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立法局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文件
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的注册人或持牌人的
管理、监督及內部监控指引
的咨询文件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一九九四年发
出一份适用于所有注册人的操守准则。该准则要求证监会的
注册人须确保其业务已设立妥善的內部控制程序和财政及操
作能力,而这些程序和能力可保障其运作、客戶或其他注册
人免受偷窃、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专业上的行为不当或不
作为而招致金钱损失。此外,适用于根据《杠杆式外汇买卖
条例》获发牌照的人士的《业务操守指引》亦载有条文,要
求持牌买卖商设立适当的內部监控制度。

2.近年发生多宗经纪公司倒闭及经纪公司雇员作出不法行为
或从事不当交易的个案,例如:挪用客戶证券、非法沽空证
券、老鼠仓或不当地分配交易等情况,因而突出了某些经纪
公司缺乏妥善內部监控的问题。因此,证监会拟备了一套关
于管理、监督及內部监控的建议指引("建议指引"),以便向
经纪公司提供指导,说明何谓妥善的內部监控制度。

3.证监会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出有关建议指引的
咨询文件,而咨询期将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完结。该
咨询文件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分发给财经事务委
员会成员。

4.自发表该份建议指引后,证监会曾就此为市场人士举办多
个研讨会。证监会认为建议指引至今获得良好的回应,包括
两间交易所的支持。

5.证监会的职员希望建议指引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获交证监
会董事会的通过。

布政司署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立/0127c-cp]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