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24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星期三)
时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主席)
    李永达议员
    李卓仁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张汉忠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项

    副政务司
    李立新先生

    署理政务总署副署长
    呂孝端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卢志伟先生

    议程第V项

    署理政务总署副署长
    呂孝端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陈嘉信先生

    署理政务总署助理署长
    黃乐怡小姐
应邀列席人士:
    议程第IV项

    油尖旺区议会

    主席
    仇振辉先生

    议员
    叶国忠先生

    议员
    李景华先生

    湾仔区议会

    议员
    李建贤先生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

    代表
    何喜华先生

    代表
    曾迦慧女士

    代表
    霍天雯女士

    代表
    刘秀娴女士

    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

    副会长
    陈志球先生

    专业小组主席
    麦耀祖先生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

    副会长
    刘启雄先生

    理事
    樊卓雄先生

    香港测量师学会

    代表
    郑伟文先生

    代表
    陈华伟先生

    代表
    叶满华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1617/96-97及CB(2)1668/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及二十八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
    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1653/96-97(01)号文件)

    2. 议员注意知道到宪制事务委员会已于一九九七年三月
    十七日会议上讨论「检讨区议会的咨询功能的检讨」,
    故此可把这议项可从尚待审议事项中删除。

    3. 主席建议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
    时三十分举行的下次定期会议上,讨论以下事项:

    1. 当局对就检讨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小组委员会报
      告所作的回应;

    2.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工作进展;

    3. 主权交接仪式;及

    4.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实施情况。
    主席答允在决定讨论事项前,先与当局磋商。

    (会后补注:主席其后决定事务委员会与保安事务委员
    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发表有关的《公
    民自由及和社会秩序的咨询文件》举行公听会。将)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文件

    (立法局CB(2)1510/96-97及CB(2)1579/96-97号文件)

    4.议员注意到上述文件已在上次会议后发出。

    IV. 检讨《建筑物管理条例》

    油尖旺区议会

    (立法局CB(2)1653/96-97(03)号文件)

    5.油尖旺区议会代表应主席所请,扼述其意见书的要点 ─
    1. 自法院在湾景楼一案作出裁定决时指出,《建筑
      物管理条例》并未赋予权业主立案法团 ( 业主法
      团)权力,对所有业主同意即翻新或改善大厦的公
      用部分进行修葺或改善工程,除非得到所有业主
      一致同意则属例外,自此,许多业主法团因此不
      愿在大厦进行维修工程,因为维修工程的最后阶
      段会无可避免地会涉及某程度的改善或装修工程
      。油尖旺区议会支持赞成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
      》,赋权业主法团对在大厦进行合理的改善及美
      化工程。

    2. 当局应修订法例,容许业主法团合法在法律的基
      础下取回已遭发展商摒弃的天台及外墙墙等部分
      ,使法团可并依法执行管理、维修及保养工作。

    3. 政务总署应更积极在协助业主法团解决大厦管理
      问题方面应担当更积极角色。

    湾仔区议会

    (立法局CB(2)1653/96-97(04)号文件)

    6.湾仔区议会的代表发表以下意见:

    1. 当局应修订法例,简化成立业主法团的组成程序
      ,并规定业主须在为一九七三年前落成的大厦的
      公用地方装设洒水系统。

    2. 当局应增加人手,加强巡查违例搭建物、在更积
      极支援业主成立法团的成立方面提供更多援助,
      以及协助解决大厦管理问题。

    3. 当局应加强大厦防火的教育,并鼓励居民进行防
      火演习。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社协)

    (立法局CB(2)1653/96-97(08)号文件)

    7.社协的代表扼述其意见书的內容,并著重指提出以下
    各点:

    1. 由于许多私人大厦的楼龄已相当高,大厦管理问
      题在下一世纪会迅速演变得成广泛而和严重的问
      题。

    2. 在全港1 074个座「目标大厦」当中,只有40%已
      作出改善。

    3. 位于深水埗南昌街一带的 300 幢私人大厦当中,
      只有20幢设有业主法团或互助委员会(互委会)。
      大厦管理问题在沒有业主法团/互委会的大厦较
      为严重,。而政务总署的联络主任提供的协助
      并又不足够。在外国,政府在较积极处理大厦
      管理问题方面担当的角色较为积极。

    4. 当局应加强大厦管理的宣传工作,并定期公开其
      在「目标大厦」方面的工作进展。

    5. 由于就大厦管理提出意见只属政务总署联络主任
      多项工作之一的其中一项,许多联络主任并无受
      到足够训练,向业主法团提供所需的协助。

    6. 社协支持设立美化市区大厦维修基金。

    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

    (立法局CB(2)1653/96-97(05)号文件)

    8.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的代表向议员简介述该协会的
    意见书,并扼述更特别提出以下建议:

    1. 当局应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第14及18条,赋
      权业主法团在对大厦的公用地方进行改善工程。

    2. 鉴于有个别业主利用《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L
      条拒绝缴支付费用(例诸如追讨逾期管理费的等
      小额钱债事件)的讼费,当局有需要收紧该条文
      的字眼,避免上述情况受到滥用的情况出现。

    3.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44条所载的工作守则订明
      ,任何超过20万元的支出须经业主周年在业主大
      会上的藉决议通过。此举并不切实际,因为清洁
      及保安服务等费用一般不会超过20万元亦不足为
      奇。较实际的做法是修订该条文,把限额定为订
      明有关的支出不得超过每年财政预算的20%或以
      上。

    4. 由于部分业主法团的成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业
      主法团的运作应受政府监管。

    香港房屋管理学会

    (立法局CB(2)1653/96-97(06)号文件)

    9. 香港房屋管理学会的代表亦赞同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
    会的意见,并认为当局应拨出更多资源,改善大厦管理
    。香港房屋管理学会认为,在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
    的同时亦应对其他有关的法例作相应修订。他们补充,
    虽然各间管理公司受《建筑物管理条例》规管,但当局
    对业主法团却缺乏不受管制,以致许多大厦的管理很差
    不善。

    香港测量师学会

    (立法局CB(2)1653/96-97(07)号文件)

    10.香港测量师学会的代表讲述其意见书,并扼述以下各
    点:

    1. 当局应在各区区议会成立楼宇安全委员会,负责
      检定危楼及向忠告物业业主提出意见,以便进行
      适当的妥善维修其物业。

    2. 当局应以减稅、贷款及津贴等形式资助向进行适
      当大厦妥善维修的物业的业主。提供财政援助,
      包括减稅、贷款及津贴。就为此,政府应成立中
      央维修及改善基金,透过贷款及津贴向有需要的
      业主提供财务援资助。

    3. 政府应规定楼龄超过15年的楼宇聘请须由注册专
      业楼宇保养顾问为其楼宇作定期检查,并进行适
      当的须妥善维修直至顾问签发保养证书为止。

    与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局CB(2)1653/96-97(02)号文件)

    11. 副政务司及首席助理政务司应主席所请,讲述当局
    的文件,并告知议员,第4段所载的「上诉法院」应为
    「高等法院」之误。当局已向律政署发出草拟指示,
    对《建筑物管理条例》作上述拟议修订,有关的条例
    草案并未提交立法局。当局欢迎议员就《建筑物管理
    条例》提出意见。

    12.主席在上次会议曾表示,业主法团须获得经不少于
    大厦半数业主藉的决议通过,业主法团才可终止管理
    公司的服务,是过于苛刻的规定,并他认为应将百分
    比降低有关的规定。当局代表在回应此点时表示,由
    于此事问题涉及解雇管理公司(雇主开除雇员)及须修
    订《建筑物管理条例》,当局在作出决定前,须小心
    研究和征询各有关团体的意见。

    13.当局代表感谢各团体所发表的意见,并答允以书面
    回应各团体在意见书中所提事项各点。凡涉及政务科
    政策范畴以外的意见会转交有关的政策科跟进。

    14.副政务司告知议员,一个立法局条例草案委员会现
    正研究规定所有在一九七三年前落成的商业楼宇装设
    洒水系统的问题。

    15.关于人手短缺的问题,署理政务总署署长表示,政
    务总署已向当局申请提出在下一财政年度增设31名联
    络主任的要求。当局会致力解决大厦管理的问题,并
    正研究设立大厦管理资源中心的建议。当局已联络各
    个一些专业团体,查询它们可否提供征询专业意见,
    初步的反应积极。他答允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就设立大
    厦管理资源中心的建议向议员汇报。

    16.关于天台及公用地方的管理问题,副政务司表示,
    当局已在为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事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
    十二月二十日的会议上提供文件,并强调此事须小心
    处理此事,因为此事涉及以免政府可能介入大厦各个
    业主之间订立的私人契约据內。香港是一个自由民主
    的社会,应避免侵犯私人业产权受到侵犯。

    17.副政务司及首席助理政务司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
    ,「目标大厦」不只限于设有业主法团/互委会的大厦
    。如「目标大厦」属沒有业主法团/互委会的大厦,当
    局通常会首先协助业主成立业主组成法团,此举有助
    俾能有效执推行大厦管理工作。

    18.主席认为由高等法院判决大厦管理个案是既昂贵又
    费时失事的做法。政务总署应加强其在大厦管理方面
    所担当的角色。不能透过调解得以仍未能解决的个案
    应交由土地审裁处仲裁。副政务司及署理政务总署署
    长回应称,在一九九三年对《建筑物管理条例》作出
    的修订已把简化有关仲裁的程序简化。政务总署会竭
    尽所能,在有限的资源供应下执行其联络及调解工作
    。该署不想过份参与属私人产权物业的大厦的管理事
    宜,是该署既不愿见到亦认为不正确应该这样做的事
    情。《建筑物管理条例》赋予业主法团管理其本身大
    厦的法定权力和职责。虽然当局会向业主法团提供意
    见,但亦却不应让为它们自行作出决定。署理政务总
    署署长补充,根据以他在东区政务处多年的工作经验
    ,他完全明白大厦管理的问题。

    19.副政务司表示,倘若业主法团因湾景楼一案而怀疑
    应否进行维修或保养工程,它们可以翻查大厦公契,
    以了解可否这样做,并在有需要时征询法律意见。

    结论

    20.议员普遍认为当局应加赶快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
    的修订工作。一位议员建议当局在一九九七年四月把条
    例草案提交立法局,以便立法局拟议的修正案可在本届
    今个立法局会期內通过修订建议。副政务司答允考虑这
    项建议,但他指出,由于当局刚向律政署发出草拟指示
    ,故未必可在有关上述的时限未必可行內完成工作。

    V. 乡事选举新规则的实施情况

    21. 署理政务总署署长告知议员,一九九七年三月底时,
    在有关的555条乡村当中,有514条(93%)已于一九九七年
    三月底前实施新的选举规则。长洲五个村代表会在一九
    九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按新选举规则选出。应议员所请,
    他答允提供在长洲所有村代表的选举中全面实施所有村
    代表按新选举规则选出的时间表。他希望新选举规则在
    一九九七年年底前完成全面实施新选举规则的工作。

    22.一位议员关注到对于长洲共有39个名村代表,但只有
    五个村代表名会根据新选举规则选出表示关注。他认为
    当局应确保这个局部实施新选举规则的造法不会成为其
    他乡村的先例,当局亦应确保以及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前
    在所有乡村全面实施新选举规则。

    23.会议于下午四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