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财经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会议
投资者参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的中央结算系统咨询文件



引言

香港结算(该公司)于一月初就投资者参与中央结算系统进行
公开咨询。

2.该公司于研究投资者需要及其他市场所采纳的模式后,已
拟定一个投资者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运作模式,并认为此模
式最适合香港市场。

3.有关的运作模式是有鉴于投资者希望和要求享有账面交收
系统的优点,及对他们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股份拥有法律
上和实质上的操控权。

投资者戶口

4.该建议模式让投资者于中央结算系统开设投资者戶口。投
资者戶口实际上是存管戶口,使投资者多一种方法持有股份。

5.目前,投资者可持有实物股票,并以其个人名义登记;或
要求经纪或托管商开设一个附寄结单服务的独立股份戶口;
或将股份完全委托于一位经纪或托管商。

6.在建议模式下,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均可于中央结算系统开
设投资者戶口,他们可享有以下优点:

  1. 操控他们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股份转移;
  2. 收取其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股份的持股证明;
  3. 直接从上市发行人收取公司通讯文件;及
  4. 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股份可得到更佳的法律保障。
7.投资者戶口的服务费用将取决于个人投资者的活动情况
及市场对这项服务的需求。一般来说,市场对这项服务的
需求越大,香港结算的收费则越低。

影响

8.投资者需负上一些义务和责任。由于股份交收仍需透
过经纪或托管商处理,投资者仍要自行管理本身跟经纪
或托管商之间的交收风险。

9.经纪或托管商将需要修改或提升其后勤办公室运作和
內部控制系统,以处理跟投资者戶口持有人交易的新安
排。

10.对香港结算来说,将投资者纳入中央结算系统表示香
港结算的服务范围由市场中介人士扩展到投资者层面。但
是,如果市场对有关服务的需求比预期少,香港结算的财
政状况将受影响。

11.载有建议运作模式详情的咨询文件将于一九九七年一
月二日呈送财经事务委员会各委员。

布政司署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