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财经事务委员会
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



引言

继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七月批准成立按揭证券
公司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开始进行有关的筹备工
作,按揭证券公司名称将定为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按揭
证券公司)。

2.筹备工作进展良好,按揭证券公司的章程经外汇基金咨询
委员会批准,及咨询香港银行公会、接受存款公司公会和香
港资本市场公会的意见后,现已备妥。我们亦拟备了按揭买
卖总协议和管理供款总协议;这些文件已分发上述三个公会
,以便征询他们的意见。此外,我们亦曾就按揭证券公司的
购买按揭准则向多家银行进行非正式的咨询。本文件将阐释
按揭证券公司章程及两份协议草稿的主要內容,并概述经非
正式咨询而从银行界收集到有关购买按揭准则的意见。

章程大纲及细则

3.章程大纲列载公司的宗旨和业务范畴,并规管公司与外界
的往还。章程细则附属于章程大纲,列载有关公司的管理和
经营的內部规则。章程大纲和细则分别载于附件A和附件B。
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条文与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发出
的咨询文件中建议的按揭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相符。

章程大纲

4.在香港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一般均会在其章程大纲
中把公司宗旨草拟得尽可能具备灵活性,以便能进行广泛的
业务。事实上,这些章程大纲大致上都有标准模式,个别公
司会因应其本身的需要而对主要宗旨作出修订。按揭证券公
司的章程大纲草稿载有多项配合按揭证券公司的独特情况的
条款,并尽可能保留一般适用于有限公司的标准条款。

5.章程大纲的要点概述如下:

  1.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
  2. 公司地位:按揭证券公司将会为一家公共股份有限公
    司,但不会上市。「公共」公司可以向公众人士发行
    债券,而这将会是按揭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作为「
    公共」公司,按揭证券公司需要公布其年度帐目。此
    举符合我们所定的目标,也就是其事务应具有透明度。
  3. 业务范畴:宗旨1界定公司的业务范畴为收购在香港的
    住宅物业按揭贷款组合,并持有及出售该等按揭贷款
    组合。这项条文禁止按揭证券公司购买商用物业或在
    香港以外的物业的按揭贷款,因为这两类业务的风险
    可能大许多。这项宗旨亦规定公司须公布其购买住宅
    按揭组合的准则,其中包括有关物业须为业主自住的
    准则。现计划按揭证券公司会规定业主自住为其中一
    项购买准则,而这项准则是风险管理中一项重要的要
    求。我们沒有在章程大纲中具体列明这项准则,是为
    了避免公司在技术上违反这项准则,会引致外界可以
    指公司有越权行为,而影响所购买的按揭组合。要核
    证所有有关物业是否业主自住,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
    。认可机构和按揭证券公司亦沒有可能进行百分百的
    「必要调查」,以确保能遵守这项准则。同时,这也
    不是香港过往的证券化例子的普遍特点。按照市场惯
    例,我们预期卖方会在合约中向按揭证券公司作出保
    证,这项保证会规定卖方需以符合准则的按揭来调換
    不符合准则的按揭,以纠正任何违反业主自住准则的
    情况。

    宗旨1亦列明按揭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提供贷款,供借款
    人购买在香港的住宅物业。此举清楚表明按揭证券公
    司不会从事直接提供按揭贷款业务,与认可机构竞爭。

  4. 借款能力:宗旨2赋予按揭证券公司权力,可以按公司
    认为适当的方式,借入或筹措港元或其他币值的资金
    。同时,这项宗旨亦赋予公司权力,可按其不时的需
    要,通过信托或其他渠道发行债券。此举赋予公司最
    大的灵活性,以管理其筹资活动,同时也是进行证券
    化通常会采用的方法。
  5. 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由于对沖是按揭证券公司风险管
    理系统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宗旨5列明公司有权订立
    多种借款和衍生工具合约,以便审慎管理公司的金融
    事务。

章程细则

6.就按揭证券公司提出的章程细则大部分均为商业机构的标
准条款。有关的要点概述如下:
  1. 董事局:细则第87条规定,董事人数不得少于八人,
    或多于十五人。这些人数限制让按揭证券公司能够组
    成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董事局的同时,董事人数又
    不会过多。细则第118条规定财政司(以其作为财政
    司的身分)应为董事局主席,而细则第1条则规定他
    应委任一名副主席。财政司应以其作为股东的身分,
    委任个别人士为按揭证券公司的董事(细则第88条)
    。換句话说,虽然业內公会会获邀请提名按揭证券公
    司董事的候选人,但成功的候选人会由财政司按其个
    人身分委任为董事,并需按照公司条例的规定,履行
    董事应有的受信责任。财政司可委任一位或以上的董
    事为执行董事,按照董事局厘定的政策负责按揭证券
    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细则第88条和99条)。
  2. 委员会和咨询小组:细则第100条规定董事和执行董
    事可成立委员会和咨询小组,就有效管理按揭证券公
    司提供协助。这些咨询小组让按揭证券公司可运用对
    不同范畴有深入认识的业內专家的专门知识,例如是
    购买贷款、管理供款标准和程序以及发债安排等。

按揭买卖总协议及管理供款总协议

7.两项总协议载有一般条款,适用于认可机构出售按揭予按
揭证券公司,以及继续由该等认可机构就有关按揭提供管理
供款的服务。附件C载有按揭买卖总协议工作草稿,內容主
要涉及下列范畴:
  1. 提出和完成出售按揭的程序;
  2. 按揭证券公司可向抵押人送达通知的情况,而通知的
    內容是要求抵押人完成有关的法律手续,使按揭证券
    公司所进行的转让由衡平法上的转让成为法定转让 ;
  3. 出售方认可机构对按揭证券公司作出的声明、保证、
    承诺和弥偿保证;
  4. 出售方认可机构需购回按揭贷款的情况(基本上是由
    于出售按揭时,有关按揭未能符合按揭证券公司的购
    买准则)。 附件D载有管理供款总协议工作草稿,內容主要涉及下列范
    畴:
    1. 出售方认可机构继续管理按揭供款(包括厘定按揭利
      率和赎回按揭);
    2. 收取按揭供款和现金流量;
    3. 供款管理人向按揭证券公司提供资料;
    4. 供款管理人就业权契据、按揭契据和保险单的义务;
    5. 供款管理人对按揭证券公司作出的声明、保证、契诺
      和弥偿保证;
    6. 可终止供款管理职责的情况;及
    7. 双方各自的保密责任。
    8.有关购买按揭组合的个别事项,如订价和应付的管理供款
    费用,将会在完成有关交易时所交換的确认书內处理。同时
    ,也应留意两份总协议內提到的两份手册,即「买卖手册」
    和「管理供款手册」。买卖手册会详细列明按揭证券公司所
    购买的按揭须符合的购买准则,以及确认书和转让文件的标
    准格式。管理供款手册则会列载供款管理人就按揭证券公司
    购买的按揭贷款需继续履行的行政服务,包括供款管理人需
    向按揭证券公司提交的各项报告的格式。

    购买按揭准则

    9.在我们所咨询的银行中,一致认为应按审慎原则,并参照
    按揭贷款业务的一般惯例来厘定购买准则。下文概述我们与
    银行所作的讨论:
    1. 原有贷款额:一般均同意按揭证券公司需要定下最高
      贷款额,以避免购入有关豪华物业的按揭,因为这类
      物业
    10.两项总协议载有一般条款,适用于认可机构出售按揭予按
    揭证券公司,以及继续由该等认可机构就有关按揭提供管理
    供款的服务。附件C载有按揭买卖总协议工作草稿,內容主
    要涉及下列范畴:
    1. 提出和完成出售按揭的程序;
    2. 按揭证券公司可向抵押人送达通知的情况,而通知的
      內容是要求抵押人完成有关的法律手续,使按揭证券
      公司所进行的转让由衡平法上的转让成为法定转让;
    3. 出售方认可机构对按揭证券公司作出的声明、保证、
      承诺和弥偿保证;
    4. 出售方认可机构需购回按揭贷款的情况(基本上是由
      于出售按揭时,有关按揭未能符合按揭证券公司的购
      买准则)。
    附件D载有管理供款总协议工作草稿,內容主要涉及下列范
    畴:
    1. 出售方认可机构继续管理按揭供款(包括厘定按揭利
      率和赎回按揭);
    2. 收取按揭供款和现金流量;
    3. 供款管理人向按揭证券公司提供资料;
    4. 供款管理人就业权契据、按揭契据和保险单的义务;
    5. 供款管理人对按揭证券公司作出的声明、保证、契诺
      和弥偿保证;
    6. 可终止供款管理职责的情况;及
    7. 双方各自的保密责任。
    8.有关购买按揭组合的个别事项,如订价和应付的管理供
    款费用,将会在完成有关交易时所交換的确认书內处理。
    同时,也应留意两份总协议內提到的两份手册,即「买卖
    手册」和「管理供款手册」。买卖手册会详细列明按揭证
    券公司所购买的按揭须符合的购买准则,以及确认书和转
    让文件的标准格式。管理供款手册则会列载供款管理人就
    按揭证券公司购买的按揭贷款需继续履行的行政服务,包
    括供款管理人需向按揭证券公司提交的各项报告的格式。

    买按揭准则

    9.在我们所咨询的银行中,一致认为应按审慎原则,并参
    照按揭贷款业务的一般惯例来厘定购买准则。下文概述我
    们与银行所作的讨论:
    1. 原有贷款额:一般均同意按揭证券公司需要定下最高
      贷款额,以避免购入有关豪华物业的按揭,因为这类
      物业的价格一般较其他类型物业的价格波幅较大,也
      就是说不还款和逾期还款的风险会较高。大部分银行
      认为最高贷款额定为5百万元较为适合,并须因应物
      业市场的情况,不时作出检讨;不过,亦有部分银行
      建议8百万元这个较高的数字。根据七成按揭上限(
      见下文(c))来计算,贷款额5百万元即表示物业价格
      最高为7百万元左右。

      此外,银行也认为应定下最低贷款额,以避免因处理
      相当小额的贷款所涉及的高昂行政费用。部分银行建
      议最低贷款额应为2百万元。但其他银行则认为最低
      贷款额不应过高,否则会将小型和较旧的物业排除在
      外,以致造成不利影响,令银行不愿意向首次置业人
      士或较低收入置业人士提供按揭,或推高这类按揭的
      息率。这些银行认为最低贷款额在50万元至80万元左
      右较为适合。

    2. 未偿还本金额:由于建议的已供款期数约为一年,所
      以最高和最低未偿还本金额应接近原有贷款额。
    3. 最高按揭成数:在批出按揭时为七成。
    4. 在批出按揭时贷款对家庭收入的最高比率:根据大部
      分银行的按揭贷款政策,这个比率为五成。家庭收入
      包括共同抵押人和按揭贷款担保人的收入。
    5. 已供款期数:由于香港大部分按揭贷款都是在四至五
      年的时间內清偿的,所以一般认为已供款期数的最低
      要求不应过高。大部分银行认为已供款期数定为一年
      较为适合,亦有少数银行认为六个月已足够。
    6. 最高原定年期:二十五至三十年。
    7. 尚余年期:会参照上文(e)及(f)段厘定最高尚余年期,
      即是说,如最高原定年期为三十年,则最高尚余年期
      为二十九年。此外,我们可能需要定下最低尚余年期
      ,以避免购入在一段短时间內便会全数清还的贷款。
    8. 楼龄:大部分银行认为物业的质素对物业的市值所造
      成影响,较实际楼龄所造成的影响为大。一个可行的
      方法,是在得到合格测量师一份满意的报告的情况下
      ,接受有关物业的楼龄在三十年或以上的按揭。另一
      个方法是不设定任何楼龄限制,只以「原定期限」与
      「批出按揭时的楼龄」之和来作为一项限制(见下文
      (i))。
    9. 「原定期限」与「批出按揭时的楼龄」之和:按照银
      行的一般借贷惯例,最多为四十年。此举令楼龄限制
      方面可以有较大的灵活性。例如以三十年楼龄的物业
      的按揭来说,如果其原定期限为十年的话,该项按揭
      即符合资格,按揭证券公司可考虑购买。
    10. 逾期还款情况:一般认为合理的标准应为在出售按揭
      前十二个月的还款纪录良好(界定为沒有一期供款是
      逾期超过三十天的)。
    11. 法定押记:第一法定押记。
    12. 避免风险过度集中:银行一般认为按揭证券公司应就
      有关同属一项发展项目的物业的按揭所占比例厘定限
      额,而不是硬性规定在香港岛、九龙和新界的地理分
      布比例。
    13. 物业占用情况:在出售按揭时,为业主自住。
    14. 保险:应按银行就按揭贷款的一般做法,为物业购买
      火险及其他灾难的保险。
    10.附件E载有对照表,比较上述准则以及按揭贷款业务的一
    般惯例。惟须注意,上述准则只适用于私人住宅物业的浮息
    按揭。至于定息按揭,以上所列的部分准则可能需要再行厘
    定,例如是关于供款期数的要求。此外,对于居者有其屋计
    划和私人参建计划的物业按揭,由于是房屋委员会提供担保
    ,所以涉及的风险极低。因此,较为适当的做法是应该就这
    类贷款另行订定一套购买准则。

    前瞻

    11.我们现正将按揭买卖总协议和管理供款总协议的工作草稿
    ,以及我们与银行就贷款购买准则所作的非正式讨论概要发
    给香港银行公会、接受存款公司公会和香港资本市场公会,
    以便征询它们的意见。两份总协议以及拟议按揭购买准则将
    于适当时候提交按揭证券公司董事局,以供考虑。

    12.同时,我们会继续进行其他方面的筹备工作,包括发展资
    讯科技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和人力资源安排等。我们目前的
    计划,是在一九九七年上半年组成按揭证券公司的董事局。
    预计按揭证券公司可于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开始经营。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