,以
便利资金转移和提取的过程,并使过程可在订明的期
间內完成;
- 保存记录:受托人须确保有关计划成员、供款、交易、
投资和费用等记录得以妥善保存;
- 会计和审计:受托人须符合订明的会计、审计和报告的
规定。他们亦须备有适当的內部管制制度;
- 资料的披露:受托人须向计划成员、雇主和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披露某些资料,包括年度报告和帐目;
- 清盘:受托人须作有关清盘的安排,包括清盘的衔接安排,
并在雇主营办计划清盘时寻求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核
准。
评估
7.我们已简化强制金制度下的行政程序以及监管规定,以减轻
加诸受托人的责任。
行政机制和程序
8.我们已简化下述的行政程序 :
- 计划注册:我们建议替整个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作综合
的注册,而毋须分开注册个别参与的雇主单位。与职业
退休计划有所不同,我们依赖受托人在注册时自我证明
其计划已符合标准,而不须由外间的律师和核数师证明
。这是由于在强积金制度下,受托人在注册计划前必须
根据严紧的要求以获得批核。在批核的过程,已需要外
间的核数师的参与。我们相信在计划注册阶段,受托人
的自我证明已经足够,因为他们最终有法律责任保证计
划的标准得以遵行;
- 收取和核对供款:受托人只须核对供款的计算和在计算
有差异时作出修正。他们不须动用大量的资源去核对
有关入息的计算,因为准确计算此等数额的责任落在
雇主和自雇人士身上。强积金制度亦会依赖雇员的自
我监察以保证他们的供款的计算正确无误;
- 追讨拖欠供款的程序:受托人只须发出一封通知书予拖
欠供款人士,和在欠款逾一个月时,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报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接手追讨该等拖欠供款;
- 累算权益的调动:在调动累算权益时,所有的有关人士,包
括前度及新受托人、雇主及雇员,只须填妥一份综合的
表格。为便利行政工作, 累算权益的部份转移将不被
批准。雇主和雇员在要求受托人处理调动累算权益前,
必须处理他们的雇佣问题(即离职日期,领取遣散费/长
期服务金的资格和数额)。有关的受托人之间的记录转
移将会尽量减至最少; 及
- 累算权益的提取:我们会给予受托人简单清晰的程序,使
其在提取累算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依从。申请人只须提供
有关当局发出的文件,而不须任何环境证据,以证明他符
合资格准则。受托人将不须在处理提取累算权益的个案
时作出任何决议。
监管要求
9.我们已减轻加诸受托人的监管要求,但同时不会罔顾计划资
产的安全及计划成员的利益 :
- 会计及审计:由于在集成信托计划內有大量的小雇主和
自雇人士,在强积金制度下,受托人只须为整体集成信托
计划制备年度帐目和履行审计的规定,但毋须为每一参
与的雇主单位作类似的安排。但是受托人须要保存记
录,使他们能就雇主单位层面编制帐目。任何参与集成
信托计划的雇主,可以与他们的受托人安排,为他们的公
司编制审计的帐目;
- 对计划成员的资料披露:受托人可经由雇主将计划资料
分派予计划成员,而不须将资料直接分派予个别计划成
员。这将大量减少须分派的单位数目;
- 对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披露资料 :
- 受托人只须递交报告,从而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提供所须资料,令管理局能执行其监管职务。报
告通常是每年递交一次的; 及
- 我们会利用先进的资讯管理系统,供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和受托人之间通讯,以便尽量节省处理资
料的时间和成本。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Ref : Paper/MPF/FAP/3]
[C:\A-HT\LEGCO-P\4NOV96\C-B-OB&R.DOC]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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