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38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
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二时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黃宜弘议员

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
    李卓人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I.政务司就总督施政报告举行的
简报会

(立法局CB(2)65/96-97号文件)

政务司向议员简介其工作范畴內的政府政策大纲。
议员在会上提出多项问题,政务司回答时所作的解
释,综述于下文各段:

个人权利

2.当局透过各项措施,促进香港市民的人权,包括成
立平等机会委员会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把《公
开资料守则》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政府部门及决策
科,以及分别在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六年年底将《联
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
歧视公约》延伸至香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虽然中国并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但
《联合声明》和《基本法》订明该两条公约适用于
香港的规定在一九九七年后将继续有效。当局已多
番向中国申述其对此点的解释,指出公约继续适用
于香港的规定亦包括在一九九七年后向联合国提交
报告的责任。当局在一九九六年九月底中英联合联
络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亦曾再次向中方申述有
关的解释。当局会不断努力,务求提交报告的安排
在一九九七年后得以继续。

4.至于会否就联合国各条人权公约提交截至一九九六
年六月三十日为止的总结报告一事,须视乎英国的决
定;倘若英国考虑有关联合国委员会的要求后答应
提交报告,则当局会撰写报告拟稿,呈交英国政府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5.随著中、英两国政府在联合联络小组第三十七次会
议上达成协议,同意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
约》延伸至香港,英国政府现正就此事正式与联合
国联络。当局无需就公约延伸至香港另行立法。

反歧视措施

6.当局推行各项措施,禁止在本港的歧视行为,包括成立
平等机会委员会、制订推广人权观念的教育计划,以及制
定《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

乡事选举新规则的实施情况

7.约有93%的乡村已在乡事选举中实施新的选举规则
,而仍未实行新规则的乡村,至今还有40条左右。
当局会在日后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议员汇报此事
的最新进展。

修订法例以改善在婚姻法律程序中赡养令的执行
情况

8.当局刚刚备妥有关的草拟指示,以便修订法例,改
善在婚姻法律程序中赡养令的执行情况。当局拟在
一九九七年年初将有关的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社区发展

楼宇管理

9.政务总署为业主立案法团提供意见及作出调解,但
不宜为其作出决定。当局曾举办展览、研讨会和训练
课程,并制作小册子及录影带,藉以提高业主立案法
团对楼宇管理的认识。

10.为使政务总署的前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更有效率
,当局除了为该等人员举办训练课程及研讨会外,
亦印备了一套「答问」指引,并在政务总署下设立
一个中央资讯中心。

协助来自中国的新移民融入本港社会

11.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为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新移民)
提供所需的各种服务,政务总署在此方面所担当的
角色,是协调、监察及评估此等服务。当局已成立
一个由政务总署署长担任主席的中央督导委员会,
并在各个地区成立跨部门督导委员会,以便不同的
决策科及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互相交流资讯。

12.当局现正修订为新移民印制的服务资讯手册,并
会继续分析政务总署季度调查所得的结果,以便检
讨现时提供的服务。当局亦会与提供新移民服务的
非政府组织保持紧密联系;如有需要,亦会派员探
访新移民家庭。当局现正加强在东区、九龙城、观
塘及深水埗的服务,因为新移民大多居于该等地区

乡郊规划及改善策略(乡郊策略)

13.乡郊策略下的小型公共工程过去出现延误,主要
是在收地过程中遇到困难所致。由一九九四年接手
负责乡郊策略下的小型公共工程以来,政务总署已
透过下述措施,加快工程的进度:

  1. 如情况许可,修改工程设计以作迁就,免却
    收地的需要;如有收地的必要,则加快进行
    有关工作;

  2. 雇用地区內的承建商,原因是此类承建商对
    当地环境较为熟悉,而且亦会对中型工程较
    感兴趣;及

  3. 成立乡郊策略下小型公共工程中央督导委员
    会及各个地区工作小组,负责监察工程计划

过渡期的准备

主权交接仪式

14.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已在一九九六年九月底达成协
议,主权交接仪式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午夜
左右举行。最近成立的主权交接仪式统筹处已就交
接仪式初步展开工作。当局仍在拟订主权交接仪式
及有关活动的拨款要求,并打算在一九九六年十月
底向财务委员会提交有关的拨款申请,当中会包括
下述各项的费用:

  1. 成立新闻及广播中心,协助国际及本地传媒
    报道各项活动;

  2. 举行仪式的场地;

  3. 接待获邀以官方嘉宾身分出席仪式的外国政
    要,并为他们提供住宿;及

  4. 社区活动及其他开支。

15.关于中国及英国应否分担仪式部分费用的问题,
当局认为,按照国际接受的惯例,香港应承担上述
全部费用。将于一九九七年在香港举行的国际货币
基金理事会周年会议亦采取此做法。当局只会为出
席仪式的外国代表团团长提供酒店住宿。

16.当局负责筹办一九九七年主权移交前的主权交接
仪式及有关活动,而香港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则会
负责主权交接后的庆祝及有关活动。该委员会如要
求提供协助,当局会加以考虑。

17.会议于下午三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