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30/96-97号文件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
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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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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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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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陆恭蕙议员
廖成利议员
谢永龄议员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议员得悉,李鹏飞、刘皇发、郑家富及蔡根培四位议员已
退出事务委员会。
I.选举主席
2.何俊仁议员及罗叔清议员分别获选为事务委员会的正副
主席。
II.职权范围
3.议员研究及通过载于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33号文件
附录II的职权范围。
III.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的会议日
期
4.主席提醒议员,根据內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
六日作出的决定,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的施政报告简
报会将会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举行。民政事务委员会的简
报会订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下午二时十五分举行。
5.议员通过事务委员会逢每月第四个星期五上午十时四十
五分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举行例会。
IV.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6.议员审览载于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33号文件附录III
的尚待讨论事项一览表,并通过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
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以下事宜:
- 《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
所规定的雇佣事宜实务守则;
- 协助来自中国的新移民融入社会;及
- 就英国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
际公约》第二至十六条提交有关香港的
第三次定期报告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
文化权利委员会呈交的意见书。
立法局所有其他议员会获邀出席会议,参与讨论此等议项。
7.议员通过,检讨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小组委员会应继续
工作。事务委员会秘书将会发出通告,重新邀请议员加入
该小组委员会。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已举行两次会议,
稍后会再与有关的决策科司级官员开会,讨论所辖政策范
围內各咨询团体的透明度及代表性。主席建议小组委员会
定期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V.其他事项
提交参考文件事宜
8.根据上个会期的经验,当局往往罔顾经常忽视事务委员
会议员的要求,并无未能准时提交所要求的参考文件。就
此,议员通过,秘书应致函政务司,重申以下各点:
- 当局须在会议举行前一星期向事务委员
会同时提交文件的中、英文本;
- 遇有只能在事前作很短时间通知的紧急
会议,有关文件亦需尽早提交;及
- 文件应尽量避免在会议上提交。
(会后补注:会议预告已随立法局CB(2)57/96-97号文件发出
。)
9.会议于上午九时二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