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30/96-97号文件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
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九时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陆恭蕙议员
    廖成利议员
    谢永龄议员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议员得悉,李鹏飞、刘皇发、郑家富及蔡根培四位议员已
退出事务委员会。

I.选举主席

2.何俊仁议员及罗叔清议员分别获选为事务委员会的正副
主席。

II.职权范围

3.议员研究及通过载于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33号文件
附录II的职权范围。

III.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的会议日

4.主席提醒议员,根据內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
六日作出的决定,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的施政报告简
报会将会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举行。民政事务委员会的简
报会订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下午二时十五分举行。

5.议员通过事务委员会逢每月第四个星期五上午十时四十
五分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举行例会。

IV.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6.议员审览载于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33号文件附录III
的尚待讨论事项一览表,并通过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
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以下事宜:

  1. 《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
    所规定的雇佣事宜实务守则;

  2. 协助来自中国的新移民融入社会;及

  3. 就英国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
    际公约》第二至十六条提交有关香港的
    第三次定期报告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
    文化权利委员会呈交的意见书。

立法局所有其他议员会获邀出席会议,参与讨论此等议项。

7.议员通过,检讨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小组委员会应继续
工作。事务委员会秘书将会发出通告,重新邀请议员加入
该小组委员会。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已举行两次会议,
稍后会再与有关的决策科司级官员开会,讨论所辖政策范
围內各咨询团体的透明度及代表性。主席建议小组委员会
定期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V.其他事项

提交参考文件事宜

8.根据上个会期的经验,当局往往罔顾经常忽视事务委员
会议员的要求,并无未能准时提交所要求的参考文件。就
此,议员通过,秘书应致函政务司,重申以下各点:

  1. 当局须在会议举行前一星期向事务委员
    会同时提交文件的中、英文本;

  2. 遇有只能在事前作很短时间通知的紧急
    会议,有关文件亦需尽早提交;及

  3. 文件应尽量避免在会议上提交。

(会后补注:会议预告已随立法局CB(2)57/96-97号文件发出
。)

9.会议于上午九时二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