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322/96-97号文件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
民政事务委员会
工作小组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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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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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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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黃钱其濂议员(工作小组主席)
刘慧卿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I.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
公约》第2至16条提交有关香港的第
三次定期报告(第三次报告)
(立法局CB(2)122/96-97号文件)
议员研究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意
见书第二份拟稿(立法局CB(2)122/96-97号文件),并察悉未
能出席会议的陆恭蕙议员就「房屋权利」及「经济转型及
入息差距」所提出的意见。议员获悉,根据保安科提供的
未经核实统计数字,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
九月三十日期间,由中国合法来港的移民共有95130人,其
中22人轮候逾300个月,始获批准来港定居,而轮候不足12
个月者,则有12735人。与会各人通过将此等统计数字纳入
意见书中有关「分离家庭」的段落。
2.除了文本上的修改外,议员亦通过向房屋事务委员会索
取更多的资料,藉以扩充关于房屋问题的段落。另外,视
乎房屋事务委员会可否提供有关的资料,意见书亦会加入
一段,讲述私人楼宇租金昂贵的问题。与会各人又通过,
意见书应加入一段结论。此外,鉴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
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初举行的第13届会期会议上对议员
就此事所提出的关注表示支持,议员亦通过将有关「为越
南船民儿童提供教育」的部分缩写。
3.与会各人通过,意见书第三份拟稿会送交工作小组各成
员置评。意见书的最后拟稿会将议员所提出的意见纳入其
中,然后提交民政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通过。
(会后补注:意见书第三份拟稿已随立法局CB(2)177/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审阅。)
4.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二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