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第 号
立法局财经事务委员会
查核公司董事名单 --
涉及出售物业的欺诈事件
引言公司注册处的职能处理董事的委任财经事务科
引言
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举行的一次房屋事务委员会会议,各
委员得悉一名违法者在一宗欺诈案中,成功将一个虛假名称
加入一间公司的董事名单內,结果从一间财务机构取得一笔
物业转按贷款。他们认为公司注册处(下称「本处」)对于公
司董事职位的更改缺乏足够管制,更认为有需要将此事转交
财经事务委员会商讨。
公司注册处的职能
2.首先应强调的是,对于房屋事务委员会各委员所期望的一
类管制,本处既无任何管辖权,亦缺乏实行时所需的专长及
资源。本处的一九九五/九六年度年报为此概述了本处的职
能,包括:
- 提供设施,让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及信托公司的
发起人,可顺利为其公司办理注册成立手续,并登记
公司按照各有关条例规定所递交的文件,
- 提供设施,让公众人士查阅本处所保存的资料,
- 确保公司及其人员遵照有关条例,并履行责任。
处理董事的委任
3.依据公司条例的准则,公司可按照其已登记的组织章程大
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随意委任其董事,本处在收到法定
的委任通知书时,基于:
- 本处未有查核被委任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
- 本处未有查证上述委任的会议纪录及有关的决议,以
确实证明该等委任的认可依据,
本处不能确定这些委任的真确性。平均来说,递交本处存档
的文件每天超逾5,000份。如本处职员要全部审查这些文件,
以确定每份文件的真确性,整个文件注册过程便会受到不可
接受的延误,严重影响香港的商业活动,当中亦会涉及颇巨
大的资源问题。因此,现行法例并沒有规定公司在递交申报
表时需要出示证明文件。
4.另外要注意的是,载有在职董事签名的文件,均属公开纪
录,公众人士可查阅(请参阅上文第2(b)段)。在此情况下,
决意行骗的违法者可查阅这些公开纪录,并伪冒签名。由于
本处的人员并非笔迹学专家,他们不能辨认签名的真伪。因
此,可以理解为何公司条例并无规定本处须执行房屋事务委
员会各委员所期望的管制。相反而言,公司条例第348A条清
楚载明,公司注册处处长无须负责核实交付其登记的文件內
所作任何陈述的真实性。因此,任何进行商业交易的人士均
应审慎行事,并应自行查询有关事项,例如签约的另一方人
士身份的真实性。此举实是一个相当基本的原则。
5.本欺诈案件涉及中崎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编号:487180),涉
案的文件为用以通知本处更改公司董事资料的表格X(ii)(董事
或秘书或其详情的更改的通知)。我们认为此文件本身并非是
真正导致各方人士蒙受损失的原因。倘承按人(财务机构)费
心核实申请按揭的认可依据,便可发现失实的陈述。为此,
香港律师会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房屋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
发表的意见,才是解决问题的效方法。假若有关的财务机构
在接获一名新董事的转按贷款申请书,必须在申请人出示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在职董事的认可依据后,才发出物业契据
的正本,则类似上述欺诈案件将不会重演。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